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鹿很漂亮 听说鹿很漂亮
关注数: 1 粉丝数: 14 发帖数: 748 关注贴吧数: 2
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为您分享:缩小招标范围!围串标将被清!   在进行招投标的时候我们有时候会遇到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仅是因为招投标组织管理不善,也是因为法规条例不够震慑。12月24日晚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1、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首次提出)   § 鼓励地方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和发布市场化的造价指标指数,促进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同价。   (编者注:现行定额计价方式,或迎来大的调整!人、材、机价格市场化,有希望了。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该条文是这样表述的:推进工程定额向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和发布指标指数转变。)   § 对标国际,建立工程计量计价体系,完善工程材料、机械、人工等各类价格市场化信息发布机制。   § 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2、缩小招标范围。   §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   § 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由总承包单位自主决定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   3、加强招投标监管:   § 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   § 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   4、强化施工现场履职监管:   § 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   (编者注:接下来可能要严查“投标一套人马,现场实际施工另一套人马”,特别是项目经理现场履职。)   5、最低价中标: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   6、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   7、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期。   8、其他:   § 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   § 探索推进评定分离。   § 严禁假借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实行地方保护。   文件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建市规〔2019〕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相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招标人的权责   (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二、优化招标投标方法   (三)缩小招标范围。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由总承包单位自主决定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   (四)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五)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积极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督,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与本地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加快推动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加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力度。   (六)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地方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和发布市场化的造价指标指数,促进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同价。对标国际,建立工程计量计价体系,完善工程材料、机械、人工等各类价格市场化信息发布机制。改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式,强化招标人工程造价管控责任,推行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三、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七)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   (八)加强评标专家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九)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息自愿报送和年度业绩公示制度,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十)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四、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十一)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   (十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开招标的项目信息,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评审委员会评审信息、资格审查不合格名单、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定标方法、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应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十三)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积极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健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的分级管理制度,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予以惩戒,推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规范应用,严禁假借信用评价实行地方保护。   (十四)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加大查处力度。要规范投诉行为,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属于恶意投诉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创新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引导和支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实际问题。   (十六)推动示范引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及时总结试点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试点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十七)做好宣传引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招标投标改革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争取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的支持,及时回应舆论关切,为顺利推进招标投标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2月19日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这则通知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核心重点是要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缩小招标范围、加强招投标监管、强化施工现场履职监管等,希望大家在相应方面及时作出调整改善。   (来源:招标网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okcis.cn%2F&urlrefer=b8cfe89fa85fb31fca203cd81b60e8bf)
标书该怎么检查? 作为投标人,当我们辛辛苦苦、日夜颠倒赶制做出了标书,满怀希望地递交上去后却被废标的感觉,未免太过绝望。但是你有没有想过也许不是公司实力不行,而是你对投标文件的检查出现问题了呢? 那么,我们该怎么检查投标文件呢?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为您提供一下标书文件检查方法,希望能帮到各位投标朋友。 1. 投标文件整篇项目编号与名称是否正确。 2.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银行资信证明等证明证书一致。 3. 检查文本格式、字体、行数、图片是否模糊歪斜,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编辑。 4. 投标文件目录是否完整,页码是否更新。 5. 对照目录进行逐项检查。 6. 投标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 页码、页眉、页脚是否重页、漏页、乱页。 8. 报价要注意货币单位,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按招标文件要去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且没有大于最高投标限价,纸质版、电子版、上传应都一致。 9. 预算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对预算的要求。 10. 检查资质文件,有无复印件不清晰、证件不齐全。 11. 有合格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与招标项目一致,注册资金和资质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 12. 总工期(总进度)响应、权利义务响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3. 投标日期在截止日期之内。 14. 没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偏差内容。 15. 项目经理资格是否满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 16. 施工业绩、工期、施工质量、技术水准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7. 每页检查有无签字和盖章、签字是否正确,是否和授权人相符。 这些注意事项你记住了吗,在编制标书的时候把这些注意事项都充分掌握到,认真编写就能做出一份满意的标书。如果还是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到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咨询。
招投标活动中有哪些不合理的“控标”手段 控标主要指的是控制报价,设定拦标价和设定标底,然后在评标原则中据此确定的中标的分值和标准。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招标人对于投标人的限制要求越发苛刻“奇怪”,有些看似跟项目无关的条件也会受到限定,这使得大家在政采招投标活动中对采购文件有些无从下手,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整理了一些苛刻不合理的控标手段,以供大家参考。 一、控时间 某采购文件规定所投产品成熟度大于8年,且提供设备连续运行八年不死机的截图证明,加盖公章,满足此项的加5分;供应商连续经营20年以上的,加3分,以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为准。评审时,某厂商的响应文件真有其设备连续运行3000多天的记录和其20年前注册的工商执照证明。 二、控财务 某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近3年内无股权变更。某些卖来卖去的公司表示躺着中枪;规定实收资本不能为零,那些刚成立的公司表示受到了伤害。 三、控颜色 为保证机房的美观性质和设备警告作用,要求设备出厂外观为红色;为营造一个多彩的教学环境,从小培养学生的审美感,电脑主机颜色须为银黑色,显示屏须为背面红色外面黑色,鼠标滑轮必须为红色。一个多姿多彩的机房从此诞生了。 四、控方向 为保证高密度机房散热要求,所投设备必须为竖插槽,前后风道散热;所投电脑主机正前方要有两个USB接口,且为左右并列,主机背面必须要有四个USB接口。为方便老年人操作,音频线接口必须在主机正前方的左边的USB接口正上方。是否真有这么一款电脑? 五、控利润 为保障业务售后质量,投标单位必须提供所投品牌产品的备件库同等或高于档次产品,必须提供备件库照片,房屋合同,以及投标单位在有效期内随时检查备件库权益。发现备件库不合规,取消支付15%尾款。毛利低于15%就不要考虑此项目了。 六、控检测 要求交换机设备涂三防漆,符合国家xx标准,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报告。需要提供工信部入网证(IPV4/IPV6)、RoHS、噪声测试报告及9级抗震报告;提供某检测机构的XX检测报告,每提供一种某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得1分,最高得10分,没有此种检测报告的只能干瞪眼。 七、控资格 为保证产品成熟度,需提供XX部门的入网许可证,首次获证时间在2010年1月份之前,且单款单证,不得使用系列产品认证。光有证还不能上岗,资格老才行。 八、控主场 为保证售后服务的质量,要求投标厂商在XX省XX市XX县(9线城市)必须设有分公司,提供即时售后服务响应(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和9个月员工社保缴纳记录)。某些公司把主场优势发挥到了极致!客场公司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九、控功能 产品必须支持XX功能,提供功能界面截图(并加盖公章),提供对应功能的产品配置手册,提供手册官网下载链接,并打印手册全文加盖公章,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备案。这本手册打印出来,比标书还厚,太费纸了!某些供应商为了不浪费纸张就不来投标了。 十、控授权 提供某产品的厂家的授权、售后服务承诺函,行话叫报备,此件是供应商的必杀技。报备后,厂商将控制产品价格和渠道,未报备的供应商基本失去同场竞技的机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条款中设定合理的资格条件,有利于招到较为优质的供应商。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在以上十种控标手段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些都属于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希望大家在投标的时候将眼睛擦亮一些,对于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及时质疑提出,共同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的原则。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分析了解 说起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可能很多人不怎么接触这方面,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与我们的项目切实相关,它相当于我们项目进行中的一个“监督员”,占有重要地位。来和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一起看看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分析了解吧! 一、什么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有利于督促相关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推动国家宏观投资政策的贯彻落实,推进廉政建设,促进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主要有哪些? ——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项目; ——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上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施工、设计、材料供应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主要审查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 ——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关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或地区发展规划等。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情况。主要审查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和管理使用情况,反映挤占挪用建设资金、损失浪费等问题。 ——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主要审查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揭露和反映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等。 ——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主要审查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是否按照规定实行招标,招标过程中有无低价中标、暗箱操作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 ——工程造价情况。主要审查已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揭露和反映虚假计量、设计变更不实和造价不合理等问题。 ——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主要审查征地拆迁资金拨付和管理使用情况,揭露挤占、挪用、套取、截留征地拆迁资金等行为。 ——环境保护情况。主要审查采取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的合理、有效性,分析项目建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等。 ——投资绩效情况。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工期实施,评审项目的投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促进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等。 四、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特点是什么?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某个环节介入,并跟随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过程,持续、动态地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传统事后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的发展与完善,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审计目标的预防性。不仅关注被审计事项的结果,更关注被审计事项发展过程,以被审计事项的预期结果为导向,监督和规范被审计事项的实施,及时发现偏离预期结果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二是审计介入的及时性。介入时间更早,关口更加前移,更加强调事中审计与事后审计有效结合,以事中审计为主,与被审计事项的发展同步,甚至贯穿于被审计事项发展的全过程。三是审计过程的持续性。全过程介入被审计事项,实现全过程监控,提高审计的频率,不同时点对同一事项多次审计,有的还常驻现场审计。四是审计内容的广泛性。是全方位的审计监督,除了审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外,更加关注被审计事项的管理和绩效情况,更加关注权力的运行。 五、为什么要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作为政府实现其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公共性基础设施等投资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越来越大。如何运用好财政资金,确保建设项目质量,避免国有资金损失浪费,并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审计机关面临的艰巨任务。 199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中,首次提出“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的要求。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特别指出,“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为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审计机关不断创新审计方式,将审计监督“关口”前移,开展了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 上文中我们了解到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含义、内容、特点及开展原因,相信大家以后再见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相关内容不再陌生,也希望大家能切实理解这项行为并在实践中不会再产生疑问。
公开招标时招标人有权限制区域吗? 国家对于招投标活动有一系列的明文规定,但实践过程中还是会存在很多“擦边球”的疑问矛盾,今天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来和大家解答关于公开招标项目是否可以限制特定区域投标人的疑问及解答。下面我们来跟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一起具体事件具体分析: 某地招投标监管部门规定:非依法必招项目,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仅限特定区域的投标人参与。是否合法? 分析: 不合法,公开招标的项目,无论是自愿招标,还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均不得对投标人设置限制区域。 一、公开招标的性质所决定 公开招标性质决定了招标的对象必然是所有潜在投标人,而不是特定投标人。限制特定区域实质上是一种邀请招标,而不是公开招标。 二、法律不允许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要求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与履行合同无关,从实际情况上看将来的中标人是A区的企业还是B区企业并不影响合同履行。 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要求是开放而不是封锁,招标投标活动的本质是市场经济活动,应由市场主体自由选择,政府应当做好“守夜人”,而不是“运动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指出:坚决纠正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取消非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公开招标时招标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对投标人设置限制区域。希望能帮到各位。
使用政采专家有哪些注意事项? 作为采购员我们首先应该知道,政采专家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关键角色,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结果往往有着决定性的作用。那么,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如何正确使用专家呢? 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整理了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应当使用或者可以借助专家的具体情况和注意事项,希望能帮到各位。 一、编制采购需求时可以征求专家意见 采购需求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采购需求编制是否“根正”,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结果能否实现“苗红”。为促进采购需求编制完整、明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鼓励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时借助专业力量。《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更是明确规定,如有必要,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的专家强调的是专业性,没有数量、限制性、关联性等特殊要求,既可以是财政部门建设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也可以是财政部门建设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的专家。财政部令第87号出台后,取消了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规定。所以,目前全国性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限制前期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的专家不得参与后期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前,依法应当先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除外),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进口产品论证对专家的数量、专业性、关联性和限制性都有比较严格的要求。首先是专家的数量要求,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次是专家的专业要求,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第三是专家的关联性限制,根据《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与进口论证的专家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可以不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第四是限制性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参与进口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三、单一来源审批时需要公示专家意见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这里提及的专业人员强调的是专业性,也没有数量、关联性、限制性等特殊要求。所以,专业人员既可以是财政部门建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的人员,也可以是财政部门建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外的人员;既可以是本单位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非本单位的专业人员。 四、采购项目评审时依法组织专家参与 采购项目评审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专家最为普遍的一个环节。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外,根据项目采购方式的不同,专家的组成、数量、限制性和选取方式也不尽相同。 (一)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对评审专家的要求集中体现在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之中。一是评审专家的组成和数量要求。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属于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二是评审专家的限制性要求。除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三是评审专家的选取要求。一般情况下,评审专家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方式抽取。属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方可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二)竞争性磋商方式 竞争性磋商方式对评审专家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之中。一是评审专家的组成和数量要求。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二是评审专家的限制性要求。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三是评审专家的选取要求。通常情况下,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方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三)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 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对评审专家的要求主要体现在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七条的规定之中。一是评审专家的组成及数量要求。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二是评审专家的限制性要求。不管是采购人自行选定,还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都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三是评审专家的选取要求。正常情况下,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属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方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询价采购项目不可以自行选定专家。 (四)单一来源方式 相比于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单一来源方式没有评审专家的具体规定,仅有专业人员的要求。根据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这里提及的专业人员既可以是财政部门建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的人员,也可以是财政部门建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外的人员;既可以是本单位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非本单位的专业人员。 五、采购方式变更时需要出具专家意见 根据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或者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需要提供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变更采购方式旨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但政府采购仍需兼顾公平、公正原则。因此,财政部令第74号引入了一道审核程序,即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审核程序。这里提及的专家应当是参与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而且要求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意见的评审专家应当不少于3人。 六、项目质疑答复时可以组织专家协助 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特别是涉及专业评审情况的质疑,仅靠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能力是不足的,答复的效果也往往不尽人意。因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有意新增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协助答复质疑的专家强调的是延续性,即应当是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因为他们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产生是最清楚,也是最有发言权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组织他们来协助答复质疑更具说服力和权威性,更容易让供应商信服。 七、合同履约验收时可以邀请专家参与 合同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的薄弱环节,主要是因为采购人自身的专业能力有限,难以组织有效的验收工作。因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这里提及的邀请专家参与验收,更多是一种鼓励性和引导性。采购人自主决定是否启用以及如何使用。参与合同履约验收的专家,注重的是专业能力,没有数量、限制性、关联性、延续性等特殊要求,既可以是前期参与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也可以是未参与项目评审的其他专业人员。 通过以上七种情形我们可以看到,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环节都可以借助专家的力量,但又各有差异。因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该正确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做一个合格的政采专家。
分公司、子公司能投标吗? 在招投标活动中我们常常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难题,对于不明确的答案也不能贸然去做,不然后果也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比如说,分公司、子公司能投标吗?他们有独立参标的资格吗?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来和大家分享具有法律依据的解答观点。 首先我们要知道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观点一:不允许分公司参与 在采访中,持“不允许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观点的业内人士,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总公司)承担……”认为,分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发生纠纷或争议时,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不能以分公司的财产作为其债务的担保手段,采购人与其签署的合同存有巨大风险。因此,分公司不宜作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不能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观点二:允许分公司参与,但必须取得总公司授权 “允许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观点的持有者认为,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个与招标投标有关的重要法律给出了投标人的定义,即“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投标人或者供应商参加投标。哪些组织可以被认定为是“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列举了“其他组织”的9种类型,其中之一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据此不难看出,分公司属于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是法定的“其他组织”。因此分公司依法具备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分公司经过依法登记,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其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能力不完整。因此他建议,分公司可以参与投标,但要有总公司授权。同徐舟持相同意见的还有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副处长王周欢。他表示,很多全国性经营的企业,如电信、保险、金融、电力等,在全国各地都设有分公司,如果各地的每一项业务都需要总公司亲自投标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王周欢建议:“分公司可以参与投标,但必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得到总公司的授权;二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最终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 观点三:允许分公司参与,无需授权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信息资源部部长万昊周认为,分公司是合法的政府采购供应商,理由也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及《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但不同于上述观点,他认为分公司可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无需总公司授权。 万昊周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可知,分公司登记的申请人是公司,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可以将公司的登记行为视为对分公司的授权行为,登记的经营范围就是公司对分公司经营活动的授权范围。这种授权是一种泛授权,不同于针对单项事务的专门授权。这种授权是经过登记机关核准,具有法律效力。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其合法经营权已经得到法律认可,可以用自己的名称对外签订合同,不需要在签署经济合同时得到公司的专项授权或加盖公司的印章。如果分公司签订的每个经济合同都必须得到公司授权或加盖公司印章,实质上是剥夺了分公司合法经营的权力,不仅失去了分公司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意义,也严重影响市场参与主体经营活动的效率,排斥了可能发生的互利交易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实践中,某些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参与主体往往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比如石油石化、电力、通信、银行、金融、保险、法律事务、咨询服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项目。如果将分公司排斥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范围之外,显然不符合这些采购项目的特点。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以上三种观点均有一定的理论支撑,因此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编制采购文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情况予以明确,“分公司是否可以参与投标”,不然到了评审环节会引起分歧。
投标报价方法有哪些? 在招投标活动中进行到投标环节时投标人需要准确编写报价清单,表示自己施工时的各项价格,这直接关系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真实反映工程造价。因此,为了合理的进行投标,争取竞标成功,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来和大家分享投标时合理报价的方法。 投标报价 一、投标报价的概念 《计价规范》规定,投标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合同价。即投标价是指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有关计价规定,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结合工程项目特点、施工现场情况及企业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 投标报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但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是指投标人对拟承建工程项目所要发生的各种费用的计算过程。作为投标计算的必要条件,应预先确定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此外,投票计算还必须与采用的合同形式相一致。 二、编制原则 1.投标报价由 投标人自己确定,但是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 3.投标人必须按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4.投标报价 要以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承发包双方责任划分,作为设定投标报价5.费用项目和费用计算的基础。 6.应该以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等作为投标报价计算的基本条件。 7.报价方法要科学严谨,简明适用。 三、编制依据 1.招标文件; 2.《计价规范》; 3.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技术说明书等; 4.工程所在地现行的定额及与之配套执行的各种造价信息、规定等; 5.招标人书面答复的有关资料; 6.类似工程的成本核算资料; 7.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8.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9.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10.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1.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12.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3.其他与报价有关的各项政策、规定及调整系数等。 在标价的计算过程中,对于不可预见费用的计算必须慎重考虑,不要遗漏。 四、编制方法 1.严格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所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2.分部分项工程费应包括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并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计算确定综合单价,且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3.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凡是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是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不能算是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之外的全部费用。但要注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所列的金额填写,不可更改。 6.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所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其价款不在其他项目费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列出的金额填写。 7.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投标人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8.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9.规费和税金应按规定的计算基础和费率计算。 五、编制要点 1.熟悉工程预算的编制方法 工程预算是对建设工程投资进行估算的一种方法。一般而言,工程预算是比较接近于发包单位的标底,对投标单位,它是投标报价最重要的依据。因此,必须熟悉和掌握工程预算的组成、原理、编制原则、依据和方法。这是做好报价工作的基础。 2.善于积累和运用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这项工作主要是把自己的每一项报价投标资料,按不同的结构类型分别加以分析解剖,统计出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如工程内容、工作量、结构特征、实物指标(主要材料)、货币指标(综合造价和单位造价),和形象化指标(占直接费的百分比)等。这项工作一方面可以自核同类型工程价格或投标报价,通过各种指标的对比分析,从宏观上发现其是否合理,另一方面,可以得到一些比较准确的指标,以充实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3.研究报价技巧与策略,提高中标机会 一项工程报价的高低,或一项工程中哪些单价宜高些,哪些单价宜低些,这都要求报价有一定的策略和一定的技巧。以下提供一些经验供参考。 对一项工程而言,投标报价的策略和一般规律是 (1)本单位现阶段任务不足或对某一工程有兴趣时,报价应适当低;反之,报价可适当高些,即采取所谓的"陪标标价"。 (2)对于一般性的工程,由于一般单位都能施工,其报价可适当低些;而对于特殊工程,由于一般单位较难施工,其报价可适当高些。 (3)对工程量大但技术不复杂的工程,报价宜低些;对于技术较复杂或位于偏远地区,施工条件差的工程报价可高些。 (4)竞争对手多的工程报价宜较低;自己有专长又较少竞争对手的工程,报价可较高。 (5)对国内建设单位的工程报价宜低些,对外资或中外合资的工程,因现行定额与单价不适用,而且其质量、工期、管理等要求较高,故其报价应适当提高。至于对某一具体工程,究竟以什么样的标价作为投标的正式报价,则应由决策人根据竞争情况和自身条件作出决策。 确定项目单价的技巧 在一项工程报价中,若是综合单价包干,在投标总价不变的情况下,每个综合单价的高低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即通常所说的不平衡报价。通过不平衡报价,有意识地对投标者有利的不平衡分配,从而使承包商尽早收回工程费用,增加流动资金,同时尽可能获得较高的利润。以下几点意见可供参考: (1)预计工程量今后会增加的分部分项工程,其综合单价可提高一些;工程量可能减少者,则单价可适当提高些,以提早收回工程款,以利于承包商的资金周转;对后期施工的项目其单价可适当降低些。 (2)图纸不明确或有错误的,估计今后要修改或取消的项目,其单价可适当降低。 (3)没有工程量,只报单价的项目,由于不影响投标总价,其单价可适当提高,今后若出现这些项目时,则可获得较多的利润。 (4)对于一些临时性工程项目,如三通一平、道路及河道占用费、保险等。由于这部分项目一般都是数量总价包干使用,故这些单价可适当降低,而提高主体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便今后主体工程项目变更时获取较多的工程费。 六、投标报价的组成文件 投标报价的组成文件主要包括: 1.投标总价表; 2.总说明; 3.工程项目总价汇总表 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8.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9.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计价表; 1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1.施项目费用分析表。 七、投标报价的原则 1.根据承包方式做到“精算粗报” 在投标报价时,务必要考虑到承包方式。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则报价时要充分考虑到材料和人工费调整的因素,以及风险因素,工程量的计算要精确无误。如果是单价合同,则报价时工程量只需大致准确即可,而单价中仍要充分考虑到调价及风险因素。如果总价不是一次包死,面是“调价结算”,则可以较少地考虑调价和风险因素,甚至不考虑。 报价的项目不必过细,但是在编制过程中要做到对内细、对外粗,也就是精算粗报。 2.报价的计算方法要简明,数据资料要有理有据 在投标报价时,计算方法要正确、简明,采用的数据资料要有理有据,这样才能保证报价的准确性。 3.考虑优惠和提出优化设计 在投标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投标单位往往向建设单位提供各种优惠的条件,以吸引招标人的眼球,达到中标的目的。 在投标报价时,如果发现该工程中某些设计不合理并可以改进,或可利用某项新技术以降低工程造价时,投标人除了按常规进行报价之外,还可以另附修改设计以改善功能、降低造价或缩短工期的方案。这种做法往往会得到建设单位的赏识而大大提高中标机会。但是切忌只提出修改优化方案,而不按原设计进行常规报价。 4.选择合适的报价策略 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施工企业自身的情况和工程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报价策略,包括不平衡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突然袭击法、无利润算标法等。比如,对于某些专业性强、难度大、技术条件高、工艺要求苛刻、工期紧,估计一般施工单位不敢轻易承揽的工程,而本施工单位这方面又拥有特殊的技术力量和设备的项目,往往可以略为提高利润率。再比如,为了在某一地区打开局面,往往可考虑低利润报价的策略。 八、投标报价的管理 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投标总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3.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4.投标人应建立自己的施工定额,这才是实现自主报价的前提; 5.投标报价文件需要有编制人、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章。 报价技巧 不平衡报价法 不平衡报价指的是一个项目的投标报价,在总价基本确定后,如何调整项目内部各个部分的报价,以期望在不提高总价的条件下,既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这种方法在工程项目中运用得比较普遍,对于工程项目,一般可根据具体情况考虑采用不平衡报价法。 多方案报价法 对一些招标文件,如果发现工程范围不很明确,条款不清楚或很不公正,或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时,要在充分估计投标风险的基础上,按多方案报价法处理。即按原招标文件报一个价,然后再提出:"如某条款(如某规范规定)作某些变动,价可降低多少……",报一个较低的价。这样可以降低总价,吸引采购方。或是对某部分工程提出按"成本补偿合同"方式处理,其余部分报一个总价。 增加建议方案 有时招标文件中规定,可以提出建议方案,即可以修改原设计方案,提出投标者的方案。这时投标者应组织一批有经验的设计和施工工程师,对原招标文件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仔细研究,提出更合理的方案以吸引采购方,促成自己的方案中标。这种新的建议方案要可以降低总造价或提前竣工或使工程运用更合理。但要注意的是,对原招标方案一定要标价,以供采购方比较。增加建议方案时,不要将方案写得太具体,保留方案的技术关键。防止采购方将此方案交给其他承包商。同时要强调的是,建议方案一定要比较成熟,或过去有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因为投标时间不长,如果仅为中标而匆忙提出一些没有把握的建议方案,可能会引起很多的后患。 突然降价法 报价是一件保密性很强的工作,但是对手往往通过各种渠道、手段来刺探情况。因此,在报价时可以采取迷惑对方的手法。即按一般情况报价或表现出自己对该项目兴趣不大,到快投标截止时,再突然降价。采用这种方法时,一定要在准备投标报价的过程中考虑好降价的幅度,在临近投标截止日期,根据情报信息与分析判断,再做最后决策。如果由于采用突然降价法而中标,因为开标只降总价,在签订合同后可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方法调整项目内部各项单价或价格,以期取得更好的效益。 先亏后盈法 有的投标方为了打进某一地区,依靠某国家、某财团和自身的雄厚资本实力,采取一种不惜代价,只求中标的低价报价方案。应用这种手法的投标方必须有较好的资信条件,并且提出的实施方案也要先进可行,同时,要加强对公司情况的宣传,否则即使标价低,采购方也不一定选中。如果遇到其他承包商也采取这种方法,则不一定与这类承包商硬拼,而努力争取第二、第三标,再依靠自己的经验和信誉争取中标。 九、报价形成 1、准确合理编制工程量清单 投标报价的第一步最关键的基础工作,即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在招投标期间大多是初设图纸,仅据此要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确有一定难度,而一般招标文件明确,工程量不足部分根据自身经验酌定。这给所有投标单位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不仅仅是按图报价,平时就应注意收集、整理、归纳一些相关资料,以便随时调用。有图纸的,一定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准确计量,没有图纸的,应据平时积累的相关资料推测,坚决杜绝拍脑袋式的瞎编滥造,力求编出准确合理的工程量清单,为报价打下良好坚实的基础。 随着招投标市场的日趋规范,招标单位开始采用国际通用的竞争性招投标方式,向投标单位提供工程量清单,有效避免了由于各投标单位因预算人员理解图纸的差异造成工程量相差甚远,从而导致报价的悬殊,不便于横向比较,难于评标定标。根据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充分体现了价格的实质,为施工企业创造了一个平等竞争的报价环境,符合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 2、准确合理运用现有定额计价 投标报价的第二步是最重要的中心环节,即是根据现有定额作概(预)算,据编好的工程量清单上价,这里一定要讲究对号入座、量体裁衣。工程定额是被大家公认的编制依据,且具有法令性、普遍性,所以在编制过程中就应遵循其编制原则,尽量做到一致性、准确性。当然,任何定额也不可能包罗万象,有时需"估价",有时需借用其他子目,有时需调整子目等等,这就应凭经验合理计价。既不能高估冒算,也不能低估少算,一定要掌握好这个"度"。 对于安装项目来说,设备费和未计价材料占有工程造价的绝大部分,投资方一般都要自己控制这部分大宗物资的采购,而那些品种繁杂、价值不大的物资才由施工单位承包。这里有一个承包范围的细化问题,一定要认真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弄清报价范围及程度,力争公平客观体现工程承包价值。 3、认真分析主要材料价差 为了计价方便,各行业都有自订的《装置性材料价格》,而主材是工程造价中最活跃的部分,价格变动频繁,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鉴于此,一定要做价差分析,将预算价与市场价详细统计比较,结合工程总量计算正负价差,然后计入总价,真实反映实际造价。 有时为了直观,主材直接采用市场价计价,这样就省去了复杂的价差分析,从操作角度看,确实是简便了。我认为这样计价既直观又方便,应该提倡。 目前主材信息并不十分通畅,地方一季度发布一次的信息价太慢,且种类有限,品种以土建居多,安装品种太少。我们只能依赖于几年前出版的行业装材价,最直接的方式是找熟悉厂家咨询,但需要大量时间,信息费用又高,且咨询面非常有限。为了适应当前招投标市场的有序发展,建立一个快捷方便、品种齐全的装材信息网势在必行,这要靠全社会各行业的共同努力,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4、寻找工程特殊点 建筑产品的特点之一就是具有单一性,任何一个建筑产品都找不到跟它一模一样的工程,既便是规模大小及程度完全一样,也因建设地点各异、时间不同而导致价格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在投标报价期间,充分考虑本工程的一些特殊点,找出其个性,报价有的放矢。比如,一些技改项目工程,一般都是在原厂址施工,场地狭小,势必增加材料的二次搬运费,与生产同时进行,势必产生降效费,还有那些拆除的旧材料有些是可以再利用的,这又降低了材料购置费等等。 这些可以预见的施工情况考虑得愈充分,报价就愈客观准确,愈接近实际价值,企业所担风险就可降低到最低程度。 5、信息的作用 现阶段的招投标市场,还远远没有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开、公正",政府还没有完全退出市场,行政干预招投标结果是显而易见的,这是市场经济改革的过渡时期,是最困难的时期,企业要生存要发展,不能脱离社会实际而空谈改革理想。怎样才能在现有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呢? 我认为,合理确定投标报价,还要依赖于--信息的畅通,这是一个企业全方位综合能力的体现,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具体地说,就是要弄清投资主体及建设单位的真实意图,报价能"投其所好"、恰如其分,过高肯定没戏,过低一样出局,这就要灵活科学掌握这个"度",一定要适中,"甘居中游,稳抄胜眷"。 6、综合平衡,合理取费 投标报价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过去那种单一严谨的计价方式受到了市场经济的强烈冲击,首当其冲的是取费项目和取费标准。我们历来是遵循行业"预规"计取,而现在已逐步过渡为行业指导性和参考性,势必给企业的成本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完全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测算出各种费用。各企业对这一块的竞争尤为激烈,取哪些项目以及取多少,这里有个综合平衡问题,是企业对自身综合实力的具体体现。只有管理水平高超的企业才可能占上风。 每个投标报价都应围绕投标策略定价,有时微利报价,有时保本报价,也有时为了占领市场而亏本报价,虽然方式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保存企业实力,使之能安全顺利通过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渡时期,以求企业的长足发展。 十、投标报价的注意事项 要提高投标报价的竞争力,必须根据所收集和积累的工程投标信息,迅速提出有竞争力的报价。虽然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竞争条件,但无疑是最主要的条件,尤其是在其他条件相似的情况下,报价是评标定标的主要因素。 1.提高报价的准确性 首先是正确分析招标文件,根据实际条件计算出工程成本,再根据竞争条件来考虑利润率,选择“保本有利”或“保本薄利”的原则进行投标。为了提高报价的准确性,应注意审查: (1)计算技术和方法有无差错; (2)报价有无漏项; (3)采用的定额和取费标准是否合理。 2.优化施工方案 对于不同的施工方案,其投标报价也不同。在报价时,应根据本的实际条件(设备、技术力量、人数等)和工程的状况,在技术经济分析的基础上来选择最能满足招标文件的施工方案,使投标在技术上、经济上均最合理。 3.研究招标文件中双方的经济责任 详细研究和分析招标文件,分清双方的经济责任,特别是对暂设工程、材料供应方式及有争议之处,对工期要求和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应予重视和充分掌握。如果某些条件是本企业不具备或不能达到的,就不能盲目参加投标,以免在项目实施时被动。 4.重视现场勘察和资料的利用 在投标前,特别要对交通运输条件、地质、地形、气候、劳动力来源、水电、材料供应、临时道路、招标人可提供的临时用房等进行详细了解,在计算报价时必须详细掌握,并尽可能利用客观已有的有利条件进行报价。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投标报价有它自己的编制原则、编制方法、依据、要点以及组成文件,标价要定得合理,要按价值规律进行测算,通过采取上文中优质优价的原则,相信各位对投标报价有了一个具体的认知和方法。
工程监理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表甲方对乙方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下面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来为大家具体讲述下工程监理的内容。 一、工程监理: 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建设工期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安全控制;进行信息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即“四控、两管、一协调”。 建设工程监理按监理阶段可分为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设计监理是在设计阶段对设计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设计质量和时间等目标满足业主的要求;施工监理是在施工阶段对施工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施工安全、质量、投资和工期等满足业主的要求。 补充: 中国实行的还仅仅是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还没有设计阶段的工程监理,但在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这两个工程行业实行了施工图审查制度,相当于一种变通了的设计阶段的工程监理,但也局限于这两个工程行业! 工程监理制度成立之初的初衷是取代政府的微观工程管理职能,这个目标没有实现,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仍在实行微观工程管理活动;另一个初衷是为业主(建设单位)提供专业服务,业主不必成立专门的工程管理队伍,这个目标也没有实现,业主也仅仅出于对法律的敷衍,而仅仅授权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程序性的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未获得相应的足够的授权,也无手段完成法律法规赋予的工程监理的宏大任务! 由于中国的条块管理的实际状况,国家发改委的工程咨询单位与国家建设部的工程监理单位的业务出现了重叠,因此只能两家分工合作,也造成中国的工程监理制度不可能覆盖工程项目的全过程! 二、制度规范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建筑工程 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由此可见,国家从法律上明确了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 三、工程结算编辑 审查结算方法有多种,在审计前,通过收集资料,经过论证,采取合理审查方法,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逐项审查法,也称全面审查法。优点是全面、细致,审计质量高,效果好。缺点是工作量大,时间长,国内单价合同和国际合同条件下工程可采用此法。 (2)标准预算审查法。因我国各地区采用标准不相同,这种方法使用范围较少,在发达地区,利用这种方法,又快又准,是一项有效的方法。 (3)重点审查法。这种方法,主要适应于国内总价合同,审计重点放在变更和索赔上,特别是重点突出,审计时间短,效果好。同时,还可以利用对比审查法,“筛选”审查法,手册审查法等手段做为补充,以保证审计的准确性。 四、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为履行委托监理合同,实施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而按合同项目设立的临时组织机构。随着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结束而撤销。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结合工程特点、规模、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可采用直线式、职能式、直线─职能式和矩阵式等不同的组织形式。 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是岗位职务而不是技术职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过考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并书面授权,按合同项目设立的行政职务。在项目监理机构中,总监对外代表监理单位,对内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并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权力,从事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工作。 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监理员属于工程技术人员,不同于项目监理机构中的其他行政辅助人员。 工程变更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各方均有权提出工程变更。 工程计量 工程计量的范围仅限于承包单位完成的合格工程。 五、延期批准 延期是指延长了原定的合同工期,其原因是由非承包单位责任引起的。临时延期批准是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性决定。延期批准则是最终决定,并成为新的合同工期。 规划设计编辑 (1)协助业主组织设计单位依照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规划方案设计。协助业主上报规划设计方案,修改、调整,直至取得《规划方案审定通知书》。协助业主选定勘察单位。协助业主对勘察单位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控制。协助业主针对不同的勘察阶段,对工程勘察报告内容和深度进行检查和审核。协助业主对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质量进行跟踪控制,重点在限额设计。 (2)设计准备阶段 协助业主审核设计方案招标文件,组织进行设计方案招投标。协助业主选定设计单位,拟定《设计合同》,商谈并签订合同。协助业主落实有关工程的外部条件,提供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3)设计阶段 协助业主编制设计任务书,组织完成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的报审工作。协助业主配合设计单位开展技术经济分析,搞好设计方案的比选、优化设计。参与设备、材料的选型。协助业主检查和控制设计进度。协助业主控制工程的限额设计。 (4)设计成果验收阶段 协助业主审核工程设计概算所含费用及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协助业主审核主要设备及材料清单,提出反馈意见。进行施工图纸审核,审核其是否满足技术质量方面的要求,其深度是否满足施工条件的要求,并审查各专业图纸间的错、漏、碰、缺等。 (5)跟业主相互帮助,可以加快建筑设计的图纸等的审核速度,更好的进行下一步的设计改进和设计变更,使得流程得以最好的控制。 六、权利编辑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3.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方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7.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8.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以上六点就是对工程监理的具体内容的分析,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如何控制安装造价? 安装造价是单纯的一些施工方面的工程,控制安装工程造价的目的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减少项目支出,可以获得最大的合理利益,提高团队市场竞争力。今天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来和大家分享安装造价的难点在哪儿,如何去控制安装造价? 一、安装造价控制管理体制及重要性 1.安装工程造价的管理形式 管理体制完善导致的价格计算方式落后,施工前对造价的预算虽然全面,但往往都是根据经验完成的,缺乏实质的市场调查,部分预算价格与市场严重不符。对管理过程也没有监理,只听从片面之词。造成了报价与实际价格有出入的现象。对突发情况缺少对策,管理方式单一落后,缺少科学技术。施工前设计不完善,影响造价的定额,团队追求利益开工前各阶段设计草率,施工过程中更改结构现象普遍存在。从业人员自身技术不过关,对合同法了解片面,不能妥善处理工程财务支出问题。 2.加强安装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性 安装工程费由材料、施工费、设计费等七大部分组成,是工程建设的主要财务支出。此类造价工作涉及范围大,要严格控制各项目经费的支出利用。科学控制管理安装造价的成果可作用的工程的各个方面,可解决不同阶段产生的常见问题,使投资得到高效回报。控制好工程安装造价的结果是作用在工程各个阶段的。招标期间,一些工程团队为了获得项目在报价上做手脚,前期控制好限额支出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择优选择包工单位。要控制好造价就一定要有一个完整的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材料的选定,各分工程工期长短等,有效解决了因设计不符合实际临时更改对施工的延误问题。 二、目前安装造价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1.在初步设计阶段存在的问题 初步设计阶段对于安装工程造价预算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就目前来说,安装工程造价在初步设计阶段中,还在传统的粗放型控制水平上,并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控制管理体系;工作人员在进行造价控制的过程中,并没有引起重视,在进行工程造价之前,也没有深入市场调查,数据搜集不全,使得工程造价计算和实际情况不符合,存在一定的偏差。 2.在投标阶段存在的问题 投标阶段的造价预算对于安装工程来说也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在投标阶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并没有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以至于把工程承包给一些良莠不齐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技术不高,在施工中施工质量低劣,财务状况较差,有的施工单位信誉也不好。同时,对合理低价中标项目中的合理低价也没有完全掌握,使得招标单位低于成本价进行恶意竞争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评标的过程中,对于串通抬价现象也不能进行有效的控制和识别,使得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在签订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存在合同项目不明确的地方,例如:例如合同款调整的范围、计算依据、材料签发等并没有做到明确的解释。对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没有正确的预估,非可能存在的风险分析也不全面,不能在风险发生之前做好解决的措施,正确的规避风险。 4.在施工阶段存在的问题 施工过程中的造价预算对于整个安装工程来说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在施工的过程中,不能对安装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监督,对相关施工人员经济成本节约意识教育不到位,导致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了浪费材料、监理工程师监理工作不到位等情况。同时,业主对安装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到位,影响了工程安装的进度。 三、安装工程造价控制方式 1.投资决策阶段的造价控制 项目立项决策阶段造价控制是对整个安装工程造价预算方面的整体把握,是选择决定投资行动方案的过程,是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对不同的建设方案进行优化比价,并选取出技术合格和经济效益好的一个方案的选取过程。项目投资决策选取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项目建设的成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高低以及投资的好坏。因此,在投资决策阶段的过程中,做好全面的编制投资估算,将在工程建设中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尽可能的考虑进来,使投资估算真正的起到作用。还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到问题考虑安全和周围环境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2.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 设计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对项目的工期、工程造价及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要重视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首先,要严格的控制施工图纸和技术设计不合理的变更;其次,加强设计前的资料收集及调查研究工作;再次,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交流,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的具体要求进行施工。 3.招投标的造价控制 招投标的造价控制是整个安装工程造价预算的重要参考标准,也是整个造价预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招投标阶段中,首先要严格控制施工单位的资质,对施工单位的信誉情况进行考察,防止安装工程施工中出现施工质量低劣,施工单位财务状况差的施工单位进入投标行列。其次,要对合理低价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出现招标单位之间的恶意竞争,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进行投标。最后,还要重视评标阶段,避免在该阶段中出现施工单位进行串通抬标,要对投资进行有效的控制。同时,也该清楚的认识到只有合理的造价才是工程质量的经济保障,切实做好评标环节的工作。 4.施工、竣工阶段的造价控制 在施工阶段对造价控制的合理把握对于安装工程造价预算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内容中的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严格的控制成本支出,将实际支出值和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值进行分析和比较,做出分析预测,对各种变更的因素做好控制。加强对工程签证表的签署管理,如在材料及设备签证上,应注明时间、地点、产品规格、单价类型、数量、生产厂家等进行确定,防止这些因素变更给工程造价带来的各种影响。加强对现场签证程序的严密性,增加工程价款的调整,项目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的计价规范进行签证程序实施。 结术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控制安装工程造价的目的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减少项目支出,可以获得最大的合理利益,提高团队市场竞争力。安装工程造价是一项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的经济工作,贯穿于安装工程的始终。在了解了安装工程造价控制的管理体制及重要性,以及对安装工程造价预算问题的解决对策后,相信大家会有一定的收获。
关于招标的疑问 在招投标活动中对于条条框框规定在实践的时候往往会产生疑问,今天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带来了又一个疑问:原总承包中标单位能否参加同一项目专业工程的投标?让我们来看下解答分析吧。 问题:总承包施工单位在一个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项目中中标,不久该项目又以原建设单位名义对装饰装修专业工程作为单独标段进行公开招标。一:在原总承包合同中不包含装饰装修内容的情况下,原总承包中标单位在具备该专业工程招标的各项条件下,能否参加该专业工程的投标?二:如总承包内容作为装饰专业工程暂估价包含在原合同中,该装饰工程是否需要单独招标? 解答:无论工程总承包还是工程承包,暂估价中专业工程(属于招标阶段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无法确定施工方案和投标价格的情况下,只能由招标人确定固定的暂估价放在工程项目清单中)只能在选定中标人后,在施工合同执行阶段,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招标,一般情况下有以下两种情况: 1.专业工程完成设计后,按照总进度安排在发包人(即招标人)的领导下由总承包人或承包人具体承担招标任务,在这样的情况下总承包人或承包人是不能进行投标的。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或承包人具体权力划分和分工,都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做出具体规定; 2.专业工程完成设计后,按照总进度安排由发包人(即招标人)直接进行招标。在这样的情况下总承包人或承包人具备实施资格条件时,是可以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的。 以上可以看出,暂估价中专业工程项目,总承包人或承包人是否可以投标是由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规定确定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在暂估价中专业工程预算达到国家规定的招标标准时,必须进行招标,其总承包人或承包人不能直接承包,这是因为可以通过投标选择更有竞争实力的投标人。 如果专业工程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招标标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由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和承包人(或总承包人)通过协商确定其项目价格。 以上就是对于原总承包中标单位能否参加同一项目专业工程的投标的解答分析,希望能帮到各位。
招标文件常见的细节陷阱有哪些? 我们之前说过招标文件在招投标活动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同时在招标文件中也存在许多需要注意的事项,今天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来和大家再次看下招标文件中的细节陷阱。 一、对加分项的时效性未作说明 有专家如此表示,招标文件常常编制不了太细,在规定业绩、奖项等方面也经常忽略了对时效性的限制,因业绩、奖项的“红利”作用很大,故而也常常诱发了某些投标人的失信行为。比如,有些供应商将几年前的业绩、奖项等加分材料直接写进标书里,尽管其时效性已过,但是只要有投标就反复用这些资料,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市场公平,而且阻碍了招投标行业的诚信建设。 解决方案 针对上述矛盾,该专家进一步指出,在招标文件中应详细列明加分项的有效性,包括投标人需要提供业绩、奖项等的有效期限、印发单位权威性与采购项目的利弊关系说明等。 二、付款时间有“伎俩”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供应商在阅读招标文件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条款时,如果招标文件未写明付款日期或方式,供应商都会慎重投标,尤其是小企业,这主要是担心年初的招标项目其付款时间可能是年末,甚至是较为长线的分期付款方式。而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付款日期的保障,也会存在拖至一年甚至更久的付款风险。小企业是无力承担前期资金投入的,更何况是那些采用了贷款等融资方式的供应商,他们更无力承担了。“事实上,‘拖延’付款时间就相当于给投标人设置了隐形‘门槛’,而这种‘门槛’又恰恰成为了一些指定供应商的通行票。换言之,当大部分供应商因无力承受前期资金成本负担而不得不放弃投标时,指定的供应商便可以‘大行其道’了。招标人对指定的供应商在资金支付日期和方式上也许是宽松的,而那些被限制在外的投标人也无法知晓。”东部某省一位招投标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 解决方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条对此也作了相关规定,即,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为保障招标市场的公平公正,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详细列明付款时间、方式等具体条款,且付款时间和方式应当符合常理。 三、检测或检验报告缺乏权威性 产品的检测或检验报告作为产品质量的重要衡量因素,一般与采购项目需求相适应。根据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一般而言,检测或检验交由第三方去操作,而检测或检验机构是否具有权威资格、其颁布的证书能否代表行业观点等这些要求一般在招标文件中没有作具体要求,这就会使得一些没有权威性和技术能力的中介组织随便颁发给某个供应商一个检测认证或报告,而该供应商就拿着该检测认证或报告去参与了投标。”广东省一家从事生物实验器械生产的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 解决方案 “建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检测内容、检测机构,否则即便是有检测报告和认证,也是没有价值的材料,甚至误导了评审专家的判断,但也不应将特定检测内容或检测机构作为评审因素,以此限制或排斥能提供满足采购需求的其他检测或检验报告产品的潜在供应商。”该负责人称。 四、评审专家主观分值未量化 为保障评审环节公平公正,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相关规定,对商务、技术等评审因素不断进行细化和量化,尤其87号令对此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第五十五条指出,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由此观之,87号令对评审因素用以严谨方式以保障评标公平。 有业内人士对此透露,有些招标文件常常忽略了对评审专家主观评审因素的细化和量化,评审专家的自主裁量权较大,最终评审专家没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评分。评审专家的主观因素包括哪些内容呢?大致包括,对项目的理解与规划、项目的概念设计、项目实施、项目建设等无法用具体客观依据所证实的内容。通常情况下,招标文件对评审专家的主观评审因素只是单纯地说明总体要求,而没有对某项内容进行细化并对应分值,一般是由评审专家自行认定优、良、一般的等级。 解决方案 招标文件是保障评标过程公平的第一道关,如果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不严谨,在实际操作中就很容易出现问题。为避免评审专家自主裁量权过大的风险,编制招标文件的单位可以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评审专家的主观评审因素进行细化和量化,列明不同等级的具体评审标准,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以保障评审环节公正、客观。 以上四项是招标文件中较常见的细节陷阱,希望大家能通过文中的解决方案以此参考避开类似陷阱。
业主对标应该有什么样的原则态度 在招投标活动中经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矛盾,通常是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今天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来说下招标人中的业主应该对标持有什么样的原则态度。 原则一:诚信、严谨 业主应根据项目情况,在施工招标阶段认真审核招标文件,减少招标公告的瑕疵,尤其是工程量清单编制,尽可能全面和清晰,减少漏项,避免工程实施时产生过多的索赔,增加投资,以致发生施工超预算、结算超概算等情况。签订的合同内容公平、公正,权利、义务有依有据,不强制转移本该自己承担的风险(如征地拆迁造成工期的延误赔偿),并认真履行。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及时处理工程签证、变更、索赔等,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合同约定的权利和责任要认真履行,不打折扣,让建设各方都有一种信任感和安全感。 原则二:务实、高效 建设项目往往投资大、工期长、时间紧,几乎每天都有费用发生,待工就可能给建设各方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尤其压缩工期严重的工程,业主压力更大,容易造成工期和质量的矛盾。这势必要求业主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问题,不能推诿,抓出实效。 原则三:敢担当 就当前建设情况看,建设各方(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供应等)均以业主为中心,合同内或合同外的诸多事情都要业主协调解决,因此业主必须具备担当精神。该是业主的事情,业主必须做好。比如设计图纸的审批、征地拆迁、施工许可办理等。其他单位协助,他们没有决定权,业主应当仁不让地做好这些工作。遇到抢工期等特殊情况,业主应有主见,既要做好施工单位的思想工作,又要做好与政府部门的协调,让领导有正确的观念,切不可以牺牲质量为代价。 原则四:创建良好的运行机制 业主是工程建设的实施中心,这种建筑体制由来已久,客观使然。如何建立良好的实施运行机制,是业主首先考虑的内容之一。有设计、监理咨询这样专业的服务团队,有丰富施工经验的施工单位,那么如何形成合力呢?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业主该放权就放权,发挥其他建设各方的主观能动性,让大家各尽所能,做最擅长的事,提高整体工作效率,确保建设目标的顺利完成。 原则五:建立和谐的工作环境 业主要刚直不阿、秉公办事,围绕工程项目的目标实现运筹帷幄,切不可以一己私利搞小团体,损害大家共同的利益。建设各方虽然有各自的利益,但不会脱离整体目标,即合理的造价,合格的质量,尽可能快地完成工程项目。业主方应该提高管理能力,精通基本建设程序,松紧有度。采取换位思考,体谅各方的难处,荣辱与共,在保证项目计划目标的前提下,保护各方利益,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尽一份责任。 以上五项就是一个负责任的业主对标的原则,遵守这五项原则,无论多么困难的招项目环境也能井井有条、一一化解开来。
如何增加公司注册资金? 对于一个公司来说扩大企业规模,提升自身实力是最为重要的运营目标,这里的有一个方式就是增加公司注册资金,那么,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增加注册资金呢?增资有什么好处?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来和大家分享公司注册资金相关的准备事项。 增资的好处有: 一、增资能够筹集运营资金,调整股东的结构和持股的比例,进一步完善公司结构。 二、为提升公司实力,增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公司的信用,从而获得一些法定资质,例如有些工程招标就对投标公司的注册资本有要求。 三、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让公司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获得更高的利益。 增加公司注册资金需要的材料有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司公章; 2、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3、股东会决议以及公司章程修正案; 4、其他相关材料,如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办理公司注册资金增资的流程有 1、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大会股东需对公司注册资金增资给予意见,需三分之二的股东表决签字同意才有效。除此以外,会议需形成股东会决议以及章程修正案。 2、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填写完毕后,并携带上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等前往工商局提交申请; 3、设立,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4、带上新的营业执照、公章、企业变更通知书等,前往税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以上就是增加公司注册资金的方法,我们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填写公司注册资本。
怎么选择采购人代表? 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代表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采购人代表受到代购人的委托来处理一系列的事项,在这其中有什么是采购人代表不能做的吗?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来和大家一起看下何为采购人代表?在选择采购人代表时又要注意哪些内容? 一、采购人代表的内涵 代表,顾名思义就是指,受委托代替个人、集体、组织办事或表达意见的人。显然,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代表即受采购人委托,代替采购人参与评审、发表意见和确认有关事项的人。 作为评标委员会或采购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磋商小组的统称)成员之一,采购人代表按规定履行评标委员会或采购小组的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采购人代表的身份,采购人代表究竟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等关键含义,当事人存在不同的理解。 1、首先采购人代表是否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法律法规没有就此事作出规定。既然没有规定,采购人代表理所当然可以是本单位人员,也可以不是本单位人员。但是,作为采购人代表,应当得到采购人的书面授权,这是基本条件。 2、其次采购人代表自然需要具有代表采购人发表意见的能力、具有项目评审的基本素质。目前,有些地方财政监督部门或交易中心,规定采购人代表必须是本单位人员,要求采购人代表在出具授权函的同时,还须附带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笔者认为此要求未免有过度解读和引申之嫌。实操中,很多采购项目都是主管部门作为采购人组织实施采购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为县级医院实施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对设备熟悉、对项目需求熟悉、能代表采购人评审的,恰恰应该是实际使用设备的医生或专家,而非卫计委在编的行政机关人员。 3、此外采购人代表是否必须具有专家资格或具备专家的条件?法律法规就此事也没有作出规定。既然没有规定,采购人代表可以是专家(或具备专家条件),也可以不是。由于专家需要具备一定条件,需要按流程进行申请和选聘,对项目熟悉、对产品或法规熟悉的人,不一定具备规定的条件,也不一定去主动申请专家资格。事实上,不是专家的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起着“与评审专家互补”的关键作用。 二、应当关注的细节 (一)采购人可以不委派采购人代表 虽然这个话题在业内、在法律界讨论了多次,也似乎仍然存在争议,不过普遍观点认为,采购人可以不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理由如下: 1、法律法规没有作强制性规定。 从法规条款来看,87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应当”这个带有强制性的词语,仅仅是定位在“人数”之前;前一句的描述只是表达,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范围可以包括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并非强制性要求。 另外,“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是强制规定,这句话规定了评审专家的人数下限,但没有规定采购人代表的人数下限;同时,也没有对评审专家人数上限作出规定。 因此,从字面意思理解,评审专家可以100%占据评标委员会名额(即没有采购人代表)。 2、其他文件作出了补充印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这句话隐藏的意思就是“采购人如果委派代表参加评审,需要出具授权函”,显然是默许了“不委派”的情况。 3、这属于权利而非义务。 采购人通过委派代表,在评审环节行使“知情权、参与权”是财政部门将采购决定权赋予采购人的手段之一,通过现场参与,采购人代表可以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起到补充完善作用,也可以一定程度上限制专家对评审权利的滥用。但如果采购人基于各种原因情愿放弃该项权利,法律法规对此并未作出约束。 (二)采购人委派采购人代表的数量受到限制 1、采购人代表的人数有限制性规定。 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采购人代表人数均不得超过1/3。采购人如果想增加采购人代表,必然需要增加评审专家的人数,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一直存在。 2、采购人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项目评审。 87号令中的条款:“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是对“项目中出现本单位评审专家”的特殊情况作出的限制。也即:某单位的人员,只允许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出现在本单位的项目评审中,如果碰巧随机抽取到的评审专家是项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选择回避(或放弃)。 该要求的目的同样是兼顾专家评审的独立性和滥用权利的限制性。 (三)采购人代表应当履行的职责 1、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2、补充提示。 在评审环节,难免遇到对采购文件、采购需求等内容需要作深入解释的专家,作为熟悉本项目背景的采购人代表,自然可以作补充说明。若产品技术参数或商务要求存在不明晰、不完善的情况,采购人代表可作提示补充。 3、具体评标事务。 87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评标事务包括: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74号令也对采购小组成员履行的职责义务做了具体明确规定。 (四)采购人代表是否可以收取劳务报酬 87号令第四十五条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履行职责”的条款中规定:“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结合法规中对“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的清晰界定,采购人代表在评审中不应该获得或收取劳务报酬。 (五)采购人代表的禁止性行为和常见的不良行为 87号令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禁止性行为,87号令、74号令也都规定了评标委员会(采购小组)的法律责任。在实操中,仍然可以发现采购人代表犯一些不应当犯的错误,甚至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应予以重视并应该避免。 1、比如采购人代表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了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但近年来在公开的一些质疑投诉案例中,就存在“采购人代表在中标供应商公司担任过监事、采购人代表与中标供应商有利益合作关系、以及与供应商存在亲属关系”等情况。 2、再如给某投标人打分明显高于评审专家且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类似情况比较常见于主观分值,采购人给某投标人的评分明显高于评审专家相对一致的分数值,甚至出现高于分值范围的情况。 3、另外介绍采购需求时重点介绍某一投标人或产品情况,给评审专家提供差别信息,明示或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或者故意花大量时间看某一家投标文件、专挑某一投标人毛病。 三、最合适的采购人代表选择建议 实践中,在选派采购人代表方面,存在一些可能产生问题的方式。如,有些采购活动是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牵头负责的,所以直接就委派财务人员参与评审,但实际上,财务人员对财务知识更专长而非产品采购; 有些采购人为了避嫌或免责,把监督部门如纪检监察人员、审计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让监督人员无形中扮演了“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还有直接“代表领导”的,带着领导的指示和意图向评标委员会传达违法信息,或者打分时按领导的安排来操作,根本不考虑供应商的实际投标情况; 也有采购人外请专家的情况,向外部聘请专家必然是看重其个人能力,但采购人更需多关注“该外请专家是否需要回避,是否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是否能百分百维护采购人利益,是否带着“有色眼镜”参与评审等问题。 对此,笔者认为最佳选择其实是产品的实际使用者,只有站在使用的立场,熟悉本项目背景、熟悉产品技术参数或商务,才能对项目评标委员会传达正确的、积极的信息。 当然,作为回避或者潜在违纪等因素考虑,采购人可以选择分别委派不同的代表参与不同的采购环节,比如,参加技术参数制定的人员便不参与到评审环节中。 综上,采购人代表在政府采购环节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采购人应该合法合理地使用好“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这个权利,以确保政府采购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对于采购人代表的分析介绍,在选择采购人代表时也有系列应关注的细节,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招投标异议可直接驳回的情形有哪些 在招投标活动中往往会存在各种各样的质疑异议,这些质疑异议大部分都是投标人因为对竞标环节或中标结果不满意存疑所以提出来的,那么在处理这些异议时对于什么样的异议质疑可以直接驳回呢?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来和大家讲述具体情形。 关于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直接驳回异议的主要有四类情形: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身份不适格; 二、提出异议的时间超出了法定时效; 三、没有明确的异议请求; 四、异议所附的证据来源不合法。 前两类情形法律法规都做出了明确的限定,我们主要来说说后两类情形。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同理,针对异议也有这样的要求。“明确的请求”好理解,但“必要的证明材料”怎么理解呢?这里与我们所熟知的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不太一样,也非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因为招投标活动涉及很多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例如: 1.开标前对投标潜在投标人信息保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2.竞争对手的投标文件详细材料全程保密(《招标投标法》四十四条) 3.招标标底全程保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4.公布评标结果前评标委员会成员保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5.评标过程全程保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关于依法必须保密的招投标信息在此不展开讨论,但从这么多的保密规定可以看出:要求异议人、投诉人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是不现实的,上述第六十条要求的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不等于提交“充分的”证明材料。只要异议人、投诉人力所能及的提供了来源合法的“证据线索”,异议、投诉的受理人依法律职权有义务去调查取证,从而进一步查实异议、投诉的主张是否成立,而不能轻易地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异议或投诉。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关于投诉处理的规定:“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这是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提出了要求,也就是说所附的证据不得涉及招投标保密信息,否则可以以“证据来源不合法为由”依法予以驳回。《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这里所指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监督部门、公证部门、评标专家、参与招标设计、咨询服务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招投标活动中异议的受理人可以根据上述这四种情形判断是否可以依法不予受理并且直接驳回异议,而无需对异议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1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