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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泼面姐”之我见 今天我看了很多人的评论,发现很多反对把不文明事件发上微博的立足点都是从道德层面出发,认为这样对事主的影响太大,认为”人谁无过,错而改之”等等。有些人则从私隐,肖像权等法律方面考虑,并代入处境,认为没有人希望被人无缘无故拍下相片影片,因此”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觉得拍照就是错。 就我看来,其实我觉得把不文明的事拍下并暴光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首先,这种行为属於舆论监督的一种,是一种公民权力,并不是媒体的特权,而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在香港,如果有甚麼在公共地方发生的具争议事件被拍下放上网,人们只会讨论事件中双方谁对谁错,但不会认为放上网本身有什麼问题,因为大家都知道这不违法,更没有肖像权的争议,这只是人们在执行最基本的监督权与知情权。把事件主角在网上暴光可能不近人情,但是其中的思维其实很简单:你自己做的事缺德就活该被大家指责。 至於有人担心这种行为会侵犯肖像权,我则认为不然。在肖像权受到法律明文保护的情况下,别人能光明正大理直气壮的拍你,肯定是你做错了甚麼,不然你随时都能告他,他又怎麼会这麼明目张胆?所以别人敢拍,肯定就是在执行舆论监督。所以对那些说什麼”要是有人敢拍我,我就打他”的人劝一句:遇到这种情况,请先反醒下自身看看先吧,如果你没有做错甚麼,再去维护你的正当权益也不迟,当然,必须是合法合理合情的。 最后,我想说,当事人”泼面姐”作为一个当地人,没可能不知道武汉地铁不能饮食,她根本就不是不知道错,而是知道错了还要明知故犯,丝毫没有顾及别人的感受。这种人,不给点教训给她,又怎麼知道怕,知道要去改呢? 行使舆论监督,合法。 揭发缺德事,合理。 你不仁我不义,合情。 情理法,无论哪个层面,把缺德事暴光都是站的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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