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极限 renbentian
无事如有事提防,方可弭意外之变;有事如无事镇定,方可消局中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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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城区2021年要做的20件事,你感觉如何? 1、继续推动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60个小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 ++++++++++++++++++++++++++++++++++++++++++++++++ +60个小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薛城总共有多少个小区?+ ++++++++++++++++++++++++++++++++++++++++++++++++ 2、实施“山水林田大会战”,完成新增、更新造林4000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20万亩、山体修复治理2处,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2.52万亩。 3、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创建市级以上美丽乡村示范村8个、市级清洁村庄30个、区级美丽乡村示范村30个,美丽乡村覆盖率达到90%以上。 4、进一步丰富优质教育资源,启动建设凤鸣中学等4所学校,完成埠岭小学等3所学校建设。 5、实施生态水系治理工程,综合治理河道20公里。 6、加快实施长江路上跨京沪铁路立交工程,完成黄河路西延下穿枣临铁路立交桥工程,改善居民出行条件。 7、实施供电线路改造提升工程,新建10千伏架空线路9.6公里、电缆线路4.2公里,新增改造配电变压器8台、户外环网柜7台,提升用电保障能力。 8、实施养老服务提升工程,新增各类困难群众保障对象1800人,改造提升镇街敬老院2处,新建农村幸福院7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6处;依托亲和源康养中心二期建设智慧养老区,开设床位400张,与区人民医院合作开设医疗床位60张。 9、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实施区、镇(街)、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网络工程,完成100个村、59个社区便民服务站点建设;实施智慧办税工程,打造集电话咨询、远程视频辅导、网上业务审批的远程服务中心和集智慧办税、智能服务一体的高端温馨纳税人之家,切实增强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10、开展医保基层经办服务平台建设工程,扩大全区基层卫生院住院全国联网结算范围;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免除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参保费用,减免60—69周岁老年人50%的参保费用。 11、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完成65个老旧小区改造,惠及群众7672户;创建“党建引领红色物业”示范项目20个,红色物业服务优秀企业5家,业主委员会组建比例50%以上。 12、实施热力管网改造工程,新建改建光明路供热主管网、疏港路主管网和黄河路、海河路供热连接线等9.84公里。 13、实施市政配套设施改造提升工程,完成龙潭巷、福泉巷、匡泉巷等6条背街小巷的市政、绿化设施改造。 14、实施城市品质提升工程,新建改造城区“口袋公园”31个,改造城区涝点4处,在新城区域建设停车位1600个。 15、实施智慧警务工作站建设工程,提升服务群众效能和社会面动态管控水平。 16、实施公共卫生防护提升工程,新建核酸检测实验室1处,升级改造发热门诊及感染性疾病科,提高应对重大疫情的能力。 17、新建、改造临城街道等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推动健康薛城建设。 18、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开展就业培训工程,培训就业人员4200人次、新型农民1500人次,新增城镇就业5300人。 19、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改造提升农村体育健身园12处,举办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4期、150人次,举办第十一届全民健身运动会。 20、实施文化中心基础提升工程,打造特色文化中心35处,培训广场舞指导员70名,送戏下乡243场,放映电影2400场,专场演出120场,打造城市书房3处。
薛城区临山片区(四里石社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为顺利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省、市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结合征收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城市基础设施落后、面貌脏乱差的现象,提高居民生活居住条件,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临山片区(四里石社区)房屋进行征收。 二、征收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枣庄市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认定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房屋征收范围 薛城区泰山路东侧,光明路南侧,茂源路西侧,海河路北侧的区域。 四、房屋征收部门 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并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五、签约和搬迁期限 2020年6月29日—2020年7月18日(共20天) 六、补偿方式、评估办法及标准 (一)补偿方式: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 (二)评估方法: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补偿标准:经预评估,本区域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为2880元/㎡ (评估基准价)。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价值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 用于产权调换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2880元/㎡(评估基准价)的价格结算; 超出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含)以内的部分,按照2880元/㎡(评估基准价)结算; 超出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20%(含)以内部分,按优惠价结算; 超出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20%以上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 安置上房时按照实际市场价格结算 (上述价格均不含楼层差价,具体楼层价格以整栋楼的中间层为最高价,每增加或减少一层每平方米减少30元,平均价为文件规定的对应价格)。 沿主干道永兴路、泰山路营业房市场评估价为6360元/㎡,产权调换新建营业房屋与被征收营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超出被征收营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 上述价格由房地产价格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若与征收决定作出后选定的本区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不一致,以征收决定作出后选定的本区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为准。 七、补偿政策 (一)被征收人合法房屋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价值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90%;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对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各类附属设施、设备、树木、壁画等附属物的补偿,按照个人所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60元/㎡计算补偿; 单位集体所有合法房屋按160元/㎡计算补偿。 情况特殊的,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凡申请评估的,严格按评估结果计算。 (三)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6㎡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住房困难书面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高层楼房49㎡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不承担上述面积以内的房屋差价款和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超出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价格购买。 (四)房屋使用性质(用途)确认。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五)房屋合法面积的确认。具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件的个人所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容积率1.0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补偿;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小于容积率1.0的,按容积率1.0确认合法建筑面积补偿。 单位集体所有房屋的用途、土地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用途和面积评估补偿。 (六)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由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规划、住建、镇(街)等单位,按照《枣庄市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认定处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认定处理。 (七)对大于确认的房屋合法补偿面积的无证房部分,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且验收交房的,发给工料费奖励,不予安置。 标准为:砖混两层及两层以上楼房为360元/㎡,砖混一层平房310元/㎡,砖木结构房屋270元/㎡,砌块结构为200元/㎡。 同时,对无证房屋的附属物,按建筑面积160元/㎡标准给予奖励。 (八)对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容积率小于1.0的,按容积率1.0确认的合法补偿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部分,有建筑部分的补交有关规费290元/㎡予以补偿安置,无建筑部分除补交有关规费外,再按310元/㎡扣除工料费后予以补偿安置。 (九)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八、搬迁补偿、奖励等费用 1、搬迁费: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费,住宅房屋(含事实营业房)每户为10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发。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包括设备、用具等的拆除、运输、安装及其他费用。依法强制搬迁的不支付该费用。 2、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含事实营业房)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每户一次性补助50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临时安置 征收住宅房屋及事实营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合法建筑面积1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月10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营业用房按照实际合法营业用房建筑面积110元/㎡、生产和办公等用房按照实际使用房屋建筑面积8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0元。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5、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可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超过签约期的不予奖励,签约期20天。 住宅房屋(事实营业用房)每提前一天奖励1500元,非住宅用房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元。前10天完成签约并验收交房奖励30000元,11-15天完成签约并验收交房的奖励20000元,16-20天完成签约并验收交房的奖励15000元。非住宅用房前10天完成签约并验收交房的按20天给予奖励;11-15天完成签约并验收交房的按15天给予奖励;16-20天完成签约并验收交房的按10天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6、片区奖励费:对规定片区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全部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每户在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每户2万元的奖励。片区具体范围由镇(街)和居民委员会设定。 九、房屋产权调换(搬迁安置)的政策 1、房屋产权调换的地点:薛城区泰山路东侧,光明路南侧,茂源路西侧,海河路北侧的区域 2、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户型、面积: A、约80㎡ B、约95㎡ C、约110 ㎡ D、约125㎡ E、约140㎡ 3、选择住宅安置房时,根据确认的补偿合法建筑面积,就近靠档选取户型及套数。应得合法补偿房屋面积低于80平方米,选择安置房屋最低户型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全部按市场评估基准价结算找差。 4、经营用房补偿安置 (1)安置原则为:原被征收人营业用房沿主干道路的,在安置范围内进行营业房安置。非临主干道路的营业房原则给予货币补偿,确需要安置的,可选择在安置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配套商业房自行购买使用。 (2)沿主干道事实营业用房的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被征收人能够提供营业执照、依法纳税记录等营业手续的,且营业执照、依法纳税记录等手续记载的营业地点、时间与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相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事实营业补助。并根据提供上述手续情况确定事实营业补助标准,按照确定的实际用于营业的合法住宅房屋面积核算事实营业补助(按临街宽度与房屋的进深乘积确定事实营业面积,进深不超过10米)。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基准价格的85%。 对事实营业用房原则只按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安置,不予安置营业用房。但对确需要经营用房的,可推荐被征收人在营业用房安置后剩余的房屋或开发建设单位在安置区域内建设的其它营业用房中,与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签订购买营业用房合同,购买房屋小于或等于事实营业房面积的部分,按与征收时临街情况对应的营业用房评估价格上浮15%计算房价,超出部分按开发建设单位的市场销售价结算。 (3)非临主干道事实营业用房的补偿 对非临主干道路的事实营业用房,只发放事实营业补助,不予搬迁安置,为简化计算手续,经评估测算,用于旅馆、幼儿园、小商店、理发店、中介服务行业等房屋,手续齐全且用于营业的,按实际使用的事实营业房面积一次性补助500元/㎡,手续不齐全的最高补助300元/㎡,无手续的不予补助。 十、其他规定 1、征收住宅房屋,选择安置高层住宅的,在上房结算时对每户被征收人免除8㎡房屋价款,作为物业管理费用一次性补助。 2、安置房屋楼层的选择顺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顺序号和搬迁验收顺序号相加除以2的先后顺序确定,顺序号相同的,以搬迁验收顺序为准。 3、未经权属登记、檐高1.7米以上,但不足2.2米的建筑物,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配合搬迁的,给予工料补助费奖励,即砖混结构217元/㎡、砖木结构189元/㎡。 4、过渡期限:个人所有房屋自2020年6月29日起计算36个月,被征收人未按规定期限签订协议或未完成房屋搬迁的过渡期限相应顺延。 十一、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二、依法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薛城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2020- 20205) 薛城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 (2020-2025) 里面有输入错误,校验的可以拉出去报答30大板 规划表明,薛城区现状已经全面达到省级示范区的要求,但鉴于薛城区自身严格要求和高质量发展诉求,规划提出了严于省级指标要求的发展目标。 薛城区有薛城经济开发区和薛城循环经济产业园两个工业园区,是薛城区最主要的工业基础。 薛城经济开发区于2006年3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国家发改委2006年第23号文公告,其编号为759 S377030,批复产业为机械制造、煤化工和轻纺。 园区位于枣庄市薛城区南部泰山路以西,常庄街道驻地。原省政府批复范围为:东至薛周路东侧、西麦村,南至姬庄村、六炉店村、朱桥村北,西至小沙河,北至小沙河、西小庄村、薛城城区南,规划面积4 km2。 后续随着园区范围的不断扩大,四至范围扩展为:北起长江路,南至郯薛路,东接泰山路,西至大沙河,总规划面积达到了9.3 km2。 截止2017年10月,园区现有企业共计73家,停产23家。其中煤化工及其相关企业2家,轻工纺织类企业5家,机械制造类企业22家,食品加工类企业9家,塑料加工类企业1家,资源回收类企业1家,其他类项目共有10家。 目前园区产业类型涵盖了煤化工、轻工纺织、机械制造、食品加工等,此外还包括园区配套的基础设施类或资源回收类项目。 主要企业有山东贝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枣庄市联兴玻璃有限公司、山东夫宇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贝克汉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奥瑟亚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奥瑟亚建阳炭黑有限公司、枣庄建阳热电有限公司等。
薛城房子一个月卖4个多亿,你买了吗?还有谁说房价会降? 资料来源:薛城政府网 1-8月全区经济运行简析 索引号:370403/2020-00014 发布机构:薛城区统计局 成文时间:2020年11月05日 二、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3%。房地产市场运行基本平稳,房地产开发投资42.52亿元,增长11.2%。商品房销售额34.13亿元,增长31%;商品房销售面积468652万平方米,增长2.4%。 前三季度全区经济运行简析 索引号:370403/2020-00015 发布机构:薛城区统计局 成文时间:2020年11月05日 二、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6%。房地产市场运行基本平稳,房地产开发投资47.44亿元,增长8.1%。商品房销售额38.20亿元,增长3.1%;商品房销售面积521606万平方米,下降3.3%。 对比数据发现: 1、9个月总开发投资额比8个月的多了4.92亿元 2、商品房销售额一个月卖了4.07亿人民币 3、商品销售面积差额52954平方 4、根据差额面积估算,按照120平方一套销售,卖了442套房子 5、按照差额价格和差额面积进行计算,预估平均销售价:7686元 6、关于这个商品房销售增长数据对比 前八个月增长31% VS 九个月就变成了增长3.1%, 不知道这个增长速度是环比还是同比,没有明确告知,不得而知 7、按照120平方的房子来计算,薛城2020年前九个月卖了4346套 以上数据只做估算薛城房产价格走势和是否可以继续购做个评估。
薛城区前三季度商品房销售额38.20亿元,你贡献了多少? 前三季度全区经济运行简析 全区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行压力依然较大。 一、规模以上工业 全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下降7.6%,低于全市平均水平7.8个百分点。 联网直报平台汇总数据显示,全区规模以上工业实现营业收入148.02亿元,同比下降13.88%;实现利润总额7.48亿元,同比下降42.71%;利税15.41亿元,同比下降30.4%。 二、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6%。房地产市场运行基本平稳,房地产开发投资47.44亿元,增长8.1%。商品房销售额38.20亿元,增长3.1%;商品房销售面积521606万平方米,下降3.3%。 三、社会消费品零售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下降8.2%;其中限额以上零售额同比下降25%。 四、财税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29232万元,增长3.2%;其中,税收收入108143万元,增长2.9%;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82345万元,增长1.8%。实现全部税收收入181074万元,增长1.3%。 五、金融 9月末,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为472.34亿元,较年初增长7.63%;各项贷款余额404.60亿元,较年初增长9.50%。 六、进出口 1-8月进出口总额178950万元,增长226.4%;其中,1-8月进口总额3670万元,下降4.6%;1-8月出口总额175280万元,增长243.8%。 七、用电量 全社会用电量135935 万千瓦时,下降2.0%;其中:工业用电量84857万千瓦时,下降4.5%;城乡居民生活用电21091万千瓦时,增长 7.18%。 八、居民收入 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79元,增长3.4%,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773元,增长2.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78元,增长4.6%。
薛城区政府最新的十大顾问 山东大学管理学院文化和旅游学系教授 山东大学城市文化研究院副院长王广振; 山东大学城市文化研究院(青岛)成立于2017年9月,是山东大学与青岛市合作打造的城市文化发展专业学术平台。研究院立足青岛、服务山东、面向全国,旨在依托山大的智力资源,集中力量挖掘城市文化资源、探索城市文化建设模式,并将积极探索高校智库服务地方的新模式,依托青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城市文化发展权威智库。 山东大学城市文化研究院作为独立事业法人在青岛市注册,是山东大学直属科研机构,主要依托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山东大学文化遗产研究院和其他相关科研院系,与青岛市北区人民政府合作共建,下设项目规划中心、人才培训中心、城乡融合规划中心、品牌策划中心、文化创意中心和国际合作中心等六个部门。 青岛啤酒(枣庄)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全涛; 山东潍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良玉; 上海韦地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已经变更:上海韦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韦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孙伟; 枣庄市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滕州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吕金朝 万洲集团董事长苏恩光 枣庄浙商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鲁南电商谷信息有限公司董事长 山东三盈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郑发献 山东大学晶体材料研究所/晶体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教授、博士生导师夏盛清; 山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谢申祥 浙江大学制造技术及装备自动化研究所副所长曹衍龙
枣庄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夏庄村左村齐湖村.... 枣庄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为提供枣庄市薛城区2020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枣庄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夏庄村境内;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陶庄镇夏庄村(含薛城区千山头园艺场);用途:轻工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左村境内;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陶庄镇左村;用途:轻工用地。 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齐湖村、大陶庄村境内;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陶庄镇齐湖村、大陶庄村;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四位置范围:位于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小官庄村境内;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陶庄镇小官庄村;用途:轻工用地。 地块五位置范围:位于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打席村、洪村境内;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邹坞镇打席村、洪村;用途:轻工用地。 地块六位置范围:位于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东邹坞村境内;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邹坞镇东邹坞村;用途:轻工用地。 地块七位置范围:位于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西杨庄村境内;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沙沟镇西杨庄村;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枣庄市薛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为第Ⅲ级、第Ⅳ级区片,每亩补偿分别为5万元、5.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4号)及薛城区人民政府执行的清地补偿政策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枣庄市薛城区自然资源局会同薛城区财政、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报薛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24日由枣庄市薛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被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枣庄市薛城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由被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1日
2020年度东仓村 石东村、南石西村 西夹埠村、小香拟征收土地公告 枣拟征公告字〔2020〕26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为提供2020年批次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枣庄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永福北路东侧、燕山北路西侧,涉及高新区兴仁街道洪洼村土地,土地用途:道路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光明大道北侧、宁波路南侧,涉及高新区张范街道西夹埠村、小香城村土地,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振兴北路东侧、湛江路北侧,涉及高新区兴城街道南石东村、南石西村,土地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四位置范围:位于振兴北路东侧、湛江路南侧,涉及高新区兴城街道南石东村、南石西村,土地用途: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薛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Π级区片每亩补偿6.4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鲁国土资字〔2017〕384号)公布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会同高新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报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1日由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2日 (联系人: 任国 联系电话: 0632-8693065)
2020年度董庄村 曹窝村拟征收土地公告 枣拟征公告字〔2020〕45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为提供枣庄市2020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枣庄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曹沃村、董庄村境内;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沙沟镇曹沃村、董庄村;用途:科教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枣庄市薛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两个区片,为第Ⅱ级、第Ⅳ级区片,每亩补偿分别为7.7万元、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4号)及薛城区人民政府执行的清地补偿政策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薛城区自然资源局会同薛城区财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报薛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10月27日至2020年10月28日由枣庄市薛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被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枣庄市薛城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由被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6日
2020年度六炉店村拟征收土地公告枣拟征公告字〔2020〕14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为提供枣庄市2020年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枣庄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孟岭村、六炉店村境内;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常庄镇孟岭村、六炉店村;用途:轻工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前大庄村境内;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常庄镇前大庄村;用途:轻工用地。 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周庄村、六炉店村境内;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常庄镇周庄村、六炉店村;用途:轻工用地。 地块四位置范围:位于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前大庄村境内;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常庄镇前大庄村;用途:轻工用地。 地块五位置范围:位于枣庄市薛城区巨山街道西巨山村境内;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巨山街道西巨山村;用途:交通用地。 地块六位置范围:位于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种庄村、巨山街道徐沃村、沙沟镇殷庄村境内;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常庄镇种庄村、巨山街道徐沃村、沙沟镇殷庄村;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七位置范围:位于枣庄市薛城区巨山街道西巨山村、东托三村境内;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巨山街道西巨山村、东托三村;用途:商服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枣庄市薛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两个区片,为第Ⅱ级、第Ⅲ级区片,每亩补偿分别为6.4万元、5.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4号)及薛城区人民政府执行的清地补偿政策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枣庄市薛城区自然资源局会同薛城区财政、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报薛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24日由枣庄市薛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被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枣庄市薛城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由被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1日
薛城区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信息公开薛城区2020年义务教育 薛城区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信息公开 薛城区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信息公开 序号学校名称学校类型学校地址联系电话 1枣庄市第四中学初中周营镇金汇路4716005 2枣庄市第五中学一贯制学校邹坞镇驻地4520202、4511287 3薛城舜耕中学初中长江路1号4418760 4枣庄市第二十九中学一贯制学校嵩山北路8020759 5薛城区奚仲中学初中薛城区燕山路4464046 6薛城区北临城小学小学临城街道办事处北二村8021295 7薛城区实验小学小学燕山路临泉街8052281 8薛城区临山小学小学西校区:临山东路252号 东校区:矿建路中段西校区:8052139 东校区:8052158 9薛城区双语实验小学小学钱江路中段4481666 10薛城区北临城中学小学光明路西首8079078 11薛城区体育中学初中临山东路4422733 12祁连山路中学初中高新区祁连山北路 13薛城区邹坞镇龙潭小学小学邹坞镇东防备村7550903 14薛城区邹坞镇北陈郝村小学小学邹坞镇北陈郝村7592818 15薛城区邹坞镇南安阳小学小学邹坞镇南安阳村8053270 16薛城区邹坞镇北安阳村小学小学邹坞镇北安阳村4523780 17薛城区邹坞镇洪村小学小学邹坞镇洪村8059511 18薛城区张范中学初中张范街道辛庄村西7550685 19薛城区张范中心小学小学张范街道复兴路2号8021157 20薛城区张范东夹埠学区小学小学张范街道东夹埠村8021315 21薛城区张范大香城学区小学小学张范街道大香城村13969456703 22薛城区张范辛庄小学小学张范街道辛庄村东7550689 23薛城区张范光明学区小学小学张范街道南于村西13581123657 24薛城区张范黑石岭小学小学张范街道黑石岭村18506370068 25薛城区张范北于小学小学张范街道北于村15563207368 26薛城区张范大甘霖学区小学小学张范街道大甘霖村13562212049 27枣庄市第二十中学初中陶庄镇驻地13562462228 28枣庄市第十二中学初中陶庄镇东仓村13589622639 29薛城区陶庄镇中心小学小学陶庄镇驻地4826655 30薛城区陶庄镇振兴小学小学陶庄镇齐湖村13062012586 31薛城区陶庄镇东种庄村小学小学陶庄镇种庄村15165881799 32薛城区陶庄镇夏庄小学小学陶庄镇夏庄村13371102779 33薛城区陶庄镇奚仲小学小学陶庄镇奚村13356371097 34薛城区陶庄镇井亭小学小学陶庄镇井亭村13969458234 35薛城区陶庄镇前西小学小学陶庄镇前西村13791419446 36薛城区陶庄镇山家林小学小学陶庄镇前院山村4077642 37薛城区陶庄镇小武穴小学小学陶庄镇二十中院内13969417995 38薛城区陶庄镇后湾小学小学陶庄镇后湾村13666328790 39薛城区临城街道南临城小学小学匡泉西路1号8057769 40薛城区临城实验小学小学长江西路8050700 41薛城区临城街道古井小学小学临城街道古井村56号13561141859 42薛城区临城街道张桥小学小学临城街道张桥村13354485567 43枣庄市第四十四中学初中常庄镇单庄村南4688001 44薛城区常庄镇中心小学校小学常庄镇后大村5756569 45薛城区常庄镇西南联小小学常庄镇石坝村东15154076466 46薛城区常庄镇六炉店小学小学常庄镇六炉店村7592806 47薛城区常庄镇东点联校小学常庄镇宋庄村15263201809 48薛城区常庄镇北点联校小学常庄镇泉头村13062060097 49薛城区常庄镇埠岭联校小学常庄镇埠岭村村西15063273236 50薛城区常庄镇金河小学小学常庄街道薛庄村18766328719 51薛城区常庄镇西小庄小学校小学长江中路15206625983 52枣庄市第十九中学初中沙沟镇政府驻地北15163290996 53薛城区沙沟镇中心小学小学沙沟镇东村18206325678 54薛城区沙沟镇茶棚小学小学沙沟镇茶棚村13561161119 55薛城区沙沟镇潘庄小学小学沙沟镇潘庄村13563245718 56薛城区沙沟镇南常联小小学沙沟镇南常西村7925266 57薛城区沙沟镇关各小学小学沙沟镇关各村13562212596 58薛城区沙沟镇小营小学小学沙沟镇小营村13563272646 59薛城区沙沟镇岩湖小学小学沙沟镇岩湖村西18863208885 60薛城区周营镇中心小学小学周营镇一村南13589641568 61薛城区周营镇沙井小学小学周营镇沙井村13563268449 62薛城区周营镇铁佛小学小学周营镇铁佛村13791430036 63薛城区周营镇王楼小学小学周营镇王楼村13863232560 64薛城区周营镇单楼小学小学周营镇单楼村13969425598 65薛城区周营镇金马小学小学周营镇后金马村4746505 66薛城区周营镇陶官小学小学周营镇陶官村13869482230 67薛城区周营镇六联小学小学周营镇高村东13562217348 68薛城区周营镇后韩小学小学周营镇后韩村15318075199 69枣庄现代实验学校初中高新区燕山北路3965005 70薛城区兴仁泰山路小学小学高新区泰山北路8069256 71薛城区龙潭实验学校初中枣庄市新城太行山路8056996 72薛城区兴仁盘龙小学小学兴仁街道东曲柏前村8020789 73薛城区兴城盈园中学初中兴城街道湛江路13562223817 74薛城区兴城中心小学小学兴城街道湛江路13563273998 75薛城区巨山街道小吕巷小学小学巨山街道小吕巷村13969442609 76薛城区巨山街道大吕巷小学小学巨山街道大吕巷村13989634628 77薛城区兴城北点小学小学兴城街道石沟营村驻地13516379596 78薛城区巨山街道新兴小学小学巨山街道黑峪村东18906375216 79薛城区甘霖社区学校小学邹坞镇甘陈路4510909
关于薛城区临山片区(四里石社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薛政发〔2020〕13号 薛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薛城区临山片区(四里石社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临城、常庄街道办事处,巨山街道筹备处工委,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薛城区临山片区(四里石社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薛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日 薛城区临山片区(四里石社区)棚户区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为顺利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省、市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结合征收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城市基础设施落后、面貌脏乱差的现象,提高居民生活居住条件,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临山片区(四里石社区)房屋进行征收。 二、征收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枣庄市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认定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房屋征收范围 薛城区泰山路东侧,光明路南侧,茂源路西侧,海河路北侧的区域。 四、房屋征收部门 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并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五、签约和搬迁期限 2020年6月29日—2020年7月18日(共20天)
薛城区精准扶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贫困户参保“福利”大家知道吗?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其个人缴纳部分由区财政予以代缴,个人不用缴纳就可享受医保待遇。 二、门诊报销待遇有哪些? 1、普通门诊报销:在定点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门诊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最高报销200元。 2、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报销: 针对经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患有“两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且未达到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患者。 参保居民可以持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经主治医师开具的治疗方案及处方,到参保地所属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两病”门诊登记建档手续。 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时不设起付线,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报销比例为50%。 一年自然年度内,高血压患者最高报销限额为200元,糖尿病患者最高报销限额为200元,合并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以及糖尿病使用胰岛素治疗患者最高报销限额为300元。 例如一个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患者,除正常享受每年普通门诊200元报销后,还可按“两病”政策报销300元。 3、门诊慢性病报销: 经住院治疗后仍需要长期服药维持治疗、且符合下列规定病种的患者,可到当地镇街卫生院申请办理,区医保局简化流程,随到随办,审批通过的人员携带自己的社会保障卡即可享受报销待遇。 门诊慢性病种分为三类(31种): 一类慢性病(11种):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Ⅳ级)、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期、脑血管疾病恢复期、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银屑病和湿疹)、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二类慢性病(9种):精神病维持治疗期、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活动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先天性疾病和遗传性疾病、红斑狼疮、儿童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苯丙酮尿酸症、严重精神障碍; 三类慢性病(11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脑性瘫痪、孤独症、精神发育迟滞(智障)、中枢神经协调障碍、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0-17周岁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报销起付线为300元。一类、二类病种报销比例为60%,三类病种报销比例为70%。一类病种最高报销4000元,二类病种最高报销7000元,三类病种中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最高报销12000元,脑性瘫痪、孤独症、精神发育迟滞(智障)、中枢神经协调障碍最高报销20000元,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最高报销4000元,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最高报销60000元。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设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10000元。严重精神障碍参保居民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70%;在三级医保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60%。 4、门诊医疗救助:建档立卡贫困户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经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后,对医保统筹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4000元。 三、住院报销待遇有哪些? 1、基本医疗保险 住院报销上限为15万元。 贫困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起付线分别为200元、300元、500元,合规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85%、70%、55%。 对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每满1年报销比例增加1%,最高增加5%。 (备注:一级医院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二级指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等;三级指枣庄市立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精神卫生中心、枣矿集团中心医院等) 2、大病医疗保险 普通居民大病报销标准:起付线为1.2万元,1.2—10万元报销60%,10—20万元报销65%,20—30万元报销70%,30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75%补偿,大病保险报销上限为40万元。 贫困人口大病报销标准:起付线0.5万元,0.5—10万元报销65%,10—30万元报销75%,30万元以上报销85%,且不设最高报销限额,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口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3、住院医疗救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对医保统筹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70%的比例实施医疗救助,救助金额年封顶线3万元。 4、建档立卡贫困户再救助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个医疗年度内因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五重保障”报销后,对医保统筹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仍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可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万元。 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乡镇医保部门,咨询电话为: 陶庄医保办:4812191 邹坞医保办:4518057 张范医保办:4617887 兴城医保办:8674216 兴仁医保办:8699926 临城医保办:4460703 常庄医保办:4426176 巨山医保办:4019033 沙沟医保办:4913013 周营医保办:471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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