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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平气和再说几点袭警事件 这个帖子发了好几天了,还有人不停的说这个警察冤,没忍住,就再说几点 这个事情的关键是两点,袭警跟抢枪。 先说袭警,首先申明一点,任何犯罪都是以已经发生的事情来定罪,你们别自己脑补事情来作为事情的真相。如果不存在抢枪,那以已发生的拉扯事件,在没给张造成任何外伤的情况下,时候最多也就是治安拘留。好了,我这么说会有人说我避重就轻,会说我故意忽略把抢枪的事情。那我们就说说抢枪。 你们一直认为两郭是有抢枪行为的。我就不明白你们从哪里得出的结论,两郭有抢枪的行为。我并不在现场,你们也不在现场,那我们怎么去认定两郭有没有抢枪呢?只能从现场的目击者的口述去分析。你们可别把张的自述当做两郭抢枪的证据。张有主观为自己开脱的意识,别否认这点,这点是事实。 所以两郭有没有抢枪要看目击者怎么描述,我是从http://tieba.baidu.com/p/2409175050这个帖子里来论证的,如果你觉得这个帖子不可信,那就什么都不必说了,到此为止。 那我们看看这个帖子里对目击者的证词的描述:如上面证词说诉,十几个目击证人的证词都只说有拉扯行为,包括跟死者关系不佳的代氏父子,没有目击者的证词说两郭抢枪。那怎么才算是抢枪呢?即便是最终没有抢到枪,但抢枪总会有抢枪的动作,如果真如张自述里所说的那样,第三枪是:“郭永志用双手抱住我握枪的右拳。我将枪口朝下,奋力试图摆脱郭永志,挣扎过程中,朝地下打出第三枪, ”第四枪张自述也是持枪的右手是摆脱控制了。第五枪:“郭永志继续和我抓扯,再次用双手抱住我的右手腕和拳头部位,继续向下拉,我则用力向后拖。在此过程中,第五枪响了,郭永志一下面朝下扑倒在地。” 在第三枪跟第五枪这两枪,目击证人中如果都说两郭做出了如张描述的动作的话,不用说你们,我都会觉得两郭有抢枪的行为。我想法官也会认定抢枪的。为什么法官还是认为张有罪。原因很简单,除了张自述两郭有这样的动作外,十几个目击证人并没有做出与张自述一样的证词。所以法官认定没有抢枪。说明张在说谎。 抢枪得有抢枪的动作,总不能说两郭抓着张未持枪的左手或者抓着张的衣服,或者抓着张的耳朵这些动作你把它定义为枪枪吧。你们也不要自己脑补说两郭抓未持枪的左手的下一个动作就是抢枪。未发生的就是未发生,你们再怎么脑补这就是未发生,法律只定义已发生的事情。 所以整个事件中两郭有拉扯,但并未做出有抢枪嫌疑的动作,不然不会十几个现场目击者都只做出有拉扯,包括与两郭关系不佳的代氏父子。均未做出两郭有抢枪行为的证词。
说说袭警这个事 我看了看这个帖子,先说说法庭上的证据。 里面出现证据: 1.公诉人员出具十几名证人的证言。多数证言显示,两名被害人与张磊有过抓扯。 2.就一个证人(目击者伍明学 )的证词说像是在抢枪,注意,是说像是 3.还有一个证人(目击证人刘苏浪 )的证词说没有抓扯行为。 我们采用多数人的证词,有过拉扯行为。(至于里面说的暴力袭警啥的,拿出暴力袭警的证据来再说,至少里面还有一个证据是:张磊事后并没有发现任何外伤。) 再说说很多人认为这两个人就该杀。。。我不知道你们怎么会得出这样的结论。。。说什么在美国就直接击毙了。。。美国警察可以直接击毙嫌疑人是因为美国有2.7亿的民间枪支。你怎么不说在法国在德国警察是不是也因为你空手没凶器拉扯几下警察就直接被击毙。 如果跟警察拉扯拉扯就该击毙,那一年怎么也得被击毙个几万人。 我再说个我个人的观点:首先,没有任何人是被强迫去当警察的,这都是个人自由选择的。警察这个职业是高危高风险职业,这个我想所有警察在当警察前都应该知道。警察是持枪的执法者,那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自我心理控制能力。用什么警察也是人,一激动就乱了,无意识的开了枪来解释,我觉得有点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了。这么打个比方,接到报警电话了,警察出警,这是必须的。到达现场,结果发现是有人持枪抢劫,那警察是不是也可以说,警察也是普通人,所以警察就可以躲起来或者直接逃跑? 你从事了这个职业,那就别说你还不具备这个职业该有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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