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李有才 我是李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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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人”正解 “达人”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春秋· 左丘明《左传·昭公七年》:“圣人有明德者,若不当世,其后必有达人。”1. 通达事理的人。①. 春秋· 左丘明《左传·昭公七年》:“圣人有明德者,若不当世,其后必有达人。” 孔颖达疏:“谓知能通达之人。” ②. 晋·葛洪《抱朴子·行品》:“顺通塞而一情,任性命而不滞者,达人也。” ③. 明·徐渭《自浦城进延平》诗:“循理称达人,险难亦何戚。”④. 清·叶廷琯《鸥陂渔话·莪州公诗》:“造物忌阴谋,达人务远职。”2. 豁达豪放的人。①. 战国·列御寇《列子·杨朱》:“卫端木叔者,子贡之世也。藉其先赀,家累万金,不治世故,放意所好…… 段干生闻之曰:‘端木叔达人也,德过其祖矣。’” ②. 汉·贾谊 《鵩鸟赋》:“小智自私兮,贱彼贵我;达人大观兮,物无不可。” ③. 金·孟宗献《张仲山枝巢》诗:“达人孤高与世踈,百年直寄犹须臾。”3. 显贵的人。①. 唐·杨炯 《<王勃集>序》:“ 晋室南迁,家声布於淮海;宋臣北徙,门德胜於河汾 。宏材继出,达人间峙。”②. 宋· 司马光《训俭示康》:“孟僖子知其后必有达人。” ③. 清·侯方域 《蹇千里传》:“ 千里凡驽,其先世亦无达人,而能自缘饰,以诗赋显,致位卿相,呜呼,亦异矣!”4. 指鞑靼 。达,通“ 鞑 ”。 ①. 明·余继登 《典故纪闻》卷十一:“ 正统初,吏部主事李贤言:‘窃见京师达人不下万馀,较之畿民,三分之一。’” 二.现代的达人 现代的“达人”,多受台湾流行用语影响,来源于日语“たつじん”,是日语汉字直接翻译过来的。意思是指经过长年的锻炼,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得到某个领域真谛的人。 因此,现代的“达人”,多为形容在某一领域非常专业,出类拔萃的人物的俚语。一般用法为“XX达人”。褒义为主,无贬义。水平高于“高手”,通达,专业的人士,有一技之长的人。 例:“音乐达人”就是在音乐方面非常杰出的人; “灌水达人”就是指在BBS里长期大量发无意义帖子或回帖,非常熟练的人。 以及“恋爱达人”、“美丽达人”、“达人坊”“音乐达人”、“内裤达人”、“博客达人”、“拍拖达人”等。最常见的就是在论坛里:“哪位达人指教一下什么是达人?”
许霆案检控方的责任值得追问-zt 广州检方去“了解”一下银行内部有无失职,这对于许霆案而言,是一个好的信号。它或许意味着,检方终于认识到就此事件而言,该落入调查视野的并非独有许霆一人。  魔鬼都在细节中。在法庭上,细节决定罪与罚。于公众舆论上持续发热的许霆涉嫌盗窃一案,本已“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在新闻媒体追踪之下,争议早已超出了许霆的罪与非罪,银行、维护商的过错与责任被网友反复提出。近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学军就公开对记者称,“将让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了解一下银行内部是否有失职渎职的行为”。(《广州日报》1月22日)  之所以要调查银行在此事件中有无失职,除了要“体现法律的公平”,更重要的理由在于,银行本来就是这起“ATM系统出错致储户恶意取款”事件的当事人之一。只是,作为当事方的广州商业银行在这起事件中刻意保持低调,因而舆论的焦点一直集于“公诉机关诉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案”上了。  在这起公诉案件中,与许霆并列为诉讼两造的,并非广州商业银行,而是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的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犯罪通常被看作是“一个人对抗整个国家”的行动,因此,必须由国家———而不是由具体的被害人———来检控罪犯,打击违法,追寻正义。换言之,是检察机关———而不是银行———认为许霆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需要提交法院审判。还是检察机关认为许霆的犯罪行为应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才提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不是某个区法院———来审判。  在理论上,公诉权只是诉讼的发动者,而非决定者。所以,许霆被处以无期徒刑的判决一出,作为决定者的法院遭受质疑,却几乎没有看到对检控方的追问。留意过国际新闻的读者都会有这样的印象,在西方国家,直接面对舆论的公职人员多为检察官而非法官。  法官应独立于舆论依法裁判,这是司法自有的意涵所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虽然也是对检察官的要求,但当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官被公众质疑时,就应该公开说明其检控或不检控的法律依据何在。张检察长公开指示广州检方去“了解”一下银行内部有无失职,这对于“ATM系统出错致储户恶意取款”而言,是一个好的信号。它或许意味着,检方终于认识到就此事件而言,该落入调查视野的并非独有许霆一人。  确切地说,在“ATM系统出错致储户恶意取款”事件中有三个关键的当事人:ATM维护商、银行、许霆。设备维护商与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银行与许霆之间也是合同关系。维护商与许霆之间本没有关系,因维护商维护不当致ATM故障,才使许霆“恶意取款”成功。其结果是,维护商广电运通公司向广州商业银行作了全额赔付。许霆在逃亡途中曾表示愿意归还恶意取走的款项却被银行方面拒绝。(《新快报》2007年12月25日)显然,银行方面用民事途径解决了它与设备维护商之间的纠纷,却又希望借助于刑事司法途径来解决它与储户之间一个虚无的“纠纷”———广州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坚称“我们银行在此事件中并无损失。”对于许霆,银行的态度则是:侦控机关既已介入,就由国家处理好了。  这是一个奇特的“犯罪”———被害人(银行)说自己没有损失,有过错的第三人(设备维护商)已经承担民事责任则无意向侵权人(许霆)追偿,侵权人却不得不背负一个“盗窃金融机构”的罪名。难道这是一个无被害人的犯罪?  许霆案重审之前,也许这些细节都应由检方来重新予以细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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