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叶倾枫 一叶倾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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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债难讨,法律无招 2013年10月10日,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强公司”)与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丰公司”)签订1万吨炼钢生铁购销合同,博丰公司确保在2013年10月30日交清全部货物。2013年10月11日,长强公司依约通过银行汇款向博丰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合同期内,博丰公司仅供货1109.02吨。通过长强公司多次发函催货,截止2014年1月27日,博丰公司累计发货5436.72吨,尚欠长强公司4563.28吨生铁,但博丰公司拒绝继续发货。 长强公司不仅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支付了全部货款,同时考虑到博丰公司经营困难,还同意了博丰公司延期交货。然而博丰公司一再违约,言而无信,视合同条款为儿戏。 无奈之下,长强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博丰公司还妄想以合同管辖权为由上诉,但经过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裁定时间:2014年2月27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裁定时间:2014年5月5日),均驳回了博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判决书《(2014)泰中商辖初字第0002号》 和《 (2014)苏商辖终字第0073号》为证。 最终,2014年5月30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解除长强公司与博丰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签订的《生铁购销合同》;二、博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长强公司剩余货款,并支付违约金480万元。法院判决书《 (2014)泰中商初字第0048号》为证。 该案距判决生效已超过5年时间,截止2019年9月24日,博丰公司仍欠长强公司货款6,601,440元及违约金480万元,合计11,401,440元。期间,长强公司多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1)2014年8月6日,长强公司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2015年6月14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016年9月20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执行案件指定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集中执行; (4)2017年6月2日,长强公司又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2018年7月30日,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称博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执行程序。 但事实上博丰公司一直在生产、经营、销售,在这样的情况下,博丰公司仍然无理由不履行判决书条款,让法院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肆无忌惮地践踏司法公正,所作所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的威信和公信力。 2018年11月5日,长强公司再次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冻结博丰公司炼铁产能。2018年12月27日,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博丰公司产能,但至今未进行拍**理。 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曹召奎,已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3次(最高人民法院网有据可查),俗称老赖,次数之多,令人发指。然而本该人人喊打的老赖,却依旧逍遥法外,令广大守法群众心寒。 万般无奈,我们将本案的案情公之于网络,以请求广大公众参与舆论监督,为长强公司主持公道,替正义发声和呐喊,共同促进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坚信迟来的正义不会缺席太久! (与此相关的任何原始证据材料,均可随时上传以供媒体和公众求证参考之用。) 长强公司供销部经办人吴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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