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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海淀法院范君等三名法官的一封公开信 海淀法院三名法官:你们好! 看了你们对李天一案件做的判决书,我觉得你们完全至法律道义于不顾,对杨女子无条件包庇,对未成年人打击报复。 先说你们对杨女子的无条件包庇:在此案件中,杨女子报案时候满口谎言,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的地方多达几十处,你们在判决中“以不影响强奸认定”为由,将她的谎言一笔勾销。杨女子的谎言是由很客观的物证证实的谎言。并且在此案件中对当时人造成了极其恶劣难以挽回的影响。如果如此确切的谎言能够被一笔勾销,能够在量刑上没有任何体现,那么法律的严肃性神圣性何在? 再一条,杨女子在此案中被你们定为受害者,证据是严重不足的。都是口供在定案。而杨女子在此案中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确凿的。她作为一个成年陪酒女,向未成年卖酒,并且压迫色诱行为。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 ,你们应该很清楚这是犯罪,也是引起本案的一个严重诱因。在酒精的作用下,未成年人更容易失去理智失去控制,造成犯罪。这个诱引应该在判决量刑中得到体现的。而你们采取了一种对杨女子严重过错包庇袒护的态度。 下面说你们对未成年李某某的打击报复。李某某是本案唯一做无罪辩护的,最后却受到你们最严厉的判决,有许多地方严重不公,你们在判决中有明显的打击报复的情绪。李某某不是本案的组织者,组织者是大魏。李某某的强奸论证没有有效的物证精斑和DNA作为依据,是被按照共同作案的参与者认定的。李某某曾经 有离开同伴回家却被杨女子跟随其家的情节。怎么可能成为此轮奸案的首犯?法律的公正何在? 我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公民,一个普通家庭的贤妻良母,对你们的判决表示严重抗议。请你们对上述事实进行复议,尊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尊重疑罪从无的原则。绝不姑息纵容任何犯罪行为,哪怕被认定为受害人的犯罪事实也应该在执法过程中得到体现。 谢谢。
箴言第七章:——劝戒天下无知少年,以李天一案为戒! 箴言第七章: 7:1 我儿,你要遵守我的言语,将我的命令存记在心。 7:2 遵守我的命令就得存活。保守我的法则(注:或作“指教”),好像保守眼中的瞳人, 7:3 系在你指头上,刻在你心版上。 7:4 对智慧说:“你是我的姊妹”,称呼聪明为你的亲人, 7:5 她就保你远离淫妇,远离说谄媚话的外女。 7:6 我曾在我房屋的窗户内,从我窗棂之间往外观看, 7:7 见愚蒙人内,少年人中,分明有一个无知的少年人, 7:8 从街上经过,走近淫妇的巷口,直往通她家的路去, 7:9 在黄昏,或晚上,或半夜,或黑暗之中。 7:10 看哪,有一个妇人来迎接他,是妓女的打扮,有诡诈的心思。 7:11 这妇人喧嚷,不守约束,在家里停不住脚, 7:12 有时在街市上,有时在宽阔处,或在各巷口蹲伏, 7:13 拉住那少年人,与他亲嘴,脸无羞耻对他说: 7:14 “平安祭在我这里,今日才还了我所许的愿。 7:15 因此,我出来迎接你,恳切求见你的面,恰巧遇见了你。 7:16 我已经用绣花毯子和埃及线织的花纹布铺了我的床。 7:17 我又用没药、沉香、桂皮薰了我的榻。 7:18 你来,我们可以饱享爱情,直到早晨,我们可以彼此亲爱欢乐。 7:19 因为我丈夫不在家,出门行远路, 7:20 他手拿银囊,必到月望才回家。” 7:21 淫妇用许多巧言诱他随从,用谄媚的嘴逼他同行。 7:22 少年人立刻跟随她,好像牛往宰杀之地,又像愚昧人带锁链去受刑罚, 7:23 直等箭穿他的肝,如同雀鸟急入网罗,却不知是自丧己命。 7:24 众子啊,现在要听从我,留心听我口中的话! 7:25 你的心不可偏向淫妇的道,不要入她的迷途。 7:26 因为被她伤害仆倒的不少,被她杀戮的而且甚多。 7:27 她的家是在阴间之路,下到死亡之宫。 上帝对无知的少年充满了怜悯和慈爱,对淫妇妓女的无耻行为给于了谴责。那些在夜半大街上流连的女人“是妓女的打扮,有诡诈的心思。”“ 她的家是在阴间之路,下到死亡之宫。”李天一案就要结束了,结局会很可悲。但愿普天下的孩子都能记得上帝和父母的教导,远离奸邪之人,吸取沉重教训!也算此案的一点积极意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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