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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岩案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周岩案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2012-04-26 20:49:59) 转载▼ 标签: 少女毁容案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杂谈 分类: 经典案例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智贤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受害人周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出席今天的庭审。在法院未给予附带民事原告人举证期限以及未对后续治疗费、营养期、护理期委托鉴定的情形下,针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陶汝坤的法定监护人应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已实际产生的物质损失396339.98元和伤残赔偿金271649.50元 本案被告人陶汝坤因周岩不愿与其谈恋爱而怀恨在心,采用泼洒打火机油并点燃这种极其残忍的手段对周岩进行报复。对于陶汝坤的犯罪行为应依法给予刑事惩罚,因陶汝坤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受害人周岩予以积极救治。但是2011年11月13日,在周岩尚处于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期间,陶父母为了给陶汝坤减轻罪责,以周岩母亲的口气撰写《情况说明》并要求其签字。因该说明的内容与真实情况不一致而遭到周岩母亲的拒绝后,陶父母即开始陆续拖欠医疗费,直至周岩2011年12月20日因欠费被迫出院。由于陶父母没有主动支付医疗和康复费用,致使周岩只能在家进行保守治疗,伤口不断感染,延误了受伤部位的功能康复训练。周岩家人曾于2012年春节前到陶父母的单位反映其不再协助治疗的问题,在陶汝坤母亲单位领导的主持调解下,陶父于2012年1月31日在周岩去医院复诊开药时支付了1704元的药费。此后,又不再支付费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周岩住院期间和出院后,周岩父母为其购买颈托、弹力套、开药等共支付11491.2元。2012年3月5日周岩前往北京伊美尔医院进行治疗,产生了手术、康复训练等费用共计341817.14元。由于陶汝坤的犯罪行为烧毁了周岩的卧室家具和墙壁,为周岩卧室装修贴墙纸和更换家具花费23230元。交通费120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90元,周岩出院后购买暖器烤疤痕贴产生费用823.64元,复印费150元,鉴定费2753元,上述实际遭受的损失费用共计396339.98元均为陶汝坤的犯罪行为所致,陶父母应予以赔偿。 根据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周岩烧伤情况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周岩共有五处伤残,分别是二处五级、二处九级、一处八级。这些伤残给周岩现在和以后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致使其永远都无法再像正常人一样的学习、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陶父母应支付周岩伤残赔偿金271649.50元。 二、陶汝坤的法定监护人应支付周岩在北京伊美尔医院的治疗费用 陶父母代理人关于此费用系医院提供免费治疗,不需赔偿的观点于法无据。北京伊美尔医院虽承诺给予周岩免费治疗,但系医院对周岩的赠与,不能因此免除被告人的赔偿责任,而且伊美尔医院的赠与采取治疗结束后再将所有治疗费返还周岩作为周岩教育费用的形式,这与伊美尔医院所承诺给予周岩免费治疗并不矛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因至一审辩论终结前,此费用已实际支出,故应当计入被害人的物质损失。 三、合议庭应同意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对后续治疗费、营养期和护理期进行鉴定的鉴定申请 本案中,陶汝坤的犯罪行为致使周岩的烧伤面积达28%、左耳50%缺失、双手指蹼粘连功能受限、颈部因瘢痕增生产生挛缩等伤害后果,周岩以后还将进行多次的手术,这些手术项目包括植皮、整容、耳廓修复、手部功能恢复等。周岩的后续治疗费将占全部医疗费的大部分,毫无疑问这是必然要遭受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在当事人提出鉴定委托后,法院应在开庭前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以使原告所诉请的赔偿数额在开庭时能够确定,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开庭时的答辩和质证。本案中,后续治疗费不仅是必然发生的费用,也是可以通过鉴定明确治疗项目和金额的。但由于北京的鉴定机构对于后续治疗费仅接受公检法机关的委托,致使原告庭前自行委托不能。
『天涯杂谈』 聪明的李刚,愚蠢的药庆卫、陶文(转载) 作者:丙丁2008 发表日期:2012-2-28 16:05:00 回复 李刚之子交通肇事案。李刚顶着巨大的舆论压力,真诚赔罪道歉,积极赔偿45万,快审快判,事件很快风平浪静了。父子“平安”。应该是公关成功的典型案例。 药庆卫之子故意杀人案。药庆卫是不见面、不赔罪、不道歉,又不积极赔偿,案件久拖不判。最后导致药家鑫命断刑场。   其实,上天不是没给药庆卫机会。时间上事发后一个多月,媒体才披露。被害人家属张平选又是一个极淳朴的人(绝对不是刁蛮之人,更不是难缠之人)。这么好的机会和条件都没有利用好(完全可以摆平),那是怨不得别人,只能怨自己。交通肇事还赔偿45万,故意杀人赔偿50万,还讨价还价,斤斤计较。把钱看的太重了。没钱吗?就算房子没有产权,卖给内部员工30万是能卖的吧。每月6000元的工资,在西安租房住也是中等生活水平吧?“破财免灾”,不破财能免灾吗?也可能是把工作做在了公检法各部门了,要不能成竹在胸的说“按司法程序走”。现在把一切怨恨都发到了张显身上,这事与张显没有直接关系,张显的出现只不过是,多了一些噱头而已。云南的李昌奎,张显也没有参与,而且已经判完死缓,不还是改判死刑枪毙了吗?要是怨恨也只能怨恨媒体,媒体披露后,谁都无法左右局势了。法官就是想枉法,他也没有那个胆子了。   陶文之子毁容案。陶文五个多月时间,还是没有摆平。现在媒体披露,局势又是谁也左右不了了。现在政府也都非常重视这类事件了,不能因为保护某个人,而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昨天区政府不是明确表态了吗。现在的事情是1、陶文之子想轻判不可能了;2、后续医疗费还得拿;3、陶文的官运恐怕就此打住(40多岁以后当个厅长局长也不是没有可能的)。损失太大了,责任还是在陶文。还是把钱看的太重了,财聚财散是很正常的事情。钱财不可能总在一家相聚。就算你没有6套房子,2套房子是公开的吧,把2套房子卖了,给被害人治病,结果会怎样。(5个多月被害人都没有公布,那是被逼的没有办法了)就算媒体公开,舆论也会站在陶文一边。以陶文的地位2、3年内再弄套房子是不成问题的吧。这就是愚蠢。   三个案子情况各有不同,但是又很相同。都是“官二代”,受害人都是工人、农民的孩子,都是强势对弱势。如果是弱势对强势,恐怕绝对不是这个情况和结果。有人说他们不算“官二代”,那得看跟谁比。现在这个社会,连村长都飞扬跋扈,都是高官。村长的孩子都是“官二代”,他们还不是“官二代”吗?十足的“高衙内”形象,十足的“官二代”的形象。当官的人们,有钱的人们,好好地教育一下你们的孩子吧。别再做恶了。   药庆卫、陶文等总是自以为是,不把工人农民当回事,不把穷人当回事,总是强势出现。立脚点,出发点就不对,没有真心,更没有诚意,因此必然失败。玩弄别人就是玩弄自己,搬起石头必然砸自己的脚。这是规律!这更是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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