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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州“补链强链”加速医药产业振兴崛起 华北地区最大中成药生产基地呼之欲出,华北地区医药物流配送中心辐射周边,3万亩中药材种植基地保障有力……去年以来,冀州市锁定医药产业开展以商招商,借梯上楼强投入,产业链条聚项目,“补链强链”,加速医药产业振兴崛起,形成了中药材种植、中成药加工、医药储备、医药物流完整产业链条。 建设华北地区最大中成药生产基地。该市大力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引进战略投资者、全国医药百强企业----葵花药业集团,依托其品牌、营销和管理优势,建设中药现代化产业基地项目。该项目被列入2013年河北省直管项目100项之一,总投资16.6亿元,占地460亩。项目建成后,年可实现销售收入30亿元,上缴税金3.9亿元。目前,提取车间、仓库、锅炉房、配电站主体框架完工,正在装修,一期工程将于今年6月竣工投产。二期工程投资13.6亿元,引进全自动颗粒剂多列小袋包装生产线、口服液罐装联动生产线等先进设备509台(套)。届时,冀州将成为华北地区最大的中成药生产基地。 校企合作生产高端医药项目。列入2014年省管前期项目100项的泰华维康公司肿瘤及心血管病药物和保健品项目,是冀州校企合作引进的龙头医药项目。该项目总投资22.6亿元,采用解放军医学科学院高端医药技术,生产抗肿瘤、防治心血管病等特效药及阿基霉素、罗红霉素等常用药,年产药品胶囊剂10亿粒,片剂10亿片,颗粒剂5亿袋,口服液1亿支。目前,已在冀州注册成立泰华维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已完成备案,厂区总体规划方案、厂区鸟瞰图及单体效果图已经设计完成,选址确定,正在进行征地。此外,依托盐化工循环经济区,正在洽谈的6万吨对硝基氯苯项目、5000吨医药中间体项目进展顺利,有望近期开工建设。
衡水湖生态旅游发展综述 生态旅游业在取得经济和效益的同时,也在不断破坏周边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许多专家学者已经在关注生态旅游的可持续性发展。衡水湖在开展生态旅游过程中,既要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又要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游客的旅游要求,还要保证生态区的可持续发展。 1生态旅游的概念及可持续性发展思想 20世纪90年代世界自然基金会研究员伊丽莎白•布给生态旅游下的定义是:生态旅游必须以自然为基础,以学习、欣赏、享受风光和那里的野生动植物等为特定目的,在受干扰比较小或没有受到污染的自然区域进行的旅游活动。所以把研究和欣赏野生动植物、自然人文景观为目标,为保护区筹集建设保护资金,为社会公众提供环境教育,为当地居民创造就业机会,有助于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总而言之,生态旅游与大众旅游有三个显著地不同点:一是依托环境不同,生态旅游是在生态资源丰富的自然环境中开展的旅游活动,而大众旅游则可能涉及城市或农村、工厂或学校、革命圣地及文物古迹等各种环境。二是经营原则不同,生态旅游力求将对当地社会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其中特别强调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欣赏,而大众旅游则更多地追求经济收益最大化。三是社会角度不同,生态旅游重视当地人受益和社区参与,而大众旅游对此并没有特别关注。生态旅游的开发建设必须以科学的理论与方法为指导,可持续发展理论强调资源的空间及时间分配均衡,资源的利用要顾及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在满足旅游者和旅游地居民需求的同时,充分考虑设施用地、生态环境、物质环境、社会心理等方面的承载能力,实现经济增长、环境优化、资源稳定的可持续发展。
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旅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衡水湖自然保护区)旅游业的发展,加强衡水湖自然保护区旅游秩序的管理,实现资源保护同旅游和谐发展,保持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河北省旅游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衡水湖自然保护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衡水湖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旅游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旅游服务以及进行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投资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控制总量、保护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设立衡水湖自然保护区旅游服务中心。所有已建成的服务设施(包括运营工具、码头、岛屿等),经整合后纳入该中心统一管理和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私自开设旅游服务项目,开展旅游服务活动。   第四条 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受市政府委托具体负责衡水湖自然保护区旅游业的规划、开发、建设、管理、协调等工作。   旅游、海事、公安、规划、水务、畜牧水产、地税、国土资源、物价、环保、工商等部门及桃城区、冀州市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统一管理;   (3)负责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4)负责衡水湖自然保护区旅游业务的统一管理;   (5)负责衡水湖自然保护区内旅游发展和旅游基础建设工作;   (6)进行衡水湖自然保护区旅游宣传教育工作;   (7)受相关部门委托,对旅游业相关规费统一征收;   (8)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能。   第二章 景区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凡在衡水湖自然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点,必须符合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并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七条 旅游景点每年开业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各景区、景点、生态旅游村设立广告宣传牌,制作宣传册,样式、数量、规格、广告牌设立的位置等须符合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按照标准统一制作,在规定的地点方可设置。   第八条 在旅游景点经营服务项目,须符合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九条 严禁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与船工、车主、导游以提成等不正当手段揽客。   第十条 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的旅游码头根据总体规划统一建设,所有旅游船只一律在规定的旅游码头停靠。严禁旅游船只在非法码头停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旅游码头,开办水上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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