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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买卖 -定义:债权买卖即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权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其中,原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在法律层面是被允许的,但需满足一定条件。例如,债权人转让权利时,需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且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进行转让。 -交易流程: -确定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债权的相关文件(如合同、借条等)进行审查,核实债权的存在、金额、还款期限等信息,同时确保债权的产生符合法律法规。 -寻找买家或卖家(根据自身角色):卖家可通过专业的金融机构、债权交易平台或自行寻找潜在买家;买家则需通过多种渠道去发现合适的债权投资机会。 -协商价格与交易条款:买卖双方就债权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交割时间等重要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需明确债权的基本信息、转让价格、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通知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需通知债务人,通知方式可以是书面、口头等,但需保留好相关证据。 -办理相关手续(如有需要):例如,涉及到某些特殊类型的债权或在特定场景下,可能需要办理公证、备案等手续。 -交割与付款: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债权的交割,买家向卖家支付相应的款项。 -优势: -对于债权人: -快速回笼资金:能将长期难以收回的债权变现,解决资金周转问题。 -降低风险: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后,自身不再承担该债权相关的违约、损失等风险。 -对于受让人(买家): -获取收益:通过购买债权,以较低价格获得,后续若能成功收回款项,可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 -丰富投资渠道: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不同于传统金融产品的投资选择,可优化投资组合。 -风险: -债权的真实性风险:可能存在虚假债权或债权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导致买家遭受损失。 -债务人的偿债能力风险:即使债权真实合法,但债务人可能因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无力偿还债务,使买家难以实现预期收益。 -法律风险:若债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导致转让行为无效,双方权益受损。 -通知风险:若未按照法定要求有效通知债务人,可能导致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引发纠纷。 -相关案例:甲公司持有对乙公司的一笔到期债权,但乙公司长期拖欠款项,甲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此时,甲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签订了转让协议,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以一定折扣价格购买了该债权,后续通过法律手段等成功向乙公司收回了大部分款项,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同时甲公司也通过债权转让解决了资金问题。 在进行债权买卖时,建议您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谨慎评估风险,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合法转让债权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如抚养费请求权、赡养费请求权等),通常不能转让,因为这些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紧密相连,转让可能会违背公序良俗或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那么未经债务人同意,债权人不能擅自转让。比如,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此债权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违反约定进行转让。 -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某些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如涉及国家机密、军事机密等特殊性质的债权,不得转让。 此外,合法的债权转让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 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转让必须基于一个合法有效的债权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债权的范围、金额、转让的条件等。 - 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即债权本身是可以被转让的,不存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禁止转让情形。 - 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的目的是让债务人知晓债权已经转让,以便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同时,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总之,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债权转让就是合法有效的。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均来自同一英文单词“Financial Lease”,但是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特性,以及对租赁内涵的认识不同,两者之间产生了一些差异。 1、机构性质 金融租赁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是持有金融牌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分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前者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批,后者由商务部审批,是一般工商企业。 2、监管主体部门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监管。 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 3、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除了资本金以外主要是银行借款,也在探索优质租赁资产证券化、应收租赁款转让等其他方式。 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还可通过吸收股东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资产证券化、发行金融债券、应收租赁款转让等方式融资。 4、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5、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 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6、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7、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8、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9、风险管理指标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的。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与政府监管无关。 10、对外开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11、租赁资产登记 金融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融资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12、海关监管不同 《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程序》中规定: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时,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仅限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在此范围内。 当前似乎有一种趋势, 融资租赁公司都在强调自己的金融属性,希望在政策上能和金融靠拢。金融租赁公司怕一些融资租赁公司的不规范经营,影响到社会对自己的不正确看法,总想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切割。尤其是政策上的差异,让两类租赁公司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渐行渐远。
债权转让的特点 特点一: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又称让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和受让人(第三人),按现有法律规定,债务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对于债权人、受让人及债务人所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从实质上来说,债务人只是新协议的当事人,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债权转让的当事人。因为债务人对债权的转让不享有权利,只承担义务。 特点二:债权转让是权利人转让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取得的。若是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取得或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取得的权利,即使是转让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如赌债债权的转让即属此类。 特点三:债权的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债权人将自己享有的权利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因此让与人对债权必须具有一定或全部的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 特点四:第三人在取得债权后,可享有与此有关的从权利。“债权人转让的权利,受让人拥有该权利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特点五:债权转让具有无因性。债权转让是基于各种各样原因而产生的,但不论其原因为何以及是否有效,对于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种无因性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特点六:债权转让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转让协议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除外,无须特别的协议形式,债权转让协议是否作成书面形式均不影响其效力。至于对已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需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转让的成立要件。
债权转让法律知识汇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正如债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权利一样,债务人也可以将合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转移合同义务也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一项权利。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同关系产生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在订立合同时,债权人一般要对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进行了解,而对于取代债务人或者加入债务人中的第三人的资信情况及履行债务的能力,债权人不可能完全清楚。所以,如果债务人不经债权人的同意就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实现。 合同义务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旧的债务人,新的债务人负责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即新的债务人加入原债务中,和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不论转移的是全部义务还是部分义务,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转移义务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这也是合同义务转移制度与合同权利转让制度最主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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