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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实务 知识点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原理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原理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 根据增值税的定义,增值税额应为“增值额×税率”计算而来。但在实务中,一般是用间接法进行计算,即先计算出应税货物的整体税负,然后从整体税负中扣除法定的外购货物已纳税款。这样计算的结果就相当于“增值额×税率”,只是这种方法在实务中更易操作一些,所以得到了普遍应用。 例如:生产企业将40元的原材料投入生产过程中,生产出的产成品成本为80元,以130元的价格售出。 在这个过程中,货物增值了两次,第一个增值额是80-40=40元,第二个增值额是130-80=50元,共增值90元。根据增值税的定义计算的增值税额为(40+50)×17%=15.3 元。按照间接法计算的增值税额=130×17%-40×17%=15.3元。 因此,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注意: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取得的是价税合计,则应该用“价税合计数÷(1+增值税税率)”来换算成不含税价,再用不含税价乘以税率计算增值税额。 知识点2:征税范围 二、征税范围 在实务中,准确把握增值税征税范围,关键是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区分开来。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进口的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应该计算缴纳增值税。 1.货物指除了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例如:生产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水杯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需要缴纳增值税,而销售办公楼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在会计上,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进口货物 企业进口货物时,作为购入方要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如:某企业进口一批商品,价格折合人民币30000元,包装费2000元,支付卖方佣金1000元,进口运费和保险费3000元,关税税率5%。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30000+2000+1000+3000=36 000(元) 进口关税=36000×5%=1 800(元) 进口增值税=(36000+1800) ×17%=6 426(元) 会计实务:一般纳税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提供加工劳务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受托方要就收取的加工费计算增值税额。 加工劳务是有偿加工劳务,本单位职工为本单位所提供的加工劳务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修理修配劳务也是指有偿修理修配增值税应税货物。例如,修理汽车的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修理大桥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本单位职工为本单位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会计实务:企业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在确定增值税征税范围时,关键是要正确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各自的征税范围。 因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是对货物和劳务的流转额征税,在实务中极易混淆,总结如下: 有形动产和与有形动产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 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其他劳务征收营业税。 思考题:一家公司专门从事外送快餐业务,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二)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般纳税人的有些行为本不属于有偿让货物的销售业务,但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下列行为而使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也为了避免因发生下列行为而使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防止利用下列行为逃避纳税义务,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时。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满180天时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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