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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北村村民对本村拆迁工程的异议与不解 我们对姚北村拆迁安置的几点意见 我们是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姚北村西组村民,我们坚决拥护党的十八大关于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尤其中央一再三令五申,严格禁止在没有解决农民生存的根本前提下,违背农民的意愿,以低价强征农民耕地,打着城市化和城中村改造旗号,强建安置楼,强迫农民拆迁上楼。 对照中央有关对城中村改造、拆迁和安置补偿等一系列惠民政策,面对我村已经展开的拆迁、安置的现实状况,我们发现存在着以下严重问题: 一、 违背绝大多数村民意愿,强行征地开工建设安置楼。 根据2013年2月8日村民才看到的村委会与陕西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4日签署的《姚北村改造框架协议》(详见附件)中的第一条:改造范围中的规定此次改造范围为姚北村东组,并未含姚北村西组,但次此改造主体却是姚北村村民委员会。村委会于2012年10月26日向村民发布的《告姚北村全体村民书》中第一条改造范围为本村村民现在庄基地、崖背及西坡地,改造面积约147亩。并在第五条优惠政策中明确将出让西组平衡用土地8亩,每亩按101万出让,出让费用于直接分配到户。但时至今日未能对西组村民兑现。显然,村委会与陕西帝豪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改造协议在前,而征求村民意见却在后,这分明是先斩后奏,暗箱操作。自拆迁改造工作开展以来,从未召开村民大会,包括发行协议、发行方案和安置优建合同村民均无人知晓。开发商却已强行围墙占地,开挖地基建楼。纯属违法施工,这些都已是不争的事实。 二、 对村民生产、生活安置方案不具体、不明确,无任何法律手续,村民存在诸多后顾之优,势改造成初会不稳定因素。 在《姚北村改造框架协议》和《公告姚北村全体村民书》中关于对村民生产安置和生活安置用地等条款方案不具体、不明确,开发商公示牌中标明总建筑面积为53000㎡,而用于村民安置的却仅占30000㎡,其余23000㎡如何安排?若开发商将剩余面积用于市场销售,侵占了村民的土地出让权,就等于侵占了村民的根本利益。 生产安置中计划按人均0.02亩(约占12亩中,以600人计算)的土地上,按照框架结构,层高不低于4米设计建设,人均不少于20平方米的商铺,用于保障群众以后的生活。但时至今日方案未具体落实,村 民规划设计方案,也未向村民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纯属纸上谈兵,画饼充饥。至今村民心中无底。 因此,以上两项牵扯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不具体,不明确,不落实。必将引起村民的不满情绪,村民存大诸多后顾之忧,势必造成初会的不稳定因素。 三、 拆迁补偿办法不符合中央的系列惠民政策,以成本价的55%让群众购置房极不合理。 中央对成中村发行的基本政策是要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不能损害村民现有的根本利益,并且要求一切工作均应在村民的自愿原则下进行。但我村的拆迁补偿办法至今未向群众公开《告村民书》中标示以成本价的55%让群众购买安置楼极不合理。国家对基建预算标价每季度变更一次,三年就得变更12次,均是按市场价格上浮,届时建楼成本价全由开发商决定,势必给群众造成无的经济负担,村民的根本利益无法保障,群众必然无法满意。 姚北村西组村民 2013年3月3日 附件一: 姚北村改造框架协议 甲方:姚北村委会 乙方:陕西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为了加快城市化建议,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杨凌示范区城中村发行管理办法》和《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姚北村进行整村改造,现就有关改造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改造范围: 姚北村东组改造范围内的居住户及公共设施。(村民庄基地、村公共设施占地、庄基预留地、人均0.02亩生产安置用地,具体以地界勘察为准); 二、 改造主体: 姚北村村民员会为改造主体; 三、 安置地址及房屋建设: 住宅安置位置在姚安家园北区,(千林地产以西、小康南路以南、公园路以北、规划路以东)建设标准按姚北村改造方案执行。 1、 安置楼全部由乙方按规划要求代建,按照双方约定的协议条款垫行。(含安置小区内上、下水、道路、电力、绿化、照明、供热、围墙、门卫等公用设施及建议项目前期费用,两名村派质量监督员工资费用,每人每月玖佰元,¥900.00元)。 2、居委会办公及物业管理用房不小于300平方米。 3、安置楼交付使用后,半年内完成旧村拆除工作。 四、 土地利用: 改造后,纳入改造范围用地扣除该组生产和生活安置用地后剩余土地每亩101万元挂牌出让给已方。 五、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及时签订安置区代建合同,组织施工。 六、 甲方权利责任: 1、办理改造相关的审批手续。 2、 按照姚北村改造方案。负责做好群众宣传动员工作,做好村民人口、宅基地等相关数据登记、统计工作。 3、向施工现场派驻质量督员两名。 4、 积极做好群众工作,在安置区交付使用前,完成评估、协议签订等工作。安置区交付使用后做好群众搬迁、旧村拆除等改造工作。配合乙方安置区的建设施工,排除一切干扰,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5、甲方按期向乙方提供安置区建设用地。 6、积极做好改造各阶段工作,承担因工作延误造成乙方的损失。 七、 乙方权利责任: 1、 按照批准的姚北村发造方案,和双方签订的安置区代建合同实施安置小区的建设工作。 2、 拆迁改造过程中的所有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垫付费用从改造扌剩余土地出让资金中扣除。 3、所有住户的拆迁、安置、补偿按照批准的姚北村改造方案实施。 4、 积极筹措资金,保障安置区建设及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承担因改造资金不能及时提供对改造工作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 本协议为改造框架协议,具体内容按双方签订代建合同条款实施。 九、 本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鉴证方交付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安置区基础施工完成返还200万元,主体完成后返还300万给乙方。 十、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工作中如有争议,由区城改办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一份,区城改办备查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有效)。 十二、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杨陵区杨陵街道办姚北村村委会、杨凌区杨陵街道办 乙方:陕西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陵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2012年7月14日 附件二: 告姚北村全体村民书 尊敬的村民们! 为使大家真正了解我村城中村改造的可行性,现将我村城改实施方案简告如下、 一、 改造范围 改造范围为本村村民现有庄基占地、崖背及西坡地,改造面积约147亩(以国土局测绘结果为准)。 二、 改造原则 采取“两分离,一结合“的原则(即:搬迁与安置分离、补偿与购买分离,生产安置与生活安置相结合),采取先建后拆的方式。 三、 村民的安置 (一)以先建后拆的方式,在本村崖背地建设安置5栋楼。用于村民居住。其中18层3栋、10层1栋(框架结构,一梯四户双电梯),6层1栋(砖混结构,一梯四户双电梯),约30000平方米,用于村民安置。 (二)生产安置 在本村康乐路以北、公园路以南、西街以东、姚安小学以西拆除后人均0.02亩(约占12亩)的土地上,按照框架结构,层高不低于4米设计建设人均不少于20平方米的商铺,用于保障群众以后的生活。 四、 物业管理费和维修基金的提取 由我村从搬迁剩余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物业基金和维修基金,农业人口一次性每人提取5000元用于物业、维修费用。 在册农村居民超规定安置面积部分和非在册农村居民安置面积的物业费用由被搬迁人承担;在册农村超面积部分和非在册农村居民安置面积的维修基金由被搬迁人按规定交纳。 五、 优惠政策 (一)出让千林和西组平衡用地(共约16亩)纳入城中村改造用地范围,免收60%的土地出让金,按每亩101万出让。免收部分用于平衡我村与姚安其他村门面房的差距;另外40%的土地出让金用于直接分配到户。 (二)代建安置楼的崖背地,政府按“双800”进行补偿,直止安置楼交付使用。 (三)独生子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亲光荣证》的,可多安置一个人的住房面积;双女户领取《双女绝育户父母光荣证》的可多安置半个人的住房面积。但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2万元的押金,在育龄期内未生育或收养的,押金退还再生育或收养的,押金没收并按规定处罚。优惠部分均无生产安置。 (四)对持有残疾人的人员一次性补助1000元。 (五)凡对评估结果确认的,将依据评估选后次序选房并签订协议,村民自由结合组团选房优先。 (六)在规定的期限内(以拆除公告时间为准)自行拆除的,门窗归被搬迁人所有。 (七)在外人员有合法庄基地的,按成本价的55%(不含楼调节系数)购买一套安置住房。 六、 改造后效果 改造范围用地减去生产安置用地和生活安置用地后的剩余土地按每亩101万出让,所得出让金用于本村改造,经过算帐,可满足以下条件 (一)群众生活安置人均40平方米由土地出让金中支出,群众不掏钱,超面积部分群众按成本价购买。 (二)建成的人均不少于20平方米的商业由土地出让金支出,群众不掏钱; (三)村民现有房屋按《杨陵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赔付款由村民自主支配。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另行告知,如果您同意此方案,村委会将与街办协商:在补偿清理完地表,做完地堪和我组人口入户调查向村民公布无误后,将平衡地款40%(101万/亩)发方到户再动工,希广大村民能够支持。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杨凌示范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杨凌示范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示范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范围内所有合法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既包括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也包括集体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示范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示范区房征办)总体负责组织示范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体做好政策制定、方案审批、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杨陵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有关街道办和镇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抓好落实。 示范区发改、住建、国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单位要积极支持、全力配合,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做好服务和保障。 第五条对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示范区管委会、杨陵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的问题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为了国家安全、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示范区管委会或杨陵区人民政府(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确认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相关文件; (四)征收补偿方案;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杨陵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按上述要求向示范区房征办备案;征收补偿方案应经示范区房征办审批。 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征收人。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及征收范围内的基本情况、征收主体、征收依据、实施时间、补偿方式及补偿价款的支付方式、用于产权(价值)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等情况,以及选房原则、回迁政策、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确定办法、签约期限、房屋补偿与产权(价值)调换费用测算等。 征收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征收人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征收人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组织住建、国土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对合法的宅基地、建(构)筑物、附属物和装修按规定予以补偿,对违法占用的宅基地以及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突击装修不予补偿。 合法宅基地和建(构)筑物以有关权属证书或审批文件为准,没有相关权属证书或审批文件以及权属证书或审批文件不明确(未载明建筑面积、用途或建筑面积、用途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 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根据其剩余使用年限按临时建筑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产权(价值)调换的要落实调换房源。 第十三条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要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作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评估管理 第十五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信用管理、估价技术标准、估价纠纷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 第十八条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计户补偿。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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