狐亚EVAv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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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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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可以帮忙看下怎么样嘛?御狐少女 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qdmm.com%2FMMWeb%2F3016608.aspx&urlrefer=6ba15c6063cf458a111bbb6d783c4a35 本来打算写成轻小说的,也写了2万多字了,但是轻松的气氛后来还是被我硬生生地改变了,所以就从头开始修改,变成了现在这样子,如果大家看着不行就算了 以上
【一】天降少女物语 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qdmm.com%2FMMWeb%2F3016608.aspx&urlrefer=6ba15c6063cf458a111bbb6d783c4a35 ✽。❀。✿゚*✽。❀。✿゚*✽。❀。✿゚*✽。❀。✿~ 以上
【啊咧】多米尼加共和国准备建立专利数据库(⊙_⊙)? 多米尼加共和国国家工业产权局(ONAPI)正在“研究”建立一个专利数据库,使该国的专利申请信息更加便于获取。目前,获得这种信息费用昂贵,且过程复杂。 ONAPI是在最近由位于圣多明各的一家学术研究机构举办的会谈上发布上述消息的。会谈还提到了专利信息和法律状态的获取问题。 据多米尼加局应公众知情权要求披露的信息显示,自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2000年5月生效以来,该局已经公布了约2500份专利申请。过去13年来审查的434份申请中约有一半被批准授予专利。 然而,检索信息和判断专利申请的法律状态却涉及高昂费用且过程复杂。因为ONAPI目前缺乏可供公共检索的数据库,仅有的两种查询办法是要么申请官方证明要么自己逐个浏览所有实体文档。出具文件的法律状态证明须花费1200多米尼加比索或30美元,其中还不包括申请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的收费标准是前10页2.5美元,之后每页再付12美分。由于这类文件平均有595页(ONAPI估算数据),所以一份完整复印件就可能需要支付大约70美元。 申请文件的大小和性质也决定了人工审查申请的复杂性。例如,如果想确定一份已授予专利是否仍然有效还是已经过期,就必须找到嵌入在实体文件中的年度续展缴费证明。如果需要对多份申请进行这一操作,就可能花费几个月的时间才能完成。 这种困难有可能加剧信息不对称并阻碍竞争。 技术能力 多米尼加局在今年早些时候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将建立专利数据库列为短期需求之一。但据出席上述会谈的ONAPI代表帕尔梅尼奥。莫盖特(Parmenio Moquete)透露,缺乏技术能力已经拖慢了数据库建设的脚步。 不过,对于商标数据库的建立来说,技术能力显然就不是问题了。多米尼加商标数据库是与一个新的机构网站一同在去年发布的,能提供有关20多万个注册商标的信息。ONAPI局长胡安。何塞。巴埃兹(Juan José Báez)称,有关网站设计的决定是与当地知识产权律所共同商定的。 多米尼加共和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和创新支持中心(TISC)所在地之一。中心一直积极举办活动,希望加强知识产权技术能力。提供“对专利和科技数据库的访问渠道”并“在数据库使用中提供帮助和建议”是该中心的宗旨之一。他们现在的服务包括按需检索国内和国际文档(分别需要向TISC项目支付87美元和125美元的费用)。TISC项目不提供对开放式数据库和商业数据库的访问渠道。 发展中国家的数据库 尽管数据库是能够帮助提高专利体系透明度的一个相对简单的工具,但许多发展中国家仍然没有数据库。即便在作为信息技术领导者并从战略上实施知识产权立法的印度,建立网络专利数据库也经历了漫长的过程,直到2010年才最终完成。发展中国家中还没有提供可公开检索网络数据库的其他专利局还包括阿根廷、巴西、中国、墨西哥和秘鲁专利局。 Latipat-Espacenet和PatentScope等数据库复制了国家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文件。但是,能否获知专利的法律状态信息还要取决于合作的国家局是否提供这一信息。事实上很多国家都不会提供这种信息。
【无语】为了论文,我已经在疯狂搜集资料了O__O"… 真是的。。。。。。。。。。 以上
【资料】北京检方:北京著作权案中过半为侵犯网络著作权 北京市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已经占著作权案件的50%以上,不正当竞争案件呈不断增长趋势。这是记者今天上午从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与中国互联网协会就《关于加强工作协作、保护知识产权的框架协议》举行的签约仪式上获悉的。 仪式上,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一分院)还为百度、淘宝、腾讯、新浪等知名互联网企业授牌“法律监督研究合作单位”,共同建立调研平台,以此为解决互联网领域的相关法律监督问题进行有益探索。 有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5.9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4.1%,网络已经成为继水、电后又一大人民生活基本需求,互联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凸显。 一分院焦慧强副检察长介绍,当前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主战场。然而,相对于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检察监督工作起步较晚,还处于摸索阶段,知识产权检察面临许多难题。 为此,一分院与中国互联网协会签约,旨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网络知识产权领域的优势,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案件的检察监督职能,为国家从源头上解决社会矛盾提供法律保障。 “一分院在与互联网协会的合作方面,具有独具特色的区位和管辖优势”,焦慧强副检察长分析,首先,一分院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密集;其次,国家部委、中关村管委会等重要管理机构集中;第三,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属于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分院具有专属管辖权的行政诉讼案件。 另外,该院还着眼于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建立了对知识产权案件以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方式进行立体监督的创新工作机制。近几年,该院在优化检力资源配置方面,还引进了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人才。 今后,一分院将与中国互联网协会,共同加强在互联网领域著作权、商标权、不正5F53竞争及技术合同等案件的调解和协调工作。同时,双方还会在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重大案件以及专题课题调研等方面,开展长期合作。(记者高鑫 通讯员王楠)
【资料】版权局:去年我国企业自主开发软件登记近14万件 去年我国企业自主开发软件的著作权登记量再创新高,达139228件,排名前五位依次为北京市、广东省、上海市、浙江省和江苏省,登记量共计96680件,约占全国总量的七成。其中,云计算类软件1946件,同比增长118 %,增速突出。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管理司相关负责人17日表示,著作权登记数量大幅增长反映出社会公众版权意识不断加强,表明版权相关企业对加大版权保护、运用和管理,以及以版权作为核心资产进行融资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强烈。 据介绍,著作权属于无形产权,在实践中通常会出现权利状况难以判断的问题,不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力。为解决这个问题,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登记制度。目前,我国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著作权登记制度,主要包括作品登记、计算机软件登记、质权登记制度以及著作权合同登记和备案等相关制度。(记者璩静)
【资料】国家版权局:苹果、淘宝、亚马逊将纳入监管范围 记者从6月25日在京召开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行动”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国家版权局将进一步扩大主动监管范围,计划将苹果网上商店、淘宝网、亚马逊等网络服务平台纳入版权主动监管范围,要求平台根据实际情况报送版权保护措施、权利人投诉及处理情况等。 此外,国家版权局还透露,将首次启动对音乐视频的主动监管,将影响力较大的视频网站和音乐网站纳入到主动监管范围。第一批纳入主动监管的网站除了包括由国家版权局直接监管的百度、优酷、土豆、爱奇艺、腾讯、搜狐、新浪、迅雷等19家重点视频网站外,还包括一听音乐网、虾米音乐网、酷狗音乐网、多米音乐网和酷我音乐网等5家以传播音乐作品为主要业务内容的网站
【资料】国家版权局拟调整文字作品报酬标准 千字100至500元 国家版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草拟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23日在其官网发布。《办法》规定。原创作品稿酬标准为每千字100-5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 根据《办法》,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其中,原创作品的版税率为5%至15%,演绎作品的版税率为3%至10%。原创作品基本稿酬由原来的每千字30元至100元,调整为每千字100元至500元。 《办法》规定,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报刊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按每千字1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同时《办法》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国家版权局称,《办法》即日起向社会公开草案文本,社会各界可在2013年10月31日前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维护文字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 本办法所称版税,是指使用者以图书定价×发行数(或实际印数)×版税率的方式向作者支付的报酬。 本办法所称基本稿酬,是指使用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的报酬。 本办法所称印数稿酬,是指使用者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作者支付的报酬。 本办法所称一次性付酬,是指使用者根据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质量、篇幅和授权期限以及作者的知名度、影响力等因素,一次性向作者支付的报酬。 第四条 版税率 (一)原创作品:5%-15% (二)演绎作品:3%-10% 以出版方式使用作品采用版税方式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或者签订合同时由使用者向著作权人预付首次实际印数或者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首次出版发行数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经支付版税部分不再重复支付。 第五条 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100-5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演绎作品: 1.改编:每千字30-150元 2.汇编:每千字10-30元 3.翻译:每千字80-300元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 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作品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 辞书类作品按双栏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 非汉字作品,按相同版面同等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 第六条 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 作品重印时只支付印数稿酬,不再支付基本稿酬。 第七条 一次性付酬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稿酬标准及其计算方法。 第八条 使用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外,使用者还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九条 使用者未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报酬,以较高者向著作权人支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 第十条 使用者出版作品后,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将所得著作权使用费的60%支付给著作权人。 第十一条 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第十二条 报刊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按每千字1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出版者未按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将报酬连同邮资以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为收转。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收到相关报酬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著作权人转付,并编制报酬收转记录。 报刊出版者按前款规定将相应报酬转交给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后,对著作权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十三条 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版权局1999年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
【资料】由3D打印技术引发的版权问题思考 3D打印是近年来蓬勃发展的一项创新技术,主要应用于对立体三维产品的制作。在国际巨星成龙主演的《十二生肖》和小罗伯特•唐尼主演的《钢铁侠3》等国际大片中,我们都见识到了3D打印的精彩画面。2013年8月,品牌3D打印机的驱动程序被直接纳入微软集团研发的新一代操作系统软件Windows 8中,这似乎标志着3D打印技术也许会在不久的将来,进入千家万户,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之一。 相比已有的打印技术,3D打印技术是一项涉及面十分广泛的综合性技术产业,它给人类的生活带来很多意料不到的便利,但是同时也带来很多前所未有的知识产权问题。 3D设计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3D打印是基于计算机技术和信息化的发展与应用,如CAD制图技术、三维扫描等,先制作出电子数码形式的设计作品,再通过3D打印机制得实物。其电子文件往往可以经由电脑网络迅速而广泛地流传,用户则可以从网络下载文件后自行打印。那么如何界定3D打印技术中的著作权问题呢?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等。”虽然著作权法中并未明确指出电子数码形式的设计图也包括在第七项所涉及的作品当中,但是设计图显然不应当局限于其载体形式,电子文档的设计图也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之内。因此,对于一件3D打印产品的设计者来说,无论其设计图文件、图纸形式,还是电子文件形式,都理所当然的享有该设计作品的著作权。 例如,某著名手机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公布了其品牌手机的3D外壳设计图档文件,提供给用户免费下载并打印出手机外壳。在这个案例中,手机公司无争议地享有该设计作品的电子文档的著作权。因此个人用户在下载使用该设计图时,实际上应当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不过由于该公司对用户免费开放了设计图的使用权和复制权,这使得用户可以无需支付费用就免费获得并使用这一设计文件。 进一步引申思考,虽然设计者免费开放了设计文件的使用权,但这并不等于放弃了其著作权利,用户的下载使用许可也仅局限于非商业模式的个人合理化使用。如果用户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或者二次创作该设计图以及其产品,同样侵犯了著作权拥有者的权益,利用商家的善举而牟取不正当收益会受到法律的严正制裁。 著作权划分和归属难界定 另一方面,3D打印的设计作品大多通过网络分享、传播、复制和出售,并且引申出对于已有3D打印设计作品的二次修改和创作,这其中所带来的著作权问题就更加复杂。 例如,设计师A自行设计了一个3D打印艺术作品“视觉迷宫”,将其上载到某个网站展示并以此出售。之后另一个设计师B受到了A的作品的启发,也上载了另一个类似主题的作品,那么B的作品是否侵害了A的著作权呢?这需要考察“视觉迷宫”这一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如果B的作品的表现形式与“视觉迷宫”这一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那么B的行为显然侵害了A的著作权。但是如果B的作品的表现形式与“视觉迷宫”并无实质性相似,只是主题类似,那么则未必能够构成侵权。这是因为,“视觉迷宫”的题材本身早在多年以前就已经出现,只是之前由于技术限制,是借助于雕塑模型、平面绘画等形式来展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并不延及其主题和思想。3D打印领域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划分和归属,恐怕连当事人都很难界定,还需要法庭来进一步的审查和判断。 在这一案例中,互联网网站也承担着传播和共享文件的角色。尽管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于互联网网站的责任和义务有着明确的要求,但是在3D打印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互联网网站在分享、传播、推广3D打印技术方面,也需要进一步的加强、细化其管理功能和职责。 另一个例子是3D打印作品中的再创作。例如,某著名3D打印公司将一网络游戏中的动漫角色应用于公司自行设计的3D打印作品中,用于展示和销售。虽然设计者可能是使用CAD等软件,模仿角色自行重新建模绘制了3D形象,即使这样的设计过程不仅仅是简单的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其中也凝聚了3D打印设计师的智慧结晶和辛勤创作,但是这样的3D打印产品却可能依然侵犯了该游戏的著作权。不过其是否真的构成侵权,还需要由法庭进一步的取证认定。 更加复杂的情况是如何区分3D打印作品中的艺术性与实用性元素的情况。例如,在某电视剧中,设计师通过3D打印技术制作了剧中的道具——一件国王的宝座。在这一过程当中,由于文字和立体产品二者分别属于不同的艺术表达形式,因此设计师根据原著小说的描述,通过3D打印制作的道具并不侵犯原著小说作者的著作权,而且设计师拥有该道具产品的著作权。 但是,如果他人通过3D打印的方式对该道具进行改进,将其再次设计为一种日用产品,例如一把日常生活中的椅子,那么这样的椅子是否侵犯了剧组人员的著作权呢? 要判断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判断的是作品中的艺术性元素和实用性元素之间的分割问题。依据现有的一些案例来考量,一般而言,如果作品的艺术性元素是主要的部分,是与其功能无关的内容,那么产品中的艺术性元素部分就可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因此,可以在澄清了椅子的艺术性元素和实用性元素是否可以分割,以及如何分割之后,才能进一步确认他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设计师的著作权。 鉴于目前国内外尚未出现有关3D打印技术的著作权纠纷的案例,因此在此也只能提供一种参考性的思路。但是可以肯定的是,3D打印作为一项高速发展的新兴技术,势必带来很多生活方式的改变和生活观念的变革,这将会渗透到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因此在即将来临的3D打印时代,如何更好地对3D打印技术进行使用、规划和生产,并合理地保护权利人的著作权权益,可能将会成为未来在著作权立法和修法的主要课题之一。(田丁丁 殷源源作者单位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化学发明审查部材料化学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编辑:肖悦)
【无水】我觉的我不水,song不水,就干了 202楼. 古娜拉黑暗之神--乌呼啦呼--黑魔变身 古娜拉黑暗之神--古罗尼--动 古娜拉黑暗之神--扑啦啦--改变之术 古娜拉黑暗之神--沙卡拉--移行魔法 古娜拉黑暗之神--乌拉乌拉--黑魔箭 古娜拉黑暗之神--达拉古拉--黑魔传书 古娜拉黑暗之神--他拉奇--黑能量 古娜拉黑暗之神--哆嗦啦--火焰 古娜拉黑暗之神--呼呼啦--黑魔极光 古娜拉黑暗之神--古他啦--裂开 古娜拉黑暗之神--科尼多--攻击 古娜拉黑暗之神--拉沙卡拉--影子魔法 古娜拉黑暗之神--他拉古--黑动能 古娜拉黑暗之神--多鲁多--消失 古娜拉黑暗之神--巴拉拉小魔仙咒语 巴啦啦能量—沙罗沙罗—小魔仙—全身变 巴啦啦能量-呼尼拉-魔仙变身 巴啦啦能量-他拉娜-停 巴拉拉能量—华沙加鲁—起 巴拉拉能量—哗哗必必—转移 巴啦啦能量—乌特拉-魔仙力量提升 巴啦啦能量—鸣啦呜-旋风 巴啦啦能量—沙罗吐-动 巴啦啦能量—乌特拉—魔法鞋 巴啦啦能量-雪妮拉-魔法光环 巴啦啦能量-木啦啦-开 巴啦啦能量—他多啦--粘贴魔法 巴啦啦能量—沙罗鲁--定/飞 巴啦啦能量—索尼拉—声音变法 巴啦啦能量—卡啦啦—亮 以上
【墨鱼】话说我自入吧排名不是八就是九,墨鱼竟然直接三了 说真的第九的排名我已经占了一年多了啊。。。。 以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拍死在沙滩上
【飕飕】中国动漫3.0时代,精品化和品牌化才能出头天 从业久了,接触的人多了,会发现中国动漫圈是一个很有特点的地方,这个圈子里面的一些人会很自闭,有钱而自闭,没钱也自闭。自闭的原因恐怕是在担心自己苦心琢磨的赚钱之道或者商业模式会被其它人给窃走,也有担心自己策划多时的创意和项目会被顺手牵羊。 还有一群人是自负,觉得我的项目天下第一,不赚大钱是老天瞎眼,问其做什么项目,首先会和你沟通对世界趋势、天下大势的看法,会讲联合国的理念、中东或者埃及的局势,世界级的宏观思维,会把自己当成是世界的拯救者,仿佛不做这部动漫,天就会垮塌、地球就会停止运转,人类就会在凄惨中堕落到无间地狱。还有一种是飘忽不定、神神秘秘、遮遮掩掩,不知道他到底在想什么,在做什么。 其实我的观点是,你就算有一个很好的创意、很好的商业模式,真的不用担心它会被人窃走。如果因为你讲了一段话,就被人轻易抄袭或者盗走的话,说明这个创意和商业模式也不具备真正的竞争力和市场价值。 我承认每个企业在做原创的时候,找到作品的定位,策划一个好的创意,找到好的盈利模式是非常困难的,不过琢磨的东西还是要勇敢地和不同行业的人、专业与非专业的人分享,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找到自己的方向。对于自认为有钱便能左右地球运转的朋友,我认为无论多么有钱,最后还是要靠好的内容来说话,不要强调太多宏观和哲学上的东西,讲一个好的故事、塑造一个好的形象,才是正念和正事。 据我的观察,现在的动漫内容原创和前些年确实有一些不一样了,因为环境都发生了变化,新的平台在涌现,新的事物在发展,所以要不断的去保持敏锐的眼光,敞开自闭的心扉、保持谦和的心态、明确自己的处境,把握住变化和趋势,顺势而为才能有所作为。 新时期的动漫原创发展了十年,动画片的产量做到了全球“第一”,漫画的内容也是铺天盖地,但是更多的是昙花一现,能真正做出影响力、做出市场效益、做出品牌价值的,真的很稀少。我们总结认为,新时期动漫原创的历程大概经历了1.0和2.0的版本,现在正在进入3.0版本的时代。 一、1.0版本时代,野蛮生长 1.0的版本时代,大概在04、05、06年的时候,那个时候国内很多动画企业还停留在代工阶段,原创做得很少,也没有更好的政策。后来国家的播放保护政策一出台,电视台到处找国产动画片,先不问质量,而问的是数量。以《喜羊羊》为代表的长篇系列动画片才会在那个时代乘势而起,因为它有数百集的量。 因此,如何用较低的成本,来做更长的分钟数,是那个时候原创动画企业的普遍策略。而那个时候你去任何一家做原创的企业,老板都会拍着胸脯说:“我们要做一部长达520集、1000集的动画片。”与此同时,漫画市场也在寻求转型。一批传统的漫画刊物,比如《卡通先锋》、《动画大王》、《北京卡通》、《少年漫画》、《科幻世界画刊》等相继停刊,而后来的巨头《知音漫客》和《漫友》也还在进行开拓和转型。 1.0版本的动漫原创,是一个野蛮生长的过程,动漫的盈利模式还停留在很初级的阶段,很多企业还未预见到未来互联网对内容产业将会带来多么大的影响和诞生出多少的商业空间。萌芽期的环境非常混乱,基本上靠野蛮生长才能活下来。 二、2.0版本时代,动漫大跃进 从07、08年到11、12年,国内动画市场还要比萌芽期显得混乱张狂,因为随着地方政府的动漫政策落地,大跃进的时代来临,一些企业靠政策吃饭做了大量冲量的片子,去挤央视频道首播,想方设法在电视台露个脸,尽管是在深夜十一、十二点,可是依然可以拿到政府的奖励。 而且神奇的是,动画片成本可以压缩到一分钟一千块钱甚至几百块钱。这个时候原创的量是上去了,超出了电视台的需求量,于是各种潜规则就开始出现,将播映市场搞得混水一潭。当然极端的事件是《高铁侠》、《雷锋》、《戚继光英雄传》这些极品项目,引起国人骂声一片,也让很多真心想做动漫的人颇为心灰。与此同时,也有的企业将动漫视为资本游戏,拿着动画片就可以去圈地、搞产业园、搞基地、房地产开发。 在这个大跃进的过程中,倒确实出现了一些有市场影响力的作品,已经渐渐站稳脚跟,形成了品牌势能。
【课堂】互联网行业纠纷层出不穷,“高科技不正当竞争”应如... 在引发与搜狗的中秋浏览器之战后,360再一次坐上了被告席。9月25日,搜狗公司正式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奇虎科技公司、奇虎360软件公司不正当竞争,并索赔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万元。或将再次刷新360连败纪录。 “高科技侵权”或成新挑战 9月19日,360再次利用极具欺骗性的方式,以“安全修复”的名义篡改用户电脑设置,以达到打压和攻击其竞争对手的目的,在事件发生后的媒体行为中还进一步侵害了搜狗公司商誉和形象,可谓形成了“三重侵权”。 部分专家认为,相比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手段,360所使用的侵权方式不仅仅恶意损害了搜狗公司的经济利益,更违反了软件行业的“最小特权原则”这一基本秩序,对用户电脑形成直接侵犯。 如何在科技高度进步的今天,有效地应对高技术手段的新型不正当竞争,一直是近几年业界的关注话题。面对这一“新型”不正当竞争手段,司法部门是否需要制定相关的更为适当的制裁措施,自然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 在传统思维中,不正当竞争一直被认为“仅仅”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民事责任,而在360系列事件后,用户也被大面积地拉入到了不正当竞争的受害者范围中来。对此,有声音呼吁,不正当竞争司法中应增加更为严厉的惩罚性措施,包括经济性惩罚和经营资格上的处罚等。如果此次搜狗胜诉,将为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司法实践提供可供参照的先例。 互联网市场监管成课题,司法机构能动性是关键 那么,互联网为何会存在如此之多的不正当竞争案例?舆论认为,互联网行业运作模式与传统产业有着很大的不同,具有很强的实时性,大多数恶意行为都可以在短短几分钟内实施完成,而相关证据的存活寿命也较为有限。而监管部门并没有针对性地采取的监管策略,这就使得现有监督机制在约束互联网行业竞争风气方面显得不够积极,一方面在监管和执法上也面临不少实际困难,一定程度上使得部分企业感到有恃无恐。 司法界人士表示,面对技术含量较高的新兴行业,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更为主动的工作方式,更密切地介入实施监管职能,以便更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同时,建立适当的公众监督机制,借助用户的眼睛约束企业行为,也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策略。(王易见)
【课堂】外观设计如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外观设计是知识产权领域一项特殊的客体,具有“技术”与“艺术”的特性,兼跨产业和艺术两大领域。因此,虽然外观设计在各国立法中可以得到外观设计专门法或者专利法的保护,但是著作权法的保护仍然是十分必要的。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外观设计给予全方位的保护,比如美国对外观设计以专利法保护为主,但也以版权对其进行保护。在我国,著作权法虽未明确规定保护外观设计,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外观设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外观设计与美术作品的关系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将外观设计定义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工业品外观设计不仅有技术的特点,还有艺术的特征,可以说是在技术基础上的艺术。这种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截然不同的性质,使其实际上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非常接近。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对美术作品的定义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从上述定义比较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与美术作品的构成要素中有诸多重叠之处。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观念包括美学观念的表达形式,因而,当以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组成的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构成美术作品这一表达方式时,外观设计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外观设计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没有对外观设计的著作权保护进行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实践,外观设计只有在构成美术作品时,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美术作品按照其是否具有实用性,可分为纯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纯美术作品,是指仅供观赏的艺术作品,比如水彩画、雕塑、油画等;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的艺术作品,不仅可供观赏,还具有使用价值,比如造型独特的香水瓶等。因此,外观设计也可按纯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于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可分的外观设计,比如印有图画的地毯,图画与地毯是可分的,图画离开地毯其可供观赏的价值并未受影响,而地毯即使没有图画其实用性亦未受影响,此时两者分离后的图画可以作为纯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即对于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可分的外观设计,可将其艺术成分的部分作为纯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对于其实用部分,著作权则不予保护。 对于那些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可分的外观设计,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如果其同时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实用性和艺术性,则可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独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而非抄袭或剽窃他人的作品;可复制性是指可以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复制,这是作品得以传播的必备条件;实用性是指具有实用性功能;艺术性是指审美意境所达到的程度。在这些条件中,艺术性的判定是一个难点,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的判断也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在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二审判决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艺术性则要求该物品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程度,这种创作程度至少应使一般公众足以将其看作艺术品”。 外观设计著作权法保护的优势与局限性 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相比,外观设计著作权保护有以下优势与局限性: 首先,著作权法保护成本较低,作品一完成即具有著作权,不需要如外观设计专利那样经过主管机关的审批及缴纳各种申请费和维持费,因此,对于那些更新较快的外观设计可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较短,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相对较长,对于专利已到期的外观设计,在符合著作权法的条件下,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三,著作权法对于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没要求,仅要求作品系独创的,因此对于那些不具备新颖性的外观设计来说,可以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 当然,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排斥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即在保护期限内权利人享有独占的对专利技术的垄断权,以最大限度地防止他人实施该技术方案。而著作权并不排除其他人独立创作的相同或近似的作品,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垄断性和保护效力强于著作权。 因此,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各有利弊,权利人应根据自己的知识产权性质和类型,针对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保护途径。(黄志娟 杨文泉)
【色海】谁能帮咱把二冲后的世界地图P一下呗 把淹没后的陆地弄掉,海洋弄成红色……啊没人的话只能自己去弄了…… 以上
【求精】是时候展现真正的大叔了!杀死曾经的自己 这节课好无聊,基本发呆闲逛中结束,然后发现媚儿竟然不知道咱是赤果果的大叔……于是想起来前些天国庆漫展拍的照片以及自己的妹妹的所以要不要发一下啊虽然拍摄技术太渣到现在也忘记了整理,不过想来大家也愿意看吧(不管瞎不瞎你们都要看::>_<::)所以放学我来放图然后一个一个@你们,虽然许多人可能不在或者不常在了但是还是会@的,然后放图会有点慢插楼随便……嗯 以上
【激动】第一次给了紫喵~\(≥▽≤)/~ 嗯嗯好吧。。。幸好紫喵和队友都很好,我坑的不算太厉害。。。。 ✽。❀。✿゚*✽。❀。✿゚*✽。❀。✿゚*✽。❀。✿~ 以上
【嗯哼】 啊我就知道,说,做了什麽对不起我的事了 以上
【我不活了】连续在本吧签到1天,晒下签到排名照,看看我神...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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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了】连续在本吧签到1天,晒下签到排名照,看看我神马水平 以上
【许嵩·海上灵光】没有新歌听我都要忘了许嵩是谁了… 旧歌虽然听不厌但也不敢听了,听得遍太多害怕某一天会没有那种感觉……新专辑真的没消息么? 以上
【完结】壳中少女补完撒花✿゚*✽。ɴ 一起把前两部回顾了,补完纪念~ 接下来就该 新海诚了啊 ~ ✽ 。❀。✿゚ * ✽ 。❀。✿゚ * ✽ 。❀。✿゚ * ✽ 。❀。✿ ~ 以上
【明年】再续黑子篮球的人气?「排球少年」确定将由I.G制作 《排球少年!!》继九月下旬在实体书店宣传海报释出电视动画化消息引起粉丝们热烈回响后,伴随着第45期周刊少年JUMP以及10/4发行的日文版漫画第八集,公开了电视动画将由以攻壳机动队闻名的Production I.G制作的讯息。周刊少年JUMP第45期封面以及附赠的动画版宣传图特制海报 为了庆祝漫画日文版第八集的上市,作者古馆春一也从10/2起在官网《ハイキュー!!.com》公开了倒数的祝贺绘图,第八集订名为《脱‧"孤独の王様"》,封面由人气第一名的"球场上的王者"影山飞雄担当,书腰上的简介也透露将与青叶城西展开激战,帅气的抛开王冠与披风的影山将会有怎样的表现相当令人期待w 日文版第八集上市的倒数贺图:日文版第八卷封面 目前除了动画制作公司以及动画版将于2014年4月登场之外尚未释出其他动画版相关的消息,但笔者认为宣传图的角色还原度相当高,排球少年也是Production I.G继《黑子的篮球》之后再度担当运动作品的制作,相信在运动场面的画面张力上可以有精彩的表现!趁着作品高人气,东立出版社也将于本月一次发行两集中文版,一次将进度追到第六集,喜欢这部作品的人可别错过罗! 漫画官网ハイキュー!!.com : 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j-haikyu.com%2F&urlrefer=c50439a2b13b26857c50c0cd185608aa 周刊少年JUMP-ハイキュー!!特集页面 : 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shonenjump.com%2Fj%2Fsp_haikyu%2Findex.html&urlrefer=8071cea0e2aca12b6dc01d3e712a1173 ハイキュー!!VOMIC连载页面: 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vomic.shueisha.co.jp%2Fhaikyu%2F&urlrefer=2952a49b1a039029646f80b44fc79620 ✽ 。❀。✿゚ * ✽ 。❀。✿゚ * ✽ 。❀。✿゚ * ✽ 。❀。✿ ~ 以上
【新番】white album2小木曾圣母无双,冬马党泪流两行%>_<% 借用下这句话,,,,另外很想过一下游戏不过肯定没时间了的。。。。 ✽ 。❀。✿゚ * ✽ 。❀。✿゚ * ✽ 。❀。✿゚ * ✽ 。❀。✿ ~ 以上
【新番】境界の彼方所记录の地平线 青春纪行男主竟然是法学系果断追之。。。。 感觉新番要比想象中好很多。。。。 不得不再次评价道。。。。 ✽ 。❀。✿゚ * ✽ 。❀。✿゚ * ✽ 。❀。✿゚ * ✽ 。❀。✿ ~ 以上
【无聊】皇族被棒子三杀输了了肯定。。。。 哎,心态哪里有那么好调整。。。。 ✽ 。❀。✿゚ * ✽ 。❀。✿゚ * ✽ 。❀。✿゚ * ✽ 。❀。✿ ~ 以上
【喂喂】这里反而只有我一个签到。。。 嘛 ✽。❀。✿゚*✽。❀。✿゚*✽。❀。✿゚*✽。❀。✿~ 以上
【喂喂】这里真的有三个人签到么。。。。。 我怎么到这里的。。。。。 ✽。❀。✿゚*✽。❀。✿゚*✽。❀。✿゚*✽。❀。✿~ 以上
【KILL la KILL】衣服也可以这样子。。。真敢设定啊。。。 看完第一话果断弃 ✽ 。❀。✿゚ * ✽ 。❀。✿゚ * ✽ 。❀。✿゚ * ✽ 。❀。✿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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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吧务】待我长发及腰,把我拉为吧务可好 这真是一个吧(bei)务(shang)的世界 啊新人报道 以上
【进退】维谷 一是漫展5天的义工,二是妹妹想来玩,本来觉得不冲突,但是被一语惊醒,是不能两全的…我真是太笨了,而且天闻角川招个小工这么拖延时间,直接说不用我也好办可不一定选上我但这么悬着时间不能确定的等待真是心燥…… 总之就是在难得的义工经历和难得的和妹妹一起的经历的进退维谷…… 唉,你们会怎麽办 以上
【sakura】学校樱花社の残酷的天使纲领。。。。。 实在是没想到。。。。。 ✽ 。❀。✿゚ * ✽ 。❀。✿゚ * ✽ 。❀。✿゚ * ✽ 。❀。✿ ~ 以上
【eva】樱花社3号要出残酷的天使纲领? 震惊了。。。。。 ✽ 。❀。✿゚ * ✽ 。❀。✿゚ * ✽ 。❀。✿゚ * ✽ 。❀。✿ ~ 以上
【卧槽】搜狗与360纠纷闹到法院 京华时报讯(记者李斌)搜狗和360的口水战升级为诉讼战。昨天,搜狗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奇虎科技公司、奇虎360软件公司不正当竞争,索赔经济损失4500万元,法院已经立案。 搜狗公司在起诉书中称,中秋节以来,360公司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用户的默认浏览器从搜狗浏览器修改为360安全浏览器,而且普通用户发现后很难重新设定。搜狗公司认为,360公司干扰了搜狗的正常运营,恶意阻碍并严重破坏了原告向用户提供搜狗浏览器软件的服务,要求360公司立即停止利用“360杀毒”“360安全卫士”和“360安全浏览器”对原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4500万元,同时承担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0万元。 据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核认为此案符合立案条件,已于25日下午立案受理。 外界认为,搜狗与360的这场争斗缘于近日腾讯突然入股搜狗,破坏了360收购搜狗的计划。但360方面表示,事情的起因是搜狗输入法以升级和更新词库为由大规模捆绑搜狗浏览器诱导用户下载。360只是向用户提示搜狗的捆绑行为,并在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启动浏览器修复功能,将浏览器设置成为系统原有的默认状态。 昨晚,360公司紧急宣布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搜狗不正当竞争,索赔5000万元,同时向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搜狗CEO王小川侵犯360公司名誉权,索赔100万元。 ✽ 。❀。✿゚ * ✽ 。❀。✿゚ * ✽ 。❀。✿゚ * ✽ 。❀。✿ ~ 以上
【卧槽】轻小说「俺妹」发售前先行剧透“犯人”受到处罚 前几天“「会长是女仆大人」漫画版最终回先于杂志发售出现网络剧透的事件”在推特上引起各方人士关注,「我的妹妹哪能这么可爱」的插画师HSP在推特透露,「我的妹妹哪能这么可爱」也曾遭受过剧透,犯人之一已经受到了处罚。 以下是推特的原文翻译: @kanzakihiro (HSP推特) 2013年9月24日 「俺妹」被泄露内容的时候是在发售前……甚至是在书运到书店之前的事。所以第一次的犯人已经被抓到,他认罪并已经受到了处罚。第二次剧透的犯人已经基本查到是谁,但因为没有确定的证据所以无法指认。 看来在编辑部或印刷公司的确有人在做这种事。虽然身为读者有时会比较喜欢早点听到作品的信息,但身为从业者还是应该好好遵守职业道德的。✽ 。❀。✿゚ * ✽ 。❀。✿゚ * ✽ 。❀。✿゚ * ✽ 。❀。✿ ~ 以上 ✽ 。❀。✿゚ * ✽ 。❀。✿゚ * ✽ 。❀。✿゚ * ✽ 。❀。✿ ~ 以上
【卧槽】日本某大叔因网络贩卖COSPLAY服获益3亿 遭到警方逮捕 分享图片 因无授权贩卖COSPLAY服装,日本广岛警察逮捕了永井制作所的社长加藤伸枝嫌疑人(39岁),非法所得约3亿日元。 据称,该嫌疑人在今年3月至4月间与社员同谋制作「海贼战队豪快者」的四种服装,这是未经版权方东映授权的擅自复制,售价为3万2千日元一件。这家公司拥有6家网店,贩卖约4千种COSPLAY服装。【战队COSPLAY服居然这么好卖?】 这次逮捕是因为“无授权制作、贩卖”,其实COSPLAY服装和同人志是一样的性质,只要官方想抓,一抓一个准,就算是自己爱好制作的COSPLAY服装其实也都是“未授权”的……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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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语】强迫症表示每次看剧场版都想下载独自看高清而不在线看弹 快告诉我不是我一个人 以上
【予告】御狐少女物语 嗯 以上
【轻国】命运石之门/Steins;Gate 负荷领域的既视感完结撒花❀ EL PSY CONGROO ✽ 。❀。✿゚ * ✽ 。❀。✿゚ * ✽ 。❀。✿゚ * ✽ 。❀。✿ ~ 以上
【要死】是谁推荐我看女王的?不要告诉我妖旋是冈本画的! 快来人告诉我你是我的女王和妖精的旋律不是一个作者!冈本太坏了! 以上
【晚安】原来我最近常逛的竟然是卖萌吧…不是为了资源…不是为了 只是为了你 以上
【晚安】今天才恍然意识到自己已经大三了…… 早已经过了为赋新辞强作愁的年纪啊……是真的老了… 以上
【中秋】快乐✽。❀。✿゚*✽ 只是看不惯没有人发帖竟然。。。。。 ✽ 。❀。✿゚ * ✽ 。❀。✿゚ * ✽ 。❀。✿゚ * ✽ 。❀。✿ ~ 以上
【外交】愿天下所有的有情人都是兄妹O(∩_∩)O~ 愿天下所有的兄妹都是情人~\(≥▽≤)/~ http://tieba.baidu.com/f?kw=%B3%A4%B9%C8%B4%A8%C3%CE&tp=0 ✽ 。❀。✿゚ * ✽ 。❀。✿゚ * ✽ 。❀。✿゚ * ✽ 。❀。✿ ~ 以上
【中元】快乐~\(≥▽≤)/~ ✽。❀。✿゚*✽。❀。✿゚*✽。❀。✿゚*✽。❀。✿~ 以上
【阿狸】开团的时候该怎麽办 嗯 以上
【于是】再不睡明天真岂不来的 上午满课啊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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