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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评论一下经济法模拟法庭实训案例?? 谢谢!! 案例: 2001年3月,原告赵某(甲方)在被告北京某卫生洁具公司(乙方)购买了一台丙公司(丙方)生产的华清牌电热水淋浴器。同年同月10日,甲方又购买了一台北京丁公司(丁方)生产的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改月中旬,甲方在家中安装了该两件电器。4月4日晚,甲方在使用该淋浴器时,突然按键漏电击中,整个右手烧伤,送医院抢救,被截取小指拇。为此,甲方先于乙方交涉,要求赔偿。乙方称: 负责应由生产者承担,乙方无过错,拒绝赔偿。甲方隧向法院起诉,状告乙方、丙方、丁方,要求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三方付连带责任,赔偿损失。 乙方辩称,该电淋浴器只属于本公司销售,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与销售者无关。 丙方辩称,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产品责任事故,无证据证明生产者有过错而可以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丁方的漏电保护器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丁方辩称,甲方违反有关说明书的警示说明,违反安装说明,擅自安装超大功率电器,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以不至于造成电器伤人,丙方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经技术监督局对华清牌电热水淋浴器、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结论认定:(1)华清牌电热水淋浴器的制造工艺存在缺陷,特定情况下淋浴器开关按键可能漏电;(2)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甲方安装淋浴器与漏电保护器连接时未按丁方的说明书正确安装,亿致使用时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 问题: 作为原告律师我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辩论?乙方、丙方、丁方违反了哪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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