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刀的神话 血刀的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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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JC对比 汗!!! 美 一小镇警署的JC咱的JC 不同就是不一样,绝无好坏之分。   1) 中国GA局的权力大,JC个人的权力小。 美国JC局的权力小,JC个人的权力大。   2) 中国JC听领导布置任务,遇到问题必须及时请示。    美国JC让下级拿出方案,遇到问题必须独当一面。   3) 中国JC加班加点无私奉献。    美国JC如不加钱拒绝加班。   4) 中国JC手枪专人集中保管。 美国JC手枪个人分别保管。   5) 中国JC纠正违章之前先给违章人敬礼。    美国JC纠正违章后违章人给JC敬礼。   6) 中国JC骂不还口,打不还手。    美国JC骂不还口,打要还手。   7) 中国JC以说服教育为主,体现以人为本。    美国JC要求你绝对服从,主张以暴制暴。   8) 中国JC交通违章照吃罚单坚决不讲情面。    美国JC交通违章下不为例为了警队团结。   9) 中国JC各管一段讲究专业分工。    美国JC什么都管强调一警多能。   10) 中国JC证言必须辅以其他证据。    美国JC证言就是证据优先采信。   11) 中国JC处警是为了解决一个案件。    美国JC处警是为了维护一个规则。   12) 中国JC破案一般在案发之后,讲究证据确凿。    美国JC破案一般在作案当时,有如捉奸在床。   13) 中国JC高速公路设卡拦截。    美国JC高速公路驾车追堵。   14) 中国JC面临暴力袭击首先鸣枪警告。    美国JC面临暴力袭击两枪当场击毙。   15)中国歹徒在现场面对JC时是英雄,进了拘留所就成了狗熊。    美国歹徒在现场面对JC时是狗熊,进了拘留所就成了英雄。
温州两名服务员救助倒地老人被家属要求担责 温州两名服务员救助倒地老人被家属要求担责2011-11-07 07:55 中国广播网 我要参与(98)浙江温州再现翻版彭宇案(资料图) 中广网温州11月6日消息 (浙江台记者陈征北 张寅)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浙江温州两名餐厅服务员救助倒地老人,却被家属冤枉一事再次引起大家关注。因为警方的及时介入调查,最终证实了两名服务员的“清白”。 救助倒地老人 却被家属冤枉要担责 救人的李小峰和小燕是浙江温州苍南县宜山镇芙蓉村十八都餐厅的两名服务,经理赵璋惠回忆当天的情景说: 赵璋惠:他回来的路上发现一个老太婆在店门口,在十几米的马路边,他第一时间马上回到店里,跟店里的一个收银的女孩子叫小燕,两个人就拼命地跑出去了。 而受伤的老太太因抢救无效,于11月1号死亡。数十名情绪激动的老太太家属来到餐厅苦恼着讨“说法”: 赵璋惠:他们过来很多人七嘴八舌的,还有一些人就是说老太婆抬店里面这么久你见死不救,你们也要承担责任,听有些人说是你们店里的车子在倒车时把老太婆撞倒了,也有人说店里的人把老太婆谋杀了。 警方取证还清白 律师称家属行为构成侵权 就在警方进行进一步取证时,案件突然出现转折。11月3号下午,一名中年男子在其家属陪同下到**大队投案自首,表示是自己撞倒了老太太。真相这才水落石出。有律师表示,老人家属的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 浙江嘉瑞成律诗事务所孙万里律师接受了记者的书面采访,他说,死者家属的行为已经对服务员和餐厅构成了民事侵权,应对当时服务员以及进行道歉和赔偿。孙律师表示,死者家属的相关行为已经侵犯了服务员人身权、名誉权和餐厅的名誉权等,如有必要,服务员和餐厅方面可以追究老太太家属的民事责任。 律师:除了道德约束 法律保护也很必要 好心帮人,却反被诬陷为“肇事者”,从南京彭宇案至今五年过去了,救人被诬陷的案例仍时有发生,助人反被讹,不仅拷问着良知,也伤害着关心和关爱。对于屡屡出现的“搀扶门”,中国之声特约评论员岳屾山表示,除了道德约束,法律保护也很必要: 岳屾山:目前来讲,出现了好多这种情况,主要的原因除了道德方面有问题之外,我们的法律制度上面可以说是有一定欠缺。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出台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对这种行为进行一种惩罚。因为毕竟有的人道德底线是很低的,这种情况下需要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对他们进行规范。
诬陷见义勇为者最高可判十年 涉嫌勒索罪 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gongyi.ifeng.com%2Fnews%2Fdetail_2011_11%2F04%2F10414013_0.shtml&urlrefer=de2cf6f2da4400857a3f1af074cc7bdf 近日,武汉一名15岁中学生扶起被电动车撞倒的女士,反被诬陷为“肇事者”。警方介入调查后,才确认该中学生是救人而非肇事者。此事令人唏嘘不已,见义勇为者被诬陷现象不时见诸报端,而对诬陷者的处理虽然备受关注,却往往不了了之。 惩处诬陷见义勇为者并非无法可依。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鉴于见义勇为在保护社会利益、对社会有积极贡献的特殊性质,而诬陷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将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对公然侮辱和诽谤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司法机关或可提起公诉。 如果诬陷见义勇者是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或受益人家属,那么其行为或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指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即便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涉嫌敲诈勒索见义勇者未遂,也应给予相应法律惩处,以儆效尤。 如果法律为见义勇为者撑起“保护伞”,并且让受助却诬陷见义勇者的人受到惩处,见义勇为的善举必将在中华大地发扬光大。
对于本案 我的个人观点 首先 我不认为是撞倒 但是 我也不认为是助人为乐 相比较二人的说法 法院认为是吓到的可能性也许大点 但是 就因为有这个惊吓倒地一说 我有几个质疑 1.王走的是机动车道 这环境本身就是危险的地方 她是知道的(除非智力有问题) 作为一个有行为能力的人 在没受到胁迫的情况下 自己把自己放在一个危险的地方 正如 明知山有虎 偏向虎山行 何来惊吓之说?? 2.就算受到惊吓 什么证据证明倒地是惊吓所致?? 3.就算惊吓倒地 什么证据证明是车吓得?? 4.就算是车吓得 凭什么证明是许车吓得?? 5.就算是有许车吓得成分 为什么没有其他车得责任 起码在王周围的几个车 都有责任?? 6.就算是许自己车吓得 凭什么要赔40%?? 7.就算要赔40% 凭什么要把自己耽误治疗造成的伤害也算在许头上?? 虽然交法规定 惊吓倒地也算交通事故 但是 我觉得 也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起码许是无责的情况下 就算认定了是惊吓倒地 属于交通事故 那么也应该是超出保险范围以外金额的10%吧 也不会是40% 再有 我觉得 这个法律规定 别的都无所谓 就一点 不尽人情 如果机动车一方确有责任 那么超过保险额度意外的钱 由机动车按比例承担无可非议 但是如果机动车一方 确实无责 那么超过保险额度意外的钱 也由机动车最少担负10% 就太不合理了 走路的就一定是穷人吗?开车的就一定是大亨吗?不见得吧。。。 要是改成 如果确定机动车一方无责任 那么超出保险额度的钱 机动车不承担赔偿就合理多了 如果双方都无过错的 那么超过保险额度以外的钱 双方各占50% 如此就合理多了。。。。个人看法。。。。
一个老法医对王老太伤残评定的质疑(转自新浪许云鹤微博) 对天津许云鹤案司法鉴定的意见 我是名老法医,对于王秀芝老太太的伤残被鉴定 为八级伤残提出质疑。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 评定》标准(GB 18667-2002)进行鉴定,根据下肢各大关节的权重指数进行计 算,踝关节的权重指数为12%,膝关节的权重指数是28%,髋关节的权重指数是60% 。王秀芝老太太的骨折是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膝盖内外侧半月板损伤等,骨折部 位在胫腓骨上段和膝关节,不会影响到踝关节和髋关节,但对膝关节可能有一定 影响,也不可能导致膝关节活动功能严重障碍。根据该标准规定,下肢丧失功能 10%以上可鉴定为十级,下肢丧失功能25%以上至49%%以下可鉴定为九级,下肢丧 失功能50%-74%可鉴定为八级。上述下肢丧失功能是以整个下肢三大关节的活动度 共计为100%,上述百分比不是指一个关节活动功能丧失的程度。假设王秀芝老太太 膝关节和踝关节活动功能完全丧失,其所占下肢丧失活动功能仅有40%,只能鉴定 为九级伤残,因为髋关节未受到损伤,不会导致髋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因此,其 整个下肢的伤残不可能达到八级。在交通事故受伤的伤残等级评定时,原则上小 腿骨折不影响膝关节者,而影响踝关节时,最高只能鉴定十级伤残,即使膝关节 活动功能完全丧失也只能鉴定九级伤残。对原鉴定机构出具的八级伤残能否在网 上亮一亮相,让大家法医同行学习学习。王秀芝老太太伤后没有做手术,而且只 住院5天就出院了,说明其伤残并不重,我认为许云鹤应当申请对王秀芝老太太的 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其伤残等级可能评不上或者仅为十级。如果被告或被告律师 需要了解鉴定知识,可与我联系一下,联系电话:13018268300
关于本案 我的个人看法 仅供参考 本案就目前情况看 撞倒的可能基本已经没有了(连王葫芦都不认同撞倒 他认为是惊吓倒地) 那么问题来了 1.法官问题 人家王老太 告的是撞倒在地 你既然不认可撞倒的 为什么判了个惊吓倒地呢 判非所审 审非所告 真是“葫芦” 2.即便是惊吓倒地 那也和本案原告所诉不一致 证明原告所诉证据不足 应该驳回起诉 让王家从新寻找惊吓倒地的证据 法官的个人主观臆想推断能代替原告的诉求吗?(如果王家告的是惊吓倒地 法官这么判也挨边点) 3.即便是惊吓倒地 许要承担责任(目前交法规定是要承担的) 但是合理吗?因为王本身就处在一个危险的环境中 横穿机动车道老太不可能对危险没有预知(如果是在斑马线上 那肯定是有许的责任) 一个明知山有虎 偏向虎山行的做法 何来惊吓之说呢 惊吓一词辞海的解释是“因受意外或突发的刺激而害怕” 那么王跨护栏穿行8车道 是因为8车道上有汽车而感觉意外还是突发?? 我觉得 机动车道上没汽车才意外呢 有汽车是正常的 4.即便是惊吓倒地 怎么就认定是许车吓的呢 就因为他停车了? 是不是在倒地那一瞬间 同时并排的8车道所有车 都有责任呢? 5.即便惊吓倒地 就是许车吓的 那是不是赔的多点了呢?为什么是40%呢? 我记的 多年前 有个案子 说的是 一个小偷在一家2楼的住户夜里盗窃 碰巧主人回来了 小偷由于惊吓 跳窗逃跑 没想到 窗户下的陆地不是平的 物业种了成排的剑麻(一种叶子又尖又硬的灌木植物)结果其中一片叶子正扎心脏 送医院不久就over了 小偷家属状告事主和物业 最后败诉!理由是 惊吓跳窗 是他个人意愿个人行为 没被胁迫。 如果惊吓倒地成立少赔点 大众还可接受 要是还40% 那么 我建议天津的老头老太 人肉一下王葫芦 等他的车开出来 别管在哪 咱都倒地 一倒一大片 够他赔的了
天涯惊现 《实名举报红桥法院法官王雷的举报信》 先声明呀 不是我举报的 我是拷下来的原文 天津彭宇案主审法官王雷被实名举报(转载) 我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经交通队认定孙家敏负全部责任, 经天津市天通鉴定中心鉴定血栓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     08年4月在执行款时, 红桥支队负责押金警官刘璞指定红桥法院王雷私自拿着盖有红桥法院接待专用章收条取走押金一万元,并给我复印一张收条. 我到法院找纪检张主任反咉, 却遭到更加猛烈报复判决连住院费由我承担百分之五十.     于08年11月4日红桥区法院委托天津市医科大学司法鉴定, 在鉴定时被告和被告代理人拿盖有住院处公章和涂攺病历交鉴定人, 当时红桥法院技术室二人法官在场, 杨 法官拿着病历也没主动交于鉴定人, 鉴定人也没要------他们 显然事先予某好的. 于08年12月4日鉴定下达,我不同意鉴定结论当天找鉴定人井连平当时有医科大学刘院长在场承认与他人串通一事并同意退款并写字据给我, 有我与鉴定人井连平谈话录音为证, 鉴定报告 已被法院当庭推翻. 法院已认定鉴定所用病历非法院提供, 致使该报告内容缺少真实性. 有[2008] 红民一初字第1981号红桥法院判决书为证     09年11月11日我去医科大学鉴定中心查阅鉴定底挡, 发现与原病历不一样, 涂改的病历已被人偷梁换柱换过, 当我质问井主任时让他把原来病历找回时, 井主任同我面打电话给一个某老师[姓什么我忘了]问红桥法院技术室杨法官手机号码. 后打电话给杨法官让他找被告律师郝媫来解决我来一事, 我听后恍然大误原来如此杨法官在做手脚与井主任串通. 当时查底档还没装订, 我查阅后一女同志才得到井主任同悥才装订由此看来是换过时间不长, 背后有明显拆装订痕请查看.     09年7月开庭从新质证病历时, 被告代理人拿出一沓病历交于主审法官, 法官称是她由医院调取病历再次让我查看, 我发现病历原前庭质证病历不一样时,又出现有一张盖有住院处公章, 法庭上 一份病历同时出现二个不同公章, 由此看来主审法官与被告代理人有串通之嫌. 我有当庭出庭证人为证, 也可调取录像查看和问其他陪审人. 我这有一张出庭书面证人, 在09年7月开庭前我曽要求领导开庭参加, 没有批准, 在09年10月要求换法官审理也没有批准.     从以上分析连想从王雷法官到交通队取款一事,报复判决至到鉴定一事前前后后有三法官和一庭长参於, 各尽其责分工不同,是货真价实, 是一伙团体犯法,真正慕后主持人还不知有何人     以上举报均属事实     刘文正 0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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