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风812 飞风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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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出轨、离婚风波,台前幕后的财产分割(原创文章) 吴飞律师,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多年婚姻家庭纠纷、房地产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等诉讼及非诉方向经验。 身为一名自诩眼观四海八方事,耳听五湖九州声的律师,浏览各大媒体新闻头条是每日早晚闲暇之余的必修课,不过昨天的头版新闻更换速度还是着实让我吃了一惊,前一秒还在和同事一同讨论美联航暴力驱客事件,点了一下刷新,某知名女星国外出轨的版头标题赫然映入眼帘,错愕之余喊了一嗓子,顿时律所助理、行政一帮年轻人们围拢过来,不遗余力地开始了八卦,动辄张口就是“我早就知道”云云,各个一副先知先觉的专家学者相,一扫律所沉闷的工作气氛,看到这场景,主任也不禁过来凑了个热闹,瞟了一眼照片“哟,王珞丹出轨啦?” 网络信息时代,明星出轨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相对于一般民众而言,明星的隐私范围几乎小到不存在,试想我等草民中哪位仁兄贤妹能够容忍有人不分昼夜地尾随跟拍?但明星不同,公众的求知欲在对明星荧幕舞台之外的生活方式了解方面似乎从没有上限,而明星自身也很清楚,单凭几部影视剧、几档真人秀、几首歌就能长时间维持热度的年代一去不复返了,唯有时不时地造个大新闻才能保证自己不淡出公众视野,毕竟,再鲜的肉,放的时间长了还是会风干的。于是公众和明星合力催生出了一个以侵犯曝光他人隐私为己任,借助偷拍偷录等典型非法取证手段为谋生方式的职业——狗仔。三方以默示方式达成合意,以“搞事情”作为合同主要履行内容,平等自愿,其乐融融地实现各自目的,彰显了“三赢”这一划时代创举的意义。于是我们见到了某位明星妻子和经纪人手拉着手,见到了某位导演深夜斗地主和两位美女肩并着肩,见到了“好男人”出轨后离婚声明慷慨陈词、大义凛然,见到了“傻白甜”和陌生男人水边嬉戏、把酒言欢。 我等吃瓜群众这下可真是看花了眼,操碎了心。我去朝阳法院开庭打个车,都有出租师傅问我“您是律师,那您看宝宝那离婚案结果会怎么判?会让那姓马的净身出户吗?”我也只能直言相告“您要真听我说,那您恐怕要失望了。” 我的很多客户包括咨询的当事人,每次提到对方出轨总是怒不可遏,不止一次请求律师帮助搜寻对方出轨的相关证据,还有很多当事人抱定了一种理念,那就是只要对方出轨的证据确凿,夫妻共同财产就应当少分或者不分给对方,一言不合就要让对方“身败名裂,净身出户。” 首先这种错误观点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条文予以支持,是大部分当事人一厢情愿的想当然,一种大众化思维式的道德审判,也许这当中不乏当事人见到过过错方少分财产的判例文书,但是这些朋友大都犯了不留意经过只在意结果的主观主义错误,仅仅记住了过错方少分了财产这一不具备典型代表性的结论,没有查阅其根本原因,在我看来这种判例大部分是因为离婚案件中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46、47条所列的行为导致了最终没有平分共有财产,而恰好这一方又存在出轨行为,使得最终的判决结果被前面说到的朋友曲解了,然后口口相传,形成了现在这种局面。 而很多朋友在碰到对方婚内出轨的情况时,第一选择并不是去当面咨询专业的律师,而是现在网上进行免费问答,被网络上一些不知来源、不明身份人员的错误说法所误导,以至于见到律师时依然执拗地坚持自己观点,律师提出了不同看法,就干脆以“水平不行”妄加否定,实质上是在损害自己的利益。我们就借此来展开说一下所谓“婚内出轨”对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到底有多大影响。 第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出轨证据在离婚案件处理中大多主要用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接触离婚案件多了之后就会发现,绝大部分原告均是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共同生活可能”作为离婚理由的,而在处理这些案件尤其是首次提出离婚的案件过程中,法官会从夫妻婚前认识时间,婚后共同生活时间,有无生育子女,是否有和好可能等各方面进行分析,同时要求原告方举出感情破裂的证据。一般的当事人根本没有任何证据或者举出一些夫妻吵架的录音就认为完成了举证义务,我不止一次地跟我的委托人讲,我们国家是非常重视传统观念的,这一点在法律执行方面也不例外,古人讲“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结婚的时候简简单单填个表领个证,根本没有意识到婚姻关系缔结在法律上是多么严肃的事情,那好,离婚的时候就让你真正体会一下什么叫做艰辛,对于举证不能或者举证明显不足的原告,只要对方轻松说一句“我不同意”,法官会当庭告知不准予离婚的结果以及半年内无新情况不得起诉的时限,此时原告又想当然地认为大不了等半年,再起诉离婚无论如何也离成了吧?半年后又拿张写的歪七扭八的诉状上庭,结果又是失望而归。司法实践中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诉离婚未得到支持的案例比比皆是。 而如果持有充分证明对方出轨行为的合法证据,上述过程就简单了许多,通过证据说明因对方的过错导致了夫妻感情严重受损,无法挽回,法官是很有可能在第一次起诉时就判决离婚的,当然,如何合法有效地搜集对方出轨证据不在本文讨论之列,我只是想说明很多当事人劳心费神得到的证据可能只有在证明感情破裂达到离婚地步这一个环节上才有用,而我们的当事人往往认为只要有了对方出轨的证据就可以万事大吉,让对方“血本无归”,固执地把全部精力放在找寻出轨证据上,不惜花费高价请人、找关系,积攒了堆积如山的证据,开庭时发现除了开头法官看了看之外,完全用不上,舍本逐末。 第二,掌握了对方出轨证据完全不意味着就可以让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事实上对方的出轨行为即便被证实无过错方也仅仅可以依据《婚姻法》第46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而且该条款指的是“与他人同居”,需要区别“出轨”和“同居”两词的含义,同居一般是指过错方与固定的第三者保持长期稳定且公开性的共同生活关系,婚内偶发性的与他人性行为不在此列。主张损害赔偿的数额可以由无过错方自行提出,并且提供计算该数额的依据,如果无法提供,由法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自行裁量。 从上述第二点我们可以看出,无论对过错方的出轨行为证据掌握与否,实际均不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第三,现行法律中明确提到“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是《婚姻法》第47条,指的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于该方当事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注意这里的用词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而且按照现行的审判理念,少分或者不分的对象一般是指被转移或变卖的财产,只有一方当事人出现了上述行为,才会收到相应的财产分配惩罚,跟他是否出轨完全没有关系。 说到这里,很多朋友就明白我为什么跟出租司机师傅说知道真相的他要失望了,一方出轨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违背了道德理念,但是法律对此并没有做出财产分配层面的惩罚,但并不意味着无过错方掌握相关证据就没有多大用处,我们前面提到司法审判中对于婚姻关系的处理是十分谨慎的,即便要离也要在离婚的基础上在法庭的组织下双方进行调解,那么站在道德有利面的无过错方明显会掌握这种调解的主动权,进而争取有利于己方的财产分配协议方案,这就是沟通技巧的问题了,当然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重婚行为,那就另当别论了,但一般的司法处理中对于重婚的认定更为严格,毕竟是涉及刑事犯罪的。 所以,处在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不要被错误理论所引导,合理进行证据搜集,不要一味地寻找对方出轨证据而忽视其他方面证据的调取和分析,最终导致己方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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