吓禹 BLIBLI老魏
关注数: 149 粉丝数: 262 发帖数: 2,834 关注贴吧数: 94
法之不行 古代有圣贤说:“不担心世上没有法律,而是担心法律不能被坚决执行。”世界各地的统治者颁行法律,其目的在于划定权力,调和矛盾以规范社会的运行;人们将规则成文,广而告之,这样人们才能将其作为自己行事的准则。 法律之所以被认为是一国之内的权威,并不是因为法律是神圣的,而是因为有国家机关作为强制力为它背书,法律就是其行事的唯一准则。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正是建立在作为法律的制定者,最高执行者,首要维护者的国家机关严格按照法律处理社会各项事务,而不会因为其他原因而去偏袒某个或者某一部分人。越是严格的推行法律,法律的公信也就越牢固,那么它也就越有威信。而法律之所以失去威信,比起法律本身失去了解决社会问题,调节社会矛盾的能力,更多是因为为它背书的强制力即国家没能严格的按照法律行事。 现在人们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常常说“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这句话用来阐释两者的共同作用与它们之间的关联是没有问题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将两者在社会治理中的定位等同。道德只有舆论为其背书,无法像法律那样依照它强制实行判决或裁定;而且道德深藏于人的内心,只有在人们做事的时候才能显露出来,同时我们已经知道每个人的道德标准都是不一样的,任何人都不能够拿出一个完全的普世价值观作为一个普遍的,所有人共有的道德。就凭这两点,我们就已经清楚相比于法律,道德并不适合拿来作为普遍的社会行为规范;然而现在我们所实行的却是所谓的“法制与德治相辅相成”,以道德调和法律的名义去污染法律!倘若用道德去调解社会矛盾,审理犯罪案件,那么我们就面临一个问题:我们用谁的道德标准去评判案件,衡量责任?如果我们选定一个具体的道德标准用作调解或者审判的依据,那我们就不能保证这样的调解或者审判能够与法律的要求相符,因为这样具体的道德标准往往代表道德的来源,也就是产生这些道德标准的具体的人,而未必能代表所有当事人;甚至只要是参与了调解,裁判或是审判的人有不同,那么这样的标准也就不同。既然不能保证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就不能够保证调解,裁判或者审判是公平公正的,也就是说“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其实阻碍了法律的实行,从源头上就污染了法律,从根本上动摇了法律的权威。 那么为什么要搞“法制与德治相辅相成”,搞倒施逆行的“衙门式断案”?因为制定法律的终究还是少数人,法律最后代表的也只有这些制定法律的少数人;那么为什么这些人掌握了制定法律的权利,能够不顾多数人的意见选择“一意孤行”呢?因为施行法律的力量也就是强制力在他们手中。他们占有资产使得没有资产的人要为他们工作,他们能够出资组建政权机构来处理统治事务以维护自己的地位,他们也就能建立起一系列相关机构去制定、执行法律。这一系列行政机构一方面调解统治者内部的矛盾,也调解被统治者内部的矛盾,与此同时也维护着一个底线保证整个社会能够运转,这是所谓法律调和矛盾,定分止争的作用;而同时统治者也能够在法律中给自己留下后门,让自己能够制约、支配被统治者,这就是所谓法律统治和压迫的作用。可为什么这样的法律还被认为是正确的,合理的呢?是因为一个范围内,掌握了资源的人总是居于统治地位,其余争取不到资源的便屈身成为附庸,变成被统治者,决定这种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是物质上的、经济上的依附,而不是所谓的道德,意志或是法律所决定的;俗话说“拿人手短,吃人嘴软”,既然被统治者要依附统治者,处处受统治者节制,那么他们就不能对统治者进行实质上的反对,更不能触动统治者所掌握的资源;一方面被统治者依附统治者,一方面统治者自己有能力去镇压被统治者的反抗并能够美其名曰“平叛”,自然就可以在法律之外为自己争取一些特权了。况且统治者有能够凭借自己掌握的资源去收买人心,让一些被统治者能够得到比同阶层更多的资源,对被统治者“分而治之”,使得那些受益人便会支持这些分配给他们额外资源的机构,也就在有意无意中去支持那些机构所代表的人。而那个为行政机构所遵循,包含着确定利益分配的成文规章的根本章程,就是法律。 也就是说,人们尊遵守法律是因为法律关乎自己的切身利害,倘若遵守法律自己的切身利益便能得到保障,那人们便会自觉遵守法律,那些得到利益保障的被统治者也就会拥护法律,支持实行现行的法律。然而统治者忽然提倡用道德来调和法律,让本来就不公平的统治变得更不公,更难以预料。法律确实为被统治者的利益保留了一些余地,但是统治者用自己的道德去干涉法律的落实,通过“道德”来曲解甚至回避法律,使得相关机构按照统治者的意志而不是法律行事。于是政府机构的权威被消耗殆尽了,法律的威信被彻底消费殆尽了,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名声被消磨殆尽了,于是人们不再信任他们,转而希望建立能够代表自己的国家机构。故而法律失去威信往往是因为践行法律的人首先践踏了法律使得那些严格遵循法律的人受到了损害,使得遵循法律的人一方面无所适从,一方面又心生不满,结果人人自危,最终走向法治的反面。只有立法时兼顾各方人的利益,才能为法律树立威信,只有在执法中坚持恪守法律,才能够巩固法律的威信。
【中哲】大司命 人常谈命,所谓命便是一个人一生所经历的一切,一个人凡有得失离合,皆是这个人的命。有人大富大贵,人便说“这是命”,有人罹遭横祸,人便说“这是命”,有人众叛亲离,人便说“这是命”,有人众叛亲离,人便说“这是命”。若是一个人不满自己所遭遇的一切而又无力改变,就会有人——无论是他自己还是别人——拿出“命”的说法,说这是因为“命”他才这样的。 我们日常所见所说的“命”的体系并不同于简单的“宿命论”,即在一开始人的命运便由一个大他者规划好了,人所作的不过是按部就班地走,而无论如何努力也改变不了自己的“宿命”。我们通常所谈论的“命”更接近于唯心决定论,是有一个“上天”那样的大他者决定人的命运,祂会在所谓“冥冥之中”考察一切人的作为,给好人一个我们所说的“好”的命运,给恶人一个我们所说的“恶”的命运,也就是说一个人有什么样的作为,便会被赋予什么样的命运,这就是所谓“报”。我们常说一个人有好报是因为他是个好人,因为他“善”,于是他做了很多的好事,上天看到了,就给他了好报;一个人有恶报是因为他是个恶人,因为他“额”,于是他做了很多坏事,上天看到了,就给了他恶报;这就是在告诉人们,一个人所拥有的财富,所身处的地位,是他们的作为决定的,而他们有什么作为,又是他们的本性决定的。所以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便是理所当然的。与此同时,“上天”知人,人不知“上天”,“上天”对人如何安排的,人一无所知,故而说“命运难料”。 而这一切却又建立在一个前提之上,便是我们所认定的好与坏全都是“上天”认定的。也就是说,只有判断好与坏的一系列标准——我们称之为“天道”——完全由“上天”制定,才能保证标准的统一,因为如果真的存在“上天”这种大他者那就只能同时存在一个“上天”,自然只能同时存在一个“天道”,而且“天道”显然是没有什么理由去变化的——正如当年达尔文质疑神创论那样,我们也可以仔细琢磨琢磨为什么“上天”还要让“天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因民族地域的差异而不同;倘若“天道”会因时而变,人就难以及时知悉天道,进而就无法遵循天道;倘若“天道”会因地而变,则各地规矩不一,世界就要混乱。然而事实是时代不同,人们的道德观念可以说是“混乱无序”的,那便是所谓“天道无常”。倘若“天道”在不为常人所知的情形下有变化难料,哪怕那些知悉“天道”圣人们再奋力使天下恢复秩序,也只能被做拍死在沙滩上的前浪,“天道”自然也就被常人弃之不用了。 故而我们可以说:所谓“天”并不存在,所谓“天道”也不存在。所谓的“天道”其实还是人创造的。我们所谓“善”的人,是通过自己的作为利他的人,我们所谓“恶”的人,是通过自己的作为损人利己的人。然而“行善”的人未必因为“心善”而“行善”,其“行善”也未必损己;而所谓行善者之所以被称之行善,是因为其作为利人,让他人得了利益,故而人们称赞他,支持他而不考虑他自己在这个过程中是否得利或者受损(哪怕他行此善正是为了让自己得利)。凡是有行善没能够被惠及的人或是那些被这种“善行”损害了的人,便不会称赞他,甚至反对他;因为只有少数“善举”是增加了利益的总量,让所有人都能多分,多数只是利益的转移,本质上是让一部分人受损而去让另一部分人获利。既然如此,我们就可以说对于这些“善举”的受益者来说,那些做出善举的人就是善人,而对于这些“善举”的受害者来说,那些做出善举的人就是恶人。即对于个人来说,判断“善恶”的标准其实就是是否对自己有利,而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判断善恶的标准就是是否对这个社会当中的统治者——那些生产的支配者,社会财富的掌握者们有利;所谓社会道德之类也都是建立在这样简单的基础之上的。 既然如此,其实也就无所谓“仁义道德”,无所谓“正确错误”,也就无所谓基于这些判断的“天命”了。因为一个人如果能够使多数人受益,那么多数人就会支持他,并使他受到追捧,得到“好命”;一个人如果能让多数恃大者受益,那多数恃大者就会支持他,并使他受到拥护,得到“好命”;如果一个人能够使恃最大者受益,那恃最大者就会支持他,并使他得到庇护,得到“好命”;若是他损害了恃小者,则恃大者会保护他,若他损害了少数人,则多数人会保护他。反之,如果他损害了多数人,那么多数人就会反对他,并使他得到排挤,得到“苦命”;如果他损害了多数恃大者,那么多数恃大者就会反对他,并使他得到打压,得到“苦命”;如果他损害了恃最大者,那么恃最大者就会反对他,并使他得到驱逐,得到“苦命”。可见世上没有所谓“天命”的,决定人命运的是人的作为,且不只是一个人的作为,而是所有人的作为。而决定人作为的则是是否得利。
【中哲】尊者非尊 传统的观念里一个有品德的人一定会孝顺父母,尊敬师长,热爱国家。一个人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热爱国家,这样的一个人才算是一个正派老实的人,一个正派老实的人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才是有益的,因为只有这样的人才会服从父母,师长,国家的管理。 父母,师长,国家不会做不利于我们的事情,这是我们传统认知的观点,也是在传统观点的语境之下评判一个如此做的人有品德的前提:我们的父母不会亏待我们,故而我们要顺从我们父母的意志,我们的师长不会误导我们,故而我们要听从师长的指导,我们的国家不会出卖我们,故而我们要服从国家的安排。如此我们各自干好各自的事情,才能彼此相安无事,人人生活美满。然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父母对你好的行为是他们认为对你好的行为,并非真正对你好,师长对我们有益的指导是他们认为有益的指导,并非真的对你有益,国家对你有利的安排是国家认为有利的安排,并非真的对你有利。当他们的教诲、指导、安排确实有利于你时,你听从他们;若他们的教诲、指导、安排事实上有损于你时,你还听从他们,那么你就会受到损害。那么我们就要在他们的要求确实对我们有利的时候听从他们,而在他们的要求不利于我们的时候自作主张。但不论如何,他们又是不允许我们自作主张的(主要对于在他们允许的范围之外),这是为什么呢?是因为他们并非时时为我们着想,而在更多时候为自己着想。父母只有让子女服从于自己,才能让子女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为自己谋取利益;师长只有让晚生服从于自己,才能让晚生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为自己谋取自己的利益;统治者只有让公民服从于国家,才能让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为自己谋取利益。于是我们可以认为所谓的“为你好”多半是假话,哪怕这些话是发自内心说出来的。那么,子女就并不应该顺从父母,晚生就不应该顺从师长,公民就不应该顺从国家,因为这些“上”的指挥并不总是有利于他们的,有时还有害于他们。然而实情是,这些“下”的大多数在大部分时间里都是顺从于这些“上”的。这是为什么? 任何人都希望自己得到利益以保恃与得恃,于是任何人都会去利用自己已有的恃为自己争取利益。自然,如果一件事不能给人带来什么利益,只是纯粹的负担,或者入不敷出,那么就不会有人愿意做这件事。通常,我们又认为,父母抚养子女,师长指导晚生,国家服务公民就是这样的事情;这显然与上述的观点相悖。于是就有如下的解释:父母承担了生养子女的义务,于是就有了管控子女的权力;师长承担了教导晚生的义务,于是就有了指挥晚生的权力;国家承担了庇护公民的义务,于是就有了命令公民的权力;于是我们说这种权力是他们承担了相应的义务才带来的,这些“上”出于保护“下”,维护“下”而做出了某些付出,故而有管控、命令“下”的权力。在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子女要依靠父母生活,所以子女为了保证自己的生活而不得不服从父母;师长权势、实力大于自己并能够干涉自己,晚生为了保全自己所属的位置而不得不服从师长;统治者掌握了社会上的大量财富,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容被统治者有任何反抗甚至异议,于是被统治者也就是公民为了生存不得不服从那些(由统治者本身背书的)国家与政府。于是我们可以看出,子女,晚生,公民对父母,师长,国家存在着一定的依附关系,故而这种权力归根结底,是因为他们有恃,而非所谓“承担了义务”才产生的。 我们说子女要孝顺父母,晚生要尊重师长,公民要热爱国家,这是说他们有这种义务,然而他们真的有这种义务吗?不过是因为这样的依附关系而不得不做罢了。我们说父母生育了子女才有了孝顺的义务,是因为师长给予了关照所以才有了尊敬的义务,国家服务于公民并为公民“谋利”所以才有了“热爱”的义务。然而父母并非为了子女而生育子女,而是生育子女对自己有利才去这么做的;师长本身并无义务去特别的指导和关照晚生,是因为关照晚生对自己有利才去这么做的;国家本身并没有义务为公民提供庇护,一个人本身也并非生来就是一个国家的公民,是因为庇护公民,将一个人并入一个国籍对这个国家的统治者有利才这么做的。故而他们不是出于“善良”,不是出于“义务”、“天职”,而是出于利益才这么做的;不是因为“奋斗”,不是因为“能力”、“志向”,而是因为有恃才能够这么做的。于是说:父母养育孩子不是因为爱,而是因为求恃;师长关照晚生不是因为慈,而是因为求恃;国家庇护公民不是因为义,而是因为求恃。如果这样做了能够得恃,则父母爱护,师长呵护,国家庇护;若是不能得恃,若是不仅不能得恃,还会因此失恃,则父母压抑,师长打击,国家迫害。没人关心与自己利害无关的事物,但一定会关照或铲除对自己有利或者有害的事物。所以父母、师长、国家才会要求服从而反对叛逆,要求追求形式而反对深究实质,要求愚昧的忠诚而反对理性的判断,只有这样,这些“上”才能更好地控制住“下”,才能利用他们来求恃。至于“下”如何,他们不必过多在意,至多给那些有功劳或苦劳的“下”一些小恩小惠即可。 于是我们可以看出父母并不因为他们养育了子女而伟大,师长并不因为他们关照了晚生而尊敬,国家并不因为庇护了公民而崇高,只不过是因为有恃,让“下”不得不这么做罢了。而如果他们选择了与自己的“上”对抗,那么他们就会被“上”以“不守规矩”这样的理由迫害。“上”为了管控“下”以让他们为自己求恃,于是从自己的先验王国中请来了邢和礼强迫“下”遵从,把它们尊为亘古不变的“真理”来钳制住“下”的思想与行动;而为了维护这套体系在“下”的一次次冲击下岌岌可危的合法性,他们又从先验王国中搬了救兵,在古代,这个东西叫神明,叫“天”;在现在,这东西叫“真理”,叫“规矩”,叫“大家都”,叫“就应该”。“下”当中胆量小的在他们的威压下屈服了,胆量大的被他们用自己的力量碾压了;有的“下”由于实力有所上升而成了一部份“下”的“上”,先前就有的“上”便容许他实力的上升甚至有意识地培养他,而不将他作为一种威胁去打击,并把这个当作一种恩典,于是借助这个恩典的权力,“下”们便不顾及“上”平日是如何对待自己的了,只要还能从“上”那里获得恩典,无论谁都尽力想办法获得恩典而成为新的“上”而不惜和其他人相斗了。 于是所谓尊者没有什么值得尊敬的,不过是他们有恃罢了。
【中哲】恃者有恐 有恃者有恐。 人常云有恃者无恐,大概是说人有了依靠便能成事,后来就成了一个人有背景,有靠山,便可以为所欲为。对于一个“有恃者”来说,他的“恃”使他能够达到他的目的;而没有“恃”就无法达到目的。我们平日也是一样,我们为了达成某些目的也需要“恃”,有的是钱物,有的是知识技能,有的是我们能够寻求帮助的人。有时我们有钱才能取得所需要的物品,有时我们有相应的知识技能才能完成需要完成的工作,有时我们需要他人的帮助才能找到途径。然而我们的目的(直接的目的)并非是一时的,比如保持一种状态,这与要我们保持自己具备相应的条件。比如我们要让自己存活就要让自己的身体保持健康,健康的身体就是我们的恃;我们要让自己的身体保持健康,就要有足够的钱物来供给自己饮食,穿住与医疗,这些钱物就是我们的恃;我们要取得所需要的钱物就要付出一定的劳动,我们的劳动能力就是我们的恃。正如大鹏也需要乘风才能直上九霄,任何人要立身处世,都必须要有外在的的“恃”作支持。 活着的人畏惧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富有的人畏惧自己的财富受到损害,权高的人畏惧自己的地位受到损害,这是因为这些损害会使他们失去“恃”。活着的人身体受到损害,可能会身死神散,富有的人财富受到损害,可能会债台高筑,权高的人地位受到损害,可能会众叛亲离。对人来说,失恃本身就是一种损害,故而活着的人畏死,富有的人吝啬,权高的人强势,如此才能够不失恃,才能保持自身“有恃”。一个人有着健康的身体才得以生活,有一定的财富才能保持安定,有知识和经验才能立身处世。如果没有这些东西,也就是没有“恃”,就不能,于是人们都畏惧“失恃”。 我们周遭的世界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所需要的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有时要我们有大恃的会变成只需要小恃,有时本来只要我们有小恃的会变成需要我们有大恃,有时原本用不上某个是的会变成必须有这个恃,有时最根本最重要的恃会变得无用;没人知道世界会怎样变化,更没人知道恃会怎么变化,故而人们往往不停求恃,来保证自己在世上有所凭借——保住自己现有的恃,并力求取得更大更多的恃。正如才华者徒多,财富者员多,权高者友多,而这些恃又能换来才,钱,权等恃,故而人们都希望自己得恃,有恃,多恃。然而恃来自外部世界,而不是人生造的;人靠探索,发掘外部世界来取得恃,这有需要人有恃;人所拥有的恃却是有限的,所以有人得恃就必然有人失恃。一人从人类社会中得恃,那么就会有人少得恃或者失恃,一人从自然界中得恃,这些人或是被夺走恃,或是被人类社会又赋予更多的恃。如此就会有恃的差异,有恃大的人,就会有恃小的人,有得恃多的人,就会有得恃少的人;身强力壮者比孱弱的人恃大,故他们能从劳动和战斗等活动中取得更多的恃;有知识的人比无知的人恃大,故他们在不停变动的环境中取得更多的恃,富有者比贫苦者恃大,故他们能从劳动成果的分配中取得更多的恃。所以人们都希望自己的到更多,更大的恃,畏惧自己失恃,厌恶别人得到恃而比自己强大。 故云:有恃者有恐。
[实验性写法]恃者有恐 有恃者有恐。 人常云有恃者无恐,大概是说人有了依靠便能成事,后来就成了一个人有背景,有靠山,便可以为所欲为。对于一个“有恃者”来说,他的“恃”使他能够达到他的目的;而没有“恃”就无法达到目的。我们平日也是一样,我们为了达成某些目的也需要“恃”,有的是钱物,有的是知识技能,有的是我们能够寻求帮助的人。有时我们有钱才能取得所需要的物品,有时我们有相应的知识技能才能完成需要完成的工作,有时我们需要他人的帮助才能找到途径。然而我们的目的(直接的目的)并非是一时的,比如保持一种状态,这与要我们保持自己具备相应的条件。比如我们要让自己存活就要让自己的身体保持健康,健康的身体就是我们的恃;我们要让自己的身体保持健康,就要有足够的钱物来供给自己饮食,穿住与医疗,这些钱物就是我们的恃;我们要取得所需要的钱物就要付出一定的劳动,我们的劳动能力就是我们的恃。正如大鹏也需要乘风才能直上九霄,任何人要立身处世,都必须要有外在的的“恃”作支持。 活着的人畏惧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富有的人畏惧自己的财富受到损害,权高的人畏惧自己的地位受到损害,这是因为这些损害会使他们失去“恃”。活着的人身体受到损害,可能会身死神散,富有的人财富受到损害,可能会债台高筑,权高的人地位受到损害,可能会众叛亲离。对人来说,失恃本身就是一种损害,故而活着的人畏死,富有的人吝啬权高的人强势,如此才能够不失恃,才能保持自身“有恃”。一个人有着健康的身体才得以生活,有一定的财富才能保持安定,有知识和经验才能立身处世。如果没有,如果失去了“恃”,就不能,于是人们都畏惧“失恃”。 我们周遭的世界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所需要的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有时要我们有大恃的会变成只需要小恃,有时本来只要我们有小恃的会变成需要我们有大恃,有时原本用不上某个是的会变成必须有这个恃,有时最根本最重要的恃会变得无用;没人知道世界会怎样变化,更没人知道恃会怎么变化,故而人们往往不停求恃,来保证自己在世上有所凭借——保住自己现有的恃,并力求取得更大更多的恃,正如才华者徒多。财富者员多,权高者友多,而这些恃又能换来才,钱,权等恃,故而人们都希望自己得恃,有恃,多恃。然而恃来自外部世界,而不是人生造的;人靠探索,发掘外部世界来取得恃,这有需要人有恃;人所拥有的恃却是有限的,所以有人得恃就必然有人失恃。一人从人类社会中得恃,那么就会有人少得恃或者失恃,一人从自然界中得恃,这些或是被夺走恃,或是被人类社会又赋予更多的恃。如此就会有恃的差异,有恃大的人,就会有恃小的人,有得恃多的人,就会有得恃少的人;身强力壮者比孱弱的人恃大,故他们能从劳动和战斗等活动中取得更多的恃;有知识的人比无知的人恃大,故他们在不停变动的环境中取得更多的恃,富有者比贫苦者有更大的恃,故他们能从劳动成果的分配中取得更多的恃。所以人们都希望自己的到更多,更大的恃,畏惧自己失恃,厌恶别人得到恃而比自己强大。 故云:有恃者有恐。 (一时间不知道发哪里就发这了)
1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