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xiliang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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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11】 一、申诉人马希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二)(三)之规定,有新的证据等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申诉人还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第七条规定,(一)审判时末收集到的或末被采信据:(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相互矛盾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第十五条等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或应当决定再审。 三、符合事实据;(一)、新的证据也是末收集的证据,就是险前追申诉人马希亮上保险的人(营口市交通局水运处港航鲅鱼圈监督站的站长刁登强),他说:险前是我(刁登强)追申诉人去上的强制险,上了拿回来的保单刁登强他们也看见了。出险时是我(刁登强)让着保单去找的保险公司出现场,有律师取的证据或视频。(二)、还有没收集到的是,(2005)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第七页从下往上属第五行至三行是确认申诉人的辩护人,申请对保险单时间重新鉴定,和申诉人当庭提出让调保险单低根验证次序号,这是本案的焦点,日期可以前移次序号是不可能前后移动的。法院不敢调来公断,这足以证明一、二审法院依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第一百八十九条的法律确实是错误。(三)、是本案判决确认的焦点三个证据相互矛盾:1是申诉人供述,可申诉人早就向鲅鱼圈公检法说明此供述是逼供形成。申诉人的焦点日子是1994年1-2月的一天,梅守德是1994年2月6日他打电话,让刘春波给申诉人补办保险手续,这天正是星期天没人上班:3刘春波焦点日子是1993年8月末,这三个焦点证据日子表述完全不一致,确认做判决的证据是一、二审的错误。(四)、就按梅守德电话说的给申诉人补办了保险,1994年2月6日,和刘春波说的1993年8月末,相差近6个月,日子可前移,次序号能提前6个 月形成吗?好了那就按法院认定刘春波的证据为准,1993年8月末补办的保险。而在本案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 下往上属四行至下一行,认定了申诉人第二次出险是1993年9月28日,这次出险申诉人就一定有保险单了,保险公司赔偿就是正常理赔,申诉人就是无罪了。要是说按梅守德的证据为准,一九九四年二月六日补办的保险单,哪本案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第七页从上往下属五行至七行认定了,(1993)鲅证经字第70号公证书,足以证实申诉人在1993年9月28日前就有本案保险单。否定了营刑终字31号判决书第三页上往下属第14行至22行的认定,申诉人的供述事实确实是编造的。为此一、二审判决裁定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造成一、二审判决裁定错误没有公信力。 四、申诉人的另一份证据是,还在生效的(2003)营民一合终字第216号终审民事判决,已认定了93014号保险单是合法的,又在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八号已判定此保险是正常理赔,而工商人行已实际得到保险金同时做出公平的分割,到今天此理赔款还在工商银行使用。这份(2003)营民终字第216号终审民事判决能充分证实,(2005)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在采信判决依据上有误造成判决裁定错误,证书又大于人证。 五、还有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认定证据6、是梁俊其在公安证言,第6页上往下属13行至18行认定的不是本案的焦点,焦点是梁俊其说:申诉人马希亮出险时拿着保单找的保险公司出的现场。等营口来出现场时也看着保险单了。这足以证明申诉人是无罪。还有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证据9、在本判决第七页上往下属1行至2行是工商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上面没有申诉人马希亮签字是无效证据,一、二审采信就是错误。 六、还有一份中国工商银行营口开发区支行,关于申诉人马希亮与工商银行保险理赔纠纷情况说明上明确证实,申诉人与工商银行是股份制,申诉人买回船,在1993年8月9日上的保险,保额是33万元,在作业时1993年8月23日遇到台风出险,之后申诉人马希亮将保险收益人交给工商银行。此证充分证实申诉人马希亮出险前就有保险单,不存在诈骗证书大于人证。最后申诉人想问一下,申诉人的原告是谁?受害者又是谁?是保险公司吧!保险公司为什么没有出庭来追溯诈骗的钱在哪?申诉人服刑期满都回来八年了,理赔款至今没有回溯,还在工商银行使用。在是申诉人出监后在营口中院申诉人,申诉人的法 官是吕兴汉,他告诉申诉人说:工商银行告的你,我们还不相信吗?请法官大人明断,这样的话怎能出现在法官口里。工商银行与申诉人马希亮是股份,工商银行道成了不劳得食者独吞理赔款,申诉人马希亮没得到钱反而成了,诈骗者蹲四年监狱。请看这是谁诈骗谁?本案站前警贞逼供证据是从哪得来的,这是2001年贞查案子时在特殊形成【营站检经侦终字(2001)第2号】已经终结。鲅鱼圈区法院没有重新取证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一二审就做判决依据导致错误。请。能公正我是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马希亮话13841725993 要求异再审
一、申诉人马希亮,符合中华人民 一、申诉人马希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二)(三)之规定,有新的证据等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申诉人还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第七条规定,(一)审判时末收集到的或末被采信据:(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相互矛盾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第十五条等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或应当决定再审。 三、符合事实据;(一)、新的证据也是末收集的证据,就是险前追申诉人马希亮上保险的人(营口市交通局水运处港航鲅鱼圈监督站的站长刁登强),他说:险前是我(刁登强)追申诉人去上的强制险,上了拿回来的保单刁登强他们也看见了。出险时是我(刁登强)让着保单去找的保险公司出现场,有律师取的证据或视频。(二)、还有没收集到的是,(2005)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第七页从下往上属第五行至三行是确认申诉人的辩护人,申请对保险单时间重新鉴定,和申诉人当庭提出让调保险单低根验证次序号,这是本案的焦点,日期可以前移次序号是不可能前后移动的。法院不敢调来公断,这足以证明一、二审法院依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第一百八十九条的法律确实是错误。(三)、是本案判决确认的焦点三个证据相互矛盾:1是申诉人供述,可申诉人早就向鲅鱼圈公检法说明此供述是逼供形成。申诉人的焦点日子是1994年1-2月的一天,梅守德是1994年2月6日他打电话,让刘春波给申诉人补办保险手续,这天正是星期天没人上班:3刘春波焦点日子是1993年8月末,这三个焦点证据日子表述完全不一致,确认做判决的证据是一、二审的错误。(四)、就按梅守德电话说的给申诉人补办了保险,1994年2月6日,和刘春波说的1993年8月末,相差近6个月,日子可前移,次序号能提前6个 月形成吗?好了那就按法院认定刘春波的证据为准,1993年8月末补办的保险。而在本案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 下往上属四行至下一行,认定了申诉人第二次出险是1993年9月28日,这次出险申诉人就一定有保险单了,保险公司赔偿就是正常理赔,申诉人就是无罪了。要是说按梅守德的证据为准,一九九四年二月六日补办的保险单,哪本案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第七页从上往下属五行至七行认定了,(1993)鲅证经字第70号公证书,足以证实申诉人在1993年9月28日前就有本案保险单。否定了营刑终字31号判决书第三页上往下属第14行至22行的认定,申诉人的供述事实确实是编造的。为此一、二审判决裁定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造成一、二审判决裁定错误没有公信力。 四、申诉人的另一份证据是,还在生效的(2003)营民一合终字第216号终审民事判决,已认定了93014号保险单是合法的,又在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八号已判定此保险是正常理赔,而工商人行已实际得到保险金同时做出公平的分割,到今天此理赔款还在工商银行使用。这份(2003)营民终字第216号终审民事判决能充分证实,(2005)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在采信判决依据上有误造成判决裁定错误,证书又大于人证。 五、还有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认定证据6、是梁俊其在公安证言,第6页上往下属13行至18行认定的不是本案的焦点,焦点是梁俊其说:申诉人马希亮出险时拿着保单找的保险公司出的现场。等营口来出现场时也看着保险单了。这足以证明申诉人是无罪。还有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证据9、在本判决第七页上往下属1行至2行是工商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上面没有申诉人马希亮签字是无效证据,一、二审采信就是错误。 六、还有一份中国工商银行营口开发区支行,关于申诉人马希亮与工商银行保险理赔纠纷情况说明上明确证实,申诉人与工商银行是股份制,申诉人买回船,在1993年8月9日上的保险,保额是33万元,在作业时1993年8月23日遇到台风出险,之后申诉人马希亮将保险收益人交给工商银行。此证充分证实申诉人马希亮出险前就有保险单,不存在诈骗证书大于人证。最后申诉人想问一下,申诉人的原告是谁?受害者又是谁?是保险公司吧!保险公司为什么没有出庭来追溯诈骗的钱在哪?申诉人服刑期满都回来八年了,理赔款至今没有回溯,还在工商银行使用。在是申诉人出监后在营口中院申诉人,申诉人的法 官是吕兴汉,他告诉申诉人说:工商银行告的你,我们还不相信吗?请法官大人明断,这样的话怎能出现在法官口里。工商银行与申诉人马希亮是股份,工商银行道成了不劳得食者独吞理赔款,申诉人马希亮没得到钱反而成了,诈骗者蹲四年监狱。请看这是谁诈骗谁?本案站前警贞逼供证据是从哪得来的,这是2001年贞查案子时在特殊形成【营站检经侦终字(2001)第2号】已经终结。鲅鱼圈区法院没有重新取证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一二审就做判决依据导致错误。请。能公正我是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马希亮话13841725993 要求异再审
#处吧吧花# 一、申诉人马希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二)(三)之规定,有新的证据等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申诉人还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第七条规定,(一)审判时末收集到的或末被采信据:(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相互矛盾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第十五条等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或应当决定再审。 三、符合事实据;(一)、新的证据也是末收集的证据,就是险前追申诉人马希亮上保险的人(营口市交通局水运处港航鲅鱼圈监督站的站长刁登强),他说:险前是我(刁登强)追申诉人去上的强制险,上了拿回来的保单刁登强他们也看见了。出险时是我(刁登强)让着保单去找的保险公司出现场,有律师取的证据或视频。(二)、还有没收集到的是,(2005)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第七页从下往上属第五行至三行是确认申诉人的辩护人,申请对保险单时间重新鉴定,和申诉人当庭提出让调保险单低根验证次序号,这是本案的焦点,日期可以前移次序号是不可能前后移动的。法院不敢调来公断,这足以证明一、二审法院依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第一百八十九条的法律确实是错误。(三)、是本案判决确认的焦点三个证据相互矛盾:1是申诉人供述,可申诉人早就向鲅鱼圈公检法说明此供述是逼供形成。申诉人的焦点日子是1994年1-2月的一天,梅守德是1994年2月6日他打电话,让刘春波给申诉人补办保险手续,这天正是星期天没人上班:3刘春波焦点日子是1993年8月末,这三个焦点证据日子表述完全不一致,确认做判决的证据是一、二审的错误。(四)、就按梅守德电话说的给申诉人补办了保险,1994年2月6日,和刘春波说的1993年8月末,相差近6个月,日子可前移,次序号能提前6个 月形成吗?好了那就按法院认定刘春波的证据为准,1993年8月末补办的保险。而在本案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 下往上属四行至下一行,认定了申诉人第二次出险是1993年9月28日,这次出险申诉人就一定有保险单了,保险公司赔偿就是正常理赔,申诉人就是无罪了。要是说按梅守德的证据为准,一九九四年二月六日补办的保险单,哪本案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第七页从上往下属五行至七行认定了,(1993)鲅证经字第70号公证书,足以证实申诉人在1993年9月28日前就有本案保险单。否定了营刑终字31号判决书第三页上往下属第14行至22行的认定,申诉人的供述事实确实是编造的。为此一、二审判决裁定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造成一、二审判决裁定错误没有公信力。 四、申诉人的另一份证据是,还在生效的(2003)营民一合终字第216号终审民事判决,已认定了93014号保险单是合法的,又在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八号已判定此保险是正常理赔,而工商人行已实际得到保险金同时做出公平的分割,到今天此理赔款还在工商银行使用。这份(2003)营民终字第216号终审民事判决能充分证实,(2005)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在采信判决依据上有误造成判决裁定错误,证书又大于人证。 五、还有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认定证据6、是梁俊其在公安证言,第6页上往下属13行至18行认定的不是本案的焦点,焦点是梁俊其说:申诉人马希亮出险时拿着保单找的保险公司出的现场。等营口来出现场时也看着保险单了。这足以证明申诉人是无罪。还有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证据9、在本判决第七页上往下属1行至2行是工商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上面没有申诉人马希亮签字是无效证据,一、二审采信就是错误。 六、还有一份中国工商银行营口开发区支行,关于申诉人马希亮与工商银行保险理赔纠纷情况说明上明确证实,申诉人与工商银行是股份制,申诉人买回船,在1993年8月9日上的保险,保额是33万元,在作业时1993年8月23日遇到台风出险,之后申诉人马希亮将保险收益人交给工商银行。此证充分证实申诉人马希亮出险前就有保险单,不存在诈骗证书大于人证。最后申诉人想问一下,申诉人的原告是谁?受害者又是谁?是保险公司吧!保险公司为什么没有出庭来追溯诈骗的钱在哪?申诉人服刑期满都回来八年了,理赔款至今没有回溯,还在工商银行使用。在是申诉人出监后在营口中院申诉人,申诉人的法 官是吕兴汉,他告诉申诉人说:工商银行告的你,我们还不相信吗?请法官大人明断,这样的话怎能出现在法官口里。工商银行与申诉人马希亮是股份,工商银行道成了不劳得食者独吞理赔款,申诉人马希亮没得到钱反而成了,诈骗者蹲四年监狱。请看这是谁诈骗谁?本案站前警贞逼供证据是从哪得来的,这是2001年贞查案子时在特殊形成【营站检经侦终字(2001)第2号】已经终结。鲅鱼圈区法院没有重新取证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一二审就做判决依据导致错误。请。能公正我是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马希亮话13841725993 要求异再审
一、申诉人马希亮,符合中华人民 一、申诉人马希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二)(三)之规定,有新的证据等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申诉人还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第七条规定,(一)审判时末收集到的或末被采信据:(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相互矛盾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第十五条等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或应当决定再审。 三、符合事实据;(一)、新的证据也是末收集的证据,就是险前追申诉人马希亮上保险的人(营口市交通局水运处港航鲅鱼圈监督站的站长刁登强),他说:险前是我(刁登强)追申诉人去上的强制险,上了拿回来的保单刁登强他们也看见了。出险时是我(刁登强)让着保单去找的保险公司出现场,有律师取的证据或视频。(二)、还有没收集到的是,(2005)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第七页从下往上属第五行至三行是确认申诉人的辩护人,申请对保险单时间重新鉴定,和申诉人当庭提出让调保险单低根验证次序号,这是本案的焦点,日期可以前移次序号是不可能前后移动的。法院不敢调来公断,这足以证明一、二审法院依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第一百八十九条的法律确实是错误。(三)、是本案判决确认的焦点三个证据相互矛盾:1是申诉人供述,可申诉人早就向鲅鱼圈公检法说明此供述是逼供形成。申诉人的焦点日子是1994年1-2月的一天,梅守德是1994年2月6日他打电话,让刘春波给申诉人补办保险手续,这天正是星期天没人上班:3刘春波焦点日子是1993年8月末,这三个焦点证据日子表述完全不一致,确认做判决的证据是一、二审的错误。(四)、就按梅守德电话说的给申诉人补办了保险,1994年2月6日,和刘春波说的1993年8月末,相差近6个月,日子可前移,次序号能提前6个 月形成吗?好了那就按法院认定刘春波的证据为准,1993年8月末补办的保险。而在本案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 下往上属四行至下一行,认定了申诉人第二次出险是1993年9月28日,这次出险申诉人就一定有保险单了,保险公司赔偿就是正常理赔,申诉人就是无罪了。要是说按梅守德的证据为准,一九九四年二月六日补办的保险单,哪本案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第七页从上往下属五行至七行认定了,(1993)鲅证经字第70号公证书,足以证实申诉人在1993年9月28日前就有本案保险单。否定了营刑终字31号判决书第三页上往下属第14行至22行的认定,申诉人的供述事实确实是编造的。为此一、二审判决裁定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造成一、二审判决裁定错误没有公信力。 四、申诉人的另一份证据是,还在生效的(2003)营民一合终字第216号终审民事判决,已认定了93014号保险单是合法的,又在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八号已判定此保险是正常理赔,而工商人行已实际得到保险金同时做出公平的分割,到今天此理赔款还在工商银行使用。这份(2003)营民终字第216号终审民事判决能充分证实,(2005)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在采信判决依据上有误造成判决裁定错误,证书又大于人证。 五、还有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认定证据6、是梁俊其在公安证言,第6页上往下属13行至18行认定的不是本案的焦点,焦点是梁俊其说:申诉人马希亮出险时拿着保单找的保险公司出的现场。等营口来出现场时也看着保险单了。这足以证明申诉人是无罪。还有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证据9、在本判决第七页上往下属1行至2行是工商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上面没有申诉人马希亮签字是无效证据,一、二审采信就是错误。 六、还有一份中国工商银行营口开发区支行,关于申诉人马希亮与工商银行保险理赔纠纷情况说明上明确证实,申诉人与工商银行是股份制,申诉人买回船,在1993年8月9日上的保险,保额是33万元,在作业时1993年8月23日遇到台风出险,之后申诉人马希亮将保险收益人交给工商银行。此证充分证实申诉人马希亮出险前就有保险单,不存在诈骗证书大于人证。最后申诉人想问一下,申诉人的原告是谁?受害者又是谁?是保险公司吧!保险公司为什么没有出庭来追溯诈骗的钱在哪?申诉人服刑期满都回来八年了,理赔款至今没有回溯,还在工商银行使用。在是申诉人出监后在营口中院申诉人,申诉人的法 官是吕兴汉,他告诉申诉人说:工商银行告的你,我们还不相信吗?请法官大人明断,这样的话怎能出现在法官口里。工商银行与申诉人马希亮是股份,工商银行道成了不劳得食者独吞理赔款,申诉人马希亮没得到钱反而成了,诈骗者蹲四年监狱。请看这是谁诈骗谁?本案站前警贞逼供证据是从哪得来的,这是2001年贞查案子时在特殊形成【营站检经侦终字(2001)第2号】已经终结。鲅鱼圈区法院没有重新取证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一二审就做判决依据导致错误。请。能公正我是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马希亮话13841725993 要求异再审
辽宁省营口市郭辉打人骂人 辽宁省营口市郭辉打人骂人
【17-04-26】辽宁省营口市法院制造冤假错案 一、申诉人马希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二)(三)之规定,有新的证据等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申诉人还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第七条规定,(一)审判时末收集到的或末被采信据:(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相互矛盾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第十五条等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或应当决定再审。 三、符合事实据;(一)、新的证据也是末收集的证据,就是险前追申诉人马希亮上保险的人(营口市交通局水运处港航鲅鱼圈监督站的站长刁登强),他说:险前是我(刁登强)追申诉人去上的强制险,上了拿回来的保单刁登强他们也看见了。出险时是我(刁登强)让着保单去找的保险公司出现场,有律师取的证据或视频。(二)、还有没收集到的是,(2005)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第七页从下往上属第五行至三行是确认申诉人的辩护人,申请对保险单时间重新鉴定,和申诉人当庭提出让调保险单低根验证次序号,这是本案的焦点,日期可以前移次序号是不可能前后移动的。法院不敢调来公断,这足以证明一、二审法院依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第一百八十九条的法律确实是错误。(三)、是本案判决确认的焦点三个证据相互矛盾:1是申诉人供述,可申诉人早就向鲅鱼圈公检法说明此供述是逼供形成。申诉人的焦点日子是1994年1-2月的一天,梅守德是1994年2月6日他打电话,让刘春波给申诉人补办保险手续,这天正是星期天没人上班:3刘春波焦点日子是1993年8月末,这三个焦点证据日子表述完全不一致,确认做判决的证据是一、二审的错误。(四)、就按梅守德电话说的给申诉人补办了保险,1994年2月6日,和刘春波说的1993年8月末,相差近6个月,日子可前移,次序号能提前6个 月形成吗?好了那就按法院认定刘春波的证据为准,1993年8月末补办的保险。而在本案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 下往上属四行至下一行,认定了申诉人第二次出险是1993年9月28日,这次出险申诉人就一定有保险单了,保险公司赔偿就是正常理赔,申诉人就是无罪了。要是说按梅守德的证据为准,一九九四年二月六日补办的保险单,哪本案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第七页从上往下属五行至七行认定了,(1993)鲅证经字第70号公证书,足以证实申诉人在1993年9月28日前就有本案保险单。否定了营刑终字31号判决书第三页上往下属第14行至22行的认定,申诉人的供述事实确实是编造的。为此一、二审判决裁定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造成一、二审判决裁定错误没有公信力。 四、申诉人的另一份证据是,还在生效的(2003)营民一合终字第216号终审民事判决,已认定了93014号保险单是合法的,又在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八号已判定此保险是正常理赔,而工商人行已实际得到保险金同时做出公平的分割,到今天此理赔款还在工商银行使用。这份(2003)营民终字第216号终审民事判决能充分证实,(2005)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在采信判决依据上有误造成判决裁定错误,证书又大于人证。 五、还有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认定证据6、是梁俊其在公安证言,第6页上往下属13行至18行认定的不是本案的焦点,焦点是梁俊其说:申诉人马希亮出险时拿着保单找的保险公司出的现场。等营口来出现场时也看着保险单了。这足以证明申诉人是无罪。还有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证据9、在本判决第七页上往下属1行至2行是工商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上面没有申诉人马希亮签字是无效证据,一、二审采信就是错误。 六、还有一份中国工商银行营口开发区支行,关于申诉人马希亮与工商银行保险理赔纠纷情况说明上明确证实,申诉人与工商银行是股份制,申诉人买回船,在1993年8月9日上的保险,保额是33万元,在作业时1993年8月23日遇到台风出险,之后申诉人马希亮将保险收益人交给工商银行。此证充分证实申诉人马希亮出险前就有保险单,不存在诈骗证书大于人证。最后申诉人想问一下,申诉人的原告是谁?受害者又是谁?是保险公司吧!保险公司为什么没有出庭来追溯诈骗的钱在哪?申诉人服刑期满都回来八年了,理赔款至今没有回溯,还在工商银行使用。在是申诉人出监后在营口中院申诉人,申诉人的法 官是吕兴汉,他告诉申诉人说:工商银行告的你,我们还不相信吗?请法官大人明断,这样的话怎能出现在法官口里。工商银行与申诉人马希亮是股份,工商银行道成了不劳得食者独吞理赔款,申诉人马希亮没得到钱反而成了,诈骗者蹲四年监狱。请看这是谁诈骗谁?本案站前警贞逼供证据是从哪得来的,这是2001年贞查案子时在特殊形成【营站检经侦终字(2001)第2号】已经终结。鲅鱼圈区法院没有重新取证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一二审就做判决依据导致错误。请。能公正我是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马希亮话13841725993 要求异再审
辽宁省营口市法院制造冤假错案 一、申诉人马希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二)(三)之规定,有新的证据等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申诉人还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第七条规定,(一)审判时末收集到的或末被采信据:(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相互矛盾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第十五条等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或应当决定再审。 三、符合事实据;(一)、新的证据也是末收集的证据,就是险前追申诉人马希亮上保险的人(营口市交通局水运处港航鲅鱼圈监督站的站长刁登强),他说:险前是我(刁登强)追申诉人去上的强制险,上了拿回来的保单刁登强他们也看见了。出险时是我(刁登强)让着保单去找的保险公司出现场,有律师取的证据或视频。(二)、还有没收集到的是,(2005)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第七页从下往上属第五行至三行是确认申诉人的辩护人,申请对保险单时间重新鉴定,和申诉人当庭提出让调保险单低根验证次序号,这是本案的焦点,日期可以前移次序号是不可能前后移动的。法院不敢调来公断,这足以证明一、二审法院依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第一百八十九条的法律确实是错误。(三)、是本案判决确认的焦点三个证据相互矛盾:1是申诉人供述,可申诉人早就向鲅鱼圈公检法说明此供述是逼供形成。申诉人的焦点日子是1994年1-2月的一天,梅守德是1994年2月6日他打电话,让刘春波给申诉人补办保险手续,这天正是星期天没人上班:3刘春波焦点日子是1993年8月末,这三个焦点证据日子表述完全不一致,确认做判决的证据是一、二审的错误。(四)、就按梅守德电话说的给申诉人补办了保险,1994年2月6日,和刘春波说的1993年8月末,相差近6个月,日子可前移,次序号能提前6个 月形成吗?好了那就按法院认定刘春波的证据为准,1993年8月末补办的保险。而在本案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 下往上属四行至下一行,认定了申诉人第二次出险是1993年9月28日,这次出险申诉人就一定有保险单了,保险公司赔偿就是正常理赔,申诉人就是无罪了。要是说按梅守德的证据为准,一九九四年二月六日补办的保险单,哪本案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第七页从上往下属五行至七行认定了,(1993)鲅证经字第70号公证书,足以证实申诉人在1993年9月28日前就有本案保险单。否定了营刑终字31号判决书第三页上往下属第14行至22行的认定,申诉人的供述事实确实是编造的。为此一、二审判决裁定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造成一、二审判决裁定错误没有公信力。 四、申诉人的另一份证据是,还在生效的(2003)营民一合终字第216号终审民事判决,已认定了93014号保险单是合法的,又在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八号已判定此保险是正常理赔,而工商人行已实际得到保险金同时做出公平的分割,到今天此理赔款还在工商银行使用。这份(2003)营民终字第216号终审民事判决能充分证实,(2005)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在采信判决依据上有误造成判决裁定错误,证书又大于人证。 五、还有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认定证据6、是梁俊其在公安证言,第6页上往下属13行至18行认定的不是本案的焦点,焦点是梁俊其说:申诉人马希亮出险时拿着保单找的保险公司出的现场。等营口来出现场时也看着保险单了。这足以证明申诉人是无罪。还有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证据9、在本判决第七页上往下属1行至2行是工商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上面没有申诉人马希亮签字是无效证据,一、二审采信就是错误。 六、还有一份中国工商银行营口开发区支行,关于申诉人马希亮与工商银行保险理赔纠纷情况说明上明确证实,申诉人与工商银行是股份制,申诉人买回船,在1993年8月9日上的保险,保额是33万元,在作业时1993年8月23日遇到台风出险,之后申诉人马希亮将保险收益人交给工商银行。此证充分证实申诉人马希亮出险前就有保险单,不存在诈骗证书大于人证。最后申诉人想问一下,申诉人的原告是谁?受害者又是谁?是保险公司吧!保险公司为什么没有出庭来追溯诈骗的钱在哪?申诉人服刑期满都回来八年了,理赔款至今没有回溯,还在工商银行使用。在是申诉人出监后在营口中院申诉人,申诉人的法 官是吕兴汉,他告诉申诉人说:工商银行告的你,我们还不相信吗?请法官大人明断,这样的话怎能出现在法官口里。工商银行与申诉人马希亮是股份,工商银行道成了不劳得食者独吞理赔款,申诉人马希亮没得到钱反而成了,诈骗者蹲四年监狱。请看这是谁诈骗谁?本案站前警贞逼供证据是从哪得来的,这是2001年贞查案子时在特殊形成【营站检经侦终字(2001)第2号】已经终结。鲅鱼圈区法院没有重新取证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一二审就做判决依据导致错误。请。能公正我是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马希亮话13841725993 要求异再审
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郭辉打人骂人 控告 控告人:马希亮、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绿色时代小区东区 身份证号:21080419481228101X 电话号:13841725993 . 第一被告人: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检察官郭徽。 第二被告人: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检察长。 被控告人在2012年1月6日星期五上午九点半钟,在营口市检察院接待大厅、接待控告人马希亮时,利用了暴力行为举手就打控告人,被治安**拉开没有打成。同时嘴里还破口大骂“吵当事人的八辈祖宗”。原因是他答复不了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抗诉理由。因为他早在2011年7月就已经以权谋私给当事人做出不予抗诉通知书,而当事人今天这样一找对他的责任及追责方面他有些承受不住了。就发生了打跑、骂跑的事实出现。事发后我找到了检察院接待大厅负责王同志,要求要见检察长和纪检委,王同志让我等一下,我等到了中午11点多没见一个领导出现,有众多**人为证(营口4人、盖州3人、熊岳5人)。为此我去找市纪检委他们不管、还让我找检察院或他上一级检察院。 所以当事人控告营口市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官、郭徽他们犯有渎职罪。说明他们不敢面对法律事实,因当事人申请的抗诉事实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要求的事项也是国家法律必走的事实或程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是我们公民的权利。那做一名国家检察官不懂检察程序或国家法律规定吗!让当事人问的答复不出来,检察程序或法律依据规定就开口骂当事人、打当事人。这种做法就是渎职罪请各级纪检委或执法监督部门有关领导能明查明断。下面我把申请的抗诉事实简介一下,本案一、二审法院定是保险诈骗罪,就是出险时有保单就无罪没有就有罪。一、二审法院认定六个月后94年2月6日补的保单,有刘春波证实说:保单是他给后补的,那他为何没有得到响应处理,他又是主管上强制险者。梅守德、梁俊其的证实,还有公证书、而书证又大于人证。再说94年2月6日正是星期天谁来给我补保单,我当庭就向法庭提出调取保险单低根对证,法院不敢去掉明断。等梅守德虽死,可当时他在站前区法院庭审笔录上,就否认了**局不正常取的笔录,说明马希亮无罪。梁俊其是原太平洋保险公司经理证实说:马希亮出险时拿保单找的保险公司出险现场。公证书、证明93年9月7日前就有本案保单否定了判决认定94年2月6日后补的保单。可判决认定证据相互矛盾不足采信,对后补的日期几个证据完全不一至,相差近半年之久。再加上众多的新证据,全有视频和录音,如一审法院审判长王业家说:《你根本不够判的,院长非要判我们听谁的》。二审法院法官吕兴汉说:《我也是土鳖一个,我不是土鳖是个啥》。区政法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连庆说:《法院都说你不够判的------》。还一个是原鲅鱼圈港航监督站,刁登强站长说:《在出险前几个月是他追马希亮去上的强制险上完保单他看找了,出险时刁又让马希亮拿保单去找的保险公司,出的险场。》有法院2004年4月20日给予拘留,判决确按4月30日算刑期,明目张胆的超期羁押十日。营口日报2004年5月27日登出《马希亮无理**缠诉被拘留。》怎又能判处四年徒刑呢? 为此马希亮按程序向营口市检察院申请抗诉,要求:监督重新查取刘春波的证实,和取保单抵根对证,以及众多新证据的查实。郭徽一看这些证据面前他无法面对现实。而又早有以权谋私事实存在,他想压制当事人用暴力代替法律去达到他以权谋私的目的。否则他能拿什么证据来证明他没有在本案谋利呢?那日又是他院定的每周五检察长接待日。而接待室都发生了暴力,当事人还要求见检察长,可是一上午也没见着领导出现。这就充分证实了营口市检察院上下一片黑全在造假案。最后请各级执法掌要权得领导过目此案,能秉公执法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给当事人讨回公道。对这样的检察官、检察院及检察长、应有何等处理(要求拔他们皮)。 控告人:马希亮 2012年1月8日
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郭辉打人骂人 控告 控告人:马希亮、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绿色时代小区东区 身份证号:21080419481228101X 电话号:13841725993 . 第一被告人: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检察官郭徽。 第二被告人: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检察长。 被控告人在2012年1月6日星期五上午九点半钟,在营口市检察院接待大厅、接待控告人马希亮时,利用了暴力行为举手就打控告人,被治安**拉开没有打成。同时嘴里还破口大骂“吵当事人的八辈祖宗”。原因是他答复不了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抗诉理由。因为他早在2011年7月就已经以权谋私给当事人做出不予抗诉通知书,而当事人今天这样一找对他的责任及追责方面他有些承受不住了。就发生了打跑、骂跑的事实出现。事发后我找到了检察院接待大厅负责王同志,要求要见检察长和纪检委,王同志让我等一下,我等到了中午11点多没见一个领导出现,有众多**人为证(营口4人、盖州3人、熊岳5人)。为此我去找市纪检委他们不管、还让我找检察院或他上一级检察院。 所以当事人控告营口市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官、郭徽他们犯有渎职罪。说明他们不敢面对法律事实,因当事人申请的抗诉事实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要求的事项也是国家法律必走的事实或程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是我们公民的权利。那做一名国家检察官不懂检察程序或国家法律规定吗!让当事人问的答复不出来,检察程序或法律依据规定就开口骂当事人、打当事人。这种做法就是渎职罪请各级纪检委或执法监督部门有关领导能明查明断。下面我把申请的抗诉事实简介一下,本案一、二审法院定是保险诈骗罪,就是出险时有保单就无罪没有就有罪。一、二审法院认定六个月后94年2月6日补的保单,有刘春波证实说:保单是他给后补的,那他为何没有得到响应处理,他又是主管上强制险者。梅守德、梁俊其的证实,还有公证书、而书证又大于人证。再说94年2月6日正是星期天谁来给我补保单,我当庭就向法庭提出调取保险单低根对证,法院不敢去掉明断。等梅守德虽死,可当时他在站前区法院庭审笔录上,就否认了**局不正常取的笔录,说明马希亮无罪。梁俊其是原太平洋保险公司经理证实说:马希亮出险时拿保单找的保险公司出险现场。公证书、证明93年9月7日前就有本案保单否定了判决认定94年2月6日后补的保单。可判决认定证据相互矛盾不足采信,对后补的日期几个证据完全不一至,相差近半年之久。再加上众多的新证据,全有视频和录音,如一审法院审判长王业家说:《你根本不够判的,院长非要判我们听谁的》。二审法院法官吕兴汉说:《我也是土鳖一个,我不是土鳖是个啥》。区政法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连庆说:《法院都说你不够判的------》。还一个是原鲅鱼圈港航监督站,刁登强站长说:《在出险前几个月是他追马希亮去上的强制险上完保单他看找了,出险时刁又让马希亮拿保单去找的保险公司,出的险场。》有法院2004年4月20日给予拘留,判决确按4月30日算刑期,明目张胆的超期羁押十日。营口日报2004年5月27日登出《马希亮无理**缠诉被拘留。》怎又能判处四年徒刑呢? 为此马希亮按程序向营口市检察院申请抗诉,要求:监督重新查取刘春波的证实,和取保单抵根对证,以及众多新证据的查实。郭徽一看这些证据面前他无法面对现实。而又早有以权谋私事实存在,他想压制当事人用暴力代替法律去达到他以权谋私的目的。否则他能拿什么证据来证明他没有在本案谋利呢?那日又是他院定的每周五检察长接待日。而接待室都发生了暴力,当事人还要求见检察长,可是一上午也没见着领导出现。这就充分证实了营口市检察院上下一片黑全在造假案。最后请各级执法掌要权得领导过目此案,能秉公执法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给当事人讨回公道。对这样的检察官、检察院及检察长、应有何等处理(要求拔他们皮)。 控告人:马希亮 2012年1月8日
【最美营口年】『02.06』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郭辉打人骂人 控告 控告人:马希亮、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绿色时代小区东区 身份证号:21080419481228101X 电话号:13841725993 . 第一被告人: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检察官郭徽。 第二被告人: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检察长。 被控告人在2012年1月6日星期五上午九点半钟,在营口市检察院接待大厅、接待控告人马希亮时,利用了暴力行为举手就打控告人,被治安**拉开没有打成。同时嘴里还破口大骂“吵当事人的八辈祖宗”。原因是他答复不了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抗诉理由。因为他早在2011年7月就已经以权谋私给当事人做出不予抗诉通知书,而当事人今天这样一找对他的责任及追责方面他有些承受不住了。就发生了打跑、骂跑的事实出现。事发后我找到了检察院接待大厅负责王同志,要求要见检察长和纪检委,王同志让我等一下,我等到了中午11点多没见一个领导出现,有众多**人为证(营口4人、盖州3人、熊岳5人)。为此我去找市纪检委他们不管、还让我找检察院或他上一级检察院。 所以当事人控告营口市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官、郭徽他们犯有渎职罪。说明他们不敢面对法律事实,因当事人申请的抗诉事实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要求的事项也是国家法律必走的事实或程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是我们公民的权利。那做一名国家检察官不懂检察程序或国家法律规定吗!让当事人问的答复不出来,检察程序或法律依据规定就开口骂当事人、打当事人。这种做法就是渎职罪请各级纪检委或执法监督部门有关领导能明查明断。下面我把申请的抗诉事实简介一下,本案一、二审法院定是保险诈骗罪,就是出险时有保单就无罪没有就有罪。一、二审法院认定六个月后94年2月6日补的保单,有刘春波证实说:保单是他给后补的,那他为何没有得到响应处理,他又是主管上强制险者。梅守德、梁俊其的证实,还有公证书、而书证又大于人证。再说94年2月6日正是星期天谁来给我补保单,我当庭就向法庭提出调取保险单低根对证,法院不敢去掉明断。等梅守德虽死,可当时他在站前区法院庭审笔录上,就否认了**局不正常取的笔录,说明马希亮无罪。梁俊其是原太平洋保险公司经理证实说:马希亮出险时拿保单找的保险公司出险现场。公证书、证明93年9月7日前就有本案保单否定了判决认定94年2月6日后补的保单。可判决认定证据相互矛盾不足采信,对后补的日期几个证据完全不一至,相差近半年之久。再加上众多的新证据,全有视频和录音,如一审法院审判长王业家说:《你根本不够判的,院长非要判我们听谁的》。二审法院法官吕兴汉说:《我也是土鳖一个,我不是土鳖是个啥》。区政法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连庆说:《法院都说你不够判的------》。还一个是原鲅鱼圈港航监督站,刁登强站长说:《在出险前几个月是他追马希亮去上的强制险上完保单他看找了,出险时刁又让马希亮拿保单去找的保险公司,出的险场。》有法院2004年4月20日给予拘留,判决确按4月30日算刑期,明目张胆的超期羁押十日。营口日报2004年5月27日登出《马希亮无理**缠诉被拘留。》怎又能判处四年徒刑呢? 为此马希亮按程序向营口市检察院申请抗诉,要求:监督重新查取刘春波的证实,和取保单抵根对证,以及众多新证据的查实。郭徽一看这些证据面前他无法面对现实。而又早有以权谋私事实存在,他想压制当事人用暴力代替法律去达到他以权谋私的目的。否则他能拿什么证据来证明他没有在本案谋利呢?那日又是他院定的每周五检察长接待日。而接待室都发生了暴力,当事人还要求见检察长,可是一上午也没见着领导出现。这就充分证实了营口市检察院上下一片黑全在造假案。最后请各级执法掌要权得领导过目此案,能秉公执法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给当事人讨回公道。对这样的检察官、检察院及检察长、应有何等处理(要求拔他们皮)。 控告人:马希亮 2012年1月8日
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郭辉打人骂人 控告 控告人:马希亮、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绿色时代小区东区 身份证号:21080419481228101X 电话号:13841725993 . 第一被告人: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检察官郭徽。 第二被告人: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检察长。 被控告人在2012年1月6日星期五上午九点半钟,在营口市检察院接待大厅、接待控告人马希亮时,利用了暴力行为举手就打控告人,被治安**拉开没有打成。同时嘴里还破口大骂“吵当事人的八辈祖宗”。原因是他答复不了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抗诉理由。因为他早在2011年7月就已经以权谋私给当事人做出不予抗诉通知书,而当事人今天这样一找对他的责任及追责方面他有些承受不住了。就发生了打跑、骂跑的事实出现。事发后我找到了检察院接待大厅负责王同志,要求要见检察长和纪检委,王同志让我等一下,我等到了中午11点多没见一个领导出现,有众多**人为证(营口4人、盖州3人、熊岳5人)。为此我去找市纪检委他们不管、还让我找检察院或他上一级检察院。 所以当事人控告营口市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官、郭徽他们犯有渎职罪。说明他们不敢面对法律事实,因当事人申请的抗诉事实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要求的事项也是国家法律必走的事实或程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是我们公民的权利。那做一名国家检察官不懂检察程序或国家法律规定吗!让当事人问的答复不出来,检察程序或法律依据规定就开口骂当事人、打当事人。这种做法就是渎职罪请各级纪检委或执法监督部门有关领导能明查明断。下面我把申请的抗诉事实简介一下,本案一、二审法院定是保险诈骗罪,就是出险时有保单就无罪没有就有罪。一、二审法院认定六个月后94年2月6日补的保单,有刘春波证实说:保单是他给后补的,那他为何没有得到响应处理,他又是主管上强制险者。梅守德、梁俊其的证实,还有公证书、而书证又大于人证。再说94年2月6日正是星期天谁来给我补保单,我当庭就向法庭提出调取保险单低根对证,法院不敢去掉明断。等梅守德虽死,可当时他在站前区法院庭审笔录上,就否认了**局不正常取的笔录,说明马希亮无罪。梁俊其是原太平洋保险公司经理证实说:马希亮出险时拿保单找的保险公司出险现场。公证书、证明93年9月7日前就有本案保单否定了判决认定94年2月6日后补的保单。可判决认定证据相互矛盾不足采信,对后补的日期几个证据完全不一至,相差近半年之久。再加上众多的新证据,全有视频和录音,如一审法院审判长王业家说:《你根本不够判的,院长非要判我们听谁的》。二审法院法官吕兴汉说:《我也是土鳖一个,我不是土鳖是个啥》。区政法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连庆说:《法院都说你不够判的------》。还一个是原鲅鱼圈港航监督站,刁登强站长说:《在出险前几个月是他追马希亮去上的强制险上完保单他看找了,出险时刁又让马希亮拿保单去找的保险公司,出的险场。》有法院2004年4月20日给予拘留,判决确按4月30日算刑期,明目张胆的超期羁押十日。营口日报2004年5月27日登出《马希亮无理**缠诉被拘留。》怎又能判处四年徒刑呢? 为此马希亮按程序向营口市检察院申请抗诉,要求:监督重新查取刘春波的证实,和取保单抵根对证,以及众多新证据的查实。郭徽一看这些证据面前他无法面对现实。而又早有以权谋私事实存在,他想压制当事人用暴力代替法律去达到他以权谋私的目的。否则他能拿什么证据来证明他没有在本案谋利呢?那日又是他院定的每周五检察长接待日。而接待室都发生了暴力,当事人还要求见检察长,可是一上午也没见着领导出现。这就充分证实了营口市检察院上下一片黑全在造假案。最后请各级执法掌要权得领导过目此案,能秉公执法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给当事人讨回公道。对这样的检察官、检察院及检察长、应有何等处理(要求拔他们皮)。 控告人:马希亮 2012年1月8日
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郭辉打人骂人 控告 控告人:马希亮、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绿色时代小区东区 身份证号:21080419481228101X 电话号:13841725993 . 第一被告人: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检察官郭徽。 第二被告人: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检察长。 被控告人在2012年1月6日星期五上午九点半钟,在营口市检察院接待大厅、接待控告人马希亮时,利用了暴力行为举手就打控告人,被治安**拉开没有打成。同时嘴里还破口大骂“吵当事人的八辈祖宗”。原因是他答复不了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抗诉理由。因为他早在2011年7月就已经以权谋私给当事人做出不予抗诉通知书,而当事人今天这样一找对他的责任及追责方面他有些承受不住了。就发生了打跑、骂跑的事实出现。事发后我找到了检察院接待大厅负责王同志,要求要见检察长和纪检委,王同志让我等一下,我等到了中午11点多没见一个领导出现,有众多**人为证(营口4人、盖州3人、熊岳5人)。为此我去找市纪检委他们不管、还让我找检察院或他上一级检察院。 所以当事人控告营口市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官、郭徽他们犯有渎职罪。说明他们不敢面对法律事实,因当事人申请的抗诉事实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要求的事项也是国家法律必走的事实或程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是我们公民的权利。那做一名国家检察官不懂检察程序或国家法律规定吗!让当事人问的答复不出来,检察程序或法律依据规定就开口骂当事人、打当事人。这种做法就是渎职罪请各级纪检委或执法监督部门有关领导能明查明断。下面我把申请的抗诉事实简介一下,本案一、二审法院定是保险诈骗罪,就是出险时有保单就无罪没有就有罪。一、二审法院认定六个月后94年2月6日补的保单,有刘春波证实说:保单是他给后补的,那他为何没有得到响应处理,他又是主管上强制险者。梅守德、梁俊其的证实,还有公证书、而书证又大于人证。再说94年2月6日正是星期天谁来给我补保单,我当庭就向法庭提出调取保险单低根对证,法院不敢去掉明断。等梅守德虽死,可当时他在站前区法院庭审笔录上,就否认了**局不正常取的笔录,说明马希亮无罪。梁俊其是原太平洋保险公司经理证实说:马希亮出险时拿保单找的保险公司出险现场。公证书、证明93年9月7日前就有本案保单否定了判决认定94年2月6日后补的保单。可判决认定证据相互矛盾不足采信,对后补的日期几个证据完全不一至,相差近半年之久。再加上众多的新证据,全有视频和录音,如一审法院审判长王业家说:《你根本不够判的,院长非要判我们听谁的》。二审法院法官吕兴汉说:《我也是土鳖一个,我不是土鳖是个啥》。区政法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连庆说:《法院都说你不够判的------》。还一个是原鲅鱼圈港航监督站,刁登强站长说:《在出险前几个月是他追马希亮去上的强制险上完保单他看找了,出险时刁又让马希亮拿保单去找的保险公司,出的险场。》有法院2004年4月20日给予拘留,判决确按4月30日算刑期,明目张胆的超期羁押十日。营口日报2004年5月27日登出《马希亮无理**缠诉被拘留。》怎又能判处四年徒刑呢? 为此马希亮按程序向营口市检察院申请抗诉,要求:监督重新查取刘春波的证实,和取保单抵根对证,以及众多新证据的查实。郭徽一看这些证据面前他无法面对现实。而又早有以权谋私事实存在,他想压制当事人用暴力代替法律去达到他以权谋私的目的。否则他能拿什么证据来证明他没有在本案谋利呢?那日又是他院定的每周五检察长接待日。而接待室都发生了暴力,当事人还要求见检察长,可是一上午也没见着领导出现。这就充分证实了营口市检察院上下一片黑全在造假案。最后请各级执法掌要权得领导过目此案,能秉公执法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给当事人讨回公道。对这样的检察官、检察院及检察长、应有何等处理(要求拔他们皮)。 控告人:马希亮 2012年1月8日
【最美营口年】『01.31』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郭辉打人骂人 控告 控告人:马希亮、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绿色时代小区东区 身份证号:21080419481228101X 电话号:13841725993 . 第一被告人: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检察官郭徽。 第二被告人: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检察长。 被控告人在2012年1月6日星期五上午九点半钟,在营口市检察院接待大厅、接待控告人马希亮时,利用了暴力行为举手就打控告人,被治安**拉开没有打成。同时嘴里还破口大骂“吵当事人的八辈祖宗”。原因是他答复不了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抗诉理由。因为他早在2011年7月就已经以权谋私给当事人做出不予抗诉通知书,而当事人今天这样一找对他的责任及追责方面他有些承受不住了。就发生了打跑、骂跑的事实出现。事发后我找到了检察院接待大厅负责王同志,要求要见检察长和纪检委,王同志让我等一下,我等到了中午11点多没见一个领导出现,有众多**人为证(营口4人、盖州3人、熊岳5人)。为此我去找市纪检委他们不管、还让我找检察院或他上一级检察院。 所以当事人控告营口市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官、郭徽他们犯有渎职罪。说明他们不敢面对法律事实,因当事人申请的抗诉事实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要求的事项也是国家法律必走的事实或程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是我们公民的权利。那做一名国家检察官不懂检察程序或国家法律规定吗!让当事人问的答复不出来,检察程序或法律依据规定就开口骂当事人、打当事人。这种做法就是渎职罪请各级纪检委或执法监督部门有关领导能明查明断。下面我把申请的抗诉事实简介一下,本案一、二审法院定是保险诈骗罪,就是出险时有保单就无罪没有就有罪。一、二审法院认定六个月后94年2月6日补的保单,有刘春波证实说:保单是他给后补的,那他为何没有得到响应处理,他又是主管上强制险者。梅守德、梁俊其的证实,还有公证书、而书证又大于人证。再说94年2月6日正是星期天谁来给我补保单,我当庭就向法庭提出调取保险单低根对证,法院不敢去掉明断。等梅守德虽死,可当时他在站前区法院庭审笔录上,就否认了**局不正常取的笔录,说明马希亮无罪。梁俊其是原太平洋保险公司经理证实说:马希亮出险时拿保单找的保险公司出险现场。公证书、证明93年9月7日前就有本案保单否定了判决认定94年2月6日后补的保单。可判决认定证据相互矛盾不足采信,对后补的日期几个证据完全不一至,相差近半年之久。再加上众多的新证据,全有视频和录音,如一审法院审判长王业家说:《你根本不够判的,院长非要判我们听谁的》。二审法院法官吕兴汉说:《我也是土鳖一个,我不是土鳖是个啥》。区政法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连庆说:《法院都说你不够判的------》。还一个是原鲅鱼圈港航监督站,刁登强站长说:《在出险前几个月是他追马希亮去上的强制险上完保单他看找了,出险时刁又让马希亮拿保单去找的保险公司,出的险场。》有法院2004年4月20日给予拘留,判决确按4月30日算刑期,明目张胆的超期羁押十日。营口日报2004年5月27日登出《马希亮无理**缠诉被拘留。》怎又能判处四年徒刑呢? 为此马希亮按程序向营口市检察院申请抗诉,要求:监督重新查取刘春波的证实,和取保单抵根对证,以及众多新证据的查实。郭徽一看这些证据面前他无法面对现实。而又早有以权谋私事实存在,他想压制当事人用暴力代替法律去达到他以权谋私的目的。否则他能拿什么证据来证明他没有在本案谋利呢?那日又是他院定的每周五检察长接待日。而接待室都发生了暴力,当事人还要求见检察长,可是一上午也没见着领导出现。这就充分证实了营口市检察院上下一片黑全在造假案。最后请各级执法掌要权得领导过目此案,能秉公执法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给当事人讨回公道。对这样的检察官、检察院及检察长、应有何等处理(要求拔他们皮)。 控告人:马希亮 2012年1月8日
辽宁省营口市法院制造冤假错案 一、申诉人马希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二)(三)之规定,有新的证据等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申诉人还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第七条规定,(一)审判时末收集到的或末被采信据:(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相互矛盾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第十五条等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或应当决定再审。 三、符合事实据;(一)、新的证据也是末收集的证据,就是险前追申诉人马希亮上保险的人(营口市交通局水运处港航鲅鱼圈监督站的站长刁登强),他说:险前是我(刁登强)追申诉人去上的强制险,上了拿回来的保单刁登强他们也看见了。出险时是我(刁登强)让着保单去找的保险公司出现场,有律师取的证据或视频。(二)、还有没收集到的是,(2005)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第七页从下往上属第五行至三行是确认申诉人的辩护人,申请对保险单时间重新鉴定,和申诉人当庭提出让调保险单低根验证次序号,这是本案的焦点,日期可以前移次序号是不可能前后移动的。法院不敢调来公断,这足以证明一、二审法院依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第一百八十九条的法律确实是错误。(三)、是本案判决确认的焦点三个证据相互矛盾:1是申诉人供述,可申诉人早就向鲅鱼圈公检法说明此供述是逼供形成。申诉人的焦点日子是1994年1-2月的一天,梅守德是1994年2月6日他打电话,让刘春波给申诉人补办保险手续,这天正是星期天没人上班:3刘春波焦点日子是1993年8月末,这三个焦点证据日子表述完全不一致,确认做判决的证据是一、二审的错误。(四)、就按梅守德电话说的给申诉人补办了保险,1994年2月6日,和刘春波说的1993年8月末,相差近6个月,日子可前移,次序号能提前6个 月形成吗?好了那就按法院认定刘春波的证据为准,1993年8月末补办的保险。而在本案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 下往上属四行至下一行,认定了申诉人第二次出险是1993年9月28日,这次出险申诉人就一定有保险单了,保险公司赔偿就是正常理赔,申诉人就是无罪了。要是说按梅守德的证据为准,一九九四年二月六日补办的保险单,哪本案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第七页从上往下属五行至七行认定了,(1993)鲅证经字第70号公证书,足以证实申诉人在1993年9月28日前就有本案保险单。否定了营刑终字31号判决书第三页上往下属第14行至22行的认定,申诉人的供述事实确实是编造的。为此一、二审判决裁定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造成一、二审判决裁定错误没有公信力。 四、申诉人的另一份证据是,还在生效的(2003)营民一合终字第216号终审民事判决,已认定了93014号保险单是合法的,又在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八号已判定此保险是正常理赔,而工商人行已实际得到保险金同时做出公平的分割,到今天此理赔款还在工商银行使用。这份(2003)营民终字第216号终审民事判决能充分证实,(2005)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在采信判决依据上有误造成判决裁定错误,证书又大于人证。 五、还有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认定证据6、是梁俊其在公安证言,第6页上往下属13行至18行认定的不是本案的焦点,焦点是梁俊其说:申诉人马希亮出险时拿着保单找的保险公司出的现场。等营口来出现场时也看着保险单了。这足以证明申诉人是无罪。还有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证据9、在本判决第七页上往下属1行至2行是工商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上面没有申诉人马希亮签字是无效证据,一、二审采信就是错误。 六、还有一份中国工商银行营口开发区支行,关于申诉人马希亮与工商银行保险理赔纠纷情况说明上明确证实,申诉人与工商银行是股份制,申诉人买回船,在1993年8月9日上的保险,保额是33万元,在作业时1993年8月23日遇到台风出险,之后申诉人马希亮将保险收益人交给工商银行。此证充分证实申诉人马希亮出险前就有保险单,不存在诈骗证书大于人证。最后申诉人想问一下,申诉人的原告是谁?受害者又是谁?是保险公司吧!保险公司为什么没有出庭来追溯诈骗的钱在哪?申诉人服刑期满都回来八年了,理赔款至今没有回溯,还在工商银行使用。在是申诉人出监后在营口中院申诉人,申诉人的法 官是吕兴汉,他告诉申诉人说:工商银行告的你,我们还不相信吗?请法官大人明断,这样的话怎能出现在法官口里。工商银行与申诉人马希亮是股份,工商银行道成了不劳得食者独吞理赔款,申诉人马希亮没得到钱反而成了,诈骗者蹲四年监狱。请看这是谁诈骗谁?本案站前警贞逼供证据是从哪得来的,这是2001年贞查案子时在特殊形成【营站检经侦终字(2001)第2号】已经终结。鲅鱼圈区法院没有重新取证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一二审就做判决依据导致错误。请。能公正我是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马希亮话13841725993 要求异再审
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郭辉打人骂人 控告 控告人:马希亮、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绿色时代小区东区 身份证号:21080419481228101X 电话号:13841725993 . 第一被告人: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检察官郭徽。 第二被告人: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检察长。 被控告人在2012年1月6日星期五上午九点半钟,在营口市检察院接待大厅、接待控告人马希亮时,利用了暴力行为举手就打控告人,被治安**拉开没有打成。同时嘴里还破口大骂“吵当事人的八辈祖宗”。原因是他答复不了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抗诉理由。因为他早在2011年7月就已经以权谋私给当事人做出不予抗诉通知书,而当事人今天这样一找对他的责任及追责方面他有些承受不住了。就发生了打跑、骂跑的事实出现。事发后我找到了检察院接待大厅负责王同志,要求要见检察长和纪检委,王同志让我等一下,我等到了中午11点多没见一个领导出现,有众多**人为证(营口4人、盖州3人、熊岳5人)。为此我去找市纪检委他们不管、还让我找检察院或他上一级检察院。 所以当事人控告营口市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官、郭徽他们犯有渎职罪。说明他们不敢面对法律事实,因当事人申请的抗诉事实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要求的事项也是国家法律必走的事实或程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是我们公民的权利。那做一名国家检察官不懂检察程序或国家法律规定吗!让当事人问的答复不出来,检察程序或法律依据规定就开口骂当事人、打当事人。这种做法就是渎职罪请各级纪检委或执法监督部门有关领导能明查明断。下面我把申请的抗诉事实简介一下,本案一、二审法院定是保险诈骗罪,就是出险时有保单就无罪没有就有罪。一、二审法院认定六个月后94年2月6日补的保单,有刘春波证实说:保单是他给后补的,那他为何没有得到响应处理,他又是主管上强制险者。梅守德、梁俊其的证实,还有公证书、而书证又大于人证。再说94年2月6日正是星期天谁来给我补保单,我当庭就向法庭提出调取保险单低根对证,法院不敢去掉明断。等梅守德虽死,可当时他在站前区法院庭审笔录上,就否认了**局不正常取的笔录,说明马希亮无罪。梁俊其是原太平洋保险公司经理证实说:马希亮出险时拿保单找的保险公司出险现场。公证书、证明93年9月7日前就有本案保单否定了判决认定94年2月6日后补的保单。可判决认定证据相互矛盾不足采信,对后补的日期几个证据完全不一至,相差近半年之久。再加上众多的新证据,全有视频和录音,如一审法院审判长王业家说:《你根本不够判的,院长非要判我们听谁的》。二审法院法官吕兴汉说:《我也是土鳖一个,我不是土鳖是个啥》。区政法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连庆说:《法院都说你不够判的------》。还一个是原鲅鱼圈港航监督站,刁登强站长说:《在出险前几个月是他追马希亮去上的强制险上完保单他看找了,出险时刁又让马希亮拿保单去找的保险公司,出的险场。》有法院2004年4月20日给予拘留,判决确按4月30日算刑期,明目张胆的超期羁押十日。营口日报2004年5月27日登出《马希亮无理**缠诉被拘留。》怎又能判处四年徒刑呢? 为此马希亮按程序向营口市检察院申请抗诉,要求:监督重新查取刘春波的证实,和取保单抵根对证,以及众多新证据的查实。郭徽一看这些证据面前他无法面对现实。而又早有以权谋私事实存在,他想压制当事人用暴力代替法律去达到他以权谋私的目的。否则他能拿什么证据来证明他没有在本案谋利呢?那日又是他院定的每周五检察长接待日。而接待室都发生了暴力,当事人还要求见检察长,可是一上午也没见着领导出现。这就充分证实了营口市检察院上下一片黑全在造假案。最后请各级执法掌要权得领导过目此案,能秉公执法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给当事人讨回公道。对这样的检察官、检察院及检察长、应有何等处理(要求拔他们皮)。 控告人:马希亮 2012年1月8日
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郭辉打人骂人 控告 控告人:马希亮、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绿色时代小区东区 身份证号:21080419481228101X 电话号:13841725993 . 第一被告人: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检察官郭徽。 第二被告人: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检察长。 被控告人在2012年1月6日星期五上午九点半钟,在营口市检察院接待大厅、接待控告人马希亮时,利用了暴力行为举手就打控告人,被治安**拉开没有打成。同时嘴里还破口大骂“吵当事人的八辈祖宗”。原因是他答复不了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抗诉理由。因为他早在2011年7月就已经以权谋私给当事人做出不予抗诉通知书,而当事人今天这样一找对他的责任及追责方面他有些承受不住了。就发生了打跑、骂跑的事实出现。事发后我找到了检察院接待大厅负责王同志,要求要见检察长和纪检委,王同志让我等一下,我等到了中午11点多没见一个领导出现,有众多**人为证(营口4人、盖州3人、熊岳5人)。为此我去找市纪检委他们不管、还让我找检察院或他上一级检察院。 所以当事人控告营口市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官、郭徽他们犯有渎职罪。说明他们不敢面对法律事实,因当事人申请的抗诉事实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要求的事项也是国家法律必走的事实或程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是我们公民的权利。那做一名国家检察官不懂检察程序或国家法律规定吗!让当事人问的答复不出来,检察程序或法律依据规定就开口骂当事人、打当事人。这种做法就是渎职罪请各级纪检委或执法监督部门有关领导能明查明断。下面我把申请的抗诉事实简介一下,本案一、二审法院定是保险诈骗罪,就是出险时有保单就无罪没有就有罪。一、二审法院认定六个月后94年2月6日补的保单,有刘春波证实说:保单是他给后补的,那他为何没有得到响应处理,他又是主管上强制险者。梅守德、梁俊其的证实,还有公证书、而书证又大于人证。再说94年2月6日正是星期天谁来给我补保单,我当庭就向法庭提出调取保险单低根对证,法院不敢去掉明断。等梅守德虽死,可当时他在站前区法院庭审笔录上,就否认了**局不正常取的笔录,说明马希亮无罪。梁俊其是原太平洋保险公司经理证实说:马希亮出险时拿保单找的保险公司出险现场。公证书、证明93年9月7日前就有本案保单否定了判决认定94年2月6日后补的保单。可判决认定证据相互矛盾不足采信,对后补的日期几个证据完全不一至,相差近半年之久。再加上众多的新证据,全有视频和录音,如一审法院审判长王业家说:《你根本不够判的,院长非要判我们听谁的》。二审法院法官吕兴汉说:《我也是土鳖一个,我不是土鳖是个啥》。区政法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连庆说:《法院都说你不够判的------》。还一个是原鲅鱼圈港航监督站,刁登强站长说:《在出险前几个月是他追马希亮去上的强制险上完保单他看找了,出险时刁又让马希亮拿保单去找的保险公司,出的险场。》有法院2004年4月20日给予拘留,判决确按4月30日算刑期,明目张胆的超期羁押十日。营口日报2004年5月27日登出《马希亮无理**缠诉被拘留。》怎又能判处四年徒刑呢? 为此马希亮按程序向营口市检察院申请抗诉,要求:监督重新查取刘春波的证实,和取保单抵根对证,以及众多新证据的查实。郭徽一看这些证据面前他无法面对现实。而又早有以权谋私事实存在,他想压制当事人用暴力代替法律去达到他以权谋私的目的。否则他能拿什么证据来证明他没有在本案谋利呢?那日又是他院定的每周五检察长接待日。而接待室都发生了暴力,当事人还要求见检察长,可是一上午也没见着领导出现。这就充分证实了营口市检察院上下一片黑全在造假案。最后请各级执法掌要权得领导过目此案,能秉公执法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给当事人讨回公道。对这样的检察官、检察院及检察长、应有何等处理(要求拔他们皮)。 控告人:马希亮 2012年1月8日
【17-01-16】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郭辉打人骂人 控告 控告人:马希亮、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绿色时代小区东区 身份证号:21080419481228101X 电话号:13841725993 . 第一被告人: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检察官郭徽。 第二被告人: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检察长。 被控告人在2012年1月6日星期五上午九点半钟,在营口市检察院接待大厅、接待控告人马希亮时,利用了暴力行为举手就打控告人,被治安**拉开没有打成。同时嘴里还破口大骂“吵当事人的八辈祖宗”。原因是他答复不了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抗诉理由。因为他早在2011年7月就已经以权谋私给当事人做出不予抗诉通知书,而当事人今天这样一找对他的责任及追责方面他有些承受不住了。就发生了打跑、骂跑的事实出现。事发后我找到了检察院接待大厅负责王同志,要求要见检察长和纪检委,王同志让我等一下,我等到了中午11点多没见一个领导出现,有众多**人为证(营口4人、盖州3人、熊岳5人)。为此我去找市纪检委他们不管、还让我找检察院或他上一级检察院。 所以当事人控告营口市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官、郭徽他们犯有渎职罪。说明他们不敢面对法律事实,因当事人申请的抗诉事实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要求的事项也是国家法律必走的事实或程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是我们公民的权利。那做一名国家检察官不懂检察程序或国家法律规定吗!让当事人问的答复不出来,检察程序或法律依据规定就开口骂当事人、打当事人。这种做法就是渎职罪请各级纪检委或执法监督部门有关领导能明查明断。下面我把申请的抗诉事实简介一下,本案一、二审法院定是保险诈骗罪,就是出险时有保单就无罪没有就有罪。一、二审法院认定六个月后94年2月6日补的保单,有刘春波证实说:保单是他给后补的,那他为何没有得到响应处理,他又是主管上强制险者。梅守德、梁俊其的证实,还有公证书、而书证又大于人证。再说94年2月6日正是星期天谁来给我补保单,我当庭就向法庭提出调取保险单低根对证,法院不敢去掉明断。等梅守德虽死,可当时他在站前区法院庭审笔录上,就否认了**局不正常取的笔录,说明马希亮无罪。梁俊其是原太平洋保险公司经理证实说:马希亮出险时拿保单找的保险公司出险现场。公证书、证明93年9月7日前就有本案保单否定了判决认定94年2月6日后补的保单。可判决认定证据相互矛盾不足采信,对后补的日期几个证据完全不一至,相差近半年之久。再加上众多的新证据,全有视频和录音,如一审法院审判长王业家说:《你根本不够判的,院长非要判我们听谁的》。二审法院法官吕兴汉说:《我也是土鳖一个,我不是土鳖是个啥》。区政法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连庆说:《法院都说你不够判的------》。还一个是原鲅鱼圈港航监督站,刁登强站长说:《在出险前几个月是他追马希亮去上的强制险上完保单他看找了,出险时刁又让马希亮拿保单去找的保险公司,出的险场。》有法院2004年4月20日给予拘留,判决确按4月30日算刑期,明目张胆的超期羁押十日。营口日报2004年5月27日登出《马希亮无理**缠诉被拘留。》怎又能判处四年徒刑呢? 为此马希亮按程序向营口市检察院申请抗诉,要求:监督重新查取刘春波的证实,和取保单抵根对证,以及众多新证据的查实。郭徽一看这些证据面前他无法面对现实。而又早有以权谋私事实存在,他想压制当事人用暴力代替法律去达到他以权谋私的目的。否则他能拿什么证据来证明他没有在本案谋利呢?那日又是他院定的每周五检察长接待日。而接待室都发生了暴力,当事人还要求见检察长,可是一上午也没见着领导出现。这就充分证实了营口市检察院上下一片黑全在造假案。最后请各级执法掌要权得领导过目此案,能秉公执法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给当事人讨回公道。对这样的检察官、检察院及检察长、应有何等处理(要求拔他们皮)。 控告人:马希亮 2012年1月8日
【16-05-05】 @lengbing_yan @衣带寛8
辽宁省辽河油田特大诈骗犯马天才 我是李桂芹家住辽河油田,在2009年被油田官员马天才以卖 房为由,唆使小三兰英杰,诈骗民才160万元,利用公款行贿各级法院,就把刑事案件改变成民事,造成法院严重违法,因一案不能两立,不但两立他们还在同一个法院,也是同一个事实就能,做出两个同时都生效的判决。造成百姓上访无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逼的百姓生不如死。给国家造成混乱,使国家那上爆炸这面动乱,他们就说恐怖分子干的,就不说他们公检法乱抓乱判造成的后患。辽河油田李桂芹手机号13204031938
辽宁省营口市法院邹宝成腐败事实 一、申诉人马希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二)(三)之规定,有新的证据等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申诉人还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第七条规定,(一)审判时末收集到的或末被采信据:(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相互矛盾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第十五条等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或应当决定再审。 三、符合事实据;(一)、新的证据也是末收集的证据,就是险前追申诉人马希亮上保险的人(营口市交通局水运处港航鲅鱼圈监督站的站长刁登强),他说:险前是我(刁登强)追申诉人去上的强制险,上了拿回来的保单刁登强他们也看见了。出险时是我(刁登强)让着保单去找的保险公司出现场,有律师取的证据或视频。(二)、还有没收集到的是,(2005)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第七页从下往上属第五行至三行是确认申诉人的辩护人,申请对保险单时间重新鉴定,和申诉人当庭提出让调保险单低根验证次序号,这是本案的焦点,日期可以前移次序号是不可能前后移动的。法院不敢调来公断,这足以证明一、二审法院依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第一百八十九条的法律确实是错误。(三)、是本案判决确认的焦点三个证据相互矛盾:1是申诉人供述,可申诉人早就向鲅鱼圈公检法说明此供述是逼供形成。申诉人的焦点日子是1994年1-2月的一天,梅守德是1994年2月6日他打电话,让刘春波给申诉人补办保险手续,这天正是星期天没人上班:3刘春波焦点日子是1993年8月末,这三个焦点证据日子表述完全不一致,确认做判决的证据是一、二审的错误。(四)、就按梅守德电话说的给申诉人补办了保险,1994年2月6日,和刘春波说的1993年8月末,相差近6个月,日子可前移,次序号能提前6个 月形成吗?好了那就按法院认定刘春波的证据为准,1993年8月末补办的保险。而在本案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 下往上属四行至下一行,认定了申诉人第二次出险是1993年9月28日,这次出险申诉人就一定有保险单了,保险公司赔偿就是正常理赔,申诉人就是无罪了。要是说按梅守德的证据为准,一九九四年二月六日补办的保险单,哪本案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第七页从上往下属五行至七行认定了,(1993)鲅证经字第70号公证书,足以证实申诉人在1993年9月28日前就有本案保险单。否定了营刑终字31号判决书第三页上往下属第14行至22行的认定,申诉人的供述事实确实是编造的。为此一、二审判决裁定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造成一、二审判决裁定错误没有公信力。 四、申诉人的另一份证据是,还在生效的(2003)营民一合终字第216号终审民事判决,已认定了93014号保险单是合法的,又在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八号已判定此保险是正常理赔,而工商人行已实际得到保险金同时做出公平的分割,到今天此理赔款还在工商银行使用。这份(2003)营民终字第216号终审民事判决能充分证实,(2005)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在采信判决依据上有误造成判决裁定错误,证书又大于人证。 五、还有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认定证据6、是梁俊其在公安证言,第6页上往下属13行至18行认定的不是本案的焦点,焦点是梁俊其说:申诉人马希亮出险时拿着保单找的保险公司出的现场。等营口来出现场时也看着保险单了。这足以证明申诉人是无罪。还有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证据9、在本判决第七页上往下属1行至2行是工商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上面没有申诉人马希亮签字是无效证据,一、二审采信就是错误。 六、还有一份中国工商银行营口开发区支行,关于申诉人马希亮与工商银行保险理赔纠纷情况说明上明确证实,申诉人与工商银行是股份制,申诉人买回船,在1993年8月9日上的保险,保额是33万元,在作业时1993年8月23日遇到台风出险,之后申诉人马希亮将保险收益人交给工商银行。此证充分证实申诉人马希亮出险前就有保险单,不存在诈骗证书大于人证。最后申诉人想问一下,申诉人的原告是谁?受害者又是谁?是保险公司吧!保险公司为什么没有出庭来追溯诈骗的钱在哪?申诉人服刑期满都回来八年了,理赔款至今没有回溯,还在工商银行使用。在是申诉人出监后在营口中院申诉人,申诉人的法 官是吕兴汉,他告诉申诉人说:工商银行告的你,我们还不相信吗?请法官大人明断,这样的话怎能出现在法官口里。工商银行与申诉人马希亮是股份,工商银行道成了不劳得食者独吞理赔款,申诉人马希亮没得到钱反而成了,诈骗者蹲四年监狱。请看这是谁诈骗谁?本案站前警贞逼供证据是从哪得来的,这是2001年贞查案子时在特殊形成【营站检经侦终字(2001)第2号】已经终结。鲅鱼圈区法院没有重新取证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一二审就做判决依据导致错误。请。能公正我是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马希亮话13841725993 要求异再审
将极大方便 什么意思
我发的帖子都是真实的我负一切法律责任你们为什么不给我发,你们让
辽宁省营口市法院邹宝成腐败事实 一、申诉人马希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二)(三)之规定,有新的证据等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申诉人还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第七条规定,(一)审判时末收集到的或末被采信据:(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相互矛盾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第十五条等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或应当决定再审。 三、符合事实据;(一)、新的证据也是末收集的证据,就是险前追申诉人马希亮上保险的人(营口市交通局水运处港航鲅鱼圈监督站的站长刁登强),他说:险前是我(刁登强)追申诉人去上的强制险,上了拿回来的保单刁登强他们也看见了。出险时是我(刁登强)让着保单去找的保险公司出现场,有律师取的证据或视频。(二)、还有没收集到的是,(2005)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第七页从下往上属第五行至三行是确认申诉人的辩护人,申请对保险单时间重新鉴定,和申诉人当庭提出让调保险单低根验证次序号,这是本案的焦点,日期可以前移次序号是不可能前后移动的。法院不敢调来公断,这足以证明一、二审法院依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第一百八十九条的法律确实是错误。(三)、是本案判决确认的焦点三个证据相互矛盾:1是申诉人供述,可申诉人早就向鲅鱼圈公检法说明此供述是逼供形成。申诉人的焦点日子是1994年1-2月的一天,梅守德是1994年2月6日他打电话,让刘春波给申诉人补办保险手续,这天正是星期天没人上班:3刘春波焦点日子是1993年8月末,这三个焦点证据日子表述完全不一致,确认做判决的证据是一、二审的错误。(四)、就按梅守德电话说的给申诉人补办了保险,1994年2月6日,和刘春波说的1993年8月末,相差近6个月,日子可前移,次序号能提前6个 月形成吗?好了那就按法院认定刘春波的证据为准,1993年8月末补办的保险。而在本案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 下往上属四行至下一行,认定了申诉人第二次出险是1993年9月28日,这次出险申诉人就一定有保险单了,保险公司赔偿就是正常理赔,申诉人就是无罪了。要是说按梅守德的证据为准,一九九四年二月六日补办的保险单,哪本案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第七页从上往下属五行至七行认定了,(1993)鲅证经字第70号公证书,足以证实申诉人在1993年9月28日前就有本案保险单。否定了营刑终字31号判决书第三页上往下属第14行至22行的认定,申诉人的供述事实确实是编造的。为此一、二审判决裁定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造成一、二审判决裁定错误没有公信力。 四、申诉人的另一份证据是,还在生效的(2003)营民一合终字第216号终审民事判决,已认定了93014号保险单是合法的,又在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八号已判定此保险是正常理赔,而工商人行已实际得到保险金同时做出公平的分割,到今天此理赔款还在工商银行使用。这份(2003)营民终字第216号终审民事判决能充分证实,(2005)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在采信判决依据上有误造成判决裁定错误,证书又大于人证。 五、还有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认定证据6、是梁俊其在公安证言,第6页上往下属13行至18行认定的不是本案的焦点,焦点是梁俊其说:申诉人马希亮出险时拿着保单找的保险公司出的现场。等营口来出现场时也看着保险单了。这足以证明申诉人是无罪。还有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证据9、在本判决第七页上往下属1行至2行是工商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上面没有申诉人马希亮签字是无效证据,一、二审采信就是错误。 六、还有一份中国工商银行营口开发区支行,关于申诉人马希亮与工商银行保险理赔纠纷情况说明上明确证实,申诉人与工商银行是股份制,申诉人买回船,在1993年8月9日上的保险,保额是33万元,在作业时1993年8月23日遇到台风出险,之后申诉人马希亮将保险收益人交给工商银行。此证充分证实申诉人马希亮出险前就有保险单,不存在诈骗证书大于人证。最后申诉人想问一下,申诉人的原告是谁?受害者又是谁?是保险公司吧!保险公司为什么没有出庭来追溯诈骗的钱在哪?申诉人服刑期满都回来八年了,理赔款至今没有回溯,还在工商银行使用。在是申诉人出监后在营口中院申诉人,申诉人的法 官是吕兴汉,他告诉申诉人说:工商银行告的你,我们还不相信吗?请法官大人明断,这样的话怎能出现在法官口里。工商银行与申诉人马希亮是股份,工商银行道成了不劳得食者独吞理赔款,申诉人马希亮没得到钱反而成了,诈骗者蹲四年监狱。请看这是谁诈骗谁?本案站前警贞逼供证据是从哪得来的,这是2001年贞查案子时在特殊形成【营站检经侦终字(2001)第2号】已经终结。鲅鱼圈区法院没有重新取证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一二审就做判决依据导致错误。请。能公正我是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马希亮话13841725993 要求异再审
辽宁省营口市法院邹宝成腐败事实 一、申诉人马希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二)(三)之规定,有新的证据等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申诉人还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第七条规定,(一)审判时末收集到的或末被采信据:(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相互矛盾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第十五条等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或应当决定再审。 三、符合事实据;(一)、新的证据也是末收集的证据,就是险前追申诉人马希亮上保险的人(营口市交通局水运处港航鲅鱼圈监督站的站长刁登强),他说:险前是我(刁登强)追申诉人去上的强制险,上了拿回来的保单刁登强他们也看见了。出险时是我(刁登强)让着保单去找的保险公司出现场,有律师取的证据或视频。(二)、还有没收集到的是,(2005)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第七页从下往上属第五行至三行是确认申诉人的辩护人,申请对保险单时间重新鉴定,和申诉人当庭提出让调保险单低根验证次序号,这是本案的焦点,日期可以前移次序号是不可能前后移动的。法院不敢调来公断,这足以证明一、二审法院依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第一百八十九条的法律确实是错误。(三)、是本案判决确认的焦点三个证据相互矛盾:1是申诉人供述,可申诉人早就向鲅鱼圈公检法说明此供述是逼供形成。申诉人的焦点日子是1994年1-2月的一天,梅守德是1994年2月6日他打电话,让刘春波给申诉人补办保险手续,这天正是星期天没人上班:3刘春波焦点日子是1993年8月末,这三个焦点证据日子表述完全不一致,确认做判决的证据是一、二审的错误。(四)、就按梅守德电话说的给申诉人补办了保险,1994年2月6日,和刘春波说的1993年8月末,相差近6个月,日子可前移,次序号能提前6个 月形成吗?好了那就按法院认定刘春波的证据为准,1993年8月末补办的保险。而在本案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 下往上属四行至下一行,认定了申诉人第二次出险是1993年9月28日,这次出险申诉人就一定有保险单了,保险公司赔偿就是正常理赔,申诉人就是无罪了。要是说按梅守德的证据为准,一九九四年二月六日补办的保险单,哪本案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第七页从上往下属五行至七行认定了,(1993)鲅证经字第70号公证书,足以证实申诉人在1993年9月28日前就有本案保险单。否定了营刑终字31号判决书第三页上往下属第14行至22行的认定,申诉人的供述事实确实是编造的。为此一、二审判决裁定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造成一、二审判决裁定错误没有公信力。 四、申诉人的另一份证据是,还在生效的(2003)营民一合终字第216号终审民事判决,已认定了93014号保险单是合法的,又在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八号已判定此保险是正常理赔,而工商人行已实际得到保险金同时做出公平的分割,到今天此理赔款还在工商银行使用。这份(2003)营民终字第216号终审民事判决能充分证实,(2005)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在采信判决依据上有误造成判决裁定错误,证书又大于人证。 五、还有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认定证据6、是梁俊其在公安证言,第6页上往下属13行至18行认定的不是本案的焦点,焦点是梁俊其说:申诉人马希亮出险时拿着保单找的保险公司出的现场。等营口来出现场时也看着保险单了。这足以证明申诉人是无罪。还有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证据9、在本判决第七页上往下属1行至2行是工商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上面没有申诉人马希亮签字是无效证据,一、二审采信就是错误。 六、还有一份中国工商银行营口开发区支行,关于申诉人马希亮与工商银行保险理赔纠纷情况说明上明确证实,申诉人与工商银行是股份制,申诉人买回船,在1993年8月9日上的保险,保额是33万元,在作业时1993年8月23日遇到台风出险,之后申诉人马希亮将保险收益人交给工商银行。此证充分证实申诉人马希亮出险前就有保险单,不存在诈骗证书大于人证。最后申诉人想问一下,申诉人的原告是谁?受害者又是谁?是保险公司吧!保险公司为什么没有出庭来追溯诈骗的钱在哪?申诉人服刑期满都回来八年了,理赔款至今没有回溯,还在工商银行使用。在是申诉人出监后在营口中院申诉人,申诉人的法 官是吕兴汉,他告诉申诉人说:工商银行告的你,我们还不相信吗?请法官大人明断,这样的话怎能出现在法官口里。工商银行与申诉人马希亮是股份,工商银行道成了不劳得食者独吞理赔款,申诉人马希亮没得到钱反而成了,诈骗者蹲四年监狱。请看这是谁诈骗谁?本案站前警贞逼供证据是从哪得来的,这是2001年贞查案子时在特殊形成【营站检经侦终字(2001)第2号】已经终结。鲅鱼圈区法院没有重新取证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一二审就做判决依据导致错误。请。能公正我是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马希亮话13841725993 要求异再审
辽宁省营口市法院邹宝成腐败事实 一、申诉人马希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二)(三)之规定,有新的证据等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申诉人还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第七条规定,(一)审判时末收集到的或末被采信据:(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相互矛盾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第十五条等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或应当决定再审。 三、符合事实据;(一)、新的证据也是末收集的证据,就是险前追申诉人马希亮上保险的人(营口市交通局水运处港航鲅鱼圈监督站的站长刁登强),他说:险前是我(刁登强)追申诉人去上的强制险,上了拿回来的保单刁登强他们也看见了。出险时是我(刁登强)让着保单去找的保险公司出现场,有律师取的证据或视频。(二)、还有没收集到的是,(2005)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第七页从下往上属第五行至三行是确认申诉人的辩护人,申请对保险单时间重新鉴定,和申诉人当庭提出让调保险单低根验证次序号,这是本案的焦点,日期可以前移次序号是不可能前后移动的。法院不敢调来公断,这足以证明一、二审法院依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第一百八十九条的法律确实是错误。(三)、是本案判决确认的焦点三个证据相互矛盾:1是申诉人供述,可申诉人早就向鲅鱼圈公检法说明此供述是逼供形成。申诉人的焦点日子是1994年1-2月的一天,梅守德是1994年2月6日他打电话,让刘春波给申诉人补办保险手续,这天正是星期天没人上班:3刘春波焦点日子是1993年8月末,这三个焦点证据日子表述完全不一致,确认做判决的证据是一、二审的错误。(四)、就按梅守德电话说的给申诉人补办了保险,1994年2月6日,和刘春波说的1993年8月末,相差近6个月,日子可前移,次序号能提前6个 月形成吗?好了那就按法院认定刘春波的证据为准,1993年8月末补办的保险。而在本案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 下往上属四行至下一行,认定了申诉人第二次出险是1993年9月28日,这次出险申诉人就一定有保险单了,保险公司赔偿就是正常理赔,申诉人就是无罪了。要是说按梅守德的证据为准,一九九四年二月六日补办的保险单,哪本案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第七页从上往下属五行至七行认定了,(1993)鲅证经字第70号公证书,足以证实申诉人在1993年9月28日前就有本案保险单。否定了营刑终字31号判决书第三页上往下属第14行至22行的认定,申诉人的供述事实确实是编造的。为此一、二审判决裁定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造成一、二审判决裁定错误没有公信力。 四、申诉人的另一份证据是,还在生效的(2003)营民一合终字第216号终审民事判决,已认定了93014号保险单是合法的,又在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八号已判定此保险是正常理赔,而工商人行已实际得到保险金同时做出公平的分割,到今天此理赔款还在工商银行使用。这份(2003)营民终字第216号终审民事判决能充分证实,(2005)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在采信判决依据上有误造成判决裁定错误,证书又大于人证。 五、还有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认定证据6、是梁俊其在公安证言,第6页上往下属13行至18行认定的不是本案的焦点,焦点是梁俊其说:申诉人马希亮出险时拿着保单找的保险公司出的现场。等营口来出现场时也看着保险单了。这足以证明申诉人是无罪。还有营刑终字第31号判决证据9、在本判决第七页上往下属1行至2行是工商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上面没有申诉人马希亮签字是无效证据,一、二审采信就是错误。 六、还有一份中国工商银行营口开发区支行,关于申诉人马希亮与工商银行保险理赔纠纷情况说明上明确证实,申诉人与工商银行是股份制,申诉人买回船,在1993年8月9日上的保险,保额是33万元,在作业时1993年8月23日遇到台风出险,之后申诉人马希亮将保险收益人交给工商银行。此证充分证实申诉人马希亮出险前就有保险单,不存在诈骗证书大于人证。最后申诉人想问一下,申诉人的原告是谁?受害者又是谁?是保险公司吧!保险公司为什么没有出庭来追溯诈骗的钱在哪?申诉人服刑期满都回来八年了,理赔款至今没有回溯,还在工商银行使用。在是申诉人出监后在营口中院申诉人,申诉人的法 官是吕兴汉,他告诉申诉人说:工商银行告的你,我们还不相信吗?请法官大人明断,这样的话怎能出现在法官口里。工商银行与申诉人马希亮是股份,工商银行道成了不劳得食者独吞理赔款,申诉人马希亮没得到钱反而成了,诈骗者蹲四年监狱。请看这是谁诈骗谁?本案站前警贞逼供证据是从哪得来的,这是2001年贞查案子时在特殊形成【营站检经侦终字(2001)第2号】已经终结。鲅鱼圈区法院没有重新取证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一二审就做判决依据导致错误。请。能公正我是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马希亮话13841725993 要求异再审
一、申诉人马希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
一、申诉人马希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
一、申诉人马希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
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郭辉打人骂人 勤劳有饭吃,善良保平安。心静多自在,有梦天地宽。好友久末见,心中常牵念。又逢月圆时,佳节送祝福。相距虽遥远,友谊驻心间。立春来时快乐,幸福到永远!
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郭辉打人骂人 勤劳有饭吃,善良保平安。心静多自在,有梦天地宽。好友久末见,心中常牵念。又逢月圆时,佳节送祝福。相距虽遥远,友谊驻心间。立春来时快乐,幸福到永远!
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郭辉打人骂人 勤劳有饭吃,善良保平安。心静多自在,有梦天地宽。好友久末见,心中常牵念。又逢月圆时,佳节送祝福。相距虽遥远,友谊驻心间。立春来时快乐,幸福到永远!
辽宁省营口市中院邹宝成这个狗杂种 勤劳有饭吃,善良保平安。心静多自在,有梦天地宽。好友久末见,心中常牵念。又逢月圆时,佳节送祝福。相距虽遥远,友谊驻心间。立春来时快乐,幸福到永远!
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郭辉打人骂人 勤劳有饭吃,善良保平安。心静多自在,有梦天地宽。好友久末见,心中常牵念。又逢月圆时,佳节送祝福。相距虽遥远,友谊驻心间。立春来时快乐,幸福到永远!
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检察官郭辉打人骂人 回复 他们是掌权的腐败者,为了金钱他们耗尽心血,利用法律的不建全,执法掌权人就专法律的空子。他们不讲公平、不顾百姓的死活利益,不顾党纪国法把权作为他自己私有的,捡钱的工具。总有一天落法网毁做当初爱才狼。 马希亮写
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检察官郭辉打人骂人 我们人是有心的,心是肉长的有心灵血肉如我党与人民是血肉关系,而今天我们的国家腐败官员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造成人民与党肉血分离硬让肉离血而烂去,人心无血不能生存,一个人心要没了还能有人吗?一个国家有人才有国、要没有人了还能有国吗?
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检察官郭辉打人骂人 我们辽宁省营口市公检法,什么时候能秉公执法纠出他们队伍中的腐败分子,法院的张运波、邹宝成,检察院检察官郭辉,不把他们打倒追责营口地区不能安稳平定。马希亮
营口市检察院检察官打人骂人 maxiliang1948:就是法院给当事人的文书上,应当盖法院国徽章。可这些混蛋就敢盖行政章代替国徽章。这存是流氓进了法院,法院被流氓强奸了。他们做的就是‘‘‘‘‘‘‘‘‘‘‘‘‘‘‘‘
中国的法院是谁说的算, 我手里有几个案子,也包括我本人最高法院给下驳回,不盖院章而盖行政五星章玩弄公民权利。这就是中国的法院,百姓是真的没办法啊。苍天啊你快显显灵吧,让天下不讲理的涽军官员都死绝吧。
辽宁省营口检察院检察官郭辉打人骂人 坚决打倒辽宁省营口市腐败的检擦院检察官郭辉,不打倒这帮腐败国民就不得安宁,马希亮
打到郭辉腐败检察官官员 打到郭辉腐败检察官官员
打死他
打死他
打死他
打死他
打死他
打死他
啊打死他
打死他
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检察官郭辉打人骂人 应有何等处理
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检察官郭辉打人骂人 人与人最短的距离叫拥抱,人与人最长的距离叫等待,人与人最看不见的距离叫包容,人与人最可怕的距离叫漠视你的存在! 人,都喜欢和不计较的人在一起相处,不计较的人刚开始时,看似失去,但长久下来却是获
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检察官郭挥打人骂人 到现在怎么没人管,等各大网站还不让跟网友见面,请问你们现在怎么还在吃泡那?
辽宁省营口市检擦院检察官郭辉打人骂人 辽宁省营口市检擦院检察官郭辉你是定死无疑了。马希亮
检擦院检察官郭辉打人骂人 坚决打倒辽宁省营口市腐败检察官郭辉。
检察院检察官郭挥打人骂人 腐败怎么越打越多啊!
检擦院检察官郭辉打人骂人 坚决打倒腐败健全中国的法律维护国家和平稳定。马希亮
辽宁省营口市检擦院检察官郭辉打人骂人 为什么没人管那,特腐败啦。
检擦院检察官郭辉打人骂人 这样的腐败法官应该得到何等处理。
检察院检察官郭挥打人骂人 这样的检察官就应该打倒
检擦院检察官郭辉打人骂人 十八大的目标打腐败这样的法官应该怎样办,我看 得杀头。
检擦院检察官郭辉打人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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