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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涉浊流半席清,倚筝闲吟广陵文。寒剑默听君子意,傲视人间笑红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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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减免不动产登记费并调整了专利收费减缴条件。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转发《通知》,要求各地遵照严格执行。   《通知》决定,对三种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包括: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同时,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通知》还调整了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
你是怎么被税务稽查的,5个案例告诉你 1 经营活动是否真实 会计:听说税务机关要来检查啦!我们只是拿开具的发票计收入,我有点担心? 老板:不要担心!听说税务机关都是“以票控税”,开了票做了收入有什么问题!都知道经济形势不好,亏损太正常啦!况且,你做账深得我真传,成本、费用与收入完全配比,他们根本查不出来! 你的企业是否真实反映全部经营活动,是否存在帐外经营部分! 税务机关的手段: A:大数据平台下的三方信息来源,可以还原你历史经营活动,从而证明申报的真实性(如提供的水电能耗数据、政府采购数据、银行流水清单等)。 B:区域同行业经营情况对比,会让你无处遁形,你不能保证所有的同行业都做假账,只要有一家是真实的,那么对不起! C:国地税涉税信息共享,你不能保证你所有的申报数据逻辑严密。(如你虚增工资基数,那么个人所得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保费用是否按规定缴纳等) D:当然我们还有其他办法,只有你想不到,没有我们做不到。(莫以为你安几个电表,我们就投有办法啦,但是就不告诉你!够胆你就来!) 2 扣除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会计:老板,我们扣除凭证里面有的是白条、有的是假发票、有的是个人消费相关的发票、有的是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凭证,肿么办? 老板:怕什么!凭证那么多,税务机关看不完?即使看出来了,调整就调整嘛,反正也补不了多少!再说也不一定能选到我们,兵来将挡,水来土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珐》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的手段: A:如果你用白条、假发票、个人发票或者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凭证等入账,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B:如果你编造虚假成本费用,必然导致与你的收入费用配比失衡,通过相应公式,你的收入真实性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C:如果你将费用进行人为调整(如本应计入当期业务招待费的项目归集于其地明细,如办公费等)一旦发现,税务机关将对你的费用的真实性进行通盘核查。 D:如果恶意使用假发票,还要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3 成本列支是否真实 会计:部分收入做的是微利或者平销,与实际利润不符,税务机关万一查出来,不是要补很多? 老板:不怕!你来当会计的时候,我就教你成本收入配比公式,只要你按我说的做了,就不用太担心。另外我们还可以解释,市场原因,产品价格下降,他们听了也没有办法! 收入成本要配比,非特殊情况微利、平销、低毛利或者倒挂均会被纳入评估重点。 税务机关的手段: A:你不能保证你的上游、下游公司终与你保持“统一口径”;同时物流、资金流信息会让你无处遁形。 B:区域行情与全市行情在大数据下,已经“共通”。你提出的由于市场原因产品价格下降是否“站”得住、“说”得通、“摆”得平。 C:如果存在“倒挂”,你是否向税务机关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如果没有申报不得税前扣除。 4 是否按要求进行纳税调整 老板:会计,我们是真亏损,不怕税务机关来查! 会计:但是老板,我们这几年都没有进行纳税调整,不知道税务机关认不认! 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不是会计利润、而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后的余额,简称“应纳税所得额”。 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因此,真实亏损企业也应该按要求进项行纳税调整,若未进行调整,会造成在以后年度盈利弥补亏损时多弥补“亏损”,从而少缴纳所得税。另外,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巨大差异,正常情况下,企业如果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那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项目是比较多的,但是实际情况却是未调整或者调整不全,所以你就不要怪税务机关将你纳入评估重点了。 5 关联交易是否遵循独立原则 会计:老板,我们现在有个免税公司、有个应税公司,未将成本费用独立核算,造成应税公司大量亏损,我有点怕······ 老板:这个······ 按照税收相关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你是否有以下行为: A:你是否按规定如实进行关联申报(包括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申报)。 B:你是否利用关联关系的优势,人为将收入、成本、费用在关联企业间进行调整,利用不同企业间的税率差或税收优惠政策少缴所得税。 C:如果你存在以上行为,转移利润,那么恭喜你,你除了接受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外,还要迎接“特殊”待遇:“特别纳税调整” (俗称反避税调查)。
增值税加计抵减:应与所得税优惠综合考虑 增值税加计抵减是近期国家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具体适用过程中,企业加计抵减的税额,将相应增加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建议企业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税收成本,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典型案例   某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方便计算,只考虑2019年12月份收入情况,且不考虑附加税费。2019年12月,该公司账面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0万元,进项税额为200万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额为100万元。该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90万元。如果选择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A公司本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额为20万元。 基本规定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的规定,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日前,财政部会计司对此进行了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缴纳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对“其他收益”科目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并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该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科目。由此,增值税加计抵减额要在利润表的“营业利润”项目里的“其他收益”中体现。   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如果企业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加计抵减金额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则相应金额需要计入利润表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有行业限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1.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有行业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本条适用范围是否有行业限制?   答:无行业限制,但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除外。 2. 2019年以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无时间要求? 2019年以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时间要求吗?例如:2018年9月注册的公司并进行了信息确认,10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截止目前销售额并未超过500万,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无时间要求。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累计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的条件。 3. 2019年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4. 如何理解总局关于转登记的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规定:“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理解?   答:如果纳税人在2018年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2019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2019年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次数只有1次。 5. 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只要满足一个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满足这一个条件吗?是否还需要符合其他条件?   答:(1)办理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满足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的条件,但是2019年只能办理一次转登记。(2)不需要符合其他条件。
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定了三件大事! 确定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向深入的措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会议确定了把“双创”引向深入的措施。 1.发挥“双创”支撑就业的重要作用,提供更多适应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需求的岗位。深化“放管服”改革,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降低创业创新成本。 2.发挥“双创”促进科技创新的独特作用。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在科研立项实施、成果确权和转化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落实研发费用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并研究加大政策力度。 3.支持打造“双创”平台,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完善股权、薪酬等激励机制,促进各类企业协同创新。 4.推动“互联网+”升级。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拓展“互联网+”在医疗、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的应用。 5.引导金融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实际利率和综合成本,将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从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放宽到3个百分点。鼓励风投、创投加大对“双创”的支持力度。支持创业孵化机构、创投企业发债融资。 部署抓好农业生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要求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会议指出,抓好农业生产、保证农产品充裕供给,是稳物价、稳预期、保民生的重要基础,对应对当前复杂形势、促进扩大消费、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1.抓好粮食夏收和收购工作,加强夏种夏管,夯实秋粮生产基础。针对今年草地贪夜蛾等病虫害危害较大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防治。 2.抓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和生猪生产恢复工作,鼓励补栏增养。加强禽肉、牛羊肉等生产,多举措增加肉类供应。 3.抓好大豆等油料生产,保障水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供应,稳定价格水平。 会议听取了当前防汛抗旱工作汇报,强调防汛抗旱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现在已进入主汛期,防汛抗旱任务艰巨: 1.立足防大汛、抗大旱,加强国家防总统一指挥,各地要层层压实已确定的属地责任、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部门要衔接有序、形成合力。 2.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做好资金、物资、抢险队伍等准备,科学调度防洪工程,确保大江大河、重点水库等安全度汛,严密防范山洪、泥石流、滑坡、台风和城市内涝灾害。排查病险水库、地质灾害等隐患,做好转移避险预案。 3.指导旱区做好应对方案,落实抗旱措施,保障生产生活用水。
6月起上牌不用纸质车购税完税证明啦!这些事项要注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近日发布的《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据悉,2018年1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决定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购税法》),明确将车辆购置税完税或免税电子信息代替了纸质车购税完税证明。《车购税法》将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为使车购税法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将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试点地区范围扩大到全国,同时决定在2019年7月1日起,按照《车购税法》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全面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新规速递】更便利!享“六税一费”优惠无需备案,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相应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5月28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改进税收优惠事项管理方式,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二、《公告》主要内容及有关考虑   (一)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的税收优惠事项   纳入此次优惠资料留存备查范围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除外。   (二)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方式及有关法律责任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申报方式,《公告》明确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优惠事项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后续管理措施   上述优惠事项实行资料留存备查管理方式后,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减免税后续管理,如风险管理、税务检查等。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三、施行时间   为保障纳税人及早享受办税便利,减轻办税负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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