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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个帖..是福利..就是有点看不懂。 奇点向无穷向量爆炸出无数“因果链”,每一条个体“因果链”因概率坍缩为经线,它们之间的互相观察(关联运动)形成纬线,经纬线共同织成一个“球面”。这个球面,就是我们的世界,而以我们人类的尺度,也可以认为这是一个平面。 个体“因果链”向外观察的关联运动,令它表现出“物质属性”,同时推动“因果链”向前流转。 而个体“因果链”向内观察,令它认识到有一个不同于其它个体的“自我”,并表现出“精神属性”。 “因果链”在某一阶段“观察能力”的强弱,是可以确定的。其强弱决定于“精神属性”的强度。 打一个比方,我们向一个密闭容器充入空气,当充入的空气越多,容器内部的压强就越大。 那么,我们就可以设想,当个体“因果链”将更多的观察转向内部,则向外观察的关联运动就会减损。“损之又损”至于“无”,则推动“因果链”向前流转的力量消失。此时,“因果链”被切断,即刻回归“奇点”,得见本源,我们称之为“得道”。 我们知道,“奇点”连结所有“因果链”。当个体“因果链”回归“奇点”,便可与本源同识同觉,且可同时参与所有“因果链”的流转,所谓化身千万,便是此时境界。 “因果链”互相向外观察,在关联运动推动下向前流转,我们称这一运动为“顺”。 “因果链”向内观察,减损关联运动直至切断“因果链”而回归“奇点”,我们称这一运动为“逆”。 这就是道家所言,顺道之“顺”,与修道之“逆”。 “得道”是终极追求,“修道”之路则无比庞杂。 可以说,一条“因果链”便是一条“践道之路”,其无穷无尽,岂是人力所能尽数。 本人不自量力,欲管窥天道。 前面说,奇点向无穷向量爆炸出无数“因果链”,那么“因果链”便可无穷细分。 若以一人为一条个体“因果链”,那么当他开始向内观察,其结果就是,他体内细分后的某一条“因果链”将分配到最多的向内观察。向内观察的力量,激活该条“链”,令其表现为“显性”。 而一个个体“人”,就是依据该条“显性链”以确定“这个就是‘我’”。 这个“我”接受了该条“显性链”从“奇点”以来,所有关联事件中得到的所有“因为所以”,所有的因果逻辑记录。 这条“显性链”正是佛家所说的第八识。 而其它“隐性链”,则成为围绕于“显性链”的驸庸,参与身体与心理的运行,或离开,比如排泄物、毛发皮屑。 但我们会发现,有一些人会异于绝大多数普通人。 “他”因为某些原因,使用了不同一般人的向内观察方法,从而导致体内不止一条“因果链”被激活成为“显性链”。 其结果就是,这个人在精神状态上表现出不同寻常。 这种现象往往附带强烈的痛苦体验,因为“他”无法确定,到底哪个“我”属于“自我”。 多重人格便属于此列。 社会上某些不完备、不稳妥的修炼功法,也很可能因为错误的向内观察方法,带来这种困境。 还有民间的所谓“乩童”、“请神上身”等异术。强烈的情感意愿,比如愤怒、怨恨、贪著等念头,当被一再向内观察,就可能吸引并激活某条原本不属于自己的,不好的“因果链”,最终令个体在获得一些神异能力的同时,表现出异于普通人的精神状态。 所以我们说,正确的修炼方法非常重要! 当然,非正规的向内观察方法,也并非总是带来坏结果。 比如,我们可以来看看天才的产生过程。 天才的“头脑风暴”,也是一种极专注的向内观察。他们反复且痛苦地思考、思考……直至灵感浮出脑海。 我们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灵感的出现,常常会令体验者产生这样的感受:这些并不是我“创造”的,它们一直存在于某处,我只是恰巧将它们回忆了起来。 这种体验其实很类似乎“顿悟”,当向内观察令精神状态达到某种频率,这个个体确实可以在一瞬间接通“那个”。而那个作为“本源”,连结着所有“因果链”,就象一个无比庞大的数据库,你可以从中找到所有你需要的。但关键是,你得懂得用一些方法,去打开它。 但是不得不说,这种向内观察仍然是危险的。天才与疯子总是只有一线之隔,正是最好的诠释。 (待续,下面我会尝试着探讨一下正确的向内观察方法。)
我国明确产销地沟油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可判死刑 ■七种“地沟油”犯罪量刑标准 1.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判死刑。 2.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责,最高可判死刑。认定是否“明知”,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3.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已经销售出去没有实物,但是有证据证明系已被查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的上线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死刑。 4.虽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如果经鉴定,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的规定追究刑责;如果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责,最高可判无期;如果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无期。 5.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为其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或者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按共犯论处。 6.违反有关规定,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没有证据证明用于生产“食用油”的,交由行政部门处理。 7.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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