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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爱好-留住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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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细则   依村组法和各省级选举法规,村委会选举中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违法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如下行为:⑴、组织村委会换届选举违法,即有关行政主体不及时组织村委会换届选举,使村民无法及时进行村委会选举,导致村民的法定选举权利无法及时实现。这类违法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违背定期换届选举的原则,无正当理由提前突击选举、拖延选举或者以种种借口拒绝组织村委会换届选举。⑵、指导村委会选举工作违法,即有关行政主体在指导选举过程中故意曲解法律、规避法律或直接违反法律,从而侵害了村民的直接选举权利。这类违法行政行为主要发生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既有可能侵害村民的实体性选举权利,也有可能侵害村民的程序性选举权利,实践中以后者为多。如乡镇政府利用职权擅自指定、内定或随意取消、调整、变更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未经村民会议通过而直接指定、委派、撤换或罢免村委会成员,在选举过程中违法指定不合格人员或亲信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计票员、唱票员等选举工作人员,指使亲信监督村民填票、投票,在计票、唱票时不公开进行而搞暗箱操作,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等。⑶、确认选举结果违法,即有关行政主体对村委会选举结果的效力作出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认定。如违法认定整体选举有效或无效、认定具体当选人当选有效或无效、对当选者不及时颁发甚或拒不颁发当选证书等。⑷、处理选举纠纷违法,指有权行政机关在处理村委会选举中产生的纠纷或争议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村民选举权利。如对村民的检举、控告、申诉拒不受理或受理后不依法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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