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obi512345 haobi5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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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现在的法官真逗!只用一条通知对抗劳动法 我在公司干了12年了,去年老板和一群股东想转行,知道我们不会录音先把口头把我们调出去出差学习,然后偷偷解散了公司,以旷工为由把我们开除了,后来我们找不到公司领导了,电话打不通,回公司只有一个傀儡法人什么都不知道,我们意识到公司有问题了,后来有人去社保中心询问,查到公司以公司解散为由停缴社保,然后我们仲裁,仲裁说要等45天才能开庭 这时候原公司的高端操作来了,原来一个小组长他也被开除了的,找到我们说看你们现在没工作了,给你们介绍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给你们找工作要不要,还是干你们的老本行在国企工作待遇和原来差不多,当时劳务公司合同写的是辅助性质工作,同工同酬,然后我们很信任那个小组长,大家家里都有经济压力,结果就签了,结果派遣公司给我们安排非常繁重的搬运工工作,我们十几个技术工人立马变成了搬运工,而且薪资待遇一发下来发现扣了1160元的吃饭钱,然后我们提出不愿意干了,派遣公司说派遣工就是辅助性质的你们不愿意干就自己走 这时候仲裁开庭了,仲裁法官以我们接受工作安置为由拒绝我们要求原公司给经济补偿金的申请。 理由1996年的一个劳动部通知第二十一条 2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原单位提交了他们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安置合约,法官采纳了, 但是我们并没有签过任何安置协议的字,和新派遣单位签了合同但是无论是派遣公司和被派遣公司和我们原单位无任何股份人员关联,并且新合同也未提及原单位一个字 法官理由说不管你们签不签协议,去上班就是自愿接受安置了,你们没有失业,失业了才给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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