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掉的滋味 忘掉的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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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取款案:他的卡只有175多元余额,银行是怎么是他取了17.5万呢 2006年4月21日晚,在广州打工的山西籍青年许霆,到广州市商业银行黄埔大道上的某ATM取款机上取款,其账面余额仅有170多元,但本想取款100元的他却惊奇地发现,取款机吐出了1000元,其账面仅扣除1元,许霆于是利用银行系统出错之机,分171次取走17.5万元。事发一年后,许霆被抓,日前以盗窃罪被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这一判例必将成为中国法制史上另一块永远无法洗掉的污渍,它清清楚楚地向世人展示,我们的法律是怎样任人玩弄,我们的法官是怎样欺贫媚贵,我们的制度是怎样漏洞百出。 如果从法理上研判,许霆案是十分简单清楚的:银行的失误诱导了许霆做出不道德的举动,许霆获取了不当得利。我们的民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许霆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而银行因自已的失误造成对许霆违法的诱导,至少应予以道歉。不论如何,盗窃罪是无法成立的,因为许霆本无盗窃恶意,在诱导下也是依正规取款程序光明正大地取钱,这和开门撬锁,网络欺诈等盗窃行为毫无共同之处。你可以说他的作法“不道德”,但这种“不道德”是全民共有的,也不是法律调控的对象,更不是法院搬弄刑法的理由。 就是这件清清楚楚的民事纠纷,银行却非要置许霆于死地,法院也随上意而动,一审给判了个无期,其荒诞几乎可以用“无法无天”来形容:某位部级干部贪默上千万也就十几年的监禁,小许不当占有17万却是无期,无怪乎网民们惊呼“法律是用来整老百姓的”。银行和法院为什么敢如此置民意于不顾,宁可背万千骂名也要逆天而行呢? 如果我们细想的话,就可以看出这源于中国银行不清不楚的身份定位:一方面,他是合同法里的民事主体,“商业”银行,另一方面,他又是古怪的“国家金融机购”,其干部们是以行政级别定岗的,头头脑脑也是上级指派的。这个两面派的银行,角色可以随意转换,任意变脸的:需要上市圈钱,给自己发奖金送红包时就是一个商业机购;需要对客户耍耍威风,打打“非法集资”者的气焰,拿老百姓的钱冲抵坏帐时就成了“金融单位”。在本案中,作为一个商业机购,民事主体,银行和小许之间的关系本是民法及合同法调节的民事关系,如果依这种关系,银行不仅占不了什么便宜,更不得不承认自己的失误,低三下四去求小许还钱,说不准有关人员还会因此受到行政处分。想来想去,办法终于有了,就是基于小许一介小民,无权无势,瘦小单薄的实际情况,强化自己的“机构”属性,以势取胜。于是,银行就摆出了那副“国家机器”的丑恶面孔,把自己先摆到老大的位置,恶恨恨地说许霆是“盗窃国家机融机购”的大盗,判你个生不如死!向上级汇报时,银行委屈地说:不是我们有问题,是有人“恶意盗窃”嘛,我们有什么办法?真高啊,这样一来,银行不仅洗脱了自己本该承担的责任,还可以使相关人员免受追究;更高的是,把小许之流狠狠地打一顿,以后再也没人敢跟他叫板,将来工作上再有什么阴差阳错,三长两短,那也不用怕了,反正责任都在客户身上,银行就是把钱随便扔在大街上也没人敢动一下,谁动一动,我就判你个无期或死刑!这工作干的,别提多轻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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