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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五莲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禁限区域、时间在此!五莲公安昨 必看!五莲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禁限区域、时间在此! 五莲公安昨天  随着春节的临近, 烟花爆竹燃放进入了高峰期, 虽然烟花爆竹能一定程度的 烘托节日氛围, 但它给城市环境和人体健康 带来的危害, 也是不容忽视的。  今天,全县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动员会议召开,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等17个县直部门和相关街道分管领导参会。    会上,印发了《五莲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对烟花爆竹的燃放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 具体内容是啥呢? 好几页…有点长…没关系!小编给您划重点!   禁限燃放区域  按照要求,五莲县城市建成区为烟花爆竹禁限燃放重点区域。指的是五莲主城区北至迎宾路、西至山西路、南至五莲山路、东至浙江路(含本路及附属区域)。  禁限燃放时间  为尊重传统民俗,上述区域在除夕6时至正月初一22时和元宵节18时至22时允许在指定地点燃放,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含电子爆竹)。 重污染天气III级(含)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500米以内; 2.距公园、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200米以内; 3.距车站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200米以内; 4.过街天桥、立交桥、高架路等桥梁隧道部位; 5.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等部位,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建筑、在建建筑工地施工区域; 6.距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200米以内;距输变电、燃气、燃油设施安全保护区200米以内;
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 建设管理规定 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 建设管理规定 稿件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5-11-02 浏览次数:1950 【字体:小 大】 背景颜色: RZCR-2015-0010011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 99 号 《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星泰 2015年11月1日 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 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住小区、居住组团、零星住宅等(以下统称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依法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是指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 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等工作,岚山区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文化、卫生、体育、商务、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由市规划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确定,市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 第八条 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幼儿园、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便民菜市场等用房,在土地出让时应当作为招拍挂的前置条件,其建设成本、土地成本等相关费用在土地招拍挂条件中计入起始价。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书中明确需要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及规模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出让地块需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情况书面告知相关接收单位。 接收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协议,包括接收内容、产权界定、管理责任、基本设计条件等事项。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件。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方案设计和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依据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在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中注明配套设施的名称、建筑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指标。 第十一条 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市规划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分期建设工程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功能、指标等进行核定。 第十二条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符合下列条件后,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一)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经市规划部门验收合格; (二)与接收单位签订建设协议,具备建设协议约定的投入使用条件。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交付时间等,并书面告知购房人。 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居住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应当将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计划作为招投标书的内容告知投标人。 第三章 权属与移交 第十四条 下列依照城市规划确定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向接收单位进行移交,由接收单位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 (一)幼儿园; (二)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五)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六)警务室; (七)便民菜市场;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归政府所有的其他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书面通知接收单位
买房子机会来了!刚需还在担心买不起房子吗?开发商撑不住了!2018-05-19 13:41 君子荣 房价这十年来涨了不少,尤其是2014年到了一个峰值。而这几年房子的价格倒是降温了不少,没有之前那么吓人。虽然还在上涨,但是涨幅一年比一年减小,尤其2017年的各项调控政策之后,楼市进入了低迷时期。这几年房地产市场的情形是,刚需越来越少,买房子的人也越来越理智,而国家对于房产政策也越来越严。虽然房价还在升温,其实还是在吃前几年的老本。所以对于开发商来说现在是越来越被动。现在对于开发商的困境最大的是银行贷款审批难度增加。有关部门对银行给开发商违规贷款的事查的越来越严。这样一来资金就不那么多了。为了不让盖得房子砸自己手里,肯定会加快卖房的进度。所以许多开发商会选择降价卖房。要不然自己整不好会搭里面。第二点是开发商要是盖房需要政府批地,而要是地权拿到手以后不开发,那土地就要收回。这使得开发商的地到手以后不敢闲着,马上就得动工。所以新的商品房会陆续的建成。购房者就不用担心没有房子可买,而且市面上各类的房子、库存还比比皆是,必然带来降价。还有就是炒房客的退出和一些购房者的观望,让开发商的日子是真不好过。国家政策严打炒房客,那些炒房客疯狂将手里的房子撇出,这样一来开发商不仅卖不出去,还多了竞争者。而且快到年底,为了冲击业绩,开发商会适当的让步。
五莲县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职能划转的通知 2017年09 五莲县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职能划转的通知 2017年09月21日 信息来源:中国五莲 点击数:1047 各乡镇人民政府、洪凝街道办事处,市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五莲石材产业园管委,五莲山旅游度假区管委,管帅旅游度假区服务中心,城北工业区管委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市属驻五莲各单位:为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省政府批复同意我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有关职能划转事项通知如下:一、划转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日照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批复》(鲁政字〔2016〕228号);5.《五莲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莲政发〔2016〕1号)。二、划转职能以下行政处罚权划转由五莲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全县行政区域内集中行使:1.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2.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3.人民防空管理(涉密事项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4.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5.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6.科技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7.体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8.粮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9.农业(含畜牧兽医、农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10.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11.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12.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有关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13.城乡建设管理工作中有关建筑业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14.商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15.经济和信息化管理工作中有关油气管道保护、节能和循环经济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16.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17.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三、划转时间和方式自2017年9月20日起,上述划转的行政处罚权统一由五莲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四、执法监督1.行政处罚权集中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2.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五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五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通知。 五莲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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