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一平民 香河一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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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背娘 第 一 次 背 娘 河南大学副校长 刘俊奇 第一次背娘,是十多年前一个秋初的日子。那一年我53岁,娘72岁。 那些日子一直阴雨连绵。每到这个季节,娘的膝关节病便会复发,于是便给娘去电话。 电话的那端,娘全无了往日的欢欣,声音沉闷而又有些迟疑。娘说,你要是不忙,就回来带我去医院看看也好…… 我的心里一阵恐慌。那时候娘大多数时间住在老家,她喜欢这样自由自在的生活,说家里有老姊妹们可以拉呱,在城里你们都上班去了,自己一个人闷得慌。只有到了每年最热和最冷的日子,娘才会在我们的劝说下,到我和弟弟妹妹工作的省城和海滨城市住上三四个月。娘一个人在老家住的时候,因为担心儿女的惦念,总是报喜不报忧,像今天这样主动提出让我回去,还是第一次。我立刻放下手头的工作,驱车三百多公里,从济南赶到沂蒙山老家。 一路上忧心如焚,娘的点点滴滴涌上心头。 父亲去世时,娘才33岁,我最小的妹妹刚刚出生三个月。为了把我们兄妹五个拉扯长大,尽早还清为父亲治病欠下的债务,娘就像一台机器,不分昼夜地运转着:白天在生产队干一天的活,半夜又要爬起来,为生产队推磨、做豆腐,这样每天便可以记两个劳动力的工分,而她每天的睡眠,经常只有三四个小时。那时候,我们那里每天的工分价值1毛多钱,娘却经常一天可以挣3毛钱的工分。村子里的人经常议论我娘的身子骨是“铁打的”。我大伯则慨叹,就算是铁打的身子,也磨去半截了啊!时光磨走了岁月,却磨不走娘的意志力。那时候,娘说的最多的一句话是,咱不能让人家看不起,不能让人家笑话你们是没有爹的孩子…… 为了这个承诺,娘吃的苦、流的汗,娘经受的委屈和磨难,难以用文字描述。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家乡的农活有许多靠肩挑人抬:挑土挑水挑肥挑庄稼,有多少人被压弯了腰,那时候农村驼背的人比比皆是。身高不到1.6米、体重不到80斤,看似柔弱的娘,却有着一副压不垮的腰板。风里雨里,泥里水里,娘不知道用坏了多少钩担、扁担、筐与水桶,而娘的腰板却一直挺着。娘知道自己一旦倒下,会是怎样的后果,娘说不能让没有了爹的孩子再没了娘,没有了娘的孩子才叫可怜……娘咬紧牙关撑起这个家。 在我的记忆中,最令人恐惧的农活之一,是从村西的渠道里挑水抗旱。那时候种花生、种玉米、栽地瓜,全部要靠人工挑水。初春时节乍暖还寒,娘挽起裤子赤着脚,一次次走进冰凉的渠水,在陡峭、湿滑的坡道上,弓着腰,挑着两个与自己体重差不多的水桶,一趟又一趟,在水渠和坑坑洼洼的庄稼地里来回奔波。 后来,渐渐长大的我也加入到挑水抗旱的行列,才体会到那是怎样的一种苦不堪言:一根钩担挑着两个装满水的桶,沿着45度、近二十米高的一条又湿又滑的陡坡,上上下下,步步惊心。挑水上坡时,必须保持身体与陡坡的平衡,脚要稳,脚趾头必须像钉子一样扒在湿滑的坡道上,稍微不小心,就会连人带桶滚进水渠……至今每次回老家,路过那条已经被移除了高高的土堰,看起来已经不是不是那么高、那么陡的水渠,腿依然会不由自主地发抖……娘说,那时候她一天最多挑过七十多担水,膝关节就是那时候落下的病根。 我曾经到省、市多家医院为娘看病,医生说是长期劳损引起的退行性病变,没有什么有效的治疗方法。 汽车驶过一条小河,远远地就看见了熟悉的村庄,还有那条令人敬畏的渠道,一群鸭子在水里悠然地游动觅食。渠水依然在流淌,乡亲们却再也不用挑水种地,大大小小的电灌站分布在渠的两岸。 因为连续的下雨,到处泥泞,我让司机把车停在村头,心急火燎地向家里走去。 娘见到我,艰难地从床上坐了起来,手抚在肿得像大馒头的膝盖上,脸上呈现出痛苦又有些歉意的表情。我在娘的跟前蹲了下来,想背着她上车。娘犹豫了片刻说,“我一百三十多斤呢,你背不动吧?”看看院子里的泥和水,娘还是顺从地趴在了我的背上。 平生第一次背娘,才知道一百三十多斤的娘是如此重。娘看我有些摇摇晃晃,几次想下来,我阻止了。走到街上,一位婶子正在大门口做针线,看见娘趴在我的背上,有些乖乖的样子,便哈哈地笑了起来,“哎呦,年幼时背着儿子,现如今老了,得让儿子背着喽……” 娘“嘿嘿”地笑着,笑声中,有羞涩又有些幸福的味道。 婶子的话,让我心头一热,眼泪差一点流出来。想起儿时在娘背上的岁月,今天终于可以背着娘,既激动,又有些成就感:娘,您终于给了儿子背您的机会…… 曾经瘦小的娘,有着一个宽阔而又温暖的背。儿时,娘的背是我们兄妹最温暖的家。多少次,压弯了娘的腰,娘却舍不得把背上的儿女放在劳作的地头上,娘担心蚂蚁、虫子爬上孩子的脸……多少次,熟睡中尿湿了娘的背,娘顾不上擦一擦,却急忙看看孩子的衣裤是否湿了不舒服;多少个雨雪天,爬下娘的背钻进娘的怀,娘用单薄的身体为我们遮风避雨……我是娘的第一个孩子,娘对我的疼爱和付出,可想而知。记得我十五岁的那年,一次我突然肚子剧烈疼痛,吓得娘不知所措,慌忙背起比她还高的我,撒腿便往村卫生室跑…… 我们兄妹长大了,娘也老了。老了的娘,却总是想着不让我们为她操心。娘常说,你们做好了公家的事情,娘的脸上有光有彩…… 在临沂市人民医院,我背着娘楼上楼下看门诊,拍X片,做各种检查,到处是温馨的目光和礼让。医生说娘的腿并无大碍,开了些消炎和外敷的药,提醒要注意保暖等。 中午,我背着娘走进一家比较气派的酒店。正在这里用餐的人们向我们行注目礼,许多人站起来鼓掌。一位看上去六十多岁的老人来到我的身边,竖起拇指,说着地道的家乡话:“背着的是老娘吧?俺很长时间没看着背着老娘来饭店吃饭的了,一看就是孝子啊!来,俺给老人家敬一杯酒!”那个中午,许多素不相识的就餐者来到我们的餐桌,给我和母亲敬酒。饭店的老板也过来敬酒,说很久没有看见今天这样感人的场面了。 平生第一次背娘的我,那一天竟如明星般的荣耀…… 吃过饭,我劝娘随我一起回省城去住,娘说家里还有喂的鸡,离不开,还是像往年一样,天气冷了再去吧。我拗不过娘,只好把娘送回家。 晚上七点多钟回到省城,立即给娘去电话报平安。电话里却传来娘的哽咽声。我大惊失色,慌忙说娘你不要紧吧?腿是不是还是疼得厉害? 娘没有回答,抽啜了许久才问我,你的腿、腰没事吧?你也是五十多岁的人了……背了我一天,心疼死我了…… 顿时,我泪如雨下……(今天是读书日,这是我今天读到的最感人的一篇文章,想想贫困农村还有很多这样为儿女付出的老娘,我决定把这篇文章分享给大家。。。。。
永远在路上 最近中纪委拍摄了一部警示纪录片“永远在路上”,引起一定的反响。观看评论中,对孙力的一 段话很感兴趣,文言尖锐并切中时弊,拿老百姓的话说,很接地气。我截取了一小部分,与大家共享。 一个水塘,死了几十条鱼,那是鱼本身的问题;如果死了成千上万条鱼,那就不是鱼的问题,一定是水出了问题。 一个国家,出了贪官刘青山、张子善,那是他们本身的问题,如果这个国家无官不贪,无官不腐,那就不是几个人的问题,一定是治国的理论出了问题、顶层设计出了问题。 经济搞上去了,可代价太大了: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两级分化;金钱至上,人心不古;世风日下。 污染一片土地,只需要很短的时间,治理一片土地则需要很长很长的时间;搞坏社会风气,有个三年五载就够了,端正社会风气则需要几代人的努力。 人心的代价是最大的代价。出了几个贪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在老百姓眼里无官不贪;几颗大白菜被沾了甲醛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老百姓认为所有白菜都有甲醛;对人心的污染是最大的污染,人缺乏信任是社会最大的悲哀,离心离德是最大的隐患。 一个基尼系数位居世界前列的国家,一个清廉指数排在世界后边的国家,一个人与人之间毫无诚信的国家,一个法律可以不被尊重的国家,一个金钱至上的国家,即使你在世界上成为土豪又有什么意义?你凭什么挺直你的脊梁? 一旦金钱站在高处,所有的真理都沉默了。假如一切都是为了钱,人们就会失去灵魂,人生就会迷失方向;生活就会没了底线,行为就会失去约束;是非就会混沌颠倒,做人就会失去尊严;道德就会苍白无力,法制就会流于形式。孙力的一习话,耐人寻味,值得深思。
苏绰定律 历史出奇的雷同,百姓无穷的做梦。请看《苏绰定律》:北周开国者宇文泰跟苏绰的对话,又称苏绰定律: 宇文泰问:如何治理国家? 苏绰答:用官。 宇文泰问:如何用? 苏绰答:用贪官,弃贪官。 宇文泰感觉不可思议,不解地问道:“怎么能用贪官?” 苏绰答:“做为国主,大臣们的忠心是第一位的。臣忠则君安,君安则国安。想让人家死心踏地跟随您,必须给人家好处。官多钱少怎么办?给他们权利,让他们以权谋私。权利是您给的,贪官们自然会维护您。” 宇文泰又问:“既然用贪官,为什么又要反贪?” 苏绰道:“贪官必用,又必反,此乃权术的奥妙所在。天下没有不贪污的官,官不怕贪,怕他不忠。以反贪为名除去异已,内可安枕,外可得民心,何乐而不为。此其一。其二,官员只要贪,把柄就在您的手里。您有把柄,贪官们就害怕,越害怕越忠心。所以说,反贪是驭官之道。不用贪官,何来反贪?如果国内清一色清官,君就危险了。” 宇文泰道:“用清官怎么会危险?” 苏绰解释说:“清官自恃清廉,不听话,君主怎么罢免?弃清官,人民不高兴,人民不高兴就有怨气,人民有怨气国必危亡,所以,清官不可用。” 宇文泰似乎明白其中的道理,说道:“如果所用贪官激起民怨怎么办?” 苏绰道:“发文即可。一而再,再而三,做出愤怒之状,不断强调不许贪,使全国上下都知道您恨贪官入骨髓,使老百姓都以为您是英明之主,而贪官才是罪恶之源。国之不国,非君之罪,乃贪官的罪过,民怨就可以消啦。如果有大贪,民愤极大,怎么办呢?”。 苏绰自问自答道:“抄其家,没其财。民怨平息,老百姓会歌颂您。简而言之,用贪官换忠心;反贪官除异已;杀大贪平民愤;没收贪官们的财产充实国库。此乃千古帝王之术”。
香河的家具企业何去何从? 中央铁腕查污,阵痛中河北家具企业何去何从 2017-04-12 河北省家具协会   编者按:中央环保部排出7个机动督察组,在京津冀以及周边“2+26”城市开展为期一年的督查工作。铁腕治污之下,所有“小散乱污”的企业都将难以逃遁。家具企业也是被查对象之一,在此中央治污决心下,河北的家具制造企业该何去何从?本文分析了问题的严峻并提出了建议。  铁腕治污多少家具企业要哭   4月5日,环保部召开视频会议,全面部署机动督察组在津京冀及周边“2+26城市”开展为期一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所有“小散乱污”的企业都将无处可遁。   此次整顿查处的行业类型包括铸造、耐火材料、有色熔炼加工,丝网加工、轧钢、化工、橡胶生产、制革、陶瓷烧制、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据央视新闻报道,近两天环保部督查组在对河北廊坊、石家庄等地进行现场督查时发现,虽然一些企业表面上配合环保部的文件规定,然而背地里却仍然“顶风作案”,偷偷生产,甚至暗箱操作私设阀门进行偷排漏排。这其中就包括木材加工厂。 此次查处的河北文安县的一些小镇,木材厂家造成的污染比比皆是。由于文安县是远近闻名的人造板加工中心,人造板加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胶黏剂、木屑颗粒等原材料,会产生大量的甲醛、粉尘、噪声等环境污染物。查处中还发现一些木加工厂使用落后燃煤锅炉,产生大量的空气污染物,企业为了减少成本,脱硫设施成了摆设,大量的边角木料、废旧钢材、建筑垃圾等随意堆放,粉尘污染问题非常严峻。  家具企业遭受的双重影响 此次中央铁腕查处污染企业,家具企业将受到治污与原材料成本上涨双重影响。 一方面,污染源企业 家具企业本身属于污染型企业,也在此次查处范围之中。家具企业属于能耗较高、污染较大、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业,在生产制造过程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有机溶剂的使用,油漆在木材的喷漆工艺环节会会释放大量的甲醛、甲苯等危害物,开料工艺环节也会产生大量的粉尘、噪声,对环境造成污染。此次查处涉及到了很多小型家具生产企业,而此次督查力度之大、执法之严对于整个家具行业而言,是一次剧烈的震动。国家出台的新《环境保护法》不仅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规定,而且设立企业“黑名单”。以往家具制造厂可能搞形象工程,现在国家对于污染治理的决心很大,家具企业不要再以为自家产品违反环保法后没人知晓,如今信息公开很透明,家具企业在 新环保法倒逼下不得不生产良心家具。 另一方面,原料成本上升 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家由于污染严重,在此次督查行动中中枪的企业不再少数,屡被曝光。木材、人造板材都是家具生产的基本原材料,此次整顿之下,必然会有大量不合格的木材加工厂被处理,这样导致下游家具制造企业原材料供应不足,势必会造成原材料价格上涨。本来家具制造业的利润空间就不大,板式家具靠跑量盈利,实木家具的行业平均净利润只有4%,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增加再加上环境治理成本的提高,留给家具制造企业的利润空间恐怕就更少了。 随着家具生产竞争家具,环保标准不断提高,导致一部分家具企业转型成家具物流商,而一部分企业则在竞争的洪流中面临被淘汰、倒闭的风险。  家具企业应对措施有哪些 面对国家铁腕治污决心的大形势,家具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家具企业要从原材料和管理双层面进行改进。 源头处理 一方面,应对大气污染,家具企业通过引进水性油漆、增设水帘吸尘设施。在原材料阶段,木材的脱硫、干燥中产生的废气要处理后排放;在开料、木工、抛光和打磨等产生粉尘的工序,车间必须安装粉尘吸收装置,经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后排放,上漆、涂装等有机废气产生工序、车间必须安装废气处理装置。应对水体污染,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厂区内分产品、分区域进行生产管理,锯末废水、烘干蒸煮废水、漂白废水等统一收集进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放。 转型升级 另一方面,在这种治污力度下,家具行业要改变违法成本低的陈旧生产管理观念,必须从粗放管理模式转变为集约型模式,严格按照环境标准作业,实行7S管理。短期内成本的增加从长远来看,对企业势必是有利的。 简评 此次治污过程涉及家具行业的很多污染源,而对于污染源的处理将是一个循序渐渐的过程,不能讳言,有些污染源暂时还没有良好的解决方法,这对家具制造企业来说必然要经历一段阵痛。但是转型需要时间,这是行业的自然选择,国家也应该考虑中小企业生存艰难的问题,治理是必要的,但是也需要政府的帮助。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此次治污对于全行业的规范以及家具对消费者的健康影响都将是有利的,家具企业只有开发与绿色经济趋势一致的生产技术、管理方式,才能走上长远发展之路。
房地产非法经营 雄县 |违规经营房产涉嫌非法经营罪 2017-04-06 炜衡刑事  来源于冯江编著的《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中非法经营罪的相关内容,冯江教授为刑事实务公众号专家俱乐部成员。 非法经营罪相关规定大汇总 第二百二十五条 [1]【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配套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14号公布施行) 2、【法释[199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法释[1998]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法释[200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高检发释字[2002]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2年1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2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8日公布,答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闽检[2000]05号”请示,2002年2月11日起施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采取留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6、【信部联电[2002]528号】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2002年11月6日印发)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国际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否则,一律视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7、【公通字[2003]2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2002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在北京召开,2003年4月22日印发) 8、【公通字[2000]54号】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2000年6月13日印发) 9、【法释[2000]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法释[2000]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法研[20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既涉嫌非法经营又涉嫌偷税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函(2001年3月14日答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公经[2000]1277号”请示) 行为人在实施非法经营犯罪过程中,又涉嫌偷税构成犯罪的,应以处罚较重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实行数罪。 13、【公办[2001]162号】公安部办公厅关于销售印有本·拉登头像的商品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2001年12月31日答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新公办[2001]162号”请示) 一、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任何出版物、音像制品或其他物品不得含有渲染暴力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对于制作、销售印有本·拉登头像的出版物、音像制品、食品及其他物品的行为,依法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查处。公安机关一经发现销售印有本·拉登头像的出版物、音像制品、食品及其他物品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建议责成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避免影响当地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 二、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的规定,个人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印有本·拉登头像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或1500张(盒)以上的,或者经营数额在5万元或15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三、公安机关对出版、销售印有本·拉登头像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的行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查处的,应当事先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必要时提请当地政法委协调。 14、【高检发释字[2002]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高检研发[2002]24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行为界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10月25日答复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文市函[2002]1449号”请示) 一、关于经营违法音像制品行为的处理问题。对于经营违法音像制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2010年5月7日印发施行)替代废止。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非法经营行为的界定问题,同意你部的意见,即:只要行为人明知是违法音像制品而进行经营即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其是否具有音像制品合法经营资格并不影响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非法经营行为包括一系列环节,经营者购进违法音像制品并存放于仓库等场所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的中间环节,对此也可以认定为是非法经营行为。 16、【法释[2002]2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法释[200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8、【高检侦监发[2003]4号】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对非法倒卖陈化粮行为定性的意见(2003年1月13日答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征求意见函)[9] 犯罪嫌疑人刘××、向××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倒卖陈化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19、【高检会[2003]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2003年8月4日至6日在昆明召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以及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烟草专卖局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工委刑法室应邀派员参加,2003年12月23日印发) 20、【公复字[2003]2号】公安部关于对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尚未印制完成的侵权复制品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问题的批复(2003年6月20日答复辽宁省公安厅“辽公传发[2003]257号”请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案件,应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计算其经营数额。因此,对于行为人尚未印制完成侵权复制品的,应当以侵权复制品的定价数额乘以承印数量所得的数额计算其经营数额。但由于上述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对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予以说明。 21、【公通字[2004]5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2004年7月16日印发) 二、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突出打击重点 第二款在专项行动中,要严格按照《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依法办案,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保证办案质量。对于利用互联网从事犯罪活动的,应当根据其具体实施的行为,分别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及刑法规定的其他有关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涉及未成年人淫秽信息、利用青少年教育网络从事淫秽色情活动以及顶风作案、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从重打击,严禁以罚代刑。要充分运用没收犯罪工具、追缴违法所得等措施,以及没收财产、罚金等财产刑,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坚决铲除淫秽色情网站的生存基础,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 22、【国务院令第3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11日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0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非法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扰乱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国务院令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
关于春晚 2017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已进入最后冲刺倒计时,鸡年春晚的各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筹备当中。据了解,央视高层十分重视2017年春晚的节目创新和筹备,邀请明星艺人有问题的一律坚决拒绝,央视将坚持“三个不用”的原则:低俗媚俗的节目不用;格调不高的节目不用;有污点和道德瑕疵的演员不用,如吸过毒的明星、打过架的艺人、搞婚外恋的明星、观众口碑不好片酬却是“天价”的影视明星等等之类的艺人,央视春晚是通通拒绝。 鸡年春晚主持人阵容也基本浮出水面,主会场的阵容依旧是三男三女搭配,除了已被证实的尼格买提之外,另外五名主持人已基本确定是朱军、董卿、撒贝宁、朱迅、李梓萌。“春晚新人”李梓萌也成为继康辉、欧阳夏丹之后第三位主持春晚的《新闻联播》主播。 央视音乐频道主持人任鲁豫则搭档东方卫视当家花旦陈蓉主持上海分会场,央视综艺频道主持人马跃搭档黑龙江电视台首席主持人翟毓红主持哈尔滨会场,昔日《开心辞典》主持人李佳明搭档桂林电视台资深主持人丁艳清主持桂林会场,央视综艺频道主持人张蕾搭档四川卫视金牌主持人杨林主持西昌会场。 由于提前大半年开始筹备,又以空前开放的姿态向社会征选春晚节目,如今又拒用问题明星,足以说明鸡年春晚总导演杨东升想给全国观众带来更加完美的一届春晚,这也被认为是1983年央视春晚首届举办以来最值得期待的一届春晚。 日前,鸡年春晚的节目单也已初露雏形浮出水面,从节目单来看,鸡年春晚的节目共有36个,90后超人气偶像鹿晗、TFBOYS、李昊城、傅园慧一起为观众奉上2016年第一神曲《洪荒少年》,这首歌中的舞蹈“喂鸡舞”则作为鸡年春晚开场舞贺岁鸡年,并将与曾风靡全球的韩流《江南style》中的“骑马舞”一较高下。而李玉刚、李宗盛、李玟、李易峰合作诠释“血浓于水,一脉相承”文化精神的中华百家姓歌曲《李》也成为本届春晚最大的亮点之一。 姜昆、郭冬临、冯巩、蔡明、潘长江、贾玲、白凯南、曹云金等老面孔都将在鸡年春晚舞台上与观众见面,其中姜昆和戴志诚合作的相声《新虎口遐想》,黄琦雯、郑绪岚诠释“大汉梦”的中国风歌曲《牧羊辞》、纪念“东方莎士比亚”汤显祖逝世400周年的歌曲《新牡丹亭》和《七律:长征》等应景的歌曲以及由“农民文学奖”得主余秀华、张一一、危勇、蒋慕平和春晚主持人同台朗诵的《咏鸡诗》由于富含鸡年春晚需要的“鸡元素”也备受关注。 2017年中央电视台鸡年春节联欢晚会节目单(以1月27日正式播出时为准): 总导演:杨东升 主持人:朱军、董卿、撒贝宁、朱迅、尼格买提、李梓萌 (上海分会场)任鲁豫、陈蓉 (哈尔滨分会场)马跃、翟毓红 (桂林分会场)李佳明、丁艳清 (西昌分会场)张蕾、杨林 1、开场歌舞(洪荒少年+喂鸡舞)表演:鹿晗、TFBOYS、李昊城、傅园慧 2、奥运冠军给全国观众拜年,成员:郎平、朱婷、惠若琪领衔的中国女排,马龙、张继科、孙杨、李晓霞、吴敏霞 3、相声(蓝瘦不香菇)表演:贾玲、白凯南 4、小品(坦诚相见)表演:冯巩、林永健 5、歌曲(李)演唱:李玉刚、李宗盛、李玟、李易峰 6、歌曲(新牡丹亭)演唱:李雨儿、杨桃、刘洋洋、储兰兰 7、小品(你轻点)表演:刘亮、白鸽 8、模仿秀(我是谁)表演:孙建宏 9、上海分会场——歌曲(认真的雪)演唱:薛之谦 10、小品(千钧一发)表演:郭冬临、邵峰 11、歌曲(江山颂)演唱:雷佳 12、相声(新虎口遐想)表演:姜昆、戴志诚 13、哈尔滨分会场——歌曲(天赋)演唱:唐嫣、罗晋 14、歌曲(文艺男青年之歌)演唱:孔东东、刘佳 15、钢琴独奏(高山流水)表演:朗朗 16、歌曲(兔子爱萝卜)演唱:杨臣刚 17、西昌分会场——歌曲(天空)演唱:王菲 18、歌曲(牧羊辞)演唱:黄琦雯、郑绪岚 19、小品(老有所依)表演:嘻哈包袱铺 20、武术表演(中华功夫)表演:王洪祥、陈逸豪等《混混拳王》剧组 21、小品(一个小目标)表演:蔡明、潘长江 22、杂技(洪荒之力)表演:李童、登封市少林鹅坡武术专修院 23、相声(这样是哪样)表演:曹云金、刘云天 24、歌曲(妈,我回来了)演唱:毛阿敏、李可亮 25、歌曲(生命之枪)演唱:张梦雪、孙浩雨 26、桂林分会场——歌曲(生活不止眼前的苟且)演唱:许巍 27、魔术(滴水不漏)表演:傅琰东 28、歌曲(龙曲)演唱:成龙、龚铭 29、舞蹈(锦绣河山)表演:中国东方演艺集团 30、相声(好好说话)表演:苗阜、王声 31、歌曲(王、张、刘、陈)王程程、张杰、刘若英、陈奕迅 零点仪式:金鸡报喜 32、诗歌(咏鸡诗)朗诵:余秀华、张一一、危勇、蒋慕平 33、歌曲(七律《长征》+闪闪的红星)演唱:杨洪基、蒋大为 34、歌曲(跑跑跑+梅花山恋歌)演唱:陈思思、江涛 35、歌曲(中国欢迎你)演唱:张也、郁钧剑、晏菲、刘和刚 36、结束歌曲(难忘今宵)演唱:李谷一等群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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