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飞竹 单飞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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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内鬼”盗卖QQ靓号获利40万 南都讯 见习记者俞康 通讯员李少麟 张诚 QQ“靓号”是否属于财产?利用职权非法获取QQ“靓号”进行倒卖,获利人民币40万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昨日下午,南山区首例涉及盗卖QQ号码案,在南山检察院进行公开审查。 今年5月,腾讯公司员工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一个“59995”的QQ“靓号”及密码,并通过犯罪嫌疑人闫某以人民币3万的价格在网上售卖。之后张某又非法获取86个QQ“靓号”出售给犯罪嫌疑人闫某,共获利40万元,犯罪嫌疑人闫某因倒卖Q Q号获利约10万元。 负责承办此案的检察官现场提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Q Q号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存有争议,现行立法没有明确。其次,犯罪嫌疑人闫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QQ号已先于立法在市面流通交易,已具有现实的财产属性,利用管理系统的职务便利,非法获取的数额较大,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进行立案侦查。”负责此案的南山**分局警官首先表态。他表示闫某明知张某非法获取QQ靓号,再进行网上销售,非法获利,有共同犯意和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腾讯公司代理律师黄磊说:“像这样5位数的Q Q号在市场售价也要5位数,Q Q靓号有实际的财产属性。”张某辩护律师姜杰则不认同,“本案中87个Q Q靓号不是被腾讯公司实际使用的,没有投放入市场,这样是否可以理解为没有具体的定价?”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曾月英教授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构成职务侵占,但由于Q Q靓号的财产属性认定存在困惑,无法认定职务侵占罪。但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目前此案仍在检查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专家说法 QQ号也属“财产” “QQ靓号属于刑法第92条所表述的“其他财产”范畴,它是一个产品,有交换和使用价值,应当属于财产。尽管现行没有立法,应当属于刑法保护的范围。”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谢挺说。 深圳大学法学院吴学斌教授则表示“赞成”谢挺的看法,如果能对Q Q靓号进行价格鉴定,就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定职务侵占罪;如果不能进行鉴定,认定为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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