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_恋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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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生若梦,谁人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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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测!!!这个点还在苦苦失眠的死忠不会超过十五个! 目测!!!这个点还在苦苦失眠的死忠不会超过十五个!
目测!!!这个点还在苦苦等待的死忠不会超过十五个! 目测!!!这个点还在苦苦等待的死忠不会超过十五个!
目测!!这个点起得比我早的不会超过十五个! 目测!!这个点起得比我早的不会超过十五个!
清明时节,人到二九,这个午餐可打几分?这辈子还能找个三分老婆嘛?
惨!!!这个晚餐可打几分?这辈子还会有个三分女生嫁我嘛?
惨!!!这个晚餐可打几分?这辈子还能娶个三分老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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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机动车时,丢失购车发票时候,怎么办? 问题: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税务或财务管理流程有何优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税务部门不断提升“信息管税”能力和水平,已经实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依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20年01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如何执行】犯罪嫌疑人因涉毒案件,被:强制戒毒,也被判刑。 背景: 1、甲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几个月有期徒刑。同时,因为容留时候,自己具有吸毒情节以及过往吸毒史而被公安机关给予:强制戒毒两年的行政处罚。 问题: 因为刑罚时间早于强制戒毒时间,该犯罪分子执行完刑期之后,会不会被移送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 答案: 第一、按照理论上面,刑事判决的刑期可以折抵行政处罚的期限,但是刑事判决的执行不意味着行政处罚的免除。 倾向于: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继续执行强制戒毒的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的期间要扣除刑事判决的刑期。 第二、实际上,实践中、实务案例中。容留吸毒的刑期执行之后,看守所或者监狱直接放人了,关于强制戒毒的执行,没有衔接继续执行。通俗来说,执行刑期之后,就 放人了,不会再执行强制戒毒。 但是,这个答案,以后会不会变,变的原因以及不变的原因,暂时无任何统计、概括。
选择题来了!虎扑简直乱成一锅粥了,火箭队经理发表敏感言论 还看不看火箭了?
【在车辆中容留他人吸毒案】该车辆是否会被法院认定没收??! 案情:甲方开着自己所有的,已经全款购买的车辆,带着三个朋友【乙丙丁】一并在车辆内进行吸毒。 此类案件:甲方基本上被刑法评价为“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会被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焦点:涉案车辆,是否会被法院评定为“犯罪工具”而判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关于犯罪工具的解析: 所谓犯罪工具,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现实中,关于该类案件中,车辆存在两种处理办法: 第一、该车辆视为“犯罪工具”,而予以没收。 第二、该车辆不视为“犯罪工具”,予以返还。 结论:司法存在地域性以及案件的复杂性,不同案件,关于犯罪工具的认定存在细化区别,只有在具体案件以及结合证据,才能进一步区分。没有人任何律师可以百分百肯定,在案件中“车辆涉及犯罪工具的认定”
【国庆节快乐】。。。。。。。。。。。。。。。
十一要来了!!!!吧友们,你们呆家里还是出去玩呢???
【程序性问题】律师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之后,公安机关几天有结果 此问题,是卢耀迪律师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 而且,当事人也特别关心此问题。 为此,特开一帖陈述: 主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由此,结论为:律师申请取保的,基本上三天内,公安机关依法就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应的结果。
如何看待法院中的民事诉讼?卢耀迪律师建议:尽可能的不要缺席 背景: 1、很多当事人知悉自己给人告了、起诉了,起初的心理都是:怎么那么倒霉或者特别害怕、害怕法院会抓人、弄去坐牢。。。。。等等心理,反而忽视了法院就是一个“司法审判”机关,是偏向中立性的机构。 2、鉴于当事人上述1的心理或当事人对于法院职责功能性的认知偏差,由此出现很多当事人拒不接收法院案件材料的情况。 3、因为当事人据不接收法院案件材料,从而导致法院缺席判决,造成不利后果。比如说:原被告双方可能原本真实债权只剩下10万,但是因为原告一方虚假主张15万(实际上被告还了5万),最终因为被告没有出席庭审抗辩举证偿还了5万元,最后法院判定承担15万。等等例子。 为此,卢耀迪律师建议(在民事方面): 第一、遇到事情不要怕事,明确法院的职责。法院不是猛虎,不会主动追究被告责任,只是在被动接受到原告起诉之后,才基于审判职责去送达文书、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核实证据、审理查明事实,依法进行裁判。 第二、知情权,是一个自然人最基本也最重大的权利。若是丧失知情权,就好似在黑夜中行走,随时随地就产生不必要的伤害。走在知情权下的白夜,总比走在漫无目的的黑夜中要好,因为你可以直白的面对敌人而不需要防备暗箭。 第三、缺席判决的情况,有时候产生的后果,会非常严重。。。。除非,一方真的不介意。 最近手头上,就有几单当事人自己缺席,但是最后感觉判决结果不对,要进行重审的案件。但这种情况下,突破的可能性就真的越来越小,因为法院的先行判决具有公信力、确定性,一旦判决了,不必要的情况下,很难改判,除非错的特别离谱。
急!!!高考成绩出来了,525分,分数线是495,理科,学什么? 广东省。。。。。。。 竟然想学医。。。。。。中大、暨南肯定去不了了,这个分数
急急急!!!从考虑恋爱婚姻的角度,大学应该学什么专业? 高考完了,人生有些迷茫呀!!!
吧友们!!!明天高考要坚挺住,因为曾经有个男的35秒拿13分! 不到最后一秒,不要放弃呀
目测!!!!!这个点还没能下班吃饭的吧友不会超过十五个!!
目测!!!!!这个点还在苦苦失眠的死忠不会超过十五个!
呜呜呜!!!!!这首歌,好好听!!!!!!听哭了!!
【卢耀迪律师】劳动合同期间自然到期 ,单位是否支付补偿金? 劳动经济补偿金,是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在法定情形下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的一种补偿性质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过错】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单方主动提出协商解除】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自身客观情况不能胜任工作,被单位解除】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经营不善,经济性裁员】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期限自然届满】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单位破产或 单位被政府责令关闭】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正常的劳动合同期限自然届满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执行案】未成年人是否会被法院列为老赖“即成为失信人”?? 答案:自2017年5月1日起,法院是不能将未成年人列为老赖(即,不能列为失信人名单)的。 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失信人的法律变更: 第一、2013年7月1日开始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并没有限制:未成年人成为失信人。 也就是说,这个阶段,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失信人。 第二、2017年2月28日,最高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定于2017年5月1日生效】。由此,增加一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故,2017年5月1日之后,未成年人不可以成为失信人。 另外,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间,因无法履行法院的判决而成为失信人的未成年人,可在2017年5月1日以后,可根据最近的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失信人记录。
惨!!!!吧友们,我感觉给妹子骗了!!!我 擦、、、女人呀!
惨!!!躺在家里,觉得这些年自己一直停滞不前!!就如同自己做 惨!!!躺在家里,觉得这些年自己一直停滞不前!!就如同自己做的菜一样。痛苦!
惨!!这个晚餐可打几分?这被子还能找个两分老婆吗?
惨!!午餐可打几分?这辈子还能找个三分老婆嘛?
呜呜呜呜呜!泣不成声,昨天在女人面前喝醉了,怎么办?
【公证异地执行】跨区域 的公证行为,是否有效? 或者通俗说:公证人员是否离开公证处执业区域,然后异地进行公证保全?
高考结束了,吧友们都该选专业了!那个专业不能选???! 我先来。。。。。 劝人学医,天打雷劈? 叫人学法,千刀万剐
吧友们!!!要好好高考呀!!不然以后也只能玩贴吧!!!!
不敢看!!不敢看呀!!!吧友们,火箭怎么样了?已经被打蒙了么
【工伤赔偿】当事人问:工伤赔偿跟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那个高? 具体来说: 【案例】当事人属于城镇户口,工资2400元。于2017年期间发生工伤,评为9级。 在理赔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认为按照该工资标准,工伤赔偿数额过低,打算以人身损害责任提起赔偿,走人身伤残赔偿途径。认为人身伤残赔偿标准会以37684元/年(2017年广东普通地区标准)来 计算残疾赔偿金,这样会得到更高赔偿。故来询问。 律师分析:其实这个是误区!!! 第一:案件性质不同,裁判思路不同,导致赔偿结果会产生不同于明面上的差异! 首先,工伤赔偿案件属于企业严格责任,即由企业承担全部的工伤赔偿责任。但是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起诉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虽然数额比较高,但是法院会在总额中划分责任份额,划分责任份额后,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原则上会明显低于诉请金额的!! 因此,不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明面数额高于工伤赔偿数额,就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会高、会对自己有利。 第二、工伤赔偿属于保护劳动者理念产生的赔偿制度,原则上或多或少都会比正常的人身损害赔偿,更要有利于劳动者。这也是为什么,有些案件不能认定工伤后,退而求其次才选择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因。 较为简短的评析,以后有机会深入解释。我是卢耀迪律师,电话186 6649 4030
其实,老弟我今天真的伤心呀。上班前被甩,对方发了周杰伦那个新 我那会想着,甩了就甩吧,感情不能勉强。 然后上班时候,想看个比赛吧,结果还火箭还没打花了!!! 另外,自己想转所,还没成功 。。。。。。。 人生最苦涩的,是不是就是这样了
不敢看!!!!不敢看 火箭跟勇士的比赛!!!谁能告诉我,战况如何 阿森纳玩完了。。。。。火箭 突然就是我的希望了
怎么办呢?感觉性冷淡了,没女友前,有需求,有之后,不想做 ! 真是应了那句话。。。。。一切都索然无味。。。。。 还是想过着那种,每天炒个小菜,看看能不能找个两个老婆的快乐日子
目测!!!!!这个点还在加班的吧友不会超过十五个!!!!!!
【借贷案】夫或妻一方单独具名举债的债务,是否由夫妻共同承担? 案情简述:夫或妻子一方对外具名举债的,债权人主张未具名的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则法院会如何判罚? 答案:2018年2月7日之前,未具名举债的夫或妻【需要】对夫或妻单独具名举债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2月7日之后,未具名举债的夫或妻【不不不需要】对夫或妻单独具名举债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2003年颁发的婚姻法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因此,在2003年以来,若是夫或妻单方独自具名举债的,该类债务会被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连带承担。 【转折】:2017年2月28日,最高院颁布《婚姻法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之补充规定》,规定: 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或者一方在从事赌博、违法犯罪行为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再转折】2018年1月16日,最高院颁发《审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解释》规定:(简述)一方具名举债的债务,除非夫妻双方签字、或者非具名的一方事后主任、或者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日常生活的情形之外,债权人就该类只有一方具名举债的债务主张夫妻共同承担的,不予支持!!!! 【再再再转折】:2018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工作的通知》,规定:(简述)现在再审的案件,应该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以前已经被推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法院应由条件的予以再审改判,也建议调解处理。 因此, 2018年2月7日之前,未具名举债的夫或妻【需要】对夫或妻单独具名举债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2月7日之后,未具名举债的夫或妻【不不不需要】对夫或妻单独具名举债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议【老板们以后借钱出去的,需要找对方妻子或者老公进行共同签名;或者借钱借小额(限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借钱则需要办理抵押担保。若不然以后债务人不还钱,把对方老婆或者老公告进去,对方也不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是卢耀迪律师,186 6649 4030
【劳动争议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诉请公司支付工资? 案情简介: 1、有限责任公司分为两种,一种是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通俗来说就是:自然人独资类型的企业。 这种情况下,该类型公司的股东,是不能仲裁主张公司承担工资的,因为该一个人股东不会同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以上答案,是正确的。 原因【本律师认为】: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法条主要采用举证责任推定的方式,使得实践中,司法裁判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同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是相互混同的。鉴于股东同公司法人人格推定相互混同,故也不分彼此,无法形成劳动关系,亦无法诉请工资。 2、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同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并且诉请公司支付工资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甚至是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答案: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可以同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而且该类型公司的股东存在混合型关系,第一:可以同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享有劳动者权利。第二:可以同公司形成投资关系,享有利益分红。 原因: 1、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人,享有独立财产、独立人格,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类型公司财务不会同股东财产产生混同,故正常情况 下,只要公司股东与该公司构建劳动关系,并且正常从事劳动的,可以享有劳动报酬。 来源于:卢耀迪律师,电话:186 6649 4030 ,办公地点: 东莞市第一国际
打官司,需要什么成本?诉讼费,应怎么计收?案件受理费,贵不贵 写在前言:官司(诉讼),是救济自身权利的最后一道堡垒。 当下,诉讼已经成为多数人救济自身权益的一个方法、手段。 然而,很多人不免产生一个问题:官司需要成本嘛? 我的答案是:必须的、肯定的、也是绝对的,但不同类型的官司,成本不一样。 本帖现今只是针对民商事诉讼(官司)来进行回复。【今后也抽空讲讲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官司成本】 首先,时间成本。 举个例子来说,一个民商事诉讼案件,当下有两种处理案件的审判程序。 其一、简易程序,针对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清晰、争议不大,法院认为需要以简易程序来处理的(然而实践中,所有案件的立案,一开始都是适用简易程序来处理;若是因为及其个别案件较为复杂的,法院会根据审判工作进行程序转化,即: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时间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可知,时间成本为三个月。 其二、普通程序,属于正正式式的法定审判程序。实践中,随着法院案件量的增加,法院审判工作忙不过来,那么简易转普通程序几乎是每个案件的必经之路。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时间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知,时间成本系:6个月,以致12个月,甚至是更长。。。。
【恰若猛虎卧荒丘,爪牙潜伏忍受】写在我开始发帖之前。。。。 律师如何学习与发展,对所有执业律师来说,是个永恒难题。 而我自己也不例外。 后来的某一天,我就想着:尝试在无数客户的法律咨询中——学习与成长,并伴之以坚持不懈。 理由如下: 第一、律师,永远不缺少法律咨询,就好似法院永远不缺少案件。 这就决定了,我具有学习、成长的基础,只要有心,只会变得更好。 第二、客户的问题永远是最贴近实践与现实的。 这就决定了我自己的学习与成长具备:理论发展与群众需求是相结合的,而我的现在或者将来所学习之结晶,是最受广大群众所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识。 第三、为了成为个真才实学的律师而努力。 吾侪所学关国运,律师应仗人间义。 成为个对人有帮助、对客户负责任、对自己负责的律师,真才实学是应有之义。 第四、之所以选择百度贴吧这个平台,也许是为了某一天,有些当事人去百度某某某律师,会直接显示到我这里,满足自己的营销利益要求。 嗯,在这里也提前感谢百度这个平台。当然,这个是需要我坚持不懈之后才能达到的。 第五、也希望一些无意面临到相同问题的朋友,能从我的“成长”中知道自己的“路”,减少诉累。 第六、法律的理解,因人而异,我只是在解答与学习、发展;所有回复均不是唯一正确答案,也许是错误答案。观点本身不可耻、无对错,但是我会尽自己努力,去寻求法律之下,公平正义的真谛。 此致 该吃饭去了
我天!!!!!我账号又可以在电脑上发帖了!!!! 醒来火箭又是一场大胜!!!!!
保罗真的好厉害!!
目测!!!这个点还没有吃饭的吧友不会超过十五个!!!
目测!!!吧里没有发过低俗色情贴的吧友不会超过十五个!!!! 早告诉你们了。。。你们吧吧风早歪了。。。。 没有偷拍图,没有情图还要被说。。。。 看来国家的主流价值还是:不鼓励发贴贴黄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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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太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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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测!!!这个点还没有吃饭的吧友不会超过十五个!!!
我去,太过分了!
不吹牛!!!这个速度,在吧里拍个前十,追个两分老婆妥不妥?
吧里还有其他吧友是南京的律师嘛?骗子**,吧里等级比我高的 有个案件推荐呀。。。。我自己不好拒绝人家妹子,但是我又不想为了几千块钱跑趟南京,折腾自己。。。。。
完蛋了!!吧友们,不好了,,,我账号发不了信息了!! 奶奶的,手机号码换了好几个了。。。无法验证 ,这辈子再也不能用电脑上贴吧了
谁艾特加温或者提供他联系方式给我,推荐个简单案件给他做呀
目测!!!这个点,起得比我早的不会超过十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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