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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兵补助标准全面提高,10月1日起执行(传给所有的战友)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其中,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4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全额补助。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下达。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2016年9月26日
据新华社电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 据新华社电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根据中央要求,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向部分健在的抗战老战士、老同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为每人5000元,9月份之前发放到位。 具体发放对象包括4类: 1、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和残疾军人; 2、移交政府安置的抗日战争时期军队离休干部、无军籍职工; 3、抗日战争时期在国民党军队服役,后在解放战争中起义、投诚编入解放军序列的在乡复员军人; 4、参加过抗日战争,后回乡务农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 此外,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出通知,要求做好慰问抗战老战士等工作。要求各地民政、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上门看望、发放慰问金或慰问品、邀请参加纪念活动、举办座谈会、联欢会等形式,集中组织对健在的抗战老战士(含生活在大陆的国民党抗日老兵)进行走访慰问,以表达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褒扬他们为中华民族作出的重大贡献。 通知要求,要深入了解抗战老战士生活状况,对享受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依据相应政策及时给予救助;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积极协调辖区内有关医疗卫生和社区服务机构,为抗战老战士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为抗战老战士建立健康档案、跟踪服务;要安排专项经费,为有需求的抗战老战士配发代步轮椅和助听器等。 我省各地正在申报 华商报讯(记者周艳涛)昨日,华商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根据国家规定,我省将向部分健在的抗战老战士、老同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5000元,目前各地正在申报中,具体人数目前尚未确定,补助预计在9月前发放到位。
据新华社电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 据新华社电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根据中央要求,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向部分健在的抗战老战士、老同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为每人5000元,9月份之前发放到位。 具体发放对象包括4类: 1、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和残疾军人; 2、移交政府安置的抗日战争时期军队离休干部、无军籍职工; 3、抗日战争时期在国民党军队服役,后在解放战争中起义、投诚编入解放军序列的在乡复员军人; 4、参加过抗日战争,后回乡务农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 此外,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出通知,要求做好慰问抗战老战士等工作。要求各地民政、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上门看望、发放慰问金或慰问品、邀请参加纪念活动、举办座谈会、联欢会等形式,集中组织对健在的抗战老战士(含生活在大陆的国民党抗日老兵)进行走访慰问,以表达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褒扬他们为中华民族作出的重大贡献。 通知要求,要深入了解抗战老战士生活状况,对享受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依据相应政策及时给予救助;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积极协调辖区内有关医疗卫生和社区服务机构,为抗战老战士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为抗战老战士建立健康档案、跟踪服务;要安排专项经费,为有需求的抗战老战士配发代步轮椅和助听器等。 我省各地正在申报 华商报讯(记者周艳涛)昨日,华商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根据国家规定,我省将向部分健在的抗战老战士、老同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5000元,目前各地正在申报中,具体人数目前尚未确定,补助预计在9月前发放到位。
据新华社电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 据新华社电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根据中央要求,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向部分健在的抗战老战士、老同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为每人5000元,9月份之前发放到位。 具体发放对象包括4类: 1、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和残疾军人; 2、移交政府安置的抗日战争时期军队离休干部、无军籍职工; 3、抗日战争时期在国民党军队服役,后在解放战争中起义、投诚编入解放军序列的在乡复员军人; 4、参加过抗日战争,后回乡务农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 此外,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出通知,要求做好慰问抗战老战士等工作。要求各地民政、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上门看望、发放慰问金或慰问品、邀请参加纪念活动、举办座谈会、联欢会等形式,集中组织对健在的抗战老战士(含生活在大陆的国民党抗日老兵)进行走访慰问,以表达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褒扬他们为中华民族作出的重大贡献。 通知要求,要深入了解抗战老战士生活状况,对享受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依据相应政策及时给予救助;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积极协调辖区内有关医疗卫生和社区服务机构,为抗战老战士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为抗战老战士建立健康档案、跟踪服务;要安排专项经费,为有需求的抗战老战士配发代步轮椅和助听器等。 我省各地正在申报 华商报讯(记者周艳涛)昨日,华商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根据国家规定,我省将向部分健在的抗战老战士、老同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5000元,目前各地正在申报中,具体人数目前尚未确定,补助预计在9月前发放到位。
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6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同时,国家还对2011年纳入优抚保障范围的烈士老年子女和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首次调整,烈士老年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分别比2013年提高了8730元、8450元、817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116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6300元、36300元和1638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1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4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5.7亿元,截至目前,共安排2014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06亿元。
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6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同时,国家还对2011年纳入优抚保障范围的烈士老年子女和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首次调整,烈士老年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分别比2013年提高了8730元、8450元、817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116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6300元、36300元和1638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1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4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5.7亿元,截至目前,共安排2014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0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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