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言莫笑 未言莫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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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一起去的 尊敬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您好,我是南华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的一名应届毕业生,我对贵院即将开庭审理的沪0113民初18988号案件(林忆宁与其经纪公司的合同纠纷)非常感兴趣,因为这一案件涉及到我毕业论文的研究方向(演艺经纪合同的法律问题)。我认为旁听这一案件对于我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有重要的帮助和启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未成年人权益等应当不公开审理的以外,都应当公开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旁听人员应当事先向审判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旁听工作的意见》第五条规定,旁听申请者应当在开庭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审判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旁听目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基于以上原因和依据,我特此向贵院提出旁听沪0113民初18988号案件(林忆宁与其经纪公司的合同纠纷)的申请,并恳请贵院予以批准。同时,请贵院告知我旁听该案件所需办理的具体登记手续和注意事项。如有需要,我可以提供我的学生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在此,我对贵院能够接受我的旁听申请表示衷心感谢,并对贵院公正司法表示崇高敬意!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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