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的空白 三年的空白
无用噶。预咗噶啦。
关注数: 110 粉丝数: 629 发帖数: 18,402 关注贴吧数: 49
捉蛤蟆被刑拘 据媒体报道,近日,浙江杭州淳安县农民陈某在水库里捕捉114只癞蛤蟆准备当下酒菜,被当地森林公安依法刑拘,陈某被抓时,109只癞蛤蟆已被宰杀,5只活体被放生。 逮癞蛤蟆也犯法,这是陈某始料不及的,许多村民也不清楚癞蛤蟆受法律保护,捉不得。这反映了在农村《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普及很不够。 癞蛤蟆学名叫“中华蟾蜍”,早在2000年就被国家林业局列入《“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三有”动物,即“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三有”动物,根据《刑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私自捕捉1只(条)就属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属于重大刑事案件。可见,陈某被刑拘符合法律规定。 但陈某犯法似乎属“糊里糊涂”,这有一定代表性,据悉许多农民对法律保护“三有”动物并不知情,对哪些属于“三有”动物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专家介绍,目前我国被列入“三有”目录的野生动物多达1700余种,光是鼠类就有43种,蟾、蛙类291种,鸟类700多种——别说一个普通农民,就是具备一定动物专业知识的人也很难分辨得一清二楚。过去,捉几只青蛙喂鸭子,打几只麻雀当下酒菜,在农村很常见,如今这“老皇历”行不通了,青蛙、麻雀、癞蛤蟆都属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捉了就犯法,甚至要坐牢。 由此意义上讲,陈某非法捕捉癞蛤蟆被刑拘,堪称是生动、具体、看得见的普法教育。希望借助这一事件,增强公众尤其是广大农民保护“三有”动物的意识与自觉性。 近年来,农民因不懂法捕捉“三有”动物被判刑的事情屡有发生,我们的普法教育不应该总是“以案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教育要未雨绸缪,做在前面,深入人心,让公众知道法律的底线在哪儿,什么东西捉不得、吃不得。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必要前提是向公众广泛宣传法律,让法律入脑入心,成为公众的信仰和行为准则。某种角度说,在运用法律惩戒违法犯罪之前,应尽可能先教后罚,这是全面、准确运用、执行法律不能忽视的环节。
捉蛤蟆被刑拘 据媒体报道,近日,浙江杭州淳安县农民陈某在水库里捕捉114只癞蛤蟆准备当下酒菜,被当地森林公安依法刑拘,陈某被抓时,109只癞蛤蟆已被宰杀,5只活体被放生。 逮癞蛤蟆也犯法,这是陈某始料不及的,许多村民也不清楚癞蛤蟆受法律保护,捉不得。这反映了在农村《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普及很不够。 癞蛤蟆学名叫“中华蟾蜍”,早在2000年就被国家林业局列入《“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三有”动物,即“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三有”动物,根据《刑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私自捕捉1只(条)就属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属于重大刑事案件。可见,陈某被刑拘符合法律规定。 但陈某犯法似乎属“糊里糊涂”,这有一定代表性,据悉许多农民对法律保护“三有”动物并不知情,对哪些属于“三有”动物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专家介绍,目前我国被列入“三有”目录的野生动物多达1700余种,光是鼠类就有43种,蟾、蛙类291种,鸟类700多种——别说一个普通农民,就是具备一定动物专业知识的人也很难分辨得一清二楚。过去,捉几只青蛙喂鸭子,打几只麻雀当下酒菜,在农村很常见,如今这“老皇历”行不通了,青蛙、麻雀、癞蛤蟆都属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捉了就犯法,甚至要坐牢。 由此意义上讲,陈某非法捕捉癞蛤蟆被刑拘,堪称是生动、具体、看得见的普法教育。希望借助这一事件,增强公众尤其是广大农民保护“三有”动物的意识与自觉性。 近年来,农民因不懂法捕捉“三有”动物被判刑的事情屡有发生,我们的普法教育不应该总是“以案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教育要未雨绸缪,做在前面,深入人心,让公众知道法律的底线在哪儿,什么东西捉不得、吃不得。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必要前提是向公众广泛宣传法律,让法律入脑入心,成为公众的信仰和行为准则。某种角度说,在运用法律惩戒违法犯罪之前,应尽可能先教后罚,这是全面、准确运用、执行法律不能忽视的环节。
这是杀吧哪个老司机? 前几天的一个傍晚,年轻女子小楠(化名)走进杭州萧山北干派出所。小楠说,自己可能碰到了骗子,两次被骗去900元。 那天接待小楠的,是以经验老道、细心和耐心出名的北干派出所刑侦探长陈曦。 陈曦的警觉与耐心让他觉得这900元的诈骗案不简单。事实证明陈曦的直觉是对的——这个案子,最终牵出的是一个以看相为名、专门针对年轻女子下手,不仅骗财更是骗色的“神棍”。 截至6月1日,警方共查证案件12起,受害女子12名,涉案金额共计3.7万余元。遗憾的是,12名女子中,除了小楠,其他11人没有一人报案。 而“神棍”宋某因涉嫌诈骗、强奸罪已被萧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微信那头的男子自称“大师” 开场白“上天注定我来找你” 小楠今年26岁。几天前,一个陌生男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这一功能主动加她,开场白是“上天注定我来找你”。 对方说,因为他精通算命,特意来为小楠算上一卦,“算不准不要钱”。 小楠最近正是感情不顺,听说算不准不要钱,便提供了生辰八字,让对方试一试。“大师”称,小楠命中“烂桃花”,情路坎坷。 咦,还真挺准的。“大师”又说了,初次相识,小楠心存怀疑也是正常的,“我们可以见一面”,他可以为小楠看相、做法事祈福。 小楠想想这样也对,就约了第二天在萧山某公园见面。 第二天,“大师”出现了,自称姓宋,45岁了,但保养得还不错,开着一辆别克越野车,剃着极短的头发。车子里头,摆放着许多菩萨、佛珠等摆件。 宋某自称是某知名寺庙和尚,涉世未深的小楠看了看他这一身的行头,相信了。 之后,宋某以帮小楠做法事祈福为名,要求900元。小楠起先有点顾虑,付了400,之后的几天,在宋某的不断催促下,小楠又陆续付了剩下的500元。  骗财不算 他还要给姑娘“补阳气” 小楠来报案时,接待她的正是对诈骗案子经验丰富又擅长沟通的陈曦。不久前那一起自考替考案,便是陈曦和替考的姑娘交流,这才短时间内牵扯出了多名涉案人员。 当小楠提到宋某的行头时,陈曦随即询问了一些男子话语的细节——这宋某像是个老道的骗子。不止如此,当小楠说到被骗过程后,似乎欲言又止。 陈曦耐心沟通,终于,小楠开了口。 “他说我之前堕胎,‘鬼气缠身’,要和我开房,说‘输阳气’。”小楠说,自己当即就拒绝了,没想到这天宋某又打电话来,说已经在萧山北干一家酒店开好房间,劝小楠听他的话“补阳气”。小楠觉得对方这样紧逼,让她很是害怕,于是选择了报警。 陈曦注意了下时间,觉得宋某此时可能还在酒店,立即带领队员前往。敲开酒店房门,一名围着浴袍短发中年男子见到民警吃了一惊,陈曦核查男子身份确认此人就是宋某,于是将其依法传唤回所接受调查。 受害人全是年轻姑娘 宋某称会看“身体相” 调查发现,这位自称某寺庙和尚的宋某只是一个无业游民,诈骗事实清楚。然而,仅仅是一起金额900元的诈骗案吗? 通过努力,陈曦沟通联系了数百人,终于和多名受害人取得联系。受害者都是年龄在20到35岁之间的女子,她们都提到,宋某说会给她们看面相、手相、身体相。 22岁的小雨在微信上和宋某会以“老公老婆”相称。他们第一次见面,小雨就问宋某,能算到她堕过胎吗?宋某装模作样看了下手相,说道:“你命中注定有两次堕胎”。小雨刚好有过两次堕胎经历,从此对宋某格外信任。 宋某说她孽债缠身阴气重,先是给了她一个600元的护身符,没过几天又做了场800元的法事,而后劝说她要看一下“身体相”,称小雨阴气重,会得一些疑难妇科疾病。 说了多次,小雨终于答应。于是两人在一家酒店开房“看相”——“身体相”自然得脱光衣服。看相完毕,宋某立下“诊断”,说只有将自己的“纯阳之气”注入小雨体内,才能帮她化解阴气,不然小雨很可能会短命,一番犹豫后小雨最终与宋某发生关系。 45岁宋某其实是安徽人,无业。据他交代,从小他就喜欢看一些易经八卦类的书籍,在老家就曾给人算命。 2014年底,宋某来到萧山,以“道士 看相算命起名字看风水”的网名,通过微信、陌陌等手机聊天软件添加附近人功能,专门选择女性加好友。 针对不同的女性,宋某一会自称九华山道士,一会又说是某知名寺庙的和尚。在给受害人看相后,以受害人“烂桃花”、“阴气重”需要做法事祈福转运为 由,骗取受害人钱财。在行骗过程中,宋某还以受害人“阴气重”,需要看“身体相”、“输阳气”等理由,蛊惑多名女受害人与他发生关系。 截至6月1日,警方共查证案件12起,受害女子12名,涉案金额共计3.7万余元。12名受害者中,4名受害人表示,在宋某同一“套路”的蛊惑下曾和他发生过关系。
南京一男子酒后骑车摔死 宴请者承担次要责任 邀请他人吃饭喝酒,不料对方酒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摔倒身亡。事故发生后,责任应该由谁承担?5月30日,记者从南京市高淳区司法部门获悉,经南京市高淳区司法部门调解,宴请者和死者分别承担次要责任和主要责任,经调解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据了解,吴某应陈某邀请在陈某家吃饭,酒后在骑摩托车回家的路上跌倒,经送高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与陈某商谈赔偿事宜,死者家属认为,吴某是因为被陈某邀请吃饭喝酒后才会发生事故,应当负责。陈某则坚持,事故纯属意外,自己没有参与吃饭,在喝酒过程中也没有劝酒,吴某骑摩托车跌倒时自己也不在场,不存在过错,事发后又迅速赶到现场,积极配合抢救,于情于理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在自行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南京市高淳区司法部门进行调解,调解员了解情况后指出,一方面,吴某是因为接受陈某的邀请,才去吃饭的,陈某作为宴请人在吴某饮酒过量后应当预见到其驾驶摩托车回家可能发生事故。陈某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能避免,没有对吴某实施有效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失、过错,所以陈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另一方面,吴某是一个完全有行为能力人,在饮酒过程中,应当预见过量饮酒的危害,却没有约束自己。因此,吴某对自己饮酒导致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由于在整个喝酒过程中,没有证据能证实一同喝酒的人对吴某有强行劝酒的行为,所以对吴某之死其他同桌吃饭的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解,宴请者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赔偿责任,经调解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1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