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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看了好多关于招远麦当劳案的评论,还出来个 当场死亡是故意杀人,抢救无效死亡是过失致人死亡。。。 麦当劳事件,光头男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不要求认识到自己是在实行故意杀人,只要求认识到具体事实,此种认识为一般社会化认识)并且故意实施了该行为(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没有异常因素介入,死亡结果确实是行为人行为导致,有确定的因果关系)就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如果光头男主观上想要伤害被害人,但是因为伤害行为上的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法定最高刑与故意杀人罪相同) 但是根据案件有关事实(行为人拿铁棍猛击要害,并且口里大喊“恶魔”“永世不得超生”,可以断定行为人是希望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 其他几位显然与光头男成立共犯关系,按照共犯理论,需将违法事实归于每个共犯人,再按照其他共犯人分别对犯罪所起作用的大小来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其他几位,是追求伤害被害人(要按照具体口供,证据等判断)则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如果其他几位也有杀人的故意,并且实施了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或者帮助教唆行为,也应认定故意杀人罪。我倾向于其他几位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因为其他几位参与了挑衅口角阶段,并且在光头男实行杀人行为时,可能有帮助行为或者不作为(作为争吵挑起者有义务制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化,但是其眼睁睁看着光头男杀人,有放任的故意,具体还要根据相关违法事实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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