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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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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大神帮忙!!!!!!!!!!! 上诉人连云港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国高丽邮尼斯(KORYO UNICS CO.LTD,以下简称高丽邮尼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连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07年6月14日,高丽邮尼斯、口福公司双方签订《售货合同》,约定由口福公司向高丽邮尼斯出口12吨冷冻蒜泥,单价USA640.00/MT,总货款7680美元;装船日期:2007年7月前;装运港:连云港港;目的港:韩国仁川;条件:CNF韩国仁川。合同第12条“其他事项”约定“QUALITY ACCORDING TO CTQ,商品生产时不允许掺入不纯物(大蒜须、大蒜皮、洋葱等)。出口商必须保证100%的冷冻蒜泥,万一出口商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口福公司将承担全部责任”。合同签订后,口福公司在日照组织货源并于2007年6月28日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经检验,该批货物符合输入国现行的植物检疫要求。口福公司遂于2007年7月6日将该批货物从连云港港装船,同日到达韩国仁川港。货到韩国后,经韩国京仁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检验,细菌数超标,进口产品不合格,并要求采取向进口国返送或就地废止等措施。经联系,口福公司同意将货退回并已实际接收。期间,高丽邮尼斯支付货款7680美元,因进出港、运输及送检等事项共计花费2615857韩元,折合人民币21000元。 高丽邮尼斯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口福公司:1、退还货款7680美元(折合人民币60000元),并赔偿各项损失21000元人民币,两项合计81000元人民币;2、诉讼费、邮寄费等由口福公司承担。 该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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