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们你伤不起 哥们你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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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 为这对母女讨回公道 从我8岁起,母亲就开始独自抚养我,我们的生活一直都很艰苦,可母亲却从不依赖他人,从十几平米的房子,简单的只有一张床和一台黑白电视到租别人的房子住,母亲很要强,一直希望给我一个稳定的家。直到2008年听赵某说,张某有所房子要卖,于是通过中间人赵某买了张某的房子,因为村里有规定,楼房归个人后不能买卖,所以此房买时是房子原价的二倍多。2008月2月23日,在中间人赵某的见证下,母亲与张某签署了买房协议,两个人在协议上签了字,按了手印,并且母亲向张某一次性付清房费74000元。之后母亲开始对新家简单的装修了一下。大概在2008年快入冬时,我们搬进了新家,已是严冬,家里还没暖气,可依旧很温暖,因为我们终于住上了属于自己的家。正当我们高兴时,却不料一场持久的灾难正等着我们! 2009年5月3日左右赵某窃入我家偷了买房协议原件。当母亲发现时,为时已晚,赵某威胁说:“如果你出五万元,就把买房协议的原件给你!”母亲哪有那么多钱,辛辛苦苦经营一家鞋店近十年,每次进货都是自己背着沉重的货物来回跑,供我去最好的寄宿制学校上学,省吃俭用,才攒足了钱买房子,哪还会有余钱。母亲说自己只能给三万元,赵某坚持要五万元,最终二人未达成协议。 2009年5月7日晚21时,赵某和他的家人闯入我家中,对母亲实行殴打,当时只有母亲一人在家中,面对如此多的人,母亲更是孤军奋战,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最终打了110,**来了他们才停止殴打,面对如此残忍的场面,**却并没有对赵某及他的家人进行处罚。此后,赵某晚上时不时到我家撬门,用锤子砸门,往门锁里滴胶水,塞木签...困扰我们的休息,我们换了好多次锁,最终无奈之下我们先去亲戚家住。母亲咽不下这口气,想要通过验伤对赵某及他的家人给予刑事处罚。经当地**鉴定母亲是轻伤:母亲的面部,背部及双下肢均有伤,并出现肿胀,左面部有1×0.5厘米,1.5×1厘米,0.7×0.2厘米,0.5×0.2厘米,1×0.2厘米的伤,右面部有1.5×0.5厘米,0.6×0.2厘米的伤,鼻翼右侧有2.5×1厘米的伤,右肩部2×1厘米的伤,左背部有6×3厘米,9×5厘米,8×2厘米,10×4厘米的伤,右背部有6×3厘米,5×3厘米,10×6厘米的伤,右上臂7×7厘米的伤,臀部双大腿外伤,双小腿多处有14×10厘米,21×10厘米,10×3厘米,4×2厘米的伤,右腋下5×2厘米的伤,左小腿前15/10厘米的伤,右小腿前5×5厘米,4×3厘米的伤。可是赵某不服鉴定,要求到石家庄重新鉴定。母亲本来以为事实就是事实,社会会给自己一个公道,可是到后来才发现,没有钱和权是不可以的,尽管此时家里已没有多少钱,可仍然要到石家庄验伤。还记得我和母亲一起去石家庄看鉴定书那天,我们坐了几个小时的火车,到了医院已是中午,我和母亲到那时法医不在,于是中午我们就在医院的食堂买了一份米汤和几个馍,当时正值夏日,我们就在医院的长凳上躺着休息,此时真觉得心酸,身在异乡,如此落魄,却又无人帮助。到了下午,法医来了,母亲问了那个法医的结果,可以看得出来结果是不好的,是轻微伤,这意味着母亲的伤白被打了,坏人还是如愿以偿了。轻伤害的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如果是轻微伤,意味着坏人仍可以自在活着,母亲却要忍受这双重的痛苦:心痛和身体的疼痛。母亲想要挽救什么,可是随着法医的那声冷漠的门响,我们彻底绝望了。我们败了,败给了权位,败给了金钱。坏人此时在家偷乐呢吧,他们竟如此心安理得!我们势单力薄,母亲一个女人更是无法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2010年5月,赵某将母亲告上法庭,理由是:赵某与张某达成协议签订了租房协议,之后赵某看母亲可怜把房子以每月400元的月租租给了母亲,现在张某要收回房子,所以赵某要求母亲付清三年零四十天的租赁费14933元及2009年、2010年取暖费1200元共计16133元,并且搬出这套房子。这明显在胡编乱造,在扭曲事实,恶人还要先告状。在法庭上,赵某出示了他和张某的租赁合同,卖房人张某已和中间人赵某同流合污,达成一致,竟然编造了一份合同。母亲多次找过卖方人张某,可是他总是说他不会出庭作证,因为村里的房子规定不能卖,而他怕自己承担责任。赵某还买通了一些证人,而我们只有买房协议的复印件,可是张某不认同这份协议,那么它就不具备法律效力,我们连个证人都没有,这场官司我们注定是输的。接着赵某还不死心,又将我们多次告上法庭。之后,卖方人张某也将我们告上法庭,要我们腾房子,我们现在是腹背受敌,结果可想而知,因证据不足一次一次的失败了。无奈,我们只能服从这不公的判决,在2010年接近过年之际还是搬出了那个房子 。 本以为是幸福的开始,没想到却被奸人所害,使我们无家可归,成了灾难的开始。我们母女在法律面前是多么无力,面对不公又是多么无助。尽管我们有多少冤屈,可是无人听我们诉说,无人敢为我们伸张正义。 2011年母亲又提起上诉 ,要求驳回一审判决,可是我们的证据不足,其实合同复印件在法律上的效力是很低的,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证据规则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最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劳动合同消失(应为毁损、遗失、无法提供),而无法核实传真件和复印件的真实性,该复印件、传真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印证 。”2011年底法院的判决书下来了,还是我们败诉了。 2012年又是一个夏日,母亲想要再上诉,希望有好心人能帮帮我们,能让母亲不再废寝难安,能让赵某和张某得到应有的惩罚!我的邮箱是[email protected],希望大家能帮帮忙,在这里,我先谢谢各位了!
证件是王道!郑州巡防队员打捞溺水者要证放行 中广网郑州8月7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见义勇为本是社会提倡的美德,然而最近在河南郑州却发生了想要见义勇为却遭到管理方阻拦的稀奇事。8月4日,郑州一名市民在郑东新区如意湖溺水,民间水上义务搜救队赶到现场施救,却遭到巡防队员阻止,要求必须出示“打捞许可证”,否则不能下水。最终,溺水市民抢救无效死亡。官方对此回应称本着为他们生命安全负责,才阻止下水。 中国特色的许可证制度,从人一出生到死亡,无论干点啥,睁眼就是要证,吃喝拉撒睡都要证,上学要证工作要证,开车要证乘车要证,结婚生子也要证,住房要证暂住要证,就是连死亡也要证的,现在连做个好事,下水救人,城防队员也管你要证!没证什么也干不了,瞪眼就是救不了人,眼看活人变成死人。 要证官方说是为了对救人的生命负责,这是一个完美到几乎无法反驳的借口。有证证明有这个能力下水,是经过官方认证的,没证下水能力没人保证,如果出现人身安全问题,谁来负责?这个理由确实牛,牛到让别人无话可说,让家属都绝望无言。但有一样,官方只对岸上人的生命安全负责,难道水中的人不是人,就不用负责了? 当地郑东新区有一如意湖,夏天天热会纳凉,常会有游泳的人发生溺水事件,安排巡防队员巡查也是怕万一出现意外好抢救的,现在发生人员落水,巡防队员不会水,无法下水救人,官方有证有资格打捞人员尚未赶到,在时间就是生命的情形下,巡防队员耽误义务救生人员一个多钟头,是何道理?只是因为他们没证?只是因为他们是义务不收费的? 官方的打捞队是有偿服务的,义务的是不收费的,阻拦义务的救人,是不是想把打捞的机会留给尚未赶到的收费的?所谓的证件,只不过是一个刁难借口!义务救人办一个证件要700元钱,许多人出于自身经济考虑不办是很正常的,他们是义务救人,没有必要为了救人再额外开支一笔钱,给自己增加经济负担! 郑州市水上义务搜救队有没有下水能力,这从郑东新区河道管理方在有人落水后主动给他们打来求救电话就能佐证,这一个公益义务救助团体在当地还是小有名气的,郑州巡防队员所谓本着为他们生命安全负责,才阻止下水的言论不攻自破,就是一种故意刁难和拖延时间,这是一种自私到了极点的做法,落水的人在他们眼里不是人,而是闪光的金元宝,无论是死是活,捞上来都有分成了。 公权一旦变成谋私工具,就变成了可怕的魔鬼,他们往往还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让人无法言说,落水救人是人性,见义勇为是美德,可是有了公权魔鬼阻拦,这一切都会变得枉然。一个多小时的刁难,活人就变成了死人,伤害的不只是家属,还有那些热心见义勇为的人,他们以后还愿意积极义务救助别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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