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月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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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不到那你就不要做快递罗,那么多家又不缺你 送不到那你就不要做快递罗,那么多家又不缺你
转发:专家认为监察官要员额制 作者:徐汉明,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负责人,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教育部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节选自《国家监察权的属性探究》,原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 徐汉明:建立监察官员额管理制度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确保国家监察权属性,使之运行不偏离法治轨道,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也需要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而法治实施的核心和主体在于“人”,在于执行监察法律规定的监察主体。 监察官作为国家监察权的行使主体,其职业素养直接关系到国家监察权的统一高效运行。因此,为了提高监察官的素质,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保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依法独立行使国家监察权,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建立监察官职业共同体制度。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监察官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须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规范,为监察官行使国家监察权提供根本性的制度保障。 国家制订了《法官法》、《检察官法》,司法改革确立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工资、福利与退休制度。实践证明这有利于保障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职业荣誉。应借鉴《法官法》、《检察官法》的立法技术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制定统一的《国家监察官法》,推进监察官监察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1)建立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监察官、监察辅助人员、监察行政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监察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将监察队伍分为监察官、监察辅助人员、监察行政人员三类人员,按照独自的序列发展,不能相互交流任职,在此基础上建立科学化、制度化的分类管理体系和运行模式。完善监察辅助人员配置,根据岗位需要招录不同的人才,逐步建立起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监察辅助人员、监察行政人员队伍。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监察辅助人员结构。 (2)建立监察官员额管理制度。合理确定监察官员额以及与其他人员的比例。提高监察官准入条件,适当提高初任监察官的任职年龄、职业年限,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同层级,设置不同等级的监察官任职条件。 (3)健全监察官选任制度。健全监察官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统一监察人员职业准入、招录与遴选工作;建立从符合条件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监察官制度。建立监察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4)建立科学完备的监察官、监察辅助人员及监察行政人员单独职务序列工资制度。一方面,制定《国家监察官法》,建立监察官职级设置高于普通公务员薪酬的序列工资体系。与此相适应的职业单独职务序列、工资福利职业保障制度、职业保护制度、职业荣誉、职业惩戒、职业伦理制度。 另一方面,在建立薪酬激励机制的同时,需要建立严厉的职业约束机制,包括违反职业纪律的工资降等、降级、降薪制度,廉政保证金剥夺制度,职业荣誉剥夺制度,职业禁止与职业惩戒制度,从而形成科学完备的职业激励与职业约束保障体系及运行机制。 再一方面,建立监察辅助人员、监察行政人员与司法警察类、公务员综合管理类及专业技术类等职务工资标准相协调的保障体系。其中,监察辅助人员比照司法警察类、专业技术类等工资标准序列管理,监察行政人员按照略高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工资标准序列管理。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核心在于国家监察权的配置与运行。国家监察权力属性的界定,直接体现和反映着国家监察权的运行模式与效能,也对国家监察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具有关键性作用。因此,我国构建国家监察制度这一惩防腐败新体制需要审时度势,并对国家监察权力属性作出科学的论断,以此进行国家监察权运行的制度设计。 以始终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为前提,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依照宪法法律的授权及规定,有效行使各自职权,以实现党对国家行政工作、监察工作、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的统一领导为最佳实现形式,形成“一府一委两院”由人大产生、向人大报告工作、对人大负责、接受其监督的运行体系。 并且,通过修改《宪法》相关条文内容,制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法》、《国家监察程序法》、《国家监察官法》、《财产申报法》、《公务人员直系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基本信息管理法》、《监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职务工资、福利保障及退休条例》、《监察人员履职保护条例》、《监察人员职务惩戒条例》等,形成完备的国家监察法律体系、高效的国家监察实施体系、严密的国家监察监督体系、有力的国家监察保障体系,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创新制度的水平,加快推进国家监察体系和监察能力现代化建设。
上博也是难得把家底都拿出来了的 上博也是难得把家底都拿出来了的
山西工勤人员可以转隶 “说实话,转隶前自己心里很没底,不踏实。不知道和新同事要如何相处,面对陌生的纪检监察工作又该怎么干。现在大半年过去了,我已经完全融入纪委、监委这个大家庭中了,之前的顾虑也都烟消云散了!” 说话的人叫李晓惠,原是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作为永济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转隶人员之一,与她一同被充实到纪检监察队伍的共有21人。这21名人员如今已成为该市纪委监委监督执纪执法的“生力军”。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永济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格“按图施工”,把握机构、队伍和保障三个关键环节,推动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的深度融合。 强化监督执纪需要科学的机构设置提供基础保障。今年3月,市纪委和市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后,共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3个综合部门,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管室、案件审理室、干部监督室等5个业务综合部门,纪检监察室由原来的6个增加到8个。 有了明确的机构,还需整合干部队伍。对此,永济市综合考虑干部的年龄结构、专业背景等因素,按照人岗相适、因事择人、结构搭配等原则,对检察院转隶干部与纪委干部作出了整合安排:1人任市监委委员,12人分配到纪检监察室,1人分配到案件审理室,1人分配到宣传部,其余6名工勤人员从事办案辅助工作,实现检察院转隶干部和原来在纪委工作人员的混编配备,最大限度发挥专业人才的力量优势。 为给市纪委监委办公后实现工作有效快速融合提供保障,该市将位于市委大院西侧的原武装部大院作为市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地点,一改市纪委多年办公地点分散的状况。同时,在市纪委办案谈话点设置了3个谈话函询室、2个初核谈话室和3个执纪审查谈话室,执纪审查谈话室配备了同步录音录像等设备,为推动与执法司法机关的有效衔接创设了有利条件。 机构、人员、业务等全面的融合,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永济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孙斌表示,只有着力推动全面融合,才能增强转隶干部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形成更加强大的工作合力。 转隶组建带来了新变化,观念与工作方式的深度融合产生了新效果。今年1至10月份,永济市共处置问题线索316条,谈话函询205件,初步核实133件,立案102件,移交司法4案6人。(刘奇军 苏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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