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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不死之身的神斗士-巴德尔图文评测 月底了,MST急着完成KPI呢,总算是把山羊毫无预兆的巴德尔吐了出来。 要说二代神斗谁最强,这个不好评论,但是巴德尔因为碾压处女座的实力,毫无疑问得排在第一位,要不是沙加觉醒了神圣衣,那个最接近神的男人称号就得拱手让给这个叠了不死之身buff之人头上了!论人气,巴德尔不比金毛猪低,可是一直没有玩具化的消息,今天国产神话MST把他模型化带到了我们身边。 先来看看包装和零件细节万年肉色膝盖,建议自己买套64色马克笔吧,无论是圣衣补色,还是遇到这种膝盖改色,大家都可以变身白羊座这次神衣零件摆出来有27个(含手甲,未放入),神斗衣原型是名为“赫拉斯瓦尔格尔”的巨人魔鹰,掌管世间的风和雪,零件在圣斗士系列玩具里不算多,漆面透亮,整体带油光,分色比较清晰和干净,没有过多的分色溢出。配件部分带了两套头发,一个EXM素体,五张面雕,四对手形和一把名为提尔锋的魔剑,有些人觉得前期爆图剑短了,所以我和素体放一起,看上去确实不算短,应该是剑柄的比例做大了显得剑短。安装之前要着重说一下肩甲,这个肩甲采用了类似仙女座的结构,默认到手的时候肩甲的卡扣会是这个样子,要是直接安装的话整个肩膀视觉上会往两边扩,显得上半身特别的宽大。所以我按仙女座肩甲的安装方法,先旋转180度,让卡扣成下图这种样子,再从上往下的扣入肩膀的洞上,这样安装肩甲会有收拢上提的效果,视觉上效果更佳。
从法律角度分析小狮子盒子图维权 这几天的热门贴子非小狮子封绘这件事了,毫无意外,这个贴子从一开始就获得了大量1级号的青睐,并且推上了头版,上了头版后又引进来更多本来不玩玩具的路人,当然,路人全是1级号,进来讲道理的少数,进来直接开喷的占了多数,吧务维持正常讨论秩序辛苦了。 因为我本来就承接评测,近两年基本上也只接MST的评测,至于为什么其它厂不发了,我就不再扯远来说了。我早就被视为MST的喉舌,也确实认识几个厂家的人,其实很多东西并不是厂家让我说的,只是我发表个人见解而已,但是没办法,洗地的帽子扣在我头上,没办法甩开厂家来说一些本来很正常的事。那么先友情提示: 一、本贴篇幅较大,不喜欢看字的,直接点右上角的小叉叉。 二、本贴是个人主观见解,不代表厂家,但是你认为我在洗地的,恭喜你你很有主见,直接点右上角小叉叉。 三、骂人会被封号删贴哦,辩论请有理有据。 虽然在一个盗版贴吧讨论版权问题很不合事宜,甚至我觉得搞笑,但是本着事从哪来的在哪了的原则,我还是在这发。很遗憾热门贴的楼主不能现在就参与,他应该是因为骂人被禁言了,希望他在小黑屋里的时候能够好好看看我的贴子,然后再咨询他的律师意见,好好冷静冷静,看看我说的有什么地方不对或者不足。 本贴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法理学》来佐证观点,还会引用一些在原贴中的反方观点,请要驳斥的不要上来一句你不懂法,然后开喷,这样我除了笑你一笑,不会有任何回复,吧务会处理,反驳请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引用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s%3A%2F%2Fflk.npc.gov.cn%2F&urlrefer=7bf9d669866dc81587772bd78fc618d3 一、关于“版权”和“著作权”的关系 版权和著作权在有些国家是区分定义的,广义来说,著作权只是版权中的一部分,包含了著作权中的邻接权,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版权”一词定义的明确出处,但是“著作权”却有专门立法,里面的定义已经把版权中的邻接权赋予了著作权,所以我认为版权即是指著作权,外延和内涵完全一样,无需区分说明,原贴中大量网友是把这两个东西分开表述,这些网友,我给你们纠错来了。 法律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条款给你们了,可以自己查, 二、关于“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的关系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是个更大的定义,它包含了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这里搞清是不同表述就行,不扩展来说。 三、关于同人画作是否拥有“著作权”问题 这是这两天争议的焦点,从大众的朴素价值观出发,还有出于对某厂的泄愤,根本不能理智的看待这个问题,除了弱弱的帮楼主说句“支持”啥的,根本就没认真看法典和这个问题的确定性,那我们一切从法律角度出发,认真分析这个争议点。 首先看车田、手代木的著作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的定义(条款很长,大家自行去看)这两位大佬拥有毫无争议的著作权,以及处置作品的权利。对于同人作品,其实在法律中也写得很清楚,即 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里其实就有了同人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表述,这么看来楼主好像有了著作权,但是很遗憾,严格按法律来说,楼主也并未遵守。 首先要搞清楼主是二创还是临摹,二创的话就参考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的“改编”为楼主量身定做,但是最后一句话表明,如果要改编,需要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权许可,问题又回到了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就是我第一个回复他的,是否得到了手代木或者车田的许可的问题,这可是法律明文规定,不能赖我吧? 如果是临摹,那么第二十四条第(一)项适合楼主,但是也仅限在“个人”这个词上,那么楼主把自己临摹的作品上传到网络公开平台上,还算不算是“个人”这个定义?其实他就存在一个法理上的“扩大解释”概念,就是自己把自己的行为定义在这个框架内,但是扩大了定义范围,其实自己在家里看,裱起来挂上墙,都不违法,但是一但上传,就侵犯了原著作者的复制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在第十条里。所以在我看来,虽然感觉楼主很可怜被用了图还没个说法,但是更可怜的是。。。 楼主这行为无疑是在自爆 。。。。属于是盗版喊盗版侵权!在不严格落实法律的国度,的确有很多漏洞可钻,但是并不是钻了漏洞后就按自己的认知认为自己就是占理的一方。这个论点篇幅较大,看完的还觉得我在洗地的,好好多读几年书吧,三十四十的人了,还是只会逞口舌之快,上限太低。。。。。。 四、关于情感问题 这个有点超纲了,楼主觉得很委屈,自己幸幸苦苦的画出来,被人盗用了还被人怼,我回你是基于对我国法律的认知来回复,当然说得简单了点,可能楼主并未理解我回复他那句话的意思,但是楼主的确没想过自己出了问题,但是回过头来说,在这个吧的其实看中的还是某厂的产品,而不是某厂的包装盒子,难道某厂建模、开模、电镀、上色、组装就不是在幸幸苦苦?最终玩家是因为要买某厂的玩具,还是因为要买楼主的盒子买了某厂的玩具?这个概念清醒的人自然知道怎么答,我相信楼主也知道。 五、关于法律后果的问题 的确,某厂做为盗版商,需要承担很严重的法律后果,我相信他们都清楚,某厂用了楼主的封绘做盒子,理论上楼主会承担某厂为了盈利而用楼主绘画作品的连带风险。虽然风险很低,没见过谁查盗版还去查是谁帮盗版做彩绘盒子的,但是某厂的确是因为自己的行为为楼主带来了风险,但是从他三款盒子没有一个统一的包装来看,某厂也只是网上瞎找的图,并没有用楼主全套图来做背景,要不楼主应该双子、和处女出来的时候就发现了,而且楼主也已经放出了全套漫画,后续他要是不用了,说明厂家注意到了楼主的诉求,要是继续用,我想大概率楼主会被招安了吧,以我对某厂的了解,他们宁愿天天怄在厂里搞生产,也不会上网来打嘴仗,所以这事最后结果,也就这样了。。。。 这篇大洗地文,我这什么厂托的名号估计压得更实,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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