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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校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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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校园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单位: 为了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将2012年7月3日第2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校园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校园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印发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通知 抄 送:各校级领导 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2年8月15日印发 校园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车辆,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进一步维护校园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遵循依法管理与方便和谐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凸显平安校园建设中交通文明特色。 第三条 凡进出本校校区内的一切车辆均应服从校园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的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全力配合与支持,共同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凡是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一律凭校保卫处印制发放的《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机动车车辆通行证》通行。 进出学校大门时应主动减速慢行,必要时应停车接受门卫值勤人员的查询。 第六条 外单位的车辆进入校园,须主动向学校门卫值勤人员出示有效证件。经查验登记后,以其有效证件换取校机动车车辆临时通行证(并告知校园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KM/h)后,方可进入校园行驶。否则,一律谢绝进入校园。 第七条 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自觉遵守机动车辆管理的法规条例。绝对禁止师生员工驾乘无证、无牌、无照之车;绝对禁止在学校交通要道上练车或驾车兜风、飙车。违者保卫处将按本规定从重处理。 第八条 教学、实验实训中心等重点区域均实行交通管制;除治安巡逻车、警车、邮政车、工程抢险车、医疗救护车及领导的车辆外,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机动车驶入。 第九条 社会各界的机动车进入校区,须自觉服从保卫工作人员的指挥。大型客车须在指定地点上下客;大型货车或工程运输车须按指定路线行驶。15吨以上车辆不得进入校园行驶。 第十条 在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需进入校园的主办(承办)单位车辆,应事先到申办活动的主管校领导或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保卫处备案后发给临时通行证,并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统一指挥调度。 第十一条 凡校园内的商业网点车辆和后勤生活保障物流车辆,由后勤处负责审核查验后,发给其通行证,但必须在规定的时段内通行。具体规定为:6:00—7:30、9:00—11:00、12:00—14:00、15:00—16:00、18:00—21:00。 第十二条 出租车不得进入校园。但遇特殊情况,如:接送急诊病人,装载仪器设备、雨雪灾害天气等,经门卫保安执勤人员查验同意后方可进出。 第十三条 非学校内部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都不得在校园内停放过夜。每天21:00以后校外车辆不得进入校园。严禁超高、超宽和装载危险化学品、危险气(液)体车辆进入校园。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四条 由保卫处会同后勤处等部门,划好停车位、停车线。所有车辆须按规定好的区域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堵塞交通,禁止在非停放区域停放任何车辆。 第十五条 非法私自装载或改装电动、机动装置的非机动车辆,一律不得在校园内行驶;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行。 第十六条 双人自行车、三人自行车、营运性人力三轮车等不得进入校园,确需进入校园的,须经保卫处值班领导批准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 严禁在校园内骑车追逐、曲折竞驶;严禁双手离车把和扶肩或攀扶其它机动车辆行驶;严禁在校园的人行道、绿化地、操场中骑车或在交通要道上学骑车。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须自觉靠右行驶,主动避让行人;严禁与机动车辆抢道。 第四章 道路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与个人均有义务自觉保障与维护校园的道路畅通,严禁在消防通道和交通要道上堆放杂物,堵塞交通。因特殊情况临时堆放的,须8小时内消除并向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条 因校内建设施工占用或挖掘道路时,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行。同时施工期间,须在施工开挖处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牌或警戒线,竣工后,及时给予修复路面和相关交通设施,并清理施工垃圾。 第二十一条 行人应自觉在道路右侧或人行道上行走,不得多人并行,围堆聊天;不得在道路上随意穿行。行人横穿马路应注意来往车辆。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人在校园交通道路上溜旱冰,溜滑板;学前儿童在校园道路上行走时,儿童监护人须负责看护,以免发生意外。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在校园内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一律扣留。 第二十四条 凡在校内肆意狂奔飙车者,保卫处除扣留车辆外,对违者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部门处理: (一)不服从保卫工作人员指挥,不按照校园交通管理标志行驶; (二)不在规定区域位置内停放车辆而阻塞交通,又不听劝阻; (三)不遵守国家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严重后果; (四)未经批准占用或挖掘道路而妨碍交通。 第二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若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处理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调解,也可经学校保卫处调解; (二)若一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处理的,由学校保卫处会同双方当事人所在的单位领导共同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功的,可报****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学校所有校区。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制定前的所有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二0一二年八月十五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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