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气没了因为阴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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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的权利是否是对于人所追求的平等的一种异化? 关于权利本该不平等的论述出自哥达纲领批判。我支持关于资法权的理论。但是个人觉得这里仍然存在一种异化。换言之,追求不平等的权利本身就是在追求一个被异化了的平等: 我们试想一个没有资法权的社会,这样一个社会很明显存在一种异化,就是对劳动的异化,哪怕是各取所需的社会获得也是需要劳动的,此刻这里的劳动就被异化成了获取生活资料的一种行为,不是自愿的劳动,仍旧是被异化的劳动,而不是他的本质。 我们再进一步,如果连对劳动的异化也没有了,人进行的都是自愿的劳动,那么此刻不平等的权利便成了对平等的一种异化:因为此刻人们追求的是劳动本身,而不平等的权利给予的是非劳动本身的东西,意思就是企图以非劳动本身的外物弥补人们劳动之间的差异,这本质是把人们对劳动的追求异化成了外物。比如男女同工同酬,出于体质上的差异,在体力劳动上男性普遍的比女性有优势,生产率也更高,但是为了保障男女之间的平等,我们给他们同样的报酬:同样能满足于自身需求的生活资料。可是在劳动还原成本身的世界里,人们进行的自愿的劳动中,女性对于想要和男性生产的一样多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而是将这种平等生产的需求异化成了平等的可以满足自身需求的生活资料的报酬。简言之,在自愿劳动的世界里,劳动本身就是人们的需求,这种需求不是不平等的权利就可以满足的。 又从社会福利的角度试论之:一个残疾人,他的需求是想要像正常人一样,我们可以给他建设一切满足他生活的无障碍设施,以让他出行和正常人一样方便,这种待遇符合不平等的权利,可这本身就是对于他需求的一种异化,他的需求是和正常人一样的,这种平等应该是在追求和正常人一样能跑能跳,能看能听,而非是各种无障碍设施。 上面说明了取消资法权之后的不平等的权利是对于人们追求平等的一种异化,因为他并没有正面解决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而是用迂回的方式试图解决,这当然有用,但是绝非一本万利,真正解决的方案应该是在取消资法权同时,尽量消除创造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人非自愿选择的差异(马的年代科技没有这么发达,可能想象不到这能够被消除,但在现在是完全可以设想的,比如残疾人可以使用克隆的肢体,女性通过科学技术改变身体素质,甚至脑机接口可以影响智力),这两者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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