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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成年姐姐将2岁弟弟送人”的天涯神帖,相关普法 原帖在此 http://tieba.baidu.com/p/2565085324?pn=1 也别谈什么正能量、负能量,我们看法条: 首先是《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解读:2岁弟弟死了爹妈,要么爷奶、外公婆,要么就是姐……帖子里爷奶辈没出现过,估计是没了,就算有也是思路不清没有监护能力……因此,姐肯定是法定监护人——成年,且有2套房子保障经济能力 再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个不用解读了,白纸黑字,很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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