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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招商政策,大家能看明白不? 中共清河县委 清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强化政策激励促进工业项目建设的 若干规定 (2012年1月16日)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吸引和鼓励中外企业在清河投资兴业,推动工业项目建设,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在清河投资新建工业项目的,在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外,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县内投资。 第三条 建立县经济发展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由两部分组成:①县财政专款②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项目投产后,企业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奖励基金用于符合本规定各条款项目的奖励。 第二章项目奖励政策 第四条新建工业项目,按期投产且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含)以上,三年内平均纳税贡献率达到7万元∕亩的,享受以下地价奖励: 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新建项目,给予征地费用(交省厅部分3万元∕亩除外,下同)等额的30%奖励。即签订协议起10日内缴纳全部地价款(交省厅部分3万元∕亩除外,下同)的70%,招拍挂完成后给予全部征地费用(交省厅部分3万元∕亩除外,下同)等额的30%奖励。 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新建项目,给予征地费用等额的50%奖励,即签订协议起10日内缴纳全部地价款的50%,招拍挂完成后给予全部征地费用等额的50%奖励。 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2亿元的新建项目,给予征地费用等额的70%奖励。即签订协议起10日内缴纳全部地价款的30%招拍挂完成后给予全部征地费用等额的70%奖励。 第五条以上项目,投资强度每增加50万元∕亩,地价奖励相应递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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