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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生若梦,谁人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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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法院中的民事诉讼?卢耀迪律师建议:尽可能的不要缺席 背景: 1、很多当事人知悉自己给人告了、起诉了,起初的心理都是:怎么那么倒霉或者特别害怕、害怕法院会抓人、弄去坐牢。。。。。等等心理,反而忽视了法院就是一个“司法审判”机关,是偏向中立性的机构。 2、鉴于当事人上述1的心理或当事人对于法院职责功能性的认知偏差,由此出现很多当事人拒不接收法院案件材料的情况。 3、因为当事人据不接收法院案件材料,从而导致法院缺席判决,造成不利后果。比如说:原被告双方可能原本真实债权只剩下10万,但是因为原告一方虚假主张15万(实际上被告还了5万),最终因为被告没有出席庭审抗辩举证偿还了5万元,最后法院判定承担15万。等等例子。 为此,卢耀迪律师建议(在民事方面): 第一、遇到事情不要怕事,明确法院的职责。法院不是猛虎,不会主动追究被告责任,只是在被动接受到原告起诉之后,才基于审判职责去送达文书、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核实证据、审理查明事实,依法进行裁判。 第二、知情权,是一个自然人最基本也最重大的权利。若是丧失知情权,就好似在黑夜中行走,随时随地就产生不必要的伤害。走在知情权下的白夜,总比走在漫无目的的黑夜中要好,因为你可以直白的面对敌人而不需要防备暗箭。 第三、缺席判决的情况,有时候产生的后果,会非常严重。。。。除非,一方真的不介意。 最近手头上,就有几单当事人自己缺席,但是最后感觉判决结果不对,要进行重审的案件。但这种情况下,突破的可能性就真的越来越小,因为法院的先行判决具有公信力、确定性,一旦判决了,不必要的情况下,很难改判,除非错的特别离谱。
【卢耀迪律师】劳动合同期间自然到期 ,单位是否支付补偿金? 劳动经济补偿金,是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在法定情形下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的一种补偿性质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过错】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单方主动提出协商解除】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自身客观情况不能胜任工作,被单位解除】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经营不善,经济性裁员】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期限自然届满】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单位破产或 单位被政府责令关闭】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正常的劳动合同期限自然届满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伤赔偿】当事人问:工伤赔偿跟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那个高? 具体来说: 【案例】当事人属于城镇户口,工资2400元。于2017年期间发生工伤,评为9级。 在理赔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认为按照该工资标准,工伤赔偿数额过低,打算以人身损害责任提起赔偿,走人身伤残赔偿途径。认为人身伤残赔偿标准会以37684元/年(2017年广东普通地区标准)来 计算残疾赔偿金,这样会得到更高赔偿。故来询问。 律师分析:其实这个是误区!!! 第一:案件性质不同,裁判思路不同,导致赔偿结果会产生不同于明面上的差异! 首先,工伤赔偿案件属于企业严格责任,即由企业承担全部的工伤赔偿责任。但是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起诉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虽然数额比较高,但是法院会在总额中划分责任份额,划分责任份额后,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原则上会明显低于诉请金额的!! 因此,不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明面数额高于工伤赔偿数额,就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会高、会对自己有利。 第二、工伤赔偿属于保护劳动者理念产生的赔偿制度,原则上或多或少都会比正常的人身损害赔偿,更要有利于劳动者。这也是为什么,有些案件不能认定工伤后,退而求其次才选择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因。 较为简短的评析,以后有机会深入解释。我是卢耀迪律师,电话186 6649 4030
【借贷案】夫或妻一方单独具名举债的债务,是否由夫妻共同承担? 案情简述:夫或妻子一方对外具名举债的,债权人主张未具名的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则法院会如何判罚? 答案:2018年2月7日之前,未具名举债的夫或妻【需要】对夫或妻单独具名举债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2月7日之后,未具名举债的夫或妻【不不不需要】对夫或妻单独具名举债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2003年颁发的婚姻法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因此,在2003年以来,若是夫或妻单方独自具名举债的,该类债务会被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连带承担。 【转折】:2017年2月28日,最高院颁布《婚姻法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之补充规定》,规定: 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或者一方在从事赌博、违法犯罪行为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再转折】2018年1月16日,最高院颁发《审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解释》规定:(简述)一方具名举债的债务,除非夫妻双方签字、或者非具名的一方事后主任、或者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日常生活的情形之外,债权人就该类只有一方具名举债的债务主张夫妻共同承担的,不予支持!!!! 【再再再转折】:2018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工作的通知》,规定:(简述)现在再审的案件,应该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以前已经被推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法院应由条件的予以再审改判,也建议调解处理。 因此, 2018年2月7日之前,未具名举债的夫或妻【需要】对夫或妻单独具名举债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2月7日之后,未具名举债的夫或妻【不不不需要】对夫或妻单独具名举债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议【老板们以后借钱出去的,需要找对方妻子或者老公进行共同签名;或者借钱借小额(限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借钱则需要办理抵押担保。若不然以后债务人不还钱,把对方老婆或者老公告进去,对方也不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是卢耀迪律师,186 6649 4030
【劳动争议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诉请公司支付工资? 案情简介: 1、有限责任公司分为两种,一种是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通俗来说就是:自然人独资类型的企业。 这种情况下,该类型公司的股东,是不能仲裁主张公司承担工资的,因为该一个人股东不会同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以上答案,是正确的。 原因【本律师认为】: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法条主要采用举证责任推定的方式,使得实践中,司法裁判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同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是相互混同的。鉴于股东同公司法人人格推定相互混同,故也不分彼此,无法形成劳动关系,亦无法诉请工资。 2、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同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并且诉请公司支付工资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甚至是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答案: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可以同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而且该类型公司的股东存在混合型关系,第一:可以同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享有劳动者权利。第二:可以同公司形成投资关系,享有利益分红。 原因: 1、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人,享有独立财产、独立人格,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类型公司财务不会同股东财产产生混同,故正常情况 下,只要公司股东与该公司构建劳动关系,并且正常从事劳动的,可以享有劳动报酬。 来源于:卢耀迪律师,电话:186 6649 4030 ,办公地点: 东莞市第一国际
打官司,需要什么成本?诉讼费,应怎么计收?案件受理费,贵不贵 写在前言:官司(诉讼),是救济自身权利的最后一道堡垒。 当下,诉讼已经成为多数人救济自身权益的一个方法、手段。 然而,很多人不免产生一个问题:官司需要成本嘛? 我的答案是:必须的、肯定的、也是绝对的,但不同类型的官司,成本不一样。 本帖现今只是针对民商事诉讼(官司)来进行回复。【今后也抽空讲讲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官司成本】 首先,时间成本。 举个例子来说,一个民商事诉讼案件,当下有两种处理案件的审判程序。 其一、简易程序,针对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清晰、争议不大,法院认为需要以简易程序来处理的(然而实践中,所有案件的立案,一开始都是适用简易程序来处理;若是因为及其个别案件较为复杂的,法院会根据审判工作进行程序转化,即: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时间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可知,时间成本为三个月。 其二、普通程序,属于正正式式的法定审判程序。实践中,随着法院案件量的增加,法院审判工作忙不过来,那么简易转普通程序几乎是每个案件的必经之路。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时间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知,时间成本系:6个月,以致12个月,甚至是更长。。。。
【恰若猛虎卧荒丘,爪牙潜伏忍受】写在我开始发帖之前。。。。 律师如何学习与发展,对所有执业律师来说,是个永恒难题。 而我自己也不例外。 后来的某一天,我就想着:尝试在无数客户的法律咨询中——学习与成长,并伴之以坚持不懈。 理由如下: 第一、律师,永远不缺少法律咨询,就好似法院永远不缺少案件。 这就决定了,我具有学习、成长的基础,只要有心,只会变得更好。 第二、客户的问题永远是最贴近实践与现实的。 这就决定了我自己的学习与成长具备:理论发展与群众需求是相结合的,而我的现在或者将来所学习之结晶,是最受广大群众所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识。 第三、为了成为个真才实学的律师而努力。 吾侪所学关国运,律师应仗人间义。 成为个对人有帮助、对客户负责任、对自己负责的律师,真才实学是应有之义。 第四、之所以选择百度贴吧这个平台,也许是为了某一天,有些当事人去百度某某某律师,会直接显示到我这里,满足自己的营销利益要求。 嗯,在这里也提前感谢百度这个平台。当然,这个是需要我坚持不懈之后才能达到的。 第五、也希望一些无意面临到相同问题的朋友,能从我的“成长”中知道自己的“路”,减少诉累。 第六、法律的理解,因人而异,我只是在解答与学习、发展;所有回复均不是唯一正确答案,也许是错误答案。观点本身不可耻、无对错,但是我会尽自己努力,去寻求法律之下,公平正义的真谛。 此致 该吃饭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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