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之克罗素💯 dudu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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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普法及思考 作为一个半吊子法盲,我从我的角度对这次会计事件的法律关系进行一个解读: 首先,抛开一切立场和感情因素进行分析;其次,不谈金老师事后的睿智应对和许下的承诺;单单从本次事件法律的层面来进行讨论: 1、本次案件,犯罪的主体为会计欧巴,会计欧巴所犯的罪,在5月16日京口区人民法院的审判中已经明确:职务侵占罪。我们先来了解什么叫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必须明确的是,会计犯的不是贪污罪。贪污罪指定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公职人员,也就是说会计不够格犯贪污罪。 根据法条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所以本次会计欧巴量刑为七年是符合相关法条规定的,至于说为什么这么少,我认为有两个原因,1是当初会计有投案自首情节以及配合公安侦破案件情节,配合案件的审理和判决;2、我估计专家在立法时,可能也没考虑到会有平头老百姓能侵占金额达到930万这种情况,所以制定的判罚时间有点短。 2、斗鱼及金老师在本案中属于善意第三方,所谓善意第三方指的是:善意第三人,是指本着合法交易的目的,诚实地通过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建立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法人、非法人团体或自然人。如果第三人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利益,则不属善意之情形。 在本案中,会计并未与金老师或斗鱼串通进行洗钱行为,而是会计为了追求虚荣感而自主进行的挪用公款消费,所以在本案中斗鱼及金老师是没有法律责任的(仅指本案的打赏消费情况,其他的线下行为及线下礼物在本帖不进行讨论)。既然作为善意第三方,斗鱼及金老师所获取的消费所得(即本案所涉及的巨额打赏160W元)属于正常的劳务报酬所得,在法律层面上是不能作为赃款进行追缴的。所以判决书上的判决并不涉及斗鱼及金老师,这点是毋庸置疑的。另外我看到有人发帖称:这钱绝对不能还,会影响整个直播生态。这句话我持一半支持态度,我国的法院判决一般依循判例法,即指以后法院遇到类似的情况,都会以第一次判决作为判案依据。所以法院在判罚时,斗鱼及金老师不能列入判罚对象,否则会颠覆整个法条本身。但是不通过法院判罚追讨,还有其他方式方法进行追讨,这是我只支持那句话一半的原因。 3、C站本次的介入炒冷饭值得深思。可以看到的是,本案事发距今已经一年多,在案发时C站曾经进行详细报道。而本次案件是在2018年5月16日进行的宣判,案件宣判接近一个月后C站再次重提这个案件,并且披露了更多的情况如:本案涉及的公司是国有民营混合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国资占比70%,民营占比30%(从股本构成来看,属于国企性质,上级单位应为当地国资委)。既然作为国企,本案涉及到930W人民币的公款侵占挪用,可以定性为重大国有资产流失。从政府层面来说,属于监管不力,从官员层面来说,属于要掉帽子的大事,所以这笔资金是必须要追回的。 本案与其他挪用公款购买房屋或奢侈品的案例不同,本案购买的属于网络虚拟服务,购买实体的可以将实体处置收入纳入追回赃款,而本案的虚拟服务只能通过追讨虚拟服务商进行赃款追讨。本次新闻报道多次提及斗鱼,未提及其他诸如熊猫之类的直播平台,且取画多为金老师直播画面。是否可以进行这样的考虑:斗鱼作为国内直播平台的翘楚,金老师作为直播界一星斗鱼一姐的存在,在无法通过法院判决追回赃款的前提下,使用舆论和外部环境逼迫他们“自愿”还钱,敲掉这个追讨赃款的拦路石后,后面的都好处理了,以这个作为成功案例再去找别的直播平台和主播追讨挪用的资金会容易很多。其实斗鱼作为临近上市的独角兽企业,这样的名声污点对于其上市影响还是很大的,而金老师作为斗鱼的主播,斗鱼要怎么安排还不是小意思? 以上是我的一点拙见,与大家分享,有什么不足,大家一起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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