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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新股申购指导 9月18日将有2只沪市新股申购,华懋科技(732306),申购价格12.08元,强烈推荐申购评级。节能风电(780016),申购价格2.17元,推荐申购评级。 在满足市值要求前提下(18日顶格申购沪市市值53万元),本期2只新股按照上限顶格申购需要的资金量合计28.41万元,投资者可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提前做好申购资金的准备。 6月份以来启动的第三批11只新股当中,有8只新股已经完成发行并实现上市,有3只新股由于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根据《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的要求,要连续三周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发行时间相应推迟至9月18日和22日。其中,华懋科技(732306)和节能风电(780016)18日发行,重庆燃气(730917)22日发行,这3只即将发行的新股均是沪市新股。从发行规模看,节能风电(780016)和重庆燃气(730917)发行规模相对较大,分别为1.7778亿股和1.56亿股,也是第三批新股当中发行规模居前的2只个股。同时,这2只新股绝对价格水平相对较低,均不超过4元。华懋科技(732306)发行规模相对较小,仅有3500万股。 由于18日发行的2只新股,申购资金的解冻时间将在23日,将无法再次参与9月22日的新股申购。相较于22日的1只新股,我们建议投资者优先参与本期18日的2只新股申购。建议网上申购顺序为华懋科技(732306)、节能风电(780016)。
李河君成中国最新亿万富豪 近期,中国政府宣布了高于预期的太阳能电力收购价,据报道,该政策将于9月1日起生效。自此,中国太阳能领域的企业家与投资人都对该行业前景抱乐观态度。 上周,汉能太阳能宣布将出价3.53亿港元(合4,500万美元)从德国Solibro公司收购薄膜太阳能技术和股份,汉能股价在消息宣布后上扬。作为李河君主要控股公司的汉能控股,于去年从德国太阳能设备制造商Q-Cells手中收购了Solibro,收购金额未予公开。 我们对李河君的净资产估计——11亿美元——是基于其在香港上市的汉能太阳能集团的持股,不包括他持有的非上市的水电和风能资产。李河君的主要业务总部位于北京,目前,汉能太阳能董事局主席是李河君的长期合伙人代明芳(Frand Dai),李河君目前不担任该公司董事职位。 在上周于巴厘岛召开的2013福布斯全球行政总裁会议上,李河君预测,到本世纪中叶,全球能源的一半以上将来自可再生能源。 作为领先薄膜技术大收购的一部分,李河君于今年1月收购了加州的MiaSol ,并于7月敲定收购亚利桑那州的全球太阳能公司(Global Solar Energy),收购金额不详。李河君还于去年收购了Solibro。这三家公司的业务都集中于铜铟镓硒薄膜技术,李河君希望将汉能打造成该领域的全球领导者。美国第一太阳能(First Solar)是该领域目前的全球顶尖企业。 这一细分市场其他几家久受价格过低与供应商过剩困扰的太阳能硅供应商也都享受了一轮上涨行情。其中,英利绿色能源在纽交所的股价就在上周五上涨1.4%,达到两年新高。 登上2012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的中国能源企业家有联合能源董事长张宏伟和新奥集团董事长王玉锁。 2013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很快就将发布。 汉能成立于1994年。李河君出生于广东省。
柴森律师解读:资本市场不断完善、开放 发行人律师作用日益增强.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改革进一步深化,中小板、创业板的推出以及正在讨论的国际板和“新三板”,使得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逐步完善。这也给资本市场的监管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目前法律中介机构全方位、多层面参与资本市场的业务活动,已经成为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柴森律师认为: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发行人律师是一个颇为陌生的角色。其实,拟上市公司IPO的中介机构除了投资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某种程度来说,发行人律师指导着IPO上市事务的整个推进过程,包括对前期法律事项的判断,上市计划的制订,尽职调查、重组、改制、申报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反馈意见等。发行人律师为投资者把守上市公司合法合规运作的第一道关,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从目前发行环节来看,与投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相比,律师事务所获得的收入所占份额较小,但是法律中介机构在发行环节的作用却至关重要。据初步统计,自2009年IPO重启以来,633家公司成功IPO,65家投行从中获得309.18亿元保荐承销收入,50家会计师事务所获得19.4亿元审计收入,114家律师事务所(按合并后名称统计)获得8.5亿元法律服务收入。律师事务所的收费之所以远逊于投行,主要与投行的特许资质、投行承担的工作量特别是承担的巨大承销风险有关系。而证券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基本上采用分期收费的方式,公司上市时公告的律师费用经常也只是当期律师费用,而不是这个项目全过程(包括改制、辅导、申报、发行上市等阶段)的所有律师费用。 不能仅以法律中介机构在发行环节所获得的收益份额来评估其在证券发行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一般而言,发行人律师担负着两个方面职责:一是作为拟上市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及上市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专项服务;二是对投资者负责,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对上市中存在的合法合规性问题作出评估并发表法律意见。同时,发行人律师兼具服务和监督两大职能,服务是针对拟上市公司,监督则是对投资者负责。由此可见,发行人律师既是投资者的“监察人”,同时也是证券市场的“看门人”。   此外,在资本市场不断完善、不断开放的背景之下,境内外各大中介机构的协作以及经验互通越来越频繁,使得我国资本市场上中介机构更好地运用成熟市场经验在发行环节上把关拟上市公司,而各大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强强联合之势也越来越得到市场的认同。如最近上海医药H股成功上市,其投行是高盛、瑞信、德银、中金,其会计师事务所是普华,其律师事务所是高伟绅、富尔德、国浩上海、北京金杜。他们均是各自领域内的顶尖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证券法律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平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虽然仍有不少方面有待改善,但证券律师对证券市场发展的作用不容置疑。笔者相信,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的逐步完善,证券法律中介机构的“看门人”作用将不断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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