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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子:结婚两月"闪离"带着幼女 被判"帮"前夫还钱 原标题:结婚两个月就离婚却要帮前夫还钱?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大家都知道,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是婚姻的时间毕竟有长有短,如果是那种“闪离”的婚姻,让另一半去承担债务,是不是有些不公平?近日,星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8月14日,黄某以一张9万元的借条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李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他说,王某和李某是夫妻,当初是王某找他借钱,现在王某找不到人了,他的妻子李某也应当承担债务。   庭审中,王某没有到庭。李某则说,自己与王某今年2月14日那天结婚,不到两个月就离婚了,关于借款的事她毫不知情。她继续向法庭陈述,离婚时他们把账算得很清楚,没有什么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她孤身一人带着襁褓中的女儿,于情于理都不该帮前夫还钱。   黄某向法庭出示借条,证明借款确实发生在王、李婚姻存续期间,且有王某的签名。   法院认为,该笔借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李某虽说自己不知情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未有证据予以佐证,遂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理解析:   在审判实务中,像这样的案情往往很棘手。一方面,作为自称不知情的女方,如果确实跟这笔债务毫无关系,事后来承担债务,未免人情上说不过去;另一方面,作为债权人,借出去的钱打了水漂,只让一个“人间蒸发”的人去还钱,未免对他也有失公允。   在实际案情中,夫妻存续期间一方的借款,很难判定究竟是用于何处了。本案中李某说自己不知情,但是如果王某把财产转移给她,或者用于其他投资让她受益,都是潜在的可能。这些情况,对于债权人以及债务的清偿都很不利。在实际审判中,法官会更多的考虑要保护债权得以实现,除非女方的确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与该债务毫无关系。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星子县第三中学被质疑乱收费 校方回应称已退还补课费 中国江西网九江讯 记者张璐报道:近日,网友“无奈”在中国江西网《问政江西》栏目发帖,称星子县第三中学初一年级收取各种费用共731元,质疑学校存在乱收费现象。12月21日,记者采访获悉,该笔费用包括450元的补课费,校方已责令当事教师全额退还。   网友“无奈”说,他的孩子在星子县第三中学念初一,开学后交了补课费、教辅资料费、报刊费、早晚辅导费等共731元。“这笔费用里还包括补课费,孩子还在念初一,不想给他太大压力。”该网友表示,既然教育局规定学生不能补课,为什么学校还明目张胆收取补课费呢?   21日,记者联系上星子县第三中学。该校刘姓校长对记者说,此事已调查清楚,责令当事教师退还450元的补课费用。   刘姓校长向记者详细解释了网友所反映的收费明细。他说,本学期初一年级的教材和教辅资料都是开学后2个月才送到学校,学生们自愿订了一些教辅资料书,用于放学后做作业。刘姓校长说,该笔费用还包括本学期20元的饮用水费。   对于网友反映的补课费,刘姓校长表示,上周已经调查清楚此事,确实存在个别教师私自补课的行为。目前,校方已责令当事教师退还450元的补课费用,并且当事教师要向学校和家长作出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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