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人的儿子 穷人的儿子
贫农的孩子家里不富裕,长大后上不起学好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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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吕梁离石御龙湾小区开以商以交房为由变相收费很高 合同约定交房日期是2013年9月30日。但是在等了一年后,2014年9月15日通知交房,在没有出示任何房屋验收合格的条件下,吕梁盛世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的物业部门要求另缴费4万1千多才给钥匙,并且对于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只字不提。有以下疑问: 表1:物业收费一览表 序号 名称 收费标准 1 税——预收 总房费的4% 2 公共维修基金——代收 90元/平米 3 预告登记费(按揭)——代收 380元/户 4 它项(按揭)——代收 0.28/平米 5 评估费(按揭)——代收 总房款的0.005 6 交易费——代收 6元/平米 7 档案费——代收 400元/套 8 测绘费——代收 1元/平米 9 登记费——代收 80元/本 10 委托代理费——代收 20元/平米 11 工本费——代收 480/套 12 煤气初装费——代收 3500元/户 13 暖气建设费——代收 50元/平米 14 有线入网费——代收 450元/户 15 代办费——应收 500元/户 16 物业管理费——应收 1.1元 /平米 17 电梯费——应收 0.5元/平米 一、御龙湾小区不具备交房条件,没有收费的相关证明文件。 合同约定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也不给业主,也未出示造成延期的相关政府文件,业主相信政府,假如开发商出具有政府要求停工的文件大家也不会不讲道理。开发商只是要求业主们敢快交钱。 依据购房合同曙光地产未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消防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整个交房过程中,我们未看到以上证明材料,在要求出示后,依然没有。所以我们认为御龙湾小区不具备交房条件。 如果,曙光地产可以出示以上证明材料,那御龙湾小区就具备交房条件。交房期限为: 2013年9月30日正负误差90日,也就是说交房最后期限是2013年12月29日。从2013年12月31日到2014年9月15日整整259日,依据购房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应该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在询问曙光地产工作人员时,该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推脱违约责任,只字不提违约金赔偿问题。曙光地产这种无视国家法律和合同约定的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制裁。 二、收费表中第1项——税款为总房款的4%不合理,应为1.5%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10]80号)第一条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为3%。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所以,契税应该按1.5%的税率征收。 三、收费表从第2项到第14项为代收,代收项目没有出示任何部门的委托书 特别其中10、11项,房产局表示他们那里不会收取,已经包括在第9项登记费中了,不知小区物业代替谁在收费?以上疑问找小区谈过,要见委托代理收费的证明,一直推脱。 四、收费表中第2项——维修基金:90元/平米不合理 按照吕梁市的一般收取费用是50元/平米左右。小区给我们的回复是“按照太原市的标准收取”,对这样的回复谁能服? 五、收费表中第12,13项——煤气接入安装费:3500元/户,暖气建设费:50元/平米 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中明文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其实开发商通过拍卖、挂牌等方式获取土地开发房地产,土地出让金就包含了燃气配套费,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也就是说房价中已经包括了水、电、气、有线电视、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收费表中第16,17项——物业管理费:1.1元/平米,电梯费:0.5元/平米,没有物价局批文。 找小区谈过要求出示物价局批文,得到的回复是:“整个吕梁市收取物业管理费和电梯费的都没有物价局的批文。”且不说这样的答复是不真实的。充分说明,他们明知道要通过物价局,却没有样做。 对比泛华在吕梁市开发的房地产,他们的收费只有物业管理费1.2元,没有电梯费,并且明确表示,有吕梁市物价局行审【2013】61号批文。 以上是我的问题,已经两周时间了,我们到处想办法,想得到公平的回复,但是毕竟这是我们个人的力量办不到的,希望通过媒体的力量整治这种违法法纪法规的乱收费现象。毕竟买房子交的那几十万是辛苦钱,现在房子是否合格不知道,在收到钥匙前还要被不明不白的被宰,心里很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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