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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母三迁的另一种启示 儒家学派位列第二的宗师,亚圣孟子孟轲,其母为了他能学好,向上,在他儿时曾数次搬家,择邻而居。这就是著名的“孟母三迁”的故事。 故事一样,但各种文献版本的文字略有不同。其中有一种《列女传·母仪》的版本如下:“邹孟轲之母也,号孟母。其舍近墓。孟子之少也,嬉游为墓间之事,踊跃筑埋。孟母曰:‘此非吾所以居处子也。’乃去,舍市傍。其嬉戏为贾人炫卖之事。孟母又曰:‘此非吾所以居处子也。’复徙,舍学宫之傍。其嬉游乃设俎豆揖让进退。孟母曰:‘真可以居吾子矣。’遂居之。及孟子长,学六艺,卒成大儒之名。”大致意思是,孟子家原本邻近陵墓。少年孟子便在墓园里玩耍,学人家哭丧的样子。孟母认为这个地方不利于儿子的成长,于是将家搬到一处市场的旁边。不料,孟子又学起了商贾那一套自卖自夸的本事。孟母认为这个地方也不利于儿子的成长,于是再一次搬家,搬到了一所学堂的旁边。这一回,孟子的游玩项目就变成了模仿儒生扮演祭祀、社交礼仪。这一下,孟母满意了,认为这个地方有利于儿子的成长,于是定居下来。后来,孟子进了学堂,接受了儒家“六艺”( 礼、乐、射、御、书、数)教育,终于成为名声赫赫的一代大儒。 人们不断讲述孟母三迁的故事,传递的主要信息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应该选择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具体地说,孟子之所以日后成为大儒,那是因为他有一个英明的母亲,在他少年时代将家搬迁到了一所学校的旁边。即,在孟子的成长过程中,“近朱者赤”的规律起了作用。 但实际上,同样的故事,我们也可以有如下不一样的解读:孟子之所以日后成为大儒,并非因为他母亲知性,喜欢儒家礼仪,使儿时的孟子能居住在一所学校的旁边,而是因为他母亲好动,喜欢搬家,使儿时的孟子能在陵墓、市场、学校等不同地方居住过。根据孟子说过“尽信《书》,则不如无《书》”等开明通达的话语,到处宣扬“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的民本思想,其著作文字如汪洋大海,滔滔雄辩,精彩纷呈,教育起梁惠王、齐宣王等君主来,如同教训童蒙弟子……等等情况,可以肯定,孟子不是一个书呆子。我认为,孟子民本思想的形成,跟他儿时曾经在靠近陵墓、市场的贫民区居住过有直接关系;孟子言行的富有表现力与感染力,跟他曾经模仿丧家哭丧、模仿商贾叫卖——相当于系统学习过表演课程——有密切关系。 孟母三迁,“迁”字固然重要,“三”字也不可忽视。倘若孟子的家一直是位于一所学校旁边的,他的人生道路很可能跟大多数生活环境良好、“品学兼优”的孩子一样,循规蹈矩,终无大成。数次搬迁,使孟子有机会接触了解社会各阶层,有机会学习民间多种技艺,这才是孟子成才的奥秘所在。孟子如此,孔子更是如此。孔子出身贫贱,所以“多能鄙事”(哭丧,吹拉弹唱之类技艺),喜欢到处走动,青年时期到周都(今天洛阳)向老子求教,中年时期到齐国求职,老年时期花十余年周游列国。没有贫贱的出身,没有四处漂泊的阅历,很难想象,孔子会成为万世师表的圣人。从小居住在一个安全斯文的地方,一直受着良好的文化教育,从未见识过市井百姓的生活,这样的人,是成不了孔子孟子这样能够影响历史的人物的。鲁哀公向孔子请教时,描述自己的人生经历是:“寡人生于深宫之中,长于妇人之手,寡人未尝知哀也,未尝知忧也,未尝知劳也,未尝知惧也,未尝知危也。”“生于深宫,长于妇人之手”的话,屡见后人引用。
菲律宾海军实力 菲律宾作为亚洲东南部的群岛国家,东临太平洋,西濒南中国海,其天然的临海优势,让外界容易对“菲律宾海军实力”有所高估。事实上,目前菲律宾海军的人数、装备都与其“建设强大海军”的目标相差甚远。   菲律宾海军总人数24000人,装备有两艘大型巡防舰、11艘轻型巡逻舰、71艘小型巡逻艇以及10艘登陆舰。为加强海军实力,菲律宾的主要方向是增强军备,主要渠道是购买西方国家的退役二手货。   大型巡防舰中,菲律宾海军的最大战舰是“德尔毕拉尔”号,是美国向菲移交的一艘退役“汉密尔顿”级巡逻舰。最近,菲律宾还从美国购买了第二艘“汉密尔顿”级巡逻舰(原名“达拉斯”号),预计月底交菲。该舰排水量3250吨,装备有对空搜索雷达,主要武器为1门“奥托”MK-75型76毫米主炮,两门MK-38型25毫米机关炮、若干M240型7.62毫米机枪和两具干扰弹发射器。不过该舰并不是军舰,也是美国海岸警备队退役的巡防舰,相当于中国的海监船。   菲律宾还有一艘较大战舰是1400吨级、二战期间建造的“胡马邦酋长”号炮舰,就是二战时期下水的美国坎农级护卫舰,此舰先交给日本海上自卫队,然后再转交菲律宾,由于建造年代久远,加上使用频繁,所以该舰的状况很差,能否继续作战还是一个问题。由于当地的海盗很多,菲律宾这些舰艇的主要作用是打击海盗。 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edu-hb.com%2FHtml%2F201205%2F20%2F20120520184751.htm&urlrefer=d104da8a11774061b5880eaaca6f89ca
商 务 部 附加条件批准谷歌收购摩托罗拉 商务部日前发布2012年第25号公告,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谷歌应当履行在免费和开放的基础上许可安卓平台等义务。   公告称,2011年9月30日,商务部收到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经初步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对中国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本案进入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2012年3月20日,经申报方同意,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   公告指出,根据《反垄断法》及其相关规定,商务部对此项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状况、安卓系统的免费开源问题、谷歌公平对待终端制造商问题、摩托罗拉移动专利许可问题、市场进入等进行了审查,综合评估了此项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等方面的影响。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根据谷歌向商务部作出的承诺,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谷歌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谷歌将在免费和开放的基础上许可安卓平台,与目前的商业做法一致。   ——谷歌应当在安卓平台方面以非歧视的方式对待所有原始设备制造商。   ——本次交易后,谷歌应当继续遵守摩托罗拉移动在摩托罗拉移动专利方面现有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义务。   ——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义务剥离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1号),谷歌委托独立的监督受托人对谷歌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公告明确,自商务部决定发布之日起5年内,谷歌应当每6个月就其遵守上述义务的情况向商务部和监督受托人报告。5年期满后,商务部可以继续评估中国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市场的状况,并根据评估状况依法作出决定。   商务部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者自行监督检查谷歌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谷歌未适当履行上述义务时,商务部有权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商务部附加条件批准谷歌收购摩托罗拉 商务部日前发布2012年第25号公告,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谷歌应当履行在免费和开放的基础上许可安卓平台等义务。   公告称,2011年9月30日,商务部收到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经初步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对中国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本案进入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2012年3月20日,经申报方同意,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   公告指出,根据《反垄断法》及其相关规定,商务部对此项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状况、安卓系统的免费开源问题、谷歌公平对待终端制造商问题、摩托罗拉移动专利许可问题、市场进入等进行了审查,综合评估了此项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等方面的影响。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根据谷歌向商务部作出的承诺,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谷歌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谷歌将在免费和开放的基础上许可安卓平台,与目前的商业做法一致。   ——谷歌应当在安卓平台方面以非歧视的方式对待所有原始设备制造商。   ——本次交易后,谷歌应当继续遵守摩托罗拉移动在摩托罗拉移动专利方面现有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义务。   ——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义务剥离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1号),谷歌委托独立的监督受托人对谷歌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公告明确,自商务部决定发布之日起5年内,谷歌应当每6个月就其遵守上述义务的情况向商务部和监督受托人报告。5年期满后,商务部可以继续评估中国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市场的状况,并根据评估状况依法作出决定。   商务部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者自行监督检查谷歌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谷歌未适当履行上述义务时,商务部有权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动物的权利:一个伪概念 动物的权利:一个伪概念 —— 从人的行为的视角 作者: 沈福康 2012-03-09 最近,“归真堂”活熊取胆的新闻在网上吵得沸沸扬扬,其中不乏真知灼见者,但更多的是情绪化的争吵。“动物的权利”这一饱受争议的概念也再次成为争论的焦点。本文试图就“动物的权利”这个概念进行简单的剖析,认为这其实是个伪概念。 “动物的权利”中包含两个概念:“动物”和“权利”。“动物”是一个生物学的概念,而“权利”是一个政治学和法学的概念。把政治学的概念加到生物学的概念上,形成“动物的权利”,给我们的第一印象是一个很别扭的组合,就如同“A狗把B狗给强奸了”一样荒唐可笑。下面我并来详细的分析一下这两个概念。 首先,“动物”是一个总和概念,也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泛指一切有行动(behavior)的生物,但这显然不是“动物的权利”支持者所要追求的结果——给所有行动的生物赋予权利。没有人会像艾伯特·史怀哲(Albert Schweitzer)那样极端,认为蟑螂亦有其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没有踩踏蟑螂的权利。如果真的这样,人类早就在地球上消失了,显然这是违反自然法则的。那么,这里的动物应该包括哪些呢?哪些动物应享有权利呢?是哺乳动物还是灵长类动物?抑或还包括爬行类动物?无法确定。因为动物(这里不包括人)之间并不存在本质的区别,而只有程度上的差异。但人与其它动物之间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正如罗斯巴德所言: “对人权的肯定并非是简单的情感表示;个体拥有权利的原因不在于我们‘觉得’其应该拥有权利,而在于对人的本质以及世界本质的理性追问。简而言之,人类享有权利是因为它们是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植根于人类的本质之中:个体有能力进行有意识地选择,他有必要运用其心智和精力去采取目标和价值观,去探索世界,去为了生存和繁荣而追求其目标,以及其与他人进行交流和互动并参与劳动分工的需求与能力。” 简而言之,人是理性的动物,会根据其理性(米塞斯意义上的理性,即行为是有目的的)而采取行为(action),而不像动物,依其本能而行动(behavior)。这是人与其它动物的本质区别。飞蛾扑火是由于蛾蝶类具有趋光性,但人自焚是理性选择的结果。从这一视角来看,我们就可以发现“人的权利”并不是从人作为一种动物这一生物学意义上,而是从人具有理性能力而能够参与各项社会活动这一社会科学角度来定义的。 “人是理性的”是整个社会科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和前提,没有了理性,所有的社会现象无疑将会消失。因此,其中所有的概念和理论只适用于“理性”意义上人(man),而不适用生物学意义上的人(human beings),更不必说其它动物。所以,在一般的英文社会科学著作和文献里,使用的man或human,而非生物学意义上的human beings(一个类似的例子是gender和sex,社会科学中一般使用gender而不是sex,因为gender表示社会性别,而sex表示生物性别)。例如,在《社会契约论》的开篇,卢梭就是这样表述的:“MAN is born free; and everywhere he is in chains”(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使用的也是man:“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人人生而平等)。这样,也就不难理解精神病患者和儿童只享有部分的人的权利而不是全部的权利,因为他们没有常人那样的理性(弗洛伊德的研究表明,精神病患者的行为也是有目的的,只是他们的目的与常人有很大的区别,且他们采取的手段常常达不到他们的目的,但这并不能说明他们是非理性的)。如果从生物学意义上的人(human beings)来定义人的权利,则精神病患者和儿童也是人,也应享有全部的人的权利,但选举权这样的权利显然超出了他们的能力。下面,我们来讨论“权利”。“权利”这个概念是个舶来品,其英文表达是“right”,这个单词还有“正确,对”的意思。权利(right)表示“可以做……,做……是对的”。因此,有“权利”时必须有选择的自由。假如只有一种选择,就无所谓对或错和选择的自由了,也就无所谓权利了。这就是说,有“权利”的前提是有选择,而选择必须有理性,离开了理性的行为只是本能的活动,故而“权利”只能是一个适用于人的概念。另一方面,“权利”的对应概念是“义务”。离开了“义务”空谈“权利”没有任何意义,有多大的权利就有多大的义务。精神病患者和儿童不享有全部的人的权利,因而也就只须承担部分的责任。动物呢?它能承担义务吗?他需要承担义务吗?毫无疑问,不需要也不能,它的任何行为皆出于本能,不是故意为“恶”而不为“善”,因此,动物没有义务可言,因而也就不能享有任何“理性”意义上的“权利”。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动物的权利”不过是个别扭的伪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我赞同归真堂的做法。你我都是人,皆有同情心。看到虐待动物的行为我们都会感到反感和愤慨。我们可以在道德上谴责他们,也可以说服大家不要购买他们的产品,但我们没有限制归真堂这样做的权利,因为归真堂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一旦这样做,就越过了道德的边界,进入了侵权的禁区。所以,借用伏尔泰的一句名言,我不同意归真堂的做法,但我誓死捍卫归真堂这样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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