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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东西大街以北征拆消息的进来!分析下这份文件 社区公告栏已经贴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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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一中搬迁到丹河的是晋城一中丹河校区
城区政府与保利达集团洽谈。请懂行的吧友讨论下,有什么重要意义
晋城市东西大街以北招商 主要看供地方式
今年高平东站站前广场工程建房屋征收一次性补偿30万 关于公开征求《太焦铁路高平东站站前广场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高平市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太焦铁路高平东站站前广场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研究论证。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补偿方案》内容见附件。 二、被征收人、相关单位和个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的,可以在2020年8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现场反映:高平市友谊西街93号高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12室;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高平市友谊西街93号高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政编码:0484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太焦铁路高平东站站前广场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 邮箱号: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号码:0356—5241681 三、落款须注明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法人姓名、职务)、住址、联系电话或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签字捺印(盖章)。 高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太焦铁路高平东站站前广场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太焦铁路高平东站站前广场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高平市河西镇官庄村西侧、208国道与官庄村进村道路交叉口东南侧、高平新胜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等(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高平市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高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四、征收补偿方式 本次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 (一)货币补偿方式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构筑物等进行评估作价,予以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产权调换地点:高平市三甲镇西栗庄村(具体以地块红线图为准)。 2. 产权调换房屋价格: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均由同一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结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五、征收时间 具体征收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结束止,具体签约期限以现场发布的公告为准。 六、过渡期限与方式 (一)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计算。 (二)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过渡期限六个月;实行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过渡期限二年。 七、征收补偿内容及标准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具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规模、建筑结构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已颁发不动产权 (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以证书记载面积为准,未颁发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以有资质测绘单位实测面积为准。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办公用房、商业、仓储用房、生产用房等的搬迁补助费依据评估确定,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等费用。 (三)临时安置补助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依法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月计算,临时安置不足一个月的,按足月给予计算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止,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可以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补偿金额: (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按被征收人上一年度纳税的税后月平均净利润计算; (3)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协商不成的,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附属物及其他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花卉树木等价值,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八、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照约定搬迁的,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在规定签约期限第1天至第7天内(以公告时间为准),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九、征收评估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执行。 十、认定 (一)权属已登记的建筑,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如用途发生改变,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认定;对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以有资质测绘单位现场测量的实际面积为准。 (二)权属未登记和擅自改变用途的建筑,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认定结果区分情况进行评估,予以相应补偿;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一、补偿决定 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金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偿、支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期、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就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面积、选房顺序,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方式,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发布的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高平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其他规定 1. 本方案中被征收不动产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条件下的市场评估价值。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同时收回。 2. 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房屋结构完整,房屋门窗、装饰装潢、附属物等已补偿的项目不得损毁和拆除,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燃气等在被征收人结清水费、电费和燃气等费用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擅自拆除造成损失的,在补偿费中予以扣除。 3.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主体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4. 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5.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高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13日
咨询贴,东西大街以北的征求意见稿公示什么时候结束 网上互传的第二份征求意见稿日期是11月14日。但张贴在各个街道是24号左右贴的。征求意见稿公示30天。从哪天算开始啊。哪天结束啊。有没有知道的吧友回复下。谢谢。
讨论下—老城二期房屋征收意见稿(与一期正式征收公告做对比) (二期征收意见稿) 晋城市城区东西大街以北片区棚户区(城中村) 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20年11月6日 为做好晋城市城区东西大街以北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造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起景忠路、西至景德路、北起书院街、南至东西大街。具体征收范围以项目改造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建设单位、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建设单位: 征收部门:晋城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单位:西街街道办事处北街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时间 以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 四、基本原则 1.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则上以权属证件为准,因产权纠纷等原因引发诉讼的以法院判决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去世或无权属证件的,由权益人负责举证,确定被征收人。 2.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件载明的内容为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用途的,按原性质用途给予补偿。 3.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房屋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4.征收出租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5.涉及土地、房产抵押或有产权纠纷等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关联人自行解决遗留问题后进行补偿安置。或经征收实施单位审查,申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先行拆除,待产权明确后,再进行补偿安置。 6.院落式房屋一院多户的,原则.上按照共有产权人的一致意见分割共有院落土地面积。 7.经补偿后的房屋,在移交时必须保证室内设施、材料完好,同时要结清水、电、气、暖等费用。 8.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补偿方式 1.征收居民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2.征收集资住宅房屋,由所属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厘清产权后,进行补偿安置。 3.征收廉租房、公租房和公产住房的,对产权单位或主管单位给予1:1产权置换(单元楼按建筑面积,院落式按房屋占地面积),补助一次搬家费。并对个人在租住期间投资的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费用进行补偿。 4.征收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社区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对于已破产和符合破产条件的国有企业,职工已纳入社会保障或在破产改制中已有过结论的,房屋和土地收归政府,不予补偿。 5.征收市、区、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住宅房屋不予补偿,由属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办公业务用房。 6.征收中央、省、其它驻市单位及部队所属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确需补偿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后给予补偿。 六、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一)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1.院落式房屋 (1)选择货币补偿的,合法占地面积给予7140元/㎡补偿。 一、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给予700元/m2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合法占地面积1:1.6计算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一、二层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700元/m²补偿。 (3)三层房屋建筑面积按650元/m²,四层房屋建筑面积按600元/m²,五层房屋建筑面积按550元/m²。 2.单元楼式房屋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6300元/m²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1.2计算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 (二)住宅房屋其它补偿 1.临时安置费:院落式房屋以二层内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单元楼式房屋以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按每月每平方米13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助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不超过42个月(含6个月拆除期),按年度发放,根据实际过渡月份进行结算。非因被征收人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政府公布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延长过渡期限的除外。 2.搬迁费:院落式房屋以二层内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单元楼式房屋以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按每平方米18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 3.房屋装饰装修,地下室、阁楼、单元楼配套房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补偿金额,实行货币补偿。 4.院落式住宅的院内地下附属物和院外附属物,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晋城市城区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指导价》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实行货币补偿。 5.对于合法占地范围内临街从事生产经营的“住改营”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下达前,已实际生产经营多年,且营业执照等证件齐全并依法纳税的,进行补偿安置后,按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再给予每平方米800元的补偿。 6.暖气初装费:只对选择全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补偿,补偿费以实际接入费用为依据,其他情况不予补偿。 7.煤气初装费:按实际接入费用(提供原始票据)进行补偿。8.电话、宽带等迁移费:电话迁移费每号补偿100元,宽带迁移费每户补偿150元,有线电视迁移费每户补偿150元,空调迁移费每机补偿300元。 (三)住宅房屋奖励政策 1.签约奖:对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院落式住宅给予“合法占地面积x0.1x7140元/平方米”的货币奖励;单元楼式房屋给予“合法建筑面积x0.1x6300元/平方米”的货币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的:在“改建地段”调换的,院落式住宅给予“合法占地面积x0.1”的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奖励;单元楼式房屋给予“合法建筑面积x0.1”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奖励。在“就近地段”调换的,院落式住宅给予“合法占地面积x0.2”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奖励,单元楼式房屋给予“合法建筑面积x0.2”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奖励。 2.搬迁奖:对签订协议后10日内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院落式住宅按合法占地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奖励,单元楼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奖励。 七、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一)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和社区非住宅房屋补偿 国有、集体、私营企业的非住宅房屋,根据房屋的性质、实际用途进行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社区办公用房、活动场所按评估价先行征收地面房屋及附属物,并在改造范围内配建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场所(产权为政府、办事处管理、社区使用)。 (二)非住宅房屋其他补偿 1.房屋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计算,支付搬迁费的标准为:办公用房每平方米40元,商业营业用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6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80元。特殊设备搬迁费结合实际情况另行评估确定。 2.附属物和装饰装修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实行货币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因征收国有、集体、私营企业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4.征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宿舍,由企业负责清退,按评估价值给予企业货币补偿,土地使用权收回。 5.征收行政、事业单位宿舍不予补偿,单位负责清退。单位职工长期租住或占用的,对其个人投资部分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八、线路迁改 各类管线(水、气、热、电力、通讯、路灯等)需迁改的,由产权单位按规划要求制定迁移方案,负责迁移,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不再使用或废弃的, 不予补偿。 九、其他补偿 树木移植:属于园林、林业部门的树木,由园林、林业部门负责移植;不属于园林、林业部门的树木,按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迁坟补偿:坟墓按4500元/盘,遗骸按500元/具补偿迁葬费。 十、回迁安置 1.回迁安置房为大产权商品房,高层框架建筑、毛坯房、水电暖配套齐全。回迁安置区域分“改建地段”和“就近地段”两部分,“改建地段”回迁安置区域详见《东西大街以北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安置位置示意图》,“就近地段”回迁安置区域位于景忠桥片区棚户区C地块东区(北环路南侧、建设北路西侧)和西区(北环路南、规划中山路西)。具体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回迁安置地块为准。 2.回迁安置房户型为70平方米左右、90平方米左右、110平方米左右、130平方米左右,房屋建筑面积最终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测量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3.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仅有一处住宅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选房时应当为其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在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45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补足差价。 4.回迁安置选房严格按照房屋移交的先后顺序(回迁证序号)分轮依次选房,具体选房时详见选房方案。 5.具备选房条件时将通知各被征收人,各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选房,并按规定结清房屋面积差价。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选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差价的,视为自愿放弃选房权利。 十一、其他事项 1.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本方案未明确的有关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3. 本方案仅适用于本次征收, 由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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