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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主张这样的仲裁申请吗?? 事件过程(本人在公司九年半了) 5月初双方对公司是否关闭,本人是否可获得经济补偿金有不愉快争执。而后老板以之前双方有所误会,要求本人回公司正常上班。 5月7日双方在公司面对面协商,本人要求和公司签订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为期一年的合同,并要求承诺不得故意刁难的方式逼迫本人离职来保障自己的权利。老板同意可定合同协商。 5月8号本人以邮件形式发劳动合同给老板,老板要求先补签一份合同,因为之前公司违法,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本来认为补签的合同已过法律时效无意义,但迫于老板要求必须两份合同一起才能签的原因,答应要求。 5月15日双方签署第一份合同,签署合同的时候本人向老板提出补签日期应为2019年,填写2009年是作假,但回复说这个没有关系,只是补签而已。因为属于补签,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本人后面就直接签了名字和日期。 5月27日,老板书面通知提出降薪要求,本人才发现合同中某些条款与事实不符(如工资,并非基本加绩效,事实是每月固定工资,可提供银行流水)。现公司却以按此合同为由降薪,更改工资形式,并根据合同到期自动顺延为依据不与本人再签署第二份合同。鉴于合同最后签署日期错误,内容不符事实,本人认为此合同无效,要求撤回此合同。 本人提出不同意降薪。老板说明是按公司规章和合同办事,本人提出公司并未有员工章程,合同也不合法。老板表示根据的是他朋友公司的规章,并提出此后马上会制定,本人提出规章不得在提出降薪后才制定,必须是签合同之前公示,并且双方同意情况下才签劳动合同,中间有变更也必须双方协商公示。公司不予采纳,并说明他作为公司老板,可以做主。公司先降薪后想根据自身有利条件制定的章程,并多次以不同意降薪就自动离职,只有这两种解决办法来强迫乙方作出决定。 6月1日,6月3日,6月4日,本人多次提醒必须按时发放工资。不得无故拖欠。老板以事情未解决就不能发放工资为由拒绝发薪。本人提出质疑,降薪解决与否和发放工资并无冲突,现在发放的是5月份的工资,而且对方并没有要协商的打算,只是要求必须执行其通知,本人不同意,老板认为本人无权反驳,并以要么同意降薪,要么主动离职两种选择来威胁本人,不同意就不发工资。本人多次协商未果,于2019年6月4日向厦门监察大队投诉甲方拖欠工资一事。至今公司无任何解释和作法。 我打算10号就去劳动局仲裁 请问能提出以下主张吗? 要求因公司单方面更改工资形式,单方面降薪,未按程序制定公示员工规章,强迫乙方必须选择同意降薪或者自动离职两种选项,以扣押工资威胁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等多项违法行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支付双倍补偿金。能这样吗啊? 还有,我要是提出仲裁后,还需要回公司上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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