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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黑龙江省省内普通高校音乐类专业招生专业课全省统一考试说明 2008年黑龙江省省内普通高校音乐类专业招生专业课全省统一考试说明 第一部分 声 乐 一、考试曲目及分值标准 声乐考试的曲目分美声、民族和通俗唱法三种,考生自备两首曲目,考试现场抽一首背谱演唱,并自备伴奏带(CD碟)。 二、评分标准 (一)在歌唱器官、生理条件健康的基础上,根据其现场歌唱的综合表现,评分标准分为低、初、中、次高、高五级程度。 1.低级程度(0-59分) ①0-19分 考生声音条件较差,音准节奏不好,不能演唱所选的考试曲目。 ②20-39分 考生声音条件一般,音准、节奏尚可,能用自然的方法勉强演唱所选的考试曲目。 ③40-59分 考生声音条件尚可,音准、节奏无大失误,能用初级的歌唱方法演唱所选的考试曲目,但表现不够完整。 2.初级程度(60-69分) ①能较为完整地演唱初级程度的考试曲目,基本胜任所演唱曲目的音域要求,音高、节奏较为准确,咬字、吐字基本明晰。 ②初步掌握歌唱发声的基本技能和正确的歌唱状态。 ③自然音区较为松驰,中声区较为稳定,声音较为流畅。 ④对作品的诠释基本准确,有基本的艺术表现能力。 3.中级程度(70-79分) ①能较为完整地演唱中级程度的考试曲目,基本胜任所演唱曲目的音域要求。音高、节奏较为准确,咬字、吐字基本明晰。 ②基本能运用混合声的方法进行歌唱,声音自然流畅。 ③初步掌握声区变换的技能和调整声音的能力,声音位置基本统一。 ④对作品的诠释基本准确,有一定的艺术表现能力。 4.次高级程度(80-89分) ①能较为完整地演唱次高级程度的考试曲目,胜任所演唱曲目的音域要求。音高、节奏较为准确,咬字、吐字较为清晰。 ②基本掌握正确的歌唱呼吸,具有一定的控制声音音色和力度的能力。 ③声音较为统一,换声区声音稳定,基本掌握良好的歌唱共鸣。 ④对作品的诠释较为准确,有较好的艺术表现能力。 5.高级程度(90分以上) ①能较为完整地演唱高级程度的考试曲目,胜任所演唱曲目的音域要求。音高、节奏准确,咬字、吐字清晰。 ②能够掌握正确的歌唱呼吸,具有良好的控制声音音色和力度的能力。 ③声音统一,换声区声音稳定,能够掌握良好的歌唱共鸣。 ④能够正确的理解和处理作品,有良好的艺术表现能力。 (二)在考试中,考生的演唱如出现以下失误,均予以扣分。 1.演唱不完整,甚至时断时续。 2.不能按曲目的调高和音域演唱。 3.音高不够准确,甚至有跑调的现象。 4.节奏不够准确。 5.速度不够稳定,转换不够自然。 6.整体呼吸状态紊乱甚至错误。 7.声音不够稳定,声区有明显裂痕。 8.旋律的极限音失误(高音破、低音虚)。如出现严重失误,已明显表现出“拔高”现象时,应降档打分。体现为:考生演唱中出现上述失误的四种,降一挡打分;如出现上述失误的六种,降二档打分;如全部失误,降至不及格档。 第二部分 器 乐 考生自备曲目两首(协奏曲目为Ⅰ、Ⅱ乐章)、现场抽一首背谱演奏。  一、考试曲目及分值标准 器乐以钢琴、小提琴、小号、长笛、单簧管、萨克斯管、手风琴、二胡、琵琶、扬琴、古筝、竹笛为代表(其它乐器参考相关的乐器评分标准评分),其具体曲目与分值标准如下 二、评分标准 由于器乐的种类多样,其技能技巧又因乐器种类的不同而不一,现仅以常见的、为多数学生所选择的乐器为代表,就其器乐演奏的共性,制定评分标准如下: (一)在考生与所演奏的乐器相关的生理条件健康的基础上,根据其现场演奏的综合表现,评分标准分为低、初、中、次高、高五级程度。 1.低级程度(0-59分) ①0-19分 考生尚未掌握所选乐器的初级演奏方法,音高、节奏不好,不能演奏所选的考试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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