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芳 阻芳
一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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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就再发一个 历次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十、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十二、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十三、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四、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十六、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十七、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八、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十九、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二十、将刑法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十一、将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七、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八、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十、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二、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四、删去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三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情感独白:今夜,不是情人节小溪潺潺,带走了流动的光年,却带不 情感独白:今夜,不是情人节 小溪潺潺,带走了流动的光年,却带不走心中的思恋。 我原以为,我不是一个感性的人,也不会去相信爱情。 但不知为何,还是,会在静谧无人的深夜,不知不觉想起你的背影。我曾告诉自己,已经过去了好久,不值得再去回忆,但,冥冥之中还有一股思恋,挥散不去。 记忆中的你,文静,旖旎。 我却坐在你的身后,不言、不语。 我那时性格自卑,只想静静地守护,前排的你。 那一次,我深深地记得,是情人节的前夜。 我遏止不住对你的思恋,买了一份礼物送给你。 或许,是我太鲁莽,太急切。 平时没有自信和你说过一句话的自己,竟然鼓起前所未有的勇气。 当时,你眼神迷茫地看着我,轻轻地说了一句:礼物,可以不收么 我承认,在那一刻,我的心跳确实有那么一瞬间的静止。 除了不让自己逃避,也更为了不让你尴尬。 我努力控制自己的声腺,使它尽量地柔和,用同样轻柔的嗓音说:今夜,不是情人节 我不知道,这句话是否会在多少年后成为一句经典。 我只知道,在当时的那一刻,这是最好的回应 最后,你终于收下了礼物。 我也松了口气,然后继续默默坐在位子上,你的后排。 心情有欣喜,但更多的是失落。 欣喜的是你终究还是收下了礼物,外加轻轻说了句:谢谢 失落的是之前的那句:礼物,可以不收么? 1/10 我默默地坐在那里,看着你优雅苗条的背影。 现在回想起来,或许,那是我一生中最安静、最专注的时刻。。。 后来,高二文理科分班,我不再天天看见你那熟悉的背影 于是,我自我安慰,或许,这是最好的结局,也是我思恋的一种解脱。 可是,老天仿佛跟我开了一个玩笑! 由于我俩最后一次分班考试分数相同,一分不差,一分不少。 以致于后来每次月考都和你坐在一起。 还是那个位置,一切,仿佛又回到从前的教室课堂。 我缓缓闭上双眼,不用看我都知道,你还是优雅地坐在前面,而我,也还是默默地坐在你的后方。 相隔不过一张课桌的距离,彼此,却没什么好说的话题 由于试卷是从前往后传发的,所以,每次你将试卷交到我的手中,我都有一种莫名的激动和兴奋 我感慨老天的奇迹,为什么? 为什么整个学校有一千多名学生,十八个班,可偏偏坐在我前面的总是你? 那个,那个熟悉又陌生的背影? 我叹了口气,回忆着这世上我和你种种的缘分。 为什么高一时我是班长,你是副班长? 为什么我的名字里有个方?你的名字里有个圆? 为什么你我连续的考试分数都一样? 为什么学校非得按分数高低安排座位?以至于每次我快要将你在心底忘却,却又在每次分班考试时遇见你? 为什么安排座位总是你坐在前面看不见我,而我却永远能最清晰地看到你的背影? 好吧 2/10 我不会在意是否永远坐在你的后面,也不会在意你是否注意到我的存在 我已想通了一切,你是陈圆,我是方伟,天圆地方,大地永远都在向上仰望着天穹,好似我永远注视着你的背影 天空,永远是那么美丽,不会注意到还有一片土地在下方默默地注视着你 或许,总有一天,当你飞累了,会停下疲倦的双翅。 到那时,你只需记得,在你的下方,永远有一双温柔的大手,接住你下落的身影 不知是否太想你,以至于伟果果后来写过很多现代诗,我至今还记得。 【不能忘记】 我以为 我已把你藏起 藏在 那样深 那样冷的 昔日的心里 我以为 只要觉口不提 只要让日子继续地过下去 你就终究 或是终于会变成一个 古老的秘密 可是 不能忘记 【我爱你,所以记得】 眷恋 3/
隔太远的路灯在这条街沉默,无力的月光还是那样的清冷,偶尔回首, 隔太远的路灯在这条街沉默,无力的月光还是那样的清冷,偶尔回首,发现还是......还是一人。步声清晰并无什么节奏。呼吸间隔的时间太短,是我急促了自己。我坐在山顶,让寒冷的风吹进自己的身体,吹进自己的脑海,洗涤那些沉痛的记忆。 或许我们都还太年轻,根本不懂什么是爱情的真谛。只知道在一起简简单单的就是幸福。如果不在乎最后的结局,不管天长地久,还是短暂的瞬间,都是生命里最温馨的记忆。也不管能走到什么时候,不管是什么方式,哪怕在另一个世界。只要能心与心的交流片刻。都会很珍惜关于彼此的一分一秒、甚至一个念头。 真正懂事的时候,才发现感情并不是那样的坚定。才发现心中的她会越来越远。最终渐渐的形同陌路。如果我们不曾爱过,根本不懂什么叫无怨无悔。因为内心的深处还有一点幸福的执着,所以我们情愿用无数的伤痛去换那短暂的幸福。可是蓦然回首,才发现只是一场美好的梦,曾经发生过的一切,都无法去抓住。最后只有那挥之不去的记忆------记得自己爱过。 很多次,我都会坐在写字台前,想着关于我们的一些如果。如果我们不曾遇见,是否我还是我,你还是你。如果我们每天都如初见,是否每天都会很开心,很满足。可是,没有这么多的如果,将来的事情谁都不知晓,所以,将来的事情将来再说,渐渐的,喜欢在乎眼前的所有。 其实对你的冷漠不是我无所谓,只是话说多了并不好,还是那句话,不是什么话题说开了都会好的。但是很多时候就是这样的矛盾,话题不说开心里真的是十分的纠结,可是说开了,往往都是以吵架的方式去结束我们之间的对话。断断续续的可以听到你的哭声,而我在门外假装无动于衷。 就在感情到了无法挽留的时候,我还是会去找很多借口去挽留。只有即将分开的时候,才会明白对方是那么的重要,在一起的时候,根本不会懂得去珍惜。也许人就是这样,只有后悔了,才会明白之前自己做的太过火。 那一千一万个借口到最后会发现依然无法挽留。然后......然后会哭泣。刚开始,伤心的快要绝望。哭过,擦干眼泪之后的第二天,或许自己已经好多了,或许还会这样的心碎。可是很多天过去了,当想起了对方的时候,心却是那样的平静,感觉和他根本没有发生过什么,只知道这是一个最熟悉的陌生人。 对了。曾经有人和我说过,爱情其实就是含笑饮毒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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