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地的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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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你能到我的心理去,你会看到那里全是你给的伤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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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解答 问:开发商交房后,业主能否以未装修入住、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不缴纳物业费? 答:不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业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在接收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后,即使未装修入住,也应当按照法律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的对象是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即使部分业主未实际入住,只要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就应当缴纳物业费。业主不得以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而拒绝支付物业费。 问:哪些情况下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 答:第一种,物业公司未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是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业主缴纳物业费,在物业公司未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当然有权拒绝物业费的缴纳。 第二种,物业公司擅自违规收费的。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物业公司有权对违反治安、环保等规定的业主罚款吗? 答:无权。《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方,并无行政执法权利,无权对违反规定的业主罚款。 问:业主与租户约定租户缴纳物业费,租户未缴纳,物业公司能否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 答:可以。《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从合同的角度来说,业主与租户的合同约定,并不能当然约束物业公司的权利,即使业主与租户约定租户缴纳物业费,在租户未缴纳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仍可以要求业主缴纳。 问:物业公司催收物业费可以采取断水断电的方式吗? 答:不可以。《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催收物业费,包括但不限于短信或电话通知,张贴催收通知等。如因物业公司采取断水断电行为造成业主损失的,物业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问:物业费的请求适用诉讼时效吗? 答:物业费的请求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每一期债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继发生,各期债务之间虽互有关联性,但具有可分性,均为独立债务,诉讼时效应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物业费请求人民法院未予支持。
【建工案件】建设单位能否以全部工程未完成而拒不支付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着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情形。一般的情形是,实际施工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产生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会按照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参照合同工程价款的约定判决支付工程款。 但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将实际施工人清退,让另一施工队伍入场施工,施工单位怠于维护权利,那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利主张相应的工程款,建设单位以全部工程未完工而拒不支付工程款的主张能否支持?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461号民事裁定书中,建设单位以“案涉合同无效,且工程至今未竣工并验收合格,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认为工程款付款条件未成就。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退场后,建设单位即更换施工人继续施工,应当认为建设单位对案涉工程构成擅自使用,且实际施工人施工部分已竣工验收合格,故本案工程款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承包合同书》主张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 可见,在实际施工人非因自身原因确已无法继续参与施工的情况下,要求合同项下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再支付工程款的说法,既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又对实际施工人明显不公平。实际施工人获得工程款的要求是所完成的工程经验收合格,而所完成的工程是否为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并非实际施工人获得工程款的必要条件。
[建工案]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应如何处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2024年3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中:晁某诉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施工合同因转包而被认定无效,合同中关于管理费的约定亦属无效,但在工程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如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产生了一定的管理成本,则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合施工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该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相关会议纪要一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明确,转包方的管理费是否支持应结合个案情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判断: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转包方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再次明确,转包方不进行管理、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 从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718号赵某、河北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中,最高人民法院同样坚持了管理费的实质审理原则,认为转包方“通过委派人员、与发包人协调、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以及付款审批等方式参与案涉工程建设,履行了管理义务,实际产生并付出了相应的管理成本”,对转包方关于管理费的主张予以了支持。 结论总结: 管理费的约定作为施工合同的内容,因施工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但管理费作为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转包方实际参与了施工管理活动,则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对转包方关于管理费的主张予以支持。若转包方仅出借资质而未实际参与管理,则转包方不应取得管理费。
如何防止老赖转移财产,保障判决顺利执行 一、向法院申请保全。 向法院申请保全分为两种,一种是诉前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保全。两者的区别首先在于提起申请的时间不同:诉前保全是在案件正式立案之前,而诉讼保全则是在案件立案受理之后,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此外,两者的受理条件也要求不同:诉前保全对被保全财产要求严格,就笔者所在的区域,法院一般会要求有明确具体的财产,银行存款的需要提供开户行、银行账号、存款金额等信息,房产等不动产的需要提供房屋坐落、产权证号等信息,否则诉前保全法院可能不予受理,而诉讼保全则无此项限制。 二、向法院执行人员提供财产线索。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要主动对接法院执行人员,向法院执行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样也有助于早日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知道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如不动产、银行存款之类的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持调查令前往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将查询结果提供给执行人员。 三、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在判决生效前后,部分案件当事人在感觉诉讼结果不会理想的情况下,就通过各种手段,以低价转让自己的财产,或者以高价受让他人财产,致使名下可供执行财产被恶意转移殆尽。对于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通过形式撤销权将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予以撤销。
2024年3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 2024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显示,1年期LPR为3.45%,5年期以上LPR为3.95%,均与上期持平。 业内专家表示,上一期5年期以上LPR出现了较大幅度下调,效果还将持续显现,预计短期内LPR将保持稳定。
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特殊经济补偿金赔偿年限问题 案例一则 段某于2006年5月入职克美公司,从事管理工作,2013年按照克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安排,在王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凯蔓公司(工作地点、岗位不变)继续上班。2019年6月,段某以凯蔓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向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针对经济补偿金起算时间,段某主张经济补偿金从入职克美公司开始起算,凯蔓公司主张克美公司与凯蔓公司为独立法人,段某系从克美公司辞职后入职的凯蔓公司,经济补偿金应当从入职凯蔓公司起算,双方产生争议。 实践中,有一些企业由于投资人变更、风险责任规避等原因,将原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注销又注册新公司,或者直接注册新公司来经营,而劳动者在此期间仍然继续工作,对于变更的情况通常是不知晓或者知道但由于法律意识不强而未考虑到相应的风险。而一旦涉及到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者通常会按照一般的理解即按照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来计算,而企业通常会以独立法人为由进行抗辩。如果裁判者没有仔细审查企业关系的情况下,则可能会采纳企业的抗辩理由,对劳动者的主张不予支持。 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法律规定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涉及企业变更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5.其他合理情形。
老人超市拿两鸡蛋被拦倒地猝死案二审当庭判决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3日下午,67岁的谷某在南通市崇川区某日用品超市选购。谷某在挑选鸡蛋放入购物袋时,并将两个鸡蛋放入自己裤子口袋中,该行为被超市店员注意到。谷某在收银台结账完毕准备离开时,超市店员将谷某叫住。随后,谷某边说边走,另一名店员拉着谷某的衣袖并跟随他行走。在走到一处冰柜旁时,谷某突然倒地。超市店员见状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和120。还有两名路过的顾客对谷某进行胸外按压。之后,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对谷某进行急救并将其送至南通市中医院进行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谷某家属将超市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发现谷某的不当行为后,从视频中可以看出被告员工和谷某之间有言语交流,被告员工用手拉住了谷某的衣袖,但该行为并未超过合理限度范围。谷某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系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由于其病发突然,被告亦拨打了110、120电话,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本案中被告超市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谷某的死亡之间亦无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 一、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超过一般限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损害结果。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等。 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四、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类似案件: 一、在“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中的郑州医生电梯劝阻吸烟无责案,河南郑州医生杨某因在电梯内劝阻段某抽烟,两人发生争执。十多分钟后,69岁的段某突发心脏病死亡。段某的妻子将杨某诉至法院。郑州市中院认为,杨某劝阻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没有侵害段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本身也不会造成段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因此杨欢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在裁判文书网中,一名老人在农贸市场买菜准备离开的时候,突然后仰栽倒,路人及农贸市场工作人员拨打120,后老人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标注的“猝死”。后老人家属以农贸市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救治为由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定老人的死亡系其自身原因造成,菜市场管理人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撤销之诉--从一则案例中看购房人权利的保护 对已出售的商品房,同意抵押期间出售的银行的抵押权与购房人的权利何者优先? 案例: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银行出具书面说明,同意该项目在抵押期间可以正常销售。梁某通过抵债方式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取得商品房,并占有入住。后房地产开发商未按期偿还贷款,银行起诉房地产开发商偿还本息及对不偿还的以抵押合同中抵押物清偿的生效判决。在银行执行期间,梁某以其为房屋购买人为由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银行在抵押期间同意正常销售但未对出售房屋的价款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具有过错,尽管银行“同意恢复抵押可售”并不导致抵押权消灭,但为兼顾购房者梁某的生存利益,银行不能对其已同意出售的案涉房屋行使抵押权的追及权能。 案例来源:梁洋、黑龙江立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005号民事判决书)。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要件: 一是主体条件,仅限于该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是程序条件,即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三是实体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四是结果条件,即损害其民事权益。
五部门下发通知要求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 针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以大学校园为目标,通过和科技公司合作等方式进行诱导性营销,发放针对在校大学生的互联网消费贷款,引诱大学生过度超前消费,导致部分大学生陷入高额贷款陷阱的情况,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不得针对大学生精准营销、诱导超前消费 《通知》要求,要加强对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大学生设定为互联网消费贷款的目标客户群体,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放贷机构外包合作机构要加强获客筛选,不得采用虚假、引人误解或者诱导性宣传等不正当方式诱导大学生超前消费、过度借贷。 二、贷款前必须获得第二还款来源的书面担保材料 要严格贷前资质审核,严格落实大学生第二还款来源,通过电话等合理方式确认第二还款来源身份的真实性,获取具备还款能力的第二还款来源(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其贷款行为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 三、不得采取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等方式暴力催收 《通知》要求,必须妥善处理逾期贷款,规范催收管理,严禁任何干扰大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暴力催收行为,不得向第三方机构发送借款学生信息,不得非法泄露、曝光、买卖借款学生信息。各地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大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中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针对大学生群体以套路贷、高利贷等方式实施的犯罪活动,加大对非法拘禁、绑架、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
停车场是否应当对受自然灾害损坏的车辆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将车辆停在了收费停车场,遇到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造成车辆损怀,停车场管理人未告知车主。车主要求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停车场以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主张免除责任。停车场是否应当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260-268号民事裁定书 车主与停车场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 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车辆由停车场负责看管,双方之间存在保管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停车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停车场作为管理者,应尽到必要的管理职责,在发生自然灾害后也应及时告知车主转移车辆,未尽到前述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对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结合贯溪合作社与车主的过错程度综合考量,认定贯溪合作社就车辆损失承担50%的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蔑视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下物业服务相关法律规定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进程,小区物业服务工作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今天笔者就来说一说物业服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何为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二、物业公司有无罚款等执法权? 物业公司并不享有执法权,《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三、物业公司是否可以采取断水、断电方式催收物业费? 不可以。《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四、哪些情况下业主可以拒绝物业公司的收费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业主能否以未入住、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不支付物业费? 不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施行后的离婚、子女抚养及子女姓氏问题 一、离婚 离婚的形式可以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形式。 1.登记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则是指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案件判决的基础在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民法典》规定了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五种法定情形:(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对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子女抚养 离婚时子女的抚养问题,首先,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根据子女年龄不同,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标准: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可以由父亲抚养;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离婚后子女的姓氏 司法解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骑手与平台法律关系分析及骑手发生事故后如何维护权利 近期的外卖员骑手猝死、平台公司仅人道主义提供2000元的事件,将平台推上了风口浪尖。外卖员骑手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骑手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又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呢? 从管理的角度来说,平台是提供订单的,平台一般将配送任务外包给区域代理商,由区域代理商招募骑手,而骑手一般是自备工具抢订单送货,平台与骑手之间并无直接的关联,很难认定平台与骑手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158号建议的答复中也指出,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用工方式不断发生变化。若简单将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之间认定为劳动关系,纳入现行劳动保障法律调整范围,将大幅增加平台企业责任,不利于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也不利于吸纳灵活就业人员就业。 笔者以某饿、骑手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截至2021年2月19日,裁判年份为2021年的共五篇,其中一篇为撤回起诉、一篇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曾经的职业介绍外,有效共三篇。三篇中,两篇认定骑手与招募该骑手的代理商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一篇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而法院未予支持。可见,在实践中也倾向于认定平台与骑手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劳动关系,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骑手送餐争分夺秒,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又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笔者搜索了近两年来判决,对于受害人的赔偿,骑手所投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骑手与区域代理商之间为雇佣关系,即使骑手应承担责任也应当由雇主即区域代理商承担责任。建议受害人将区域代理商及保险公司诉至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例适用民法典“自甘冒险”条款的案件 案情: 在羽毛球运动中,宋某被对手周某的羽毛球打中眼睛,造成右眼受伤,宋某住院治疗。随后,宋先生以健康权受侵害为由,将周某诉至朝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500多元。 法院认为: 宋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在参加足球、篮球、排球或者羽毛球等对抗性较强的文体活动时,应充分认识到可能存在的危险,做好必要的防护工作。另外,活动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河南省交通事故案件各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比例 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银保监局筹备组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豫高法[2018]372号,规定了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之间两类不同原则,其中: 第一类为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全责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100%,机动车主要责任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80%,机动车同等责任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60%,机动车次要责任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40%,机动车无责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10%。 第二类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分为两机动车、三机动车和多车三种情形。 一、两机动车之间全责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认定比例为100%,主要责任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认定比例为70%,同等责任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认定比例为50%,次要责任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认定比例为30%,无责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1.三机动车之间一方全责、另外两方无责,全责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认定比例为100%;2.两车分别主要责任、一车次要责任的,两车主要责任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认定比例为40%,次要责任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认定比例为20%;两车共同主要责任、一车次要责任的,共同主要责任的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的70%,次要责任的承担30%。3.三车均为同等责任的,各承担1/3;4.一方主要责任、另外两方次要责任的,主要责任方承担损害赔偿的60%,次要责任的各方均承担20%;5.一方主要责任、一方次要责任、一方无责的,主要责任方承担70%,次要责任方承担30%,无责方不承担责任。 三、多车之间,全责方承担100%,无责不承担责任。其他根据具体情况具体掌握。 以上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一般性原则,个案存在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调整;涉案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认定。
关于民间借贷民法典规定的利息计算标准时间(民法典已生效)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出借银行卡可能存在的民事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刘洋将自己的银行卡给母亲使用,母亲郭翠萍用于家庭经营,郭翠萍借第三人款项被起诉,法院判决刘洋对其个人银行账户接收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刘洋不服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78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刘洋认可案涉银行账户由其母亲郭翠萍长期持有使用,无论该账户系其自行开户还是郭翠萍代为开户,均为刘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刘洋将其交由郭翠萍使用,即意味着同意将该账户出借给郭翠萍使用。作为银行账户出借人,二审法院将其列为共同诉讼人,符合前述规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借款用于郭翠萍家庭煤矿生产经营,刘洋名下曾有多套家庭出资购买的住房,刘洋系其家庭煤矿生产经营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二审判决刘洋对以其个人银行账户接收的用于家庭煤矿生产经营的借款518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药店店主救治心脏骤停患者因压断对方肋骨被告 2017年9月7日,辽宁沈阳一家药店的店主孙向波在为一名昏倒在自家店内的女子戚老太(化名)做心肺复苏时,压断了对方的12根肋骨。当年10月末,孙向波接到了法院的一纸诉状,那名女子将孙向波告上法院,表示需要由孙向波赔偿自己的住院费用近万元,同时待伤残等级评定后,另需赔偿伤残赔偿金。
新民诉证据规则中的自认 法条: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河南省高院下发意见,明确人身损害中的三类案件统一标准 意见明确,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全省法院审理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一、双方当事人均在河南省辖区、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河南省辖区、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涉外、涉港澳台的、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商事案件; 四、知识产权案件; 五、其他由中院管辖的民商事案件。
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诉前保全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保证金及执行款退还要求 退费须知 一、退诉讼费 1、个人退费:持法官开具的退费报告、诉讼费缴费票据原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信息(户 名、账号、开户行、联系电话)领据 2、单位退费:持法官开具的退费报告、诉讼费缴费票据原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和受托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基本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行、联系电话)领据 二、退保证金和执行款 1、个人退费:持法官签批过的履行款返还审批表、 领据、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信息(户名、 账号、开户行、联系电话) 2、单位退费:持法官签批过的履行款返还审批表领据、单位营业执照证复印件、委托书和受托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基本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行、联系电话 注意:(1)当事人为多人的退费(即超过一个人且都为成年人):需提供每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委托一人代为领取退费的授权委托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诉前调解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诉前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关于加强和规范诉前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诉前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有效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诉前调解应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各级法院立案部门应当通过当面释明、书面释明等方式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诉讼成本,讲清人民调解等非诉讼方式的便利、低成本优势,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但不得因案件较多等理由阻止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二、诉前调解应当征询当事人意愿。经释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导入诉前调解程序;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登记立案。严禁不经当事人同意将所有民事纠纷以“民调”案号强制导入诉前调解程序。 三、规范诉前调解收案范围。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起诉,经审查属于家事、相邻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劳动争议、劳务合同、交通事故赔偿、物业供水供电供暖服务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20万元以下的债务、证券期货或其他案情简单、标的额较小、争议不大的纠纷的,应当引导当事人诉前调解。对于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拖延诉讼或者其他不适宜调解的纠纷的,不得进行诉前调解。 四、加强对诉前调解案件的监管。诉前调解案件要一律录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并导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委派调解员调解。调解成功的司法确认和调解不成转立案的统一在网上流转。人民法院的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工作应当纳入司法统计和绩效考核范围。 五、加强对调解员的管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组织派驻到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或诉调对接工作站的调解员,以及人民法院自行招聘或返聘的专职调解员,可以注册为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是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情况的,应当回避。 六、调解员的工作职责。调解员应当认真开展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告知举证要求,询问是否需要鉴定、保全,主持双方进行证据交换、质证,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归纳争议焦点,确认无争议事实并记载等工作。 七、强化诉前调解与诉讼的程序衔接。诉前调解成功的,调解员应当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能够即时履行的,应当主持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当事人需要司法确认的,应当协助办理网上立案事宜。诉前调解不成功的,调解员应当开展确认送达方式、送达地址,协助当事人办理网上立案事宜,提交双方争议焦点和无争议事实材料等工作。 八、规范诉前鉴定、保全工作。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保全的,调解员应当协助当事人办理网上申请事宜。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对方当事人同意诉前鉴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鉴定机构。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诉前鉴定的,不得以法院名义委托鉴定。 九、诉前调解阶段不得进行诉中保全、公告送达、签发传票、审查管辖权异议、开庭等具有司法性质的活动;不得收取诉讼费。 十、严格规范诉前调解的期限。诉前调解的期限为30日,超过30日未达成调解协议且无最高法院文件规定的合理理由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经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十一、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室的业务指导。各级法院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派驻法院人民调解室的管理,对调解能力强、成效好的积极推荐评优评先,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对不遵守纪律,甚至充当诉讼掮客或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依纪依规严肃处理,该清退的清退,该处分的处分,坚决维护人民法院形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印发
精神损害赔偿 1.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简单总结为:人格权利、身份权利、违反社会公德直接侵犯死者或其人格、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
同居关系中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在1986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而之后则认定为同居关系(原先也称为非法同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从中可以看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 上述规定的“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由此可见,在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第二,双方没有或者无法达成协议,能够证明出资额的,按照出资额比例予以分割;第三,既无协议又无法证明各自的出资额,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
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 根据2018年10月1日生效的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简单来说,恶意串通、无中生有,都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最高院审理建工解释二明确了中标合同优先、开工日期认定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9.2.1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七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九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赵明利诈骗案再审改判无罪(2018)最高法刑再6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指出: 本案本系民事纠纷,却被作为犯罪处理,审判机关应从中汲取教训。 第一,严格界定刑民界限,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犯罪处理。在经济活动中,虽然刑事诈骗行为可能引发经济纠纷,但即便存在重大经济利益诉争、造成一方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也不一定意味着存在刑事诈骗行为。本案中,赵明利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放置于长期反复、滚动式交易的整体中考查,符合双方长期认可或默认的合同履行方式,也没有给合同相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对于一个民商法领域的履约行为,原审判决将其认定为诈骗犯罪的行为,甚为不当。将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犯罪相混淆,动用刑事强制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动,侵害了平等、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场交易秩序,进而对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造成较大损害。 第二,严格认定犯罪构成,进一步加强证据审查,确保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判断涉案行为究竟是可能引发经济纠纷的诈骗行为,还是单纯的经济纠纷事由,在实体法上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范所确立的犯罪构成,在程序法上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收集、固定证据,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合理的判断。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要求,对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如果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有效处理的,原则上均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相反,对于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但形式上缺乏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也不得使用刑法予以解决相关纠纷。只有形式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实质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必须适用刑法定罪处 第三,明确司法审判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保障定位,结合司法改革进程,进一步完善司法裁判模式,切实屡行好保护职责。各级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让司法成为守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从而促进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各级法院应结合司法责任制等司法改革要求,加强审判改革,重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的关联,重视刑事案件审判与刑事申诉审查的衔接,特别是重视刑事申诉对于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有效的防范和纠正机制,防止冤假错案所导致的“100-1=0”的社会效果。
员工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 (二)关于诉讼代理人资格问题 36.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至少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 (1)缴纳社保记录凭证; (2)领取工资凭证; (3)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民事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而占有他人财物是否构成 1.是否构成诈骗罪: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该答复也指出,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最高检的观点是认为诉讼欺诈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如果手段行为构成犯罪则是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 2.虚假诉讼罪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何为“捏造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10.1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行政诉讼中,可以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然后再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案例:祁县华誉纤维厂诉祁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二审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期 案情:原告对祁县人民政府的行为不服,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祁县人民政府关闭原告企业的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祁县人民政府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祁县人民政府申请撤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7日下发了第3号行政裁定书,准予祁县人民政府撤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生效。祁县人民政府违法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有:机器设备全部报废损失、利息损失、工资损失、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损失、预期利润损失等共计10934391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九条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信息的,参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最高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不予书面答复的;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不予书面答复或者明确答复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如何处理?鉴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所请示问题具有普遍性,经研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特通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三、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此后再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
新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烈保护法2018年5月1日实施 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类案件关于诉请及利息的六条总结 1.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当事人可以以此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2.没有约定利息,借期内自然人之间借贷,人民法院对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有约定利率,法院支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率支付标准不超过年利率24%,超过年利率36%的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再次约定的本金不一定会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未约定利息,可以请求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只要不超过年利率36%,已自愿支付的利息在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不能要求返还。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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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 法律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而河南省的规定分别是五千、五万、五十万。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立案程序及所需材料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立案地点: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大厅即再审立案大厅 需要提交材料: 1.再审申请书五份,每增加一个当事人加一份(申请人、被申请人都包括在内); 2.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四份(二审的应提交一审、二审判决书); 3.生效证明原件一份; 4.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自然人的提交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材料提交后,根据案件情况及申请法院的不同,咨询不同的法院工作人员。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量刑实施细则2014 15.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 (2)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一般不超过三年;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超过一年;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4)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 (5)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 1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超过一年。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 17.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8.对于初犯和偶犯,可以结合犯罪原因、犯罪性质、后果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劳动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劳动关系的认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如何起诉个体户: 《解释二》第九条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解释三》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刑事案件【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构成此罪的前提是以营利为目的,标准包括抽头渔利、赌资和参赌人数,是一个主观性较强的罪名。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15】30号)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关于申请再审若干注意事项 1.申请再审的人如果均为自然人,则再审申请机构为本级法院;若有一方或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再审申请机构为上级人民法院。 2.再审事由包括: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农民工受伤如何处理才能获得最大补偿 农民工受伤出院后,应当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评定伤残等级,同时对伤者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一房多卖,一房多抵 赔偿 《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的具体要求 1、微信聊天记录是“视听资料”的一部分,可以作为上呈法庭的证据,但只能作为间接证据。 2、明确借款双方的身份,真实性、完整性要求:可以通过硬盘数据的原始恢复来判断数据真实,或者经向聊天工具服务商来查询其真实性。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什么程序,哪些人可以会见 对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尚未判处刑罚、交付执行前,一般会羁押在看守所,这个阶段,家属是不能见的,只能由律师或者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
民间借贷案件 一、管辖问题 《民诉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离婚家庭案件 一、离婚诉讼证据有哪些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子女户口、出生证明、身份证; 2、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3、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随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交通事故案件 1、2016年最新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6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7154元;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853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887元。 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8804元/年。 2、精神抚慰金 死亡、1级、2级:3-8万元 3、4、5级:2-6万元 6、7、8级:1-4万元 9、10级:5000-1万元
学校的圈存机是不是坏了,冲卡怎么办,求助
怎么没有卖花的了 前天卖花的呢,怎么不见了,附近有吗?
有没有下周二去农行面试的 求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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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怎么这么多自行车 大家都哪买的,有没有想转手的
自行车问题 假期学校多了很多自行车。。大家都是在哪买的想知道
这样也算占座了?敢不敢专业一点 写个号就是你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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