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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乱象的一点法律与情感分析框架 一、博、淑、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1、博、淑的性行为不构成违法 基本常识,不再赘述。 2、希的曝光行为涉嫌侵权 (1)从法理分析,希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博、淑二人的隐私权。 (2)然,于我国现行法律,隐私权并未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成文法(含最高院司法解释)中直接体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之规定,我国是通过保护名誉权的形式来保护隐私权的。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3)构成侵犯名誉权之法律要件分析: A希有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的违法行为(不要试图通过淑同意将手机交给希来证明淑同意将手机内的聊天记录公开) B希对于其违法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知道后果且放任后果发生) C博、淑二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不要试图以博、淑二人自身道德水准来解释社会评价降低) D希的违法行为与博、淑二人社会评价降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因果关系是没有疑问的,但抗辩点在:希有删除的行为,对于后续的损害行为是否还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小结:如发生诉讼,仅就法律层面,希必定败诉,作为律师能做的就是控制败诉的后果。 3、希“抢”淑的手机不构成抢劫、抢夺 (1)假设希所述“淑将手机交给他”为实且能证明,则希为保管人,绝无可能构成抢劫、抢夺罪。盖因财产已合法在希的控制下,再次通过暴力、胁迫、乘人不备将原本已在自己控制下的财产再次控制,为事实不能。 (2)假设希所述“淑将手机交给他”为实且能证明,则希为保管人,可能涉嫌侵占罪。判断是否构成侵占罪,取决于:淑有没有要求希归还手机、如淑要求希归还的希是否已归还。(因不知手机价值,不讨论是否符合“数额较大”)。 (3)假设希所述“淑将手机交给他”不实或不能证明,则先讨论希的主观动机是抢劫、抢夺手机还是手机中的聊天记录,仅就目前的资料来看,系后者,则不符合“财产权”之客体。 4、博、淑向公安机关报案是否涉嫌违法或犯罪,由于讨论该问题必须先澄清上述假设,故在法律事实不明的情况下无讨论之必要。 二、博、淑、希行为之情感探讨 1、无论是追求神交,或是沉沦肉欲,都是个体的自由选择,无道德之优劣。 2、追逐更有利的局面是人性本然,鲜有无比较对象而自行终结之恋爱。 3、若因比较而终结之恋爱,先终结后发展,或是先发展后终结,终究不过是貌合神离的期限问题。 4、神已离,请放手(参考默多克、邓文迪、布莱尔的传闻)。 5、感情难言对错,只看合适与否(合适之时间、合适之地点 、合适之环境、合适之人物)。 6、唯欺骗与谎言,可用道德衡量(博、淑“谈恋爱”非“定终身”难谓欺骗;希、淑当日也未必不是真情)。 7、爱是玫瑰,虽然美丽,勿忘有刺。 8、今日希之所谓“欺骗”,或若他日博(淑)所谓“欺骗”,既没担当又很无趣。 小结:道德尽可能用于自省。 三、总结 希望博、淑、希三位都能认识真心,追求真实意思,自行承担风险,更祝愿三位都找到合适的“真心人”。三位的人生路都才刚开始,所谓过往,皆为序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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